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友
职工带薪年休假不仅是法定的一种福利待遇,更是劳动者有尊严、体面的重要标志。然而,个别用人单位设置种种陷阱、攫取这一福利奶酪。望“假”兴叹之时,常见的七大陷阱不得不提防。
陷阱一:临时雇工没有年休假?
【案例】农民工小赵系一家个体铝合金门窗安装企业雇工,专门负责制作、上门安装铝合金门窗。每月基本工资为2200元,外加效益提成。2015年5月初,小赵工作满3年后,与老板协商解除合同时,小赵提出应适当补给3年来未休年休假工资,老板以个体企业临时雇工没有年休假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该老板的说法与法律规定完全相违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可见,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已经涵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所有用工单位。无论是临时工、编外工、雇员,均有权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益。
陷阱二:解除合同后
没有年休假?
【案例】王燕是一化工公司职工。近日,王燕经过应聘考核,被一家电信公司录用。在与化工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王燕因今年未休年休假,提出应给付补偿。可公司劳资部门解释说:你今年没有干满一年,不应享有年休假权,也就没有补偿。该解释对吗?
【分析】对方的解释并无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陷阱三:旷工后,不能再休年休假?
【案例】青工小崔系某阳光能源公司员工,上个月初的一个双休日与学生旅游时,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这期间,又因未向公司(报告)请假,事后,公司以小崔连续旷工超过5天为由,按公司制度规定将小崔辞退。小崔提出今年未休年休假,应给予适当补偿,公司以旷工天数已经超过年休假天数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旷工可以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不能成为剥夺职工年休假的理由。
陷阱四:请过事假,不能享有年休假?
[案例]张女士是一家电大学校职工。今年年初,张女士因为儿子筹备婚事,请事假20天。近日,因家里还有其他事情,张女士打算休年休假。可单位说张女士请过事假就不再享有年休假了。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分析]这关键要看你休事假20天时,单位是否扣除了你这20天的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单位扣除了张女士20天假期的工资,那么张女士依然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否则没有。
陷阱五:休过探亲假,
当然不能再休年休假?
【案例】朱小姐在一家信息公司工作18年了。年初,朱小姐因乡下的祖父病故,休了探亲假。最近,因某种原因,朱小姐打算休年休假。可公司管理部门说,公司制度有规定,凡当年休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就没有年休假。公司的规定对吗?
【分析】朱小姐公司此项制度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当属无效情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 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陷阱六: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年休假报酬?
【案例】刘小姐于2013年6月入职某小食品加工公司,因该公司几次拖欠职工月工资,刘小姐于2014年8月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同时要求公司给付自己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该公司认为刘小姐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
【分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该条法规表明:“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非单指“由用人单位主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而应该理解为“凡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都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折算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样的理解既符合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休息和工资权益,更符合带薪年休假制度以工作期间和时间经过为计算依据的立法本意。
陷阱七:年休假以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案例】佟先生系一家建筑安装公司技术工人,在该公司工作已6年(此前曾在部队服役2年,复员后先在某建筑工程队工作过3年)。从去年开始,公司每年都自觉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安排职工休假。但每年只安排佟先生休假时间只有5天。理由是佟先生在本公司工作不满10年,法律规定的休假时间为5天。
【分析】按佟先生工龄,应每年享受10天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据此,佟先生可与公司协商,若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