齐凯君(燕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包容性城镇化的历史逻辑与选择
齐凯君
(燕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城镇化①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聚集的过程,城镇化水平是衡量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指标。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新型城镇化战略以来,中共中央就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新型城镇化是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引擎,能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增添动力。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中国高歌猛进的城镇化,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最复杂的人口迁徙潮,坚持包容性理念,实现新型城镇化与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包容性,政府与市场的协调推进,城镇化外延扩张和质量提升的有机结合,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协调发力,能够拓宽发展空间,激发发展潜力,注入发展动力。新型城镇化是推动城乡、区域包容性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包容性理念是在总结中外经济社会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指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发展中的重大关系,即城镇化与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尤其是供给侧改革背景的经济结构关系。我们研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的新型城镇化,必须对包容性发展的历史逻辑脉络与现实选择有清晰的认知。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临转型升级的历史机遇和挑战,需要我们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型城镇化的包容性表征就突出地表现了出来,即新型城镇化“一举托两头”的关键作用:既能够激发和扩张消费需求,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同时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新型城镇化是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内涵是农民工市民化,农民工的市民化将释放巨大的消费需求。正如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两会”答记者问时所说:“目前我国每年从农村转移到城镇的人口有1000多万,相当于欧洲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总量,未来较长一段时期我国城镇人口还将增加3亿左右,相当于美国的人口总量。中国城镇化的规模和潜力,在世界发展史上是空前的。”在“半城镇化”模式下,农民工“就业在城市,户籍在农村;劳力在城市,家属在农村;收入在城市,积累在农村;生活在城市,根基在农村”,他们只是城市中的生产者和“过客”,消费的意愿、层次和水平都比较低。随着农民工市民化的逐步推进,农民工开始购买住房或长期租房,在城镇中获取稳定的居住条件,并带来建筑、家居等各种衍生需求。更多的农民工不再是只身来到城市打拼,他们的带眷系数逐年提高,和自己的家庭成员一起生活,开始有了完全的家庭化消费,对城镇的公共服务,如随迁女子的教育也有新的需求,农民工消费观念更新,消费结构升级。
(二)新型城镇化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供给和需求是市场经济的两个基本方面,供给管理和需求管理是经济调控的两个基本手段。中国经济目前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主要是需求不足和供给方面的缺陷,表现为供给结构不能很好地适应消费升级的需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聚焦于劳动力、资本、土地、资源环境等生产要素的有效供给,着眼于长远的深层结构性改革,解决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使供给和需求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协调,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
推进供给侧改革有七大着力点:一是形成和培育新主体,提高主体的素质和能力,激发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增加资本、资源、环境和劳动等的有效供给;三是推进制度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四是推进结构优化;五是推进要素升级,包括促进技术进步、提升人力资本等;六是调整存量;七是培育增量,寻找新的动力、发展新的产业、开拓新的空间,形成新的模式等[1]。而包容性城镇化与产业、人口、环境等都密切相关,能够调动和串联这七个着力点,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行。比如农民工的市民化,不仅能够推迟“刘易斯拐点”的到来,继续释放人口红利,而且有利于人力资本的提升,推进要素升级;城镇由于聚集效应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能够推动服务业的发展,从而培育新的产业和发展模式,进而推进结构优化、形成新的增量、扩大有效供给、满足有效需求。
(一)工业化的逻辑前提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表现为工业化单向突进,城镇化相对滞后。新中国成立后,工业化在国家的现代化战略中占据主体地位。通常一个国家在工业化的初期,都是首先发展劳动密集的轻工业,再逐渐转向资本密集的重工业,但中国被坚船利炮打开国门的历史遭遇和当时所处的复杂国际环境,都促使新中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高积累低消费的赶超型现代化战略。重工业的特点是对资金有强烈的需求,但对劳动力的需求并不大,并且重工业“一枝独秀”,劳动密集的第三产业和轻工业的发展都要给重工业让路,这就进一步减少了城市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甚至连城市人口本身的就业问题也难以有效解决。现代化过程中,工业部门的扩大造成城镇人口的增加是普遍的趋势,但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工业化却“反其道而行之”:城市不仅渐渐关上城门,限制和禁止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入,迟滞了中国城镇化的发展步伐,甚至间歇性地出现大规模的人口从城市向农村的逆向流动,即“反城市化”②现象。新中国成立后的40年时间里,工业从业人口增长了7倍以上,而城市人口却只增加了约3倍[2],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是不平衡的。
改革开放后,随着限制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度和政策的松动,以及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了“进厂不进城,离土不离乡”式的转移,小城镇也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1990年代后,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乡镇企业面临的宏观和微观经济环境开始发生变化,出现了市场竞争力降低、经济效益下降等现象,小城镇的发展也由于内生动力不足,发展势头有所减弱。大中城市的私营企业、沿海城镇的“三资”企业吸引了大批农民工,逐渐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包容性、城市化全面推进的发展格局,充分体现了工业化对城镇化发展的基础性意义。
(二)工业化的支撑性特征
新中国成立后,城镇化是服从于工业化大局的。为了保证工业化的高速发展,政府以工业化的需要为基准来制定城镇化的发展战略。这一时期,中央提出社会主义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然要从属于社会主义工业的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城市的发展速度必须要由社会主义工业发展的速度来决定”[3]。于是,在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建设生产性城市的号召下,城市的生产功能迅速增强,其他经济功能却不断地受到限制与削弱。服务于工业化的城镇化战略,保证了高积累下的工业体系的初步建成,同时也避免了很多发展中国家的“过度城市化”和贫民窟现象。但是为了将城市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坚强堡垒,抑制了城市的消费品格和其他经济功能,削弱城市的固有特征,也影响了城市吸纳劳动力的蓄水功能,导致城市承载力的长期不足,影响了城市的集聚效应和辐射能力,城镇化成了与工业化发展不相匹配的“短板”,使工业化发展长时期得不到城镇化的有力支持。超前的城镇化会加重工业化的负担,而滞后的城镇化同样会导致服务业发展的落后,影响就业结构的优化,进而迟缓工业化的步伐。在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情况下,工业化单向领跑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是中国经济目前处在新的发展阶段,应该注重发展的整体效能,否则“木桶效应”就会愈加显现,今天发展的“短板”可能成为明天发展的“陷阱”。
为此,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良性互动。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指出“城镇化与工业化一道,是现代化的两大引擎”,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发展应该从赶超型现代化时期的“先后战略”改变为“同步战略”,实现二者双轮驱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推进二者包容性的体制机制,将产业结构的升级与城镇化的发展有机结合,打造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引擎,实现工业化在包容性城镇化中的支撑作用。
(一)农业的发展逻辑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农业现代化是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支撑,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对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规模与速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农业现代化是实现农村劳动力顺利转移和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农业生产是与自然资源交换的,受非人力可控的自然因素的影响大,且带有与生俱来的季节性,是天生的弱势产业。新中国成立后实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型战略,在当时的经济基础和资源禀赋下,为了保证国家工业化的顺利进行,只能通过统购统销、户籍管理和农业合作社等制度的安排,逐步控制乡村的各种资源,确保农业对工业、乡村对城市长期而巨大的贡献,保证了重工业化在“一穷二白”的经济基础上起步。通过统购统销制度和户籍制度的执行,粮食成为国家控制城乡人口分布的有力工具,除非获得城市户口,否则农民进城后也会面对衣食无着的困境。国家从最基本的生存资源控制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农民自发进入城市的可能性,并通过这个相互支撑、互为补充的刚性的制度体系,有效地控制了城镇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农业长期作为“奉献者”的弱势地位,也反过来影响了城镇化的进程:新中国成立以后,限制农民进城最严格、城镇化发展最慢的时候,也是农业发展遇到困难最严重的时候。如研究者所言:“在1949到1978年这段时期内,中国农产品总产量和人均农产品产量以及农业劳动者生产率提高缓慢,始终是制约城市化的进程的基本原因。”[4]而农业的“短板”也导致了此后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后继乏力:1961—1978年,中国城市化的发展基本停滞不前,1978年城市化水平为17.9%,低于1960年的19.29%;从1961年到1978年的18年间,其中有11年城市化是负增长的[5]。
改革开放后,中国进入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城市化率从1978年的17.92%发展到2008年的45.68%。但是,城市化并没有与农村现代化统筹发展、齐头并进。城市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吸收农村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为己所用,在任何时代,有一技之长或者有资金基础的农民更容易在城市扎根立足。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将农村中最聪明的人,也就是那些可以通过教育或其他机制获得城市户口的人纳入城市”[6],这种“择优劣汰”的倾向在市场经济时代,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后表现得更为明显,城市对农村的“虹吸”效应大于“辐射”作用。而农村由于资金和人才的外流,造成了农村衰败化和空心化。2003年以来,国家实施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但制度的累积效应和发展的惯性使城乡差距依然明显,这也成为民工潮涌动的内在动力。
(二)新近以来的新农村建设及其逻辑
新型城镇化是促进农民增收、农村进步和农业现代化的有力杠杆,只有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背景下,才能为发展现代农业腾出宝贵空间。
城镇作为文明中心,必然对周边的农村产生辐射作用,“城市无论大小必定在其周围有乡村,必定把部分乡村生活纳入它的势力范围,必定迫使四乡参加它的集市,光顾它的店铺,接受它的计量标准,向它的放债人借款,请教它的律师,甚至享用它的娱乐”[7]。具体说来,城镇化的发展能够创造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加速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改善农民的生活;往返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工将城镇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通过各种方式影响迁出地,成为乡村社会变迁的种子和农村现代化的推动力量;城镇经济实力提升,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会进一步增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能力,发挥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辐射带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的包容性并不是要让乡村和城镇变得相同。城镇和乡村作为两种不同经济社会空间形态,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包容性是要求同存异、“和而不同”,既要增强城乡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又要体现二者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包容性的关键是能够给乡村和城市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务,使人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都能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城乡之间择善而从。包容性还意味着城市有城市的品质,乡村有乡村的风貌,新型城镇化是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城镇化,是发展城市文明和传承乡土文化兼具的,优势互补、各得其所的城镇化。
(一)政府主导型城镇化
4.软硬兼施“索债”,侵夺借款人财产。与以往高利贷的暴力索债方式不同,为了逃避打击,不法分子多采用“软暴力”催债,通过骚扰、威胁等方式进行心理施压,使用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迫使借款人抵押、变卖房产等高价值财产偿债,以此占有借款人的财物。或由专职“法律顾问”提起民事诉讼,出具一整套“合法证据”,利用虚假诉讼手段主张虚高债权,甚至存在律师主动参与“套路贷”犯罪,组成犯罪团伙,伪造证据,开展虚假诉讼,破坏司法公正的情况。[8]由于明面“证据”的“真实合理性”,法院往往会承认“莫须有”的债务而做出不利于借款人的判决,最终不法分子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借款人高价值财产的目的。[9]
政府主导型城镇化是指政府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的制度安排和社会运动等方式,引导和调控城镇化的发展。通常而言,农村劳动力流动是一种自发性和微观性的经济行为,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却成为一种计划性、限制性的政府行为。允许、鼓励农民进城和禁止人口流动是随着工业化的需要交替出现的:当工业化需要加速发展时,比如“一五”计划时期和“大跃进”时期,进城的农民作为“资本的轻步兵”[8],成为工业发展的后备军和动力源;当工业化和城市化不能兼顾时,尤其是当城市遇到生活资料供应不足和生产目标缩减时,政府就会从源头上严防死守,用行政手段把农民阻隔在城市之外,严格控制城镇化的规模,甚至将已经进城农民反向“压”回农村,降低城镇化的速度与“成本”。国家以实用主义态度,以工业化需要为基准制定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将人口与劳动力的区域分布及产业配置,纳入国家计划中:通过户口迁移管理、生活资料的配给制度控制城乡人口迁移,“有计划”“有组织”地招收农民工为工业化提供动力和支持;同时禁止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避免“不请自来”的“盲流”对城市的粮食供应、就业安排和社会秩序造成冲击,实际上从根本上否定了人口自由流动和市场机制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作用。从195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开始动员进城的农民还乡生产,以减轻城市负担,为工业化发展保驾护航,并逐渐成为常态化的对待外来人口的管理措施。1960年代,针对“大跃进”运动造成的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和经济困难,中央开始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1962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精简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城镇人口被大批精减返回农村,大批的进城农民又回流农村,并且城市开始筑起“堤坝”,通过户籍、粮食、就业和福利等一系列制度,严格限制农民转变身份,城乡二元结构也在这个时期固化成型。1961—1965年的大精简和1966—1976年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府把通过行政手段抑制城镇化来推动工业化的方式发展到极限:通过控制和减少城镇户口的数量,缓解城市的供应压力、就业压力和节约其他非生产性开支,保证集中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于工业化建设;同时也避免农民外流影响粮食生产,影响农业生产对国家工业化的支援,确保工业化能够轻装上阵、高速行进。改革开放前城镇化发展表现出大起大落、起伏多变的特点:1949—1978年中国城市化增长率最低的年份为1965年的-0.35%,最高为1960年的1.25%,波动幅度为1.6%;1978—2008年城市化增长率最低的年份为1995年的0.53%,最高的年份为2000年1.44%,波动幅度为0.91%。改革开放前后城市化波动幅度的差距,充分体现出改革开放前后城市化动力机制的差异。
中国是一个外源后发型现代化的国家,中央政府是现代化的推动者、领导者与实施者,政府用计划和行政的手段直接控制和影响着城镇化的规模与速度,城镇化的发展被打上过深的人为烙印。政府主导型的城镇化保证了调动有限的资源进行工业化建设,但是也存在着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等缺点,遏制农民在迁移和流动中的主体性,市场的作用表现得十分微弱,给今天的城镇化发展遗留了制度壁垒和体制阻碍。城镇化发展与国家权力的作用,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国家权力的逐渐退场,农民流动日趋活跃,城镇化水平逐渐提高。
(二)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新型城镇化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实现了新中国成立后具有深远意义的转折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模式的调整。随着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城镇化的主导力量和动力机制也逐渐发生变化:从“自上而上”的政府主导型向“自下而上”的模式转变,逐渐形成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新型城镇化模式。
城镇化的实质是人口、生产要素在行业和区域分布结构的优化,需要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农民的自由迁徙权和自由择业权,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全面释放经济社会活力。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有所为”体现在,政府应该提供公共服务、营造制度环境,消除限制城镇化发展的制度梗阻,保证农民工“进得来”“融得进”“住得下”“过得好”。政府的“有所不为”体现在政府要恪守权力边界,摒弃功利的实用主义态度,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今天,既不能把城镇化作为应对经济下行的政策工具和“灵丹妙药”,更不能把农民工视作是化解房地产库存、激活房产市场的“接盘侠”[9],不顾条件盲目推进,强迫农民进城上楼,而是应该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尊重农民择善而从的主体性。
(一)制度维度
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包含三重含义:第一,农民跨越一定空间界限完成地域流动,其常住地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第二,农民完成行业流动和职业改变;第三,农民完成向市民的社会身份的改变。从这个意义上,在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下,农民工实现的只是“不完全的转移”。城市对农民工采取的是“经济接纳,社会拒入”的实用主义态度,需要的是作为劳动力的农民,而不是作为市民的农民。
由于制度的区隔和障碍,农民工即使在城市工作生活多年,也不能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和社会保障,成为城市的“二等公民”或匆匆过客,造成中国的三元社会结构[10]。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减少③和中国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攀升,主要依靠人口红利推动城镇化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城市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公共服务的区别对待,造成城市内部新的二元结构,存在社会矛盾激化的风险,依靠压低公共服务成本推动城镇化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新生代农民工的比重越来越高,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在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上与市民更为接近,与乡村生活和农业生产方式更为疏离,市民化的意愿也更强烈,“半城镇化”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中国的城镇化发展由外延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势在必行。
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户籍制度改革进入攻坚破冰的阶段。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步骤,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内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能够夯实农民工在城镇的生存基础,是农民工城镇生活的“稳定器”。201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规划提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并对农民工公共服务的指标进行了细化,比如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超过99%,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了超过90%,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超过23%等。由于社保体系的碎片化和高门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不高。近年随着农民工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全社会的舆论关注以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努力,农民工参加社保的比例有所提升。根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农民工参加上述五项社会保险的比例由2012年的9.8%、13.1%、24.1%、3.7%、2.0%分别提高到2013年的15.7%、17.6%、28.5%、9.1%、6.6%。从这组数字可以看出,农民工参与的社会保险中,工伤保险的参保率最高,说明农民工和所在企业的经济理性与风险意识在普遍提高。在所有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居于核心地位,农民工只有能够在城镇领取养老金,才会对城镇有深刻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但是由于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交纳不甚积极,农民工也存在“今朝有酒今朝醉”的短视行为,比较起养老保险的收益更希望获得较高的当期收入,对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并且农民工就业的高流动性和社会保险激纳的相对固定性,也形成了具体操作上的矛盾。因此,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纳比率较低,造成农民工年轻的时候在城市,老了又回到农村,“劳动红利”留给城市,“养老成本”摊在农村的现象。随着老龄化社会汹涌而来和第一代农民工的逐渐老去,农民工养老保险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这就需要政府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实现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和跨区域的续接,保证社会保障的“阳光”普照城乡,为农民工的市民化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和舆论环境。
基于此,政府需要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不同规模的城市,强化公共服务供给的责任,尤其加快完善就业、住房、医疗、社会保障和教育五个领域的配套政策,使其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农业转移人口,实现人的全面的、无差别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新型城镇化需要更加注重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加注重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注重环境宜居和历史文脉传承,更加注重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这才是包容性城镇化的要旨所在。
(二)内部维度
农民工市民化不仅是农民工居住空间的变化,职业身份和社会身份的转变,同时也是一个农民工权利意识、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的变迁过程。除了需要国家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和全面深化改革消解制度性障碍外,还需要农民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素质的提升。
农民工市民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是人的城镇化的内部动力。由于制度区隔和自身素质的原因,农民工像候鸟一样来回在城乡之间迁徙,加上土地的牵制效应和对乡土社会的眷恋,使农民工“一只脚站在田地,一只脚踏在风箱上”[11]。这种“临时做客”的心态,使农民工无法对所在企业和城市产生归属感,缺乏社会参与感以及维护自身和群体权益的内在动力,在“被边缘化”的同时,也在不自觉的“自边缘化”,这一点在第一代农民工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强化了话语建构和舆论导向,2014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就指出,“目前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农民工是“新工人”已形成一种主流社会舆论,对农民工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市民化意愿的形成起到了强大的塑造力量,营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农民工的身份认同逐渐明朗,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更加清晰,成为农民工市民化的内在动力。
农民工的市民化要求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升。根据《2015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5年全国农民工中,未上过学的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4%,初中文化程度占59.7%,高中文化程度占16.9%,大专及以上占8.3%;2014年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34.8%。总体而言,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较低,且有近2/3没有接受过技能培训,只能在技术要求不高、附加值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随着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农民工素质的全面提升、职业处境的改善是其能否落脚城市的关键,这就需要国家的统筹规划、企业的高度重视和农民工对自我发展的高度自觉,其中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国家需要从政策和社会层面推进教育公平,建立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职业培训体系。对农民工的培训,除了技能培训外,还应该包括法律常识、劳动保护常识和城市生活常识等培训。同时政府要做好宣传和引导,促使农民工转变思想观念,克服短期利益的冲动,主动提升自身技能和素质,适应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
综上,农民工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自身素质的提升,是人的城镇化的题中之义,并且与城市发展和社会经济繁荣进步密不可分,能够保证城镇化扎实稳进、行稳致远。
注释:
①城镇化,又称城市化、都市化,都是英文Urbanization不同译法。笔者认为,城镇化更突出建制镇的作用,从包含范围的广泛性和对中国国情的适应性而言,统一使用城镇化较为适宜,但考虑和权衡“城市化”和“城镇化”的历史适用性和不同场合的使用惯例问题,因此行文中出现了两个名词交替使用的情况。
②本文使用“反城市化”一词是沿用陆益龙的研究界定。陆益龙认为“反城市化”不同于“逆城市化”。反城市化是指政府或权威机构通过行政的力量,强行减少城镇人口的现象;逆城市化主要指在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城市居民考虑到比较地租、城市污染等因素,主动选择到郊区和乡村居住的倾向,本质上是城市化发展的新阶段。参见陆益龙:《超越户口:解读中国户籍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③2011年以来农民工总量增速持续回落,根据《2015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农民工总量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0.5、1.5、0.5和0.6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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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凌澜
2016-03-30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HB15MK008)
齐凯君,女,吉林公主岭人,博士,燕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