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贤日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631)
特约栏目主持人语·Comments on Special Column from Initiator
社会保障法:人类的制度文明和国家、社会的良心
周贤日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631)
社会保障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文明阶段、维持人类互相依存关系的基础规范和伟大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的基本良心的反映。个体与社会、国家的关系一直是人类文明社会的难解之题。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比任何时候都更能感受到彼此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人明确地意识到,社会就是他的世界,自己是这个社会世界的成员,他的个体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意识决定的。但伴随这种社会意识,现代社会的成员还有一种对自身个体自由的反思性关注,并努力借助社会中的多元倾向和系统分化来寻找这种个体自由的实现方式。这种个体自由通过普遍性的反思建立了现代社会意识和社会团结的重要纽带,但是人们会在社会中形成“争斗”甚至“战争”的社会心态。为此,关注现代社会规范基础的社会理论为探究这种社会心态的出现和化解而殚精竭虑。从解决人类社会的这种困境看,社会保障制度无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人类社会的这种社会心态脱困,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成了文明国家促进社会安全和构建有序生活、守望相助的必需之利器。具体来说,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了保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劳动者或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失业而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时,通过国民收入和再分配等形式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
从各国实行社会保障的情况看,可区分特殊的社会保障和普遍的社会保障。特殊的社会保障,是按特殊原则建立的社会保障,保障对象主要是工薪收入者,性质为就业保障,相当于我们所称的社会保险。普遍的社会保障,是按普遍原则建立的社会保障,以全体居民为保障对象,性质为全民保障。各国社会保障范围和程度不同,项目不同,覆盖对象和保障程度悬殊,各有得失成败经验,各有研究探讨的价值。
弗朗思和佩宁斯教授撰写、李广厦翻译的《欧洲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历程研究》是一长篇,分为两部分刊发。此文从19世纪和20世纪欧洲社会保障法的发展着手论述,探讨了现代社会保障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职工保险制度在19世纪中的初建以及在20世纪得到的普遍性推广,对经过长期发展之后的当今时代社会保障的国际标准和欧洲社会保障法在1980年代以来的发展进行了分析,作者总结了一些发现和启示,并对中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做了一些评论和建议。从该文论述分析中,作者支持、强调政府在包括职工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是一个主调,这一早为欧美发达国家社会发展、团结人心的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理念和制度,也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可惜的是却仍然在中国的制度设计和地方施政中遭遇一些质疑、困境或者阻力。该文的这段论述颇有深意:“不能允许一个国家通过取消社会保障,或者降低社会保障水平,去减少国家和社会的负担,从而提升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竞争看上去是一种有益的现象,但并不应当不择手段地去实现。如果允许把社会保障也作为竞争手段,各国必然会竞相降低社会保障水平,这样的结果显然很不理想。”此文还特别论述了受社会保障权人的控诉权利及其实现渠道问题,这是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制匮缺的。不过1980年代以来,鉴于受保障人的惰性心态和雇主的避责心态这种社会问题,如何促使受保障人乃至参与这个制度运行的各方都能更加积极地承担责任,也是一个新议题,因此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把注意力集中于如何设计规则来鼓励人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成为一个显著特点。这些经验对完善中国制度也是很宝贵的。
刘翠霄研究员撰写的《社会保障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对认识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和特点具有指引作用,文中对社会保障权的相关问题所做的论述,是认识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的重要著述。该文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组织实施,并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为公民生活风险提供经济安全的制度,而社会保障权是国家基于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立法赋予公民在年老、生病、伤残、失业、贫困等生活风险出现而导致收入中断时,可以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减少社会贫困、维护社会稳定、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等功能,社会保障权是法定权利和普遍性权利,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权利,也是积极权利和可诉性的权利。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对德国、美国设置的社会保障权利诉讼机制作了较为具体的论述。刘翠霄研究员撰写的《社会保障权的起源和历史发展》提出社会保障权是法定权利。从历史上看,社会保障权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分水岭,二战之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被称为早期社会保障制度,二战之后的社会保障制度被称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该文认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与早期社会保障制度相比,福利国家的关键是政府保证所有公民享有最低标准的收入、营养、健康、住房、教育和就业机会。这些保障表现为公民的政治权利而不以慈善形式出现。文章还对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作了论述。
余少祥副研究员撰写的《我国个人储蓄性保险的现状与问题》分两篇刊发。该文论及,在大多数国家,个人储蓄性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基本养老保险起补充作用。该文分析了个人储蓄性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在中国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三个问题,对中国个人储蓄性保险的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这组文章的论述角度各有偏重,从不同视域为读者分析了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欧洲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历程研究》一文对欧洲社会保障法的分析,颇具参考价值。展开对社会保障法的研读和刊发这些论文,无疑对完善中国社会保障法的相关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编辑:付昌玲)
Social Security Law: Embodiment of Human Civilization on System and Consciences of State and Society
ZHOU Xianri
(School of Law,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China, 510631)
10.3875/j.issn.1674-3555.2016.05.001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