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税立法研究的多维视角

2016-03-11 00:07
关键词:人民大众正当性集体土地

张 富 强



[主持人语]

中国房地产税立法研究的多维视角

张 富 强

房地产税立法事关国计民生,涉及国家与国民的收入分配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长期以来,中国房地产税立法一直处于不规范、不完善状态,规范性文件很多,但立法层次较低,从而给房地产业的稳健发展和城镇居民的安家乐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直至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将房地产税立法列入其中,确定了房地产税将作为一个地方税种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由此也开启了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正在进行中的房地产税立法的热议。我们有幸受王建平主编之邀,围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税收公平正义价值下房地产税立法的顶层设计研究”,将我们最近对于房地产立法的一些思考,藉《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这一重要的学术平台予以发表。

本次发表的五篇论文从多维视角讨论了房地产税立法的正当性、合宪性、民生性、公平性和债权债务性。我们认为,本轮房产地税立法首先要解决以下五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如何保证中国长期悬而未决的房产保有税立法充分体现正当性价值。由于住房事关大众能否拥有满足“安身立命”基本生存所需的居住权,因而必须保障课税能体现“法的正当性”,包括满足其合法性、公平性、正义性、合理性和实效性等一系列要件,最大可能地符合人民大众对其的价值预期,反映人民大众最广大的利益,从而保证房地产税法成为不因片面追求财政收入而牺牲纳税人物质利益的“良法”,并使人民大众能对其普遍认同、赞同与遵从。二是如何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妥善解决课征集体土地房地产税的合宪性问题。现行宪法对于土地性质的规范显然约束着土地资源开发的主体和范围,需要适时通过修宪或由最高立法机关作出解释予以解决,并通过对集体土地房地产税的具体制度设计,使之既能体现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及其向城市土地转型的特殊性,又能遵循税法的一般性规范原则,从而为完善集体土地权益退出机制提供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权益得到切实的体现。三是如何保障房地产税立法体现民生性价值。房地产业是解决居住民生的产业,作为保障居住民生重要手段的房地产税,理应凸显民生性的价值取向。这是房地产税立法体现深厚的民本主义思想、保障普世的民生权利和营造良好的民生法治环境之必需。故房地产税立法必须坚持量能课税原则,以调控房价为核心目标,在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的税收制度。四是如何保障房地产税立法充分体现公平性价值。所谓地产税制立法的公平性,蕴含了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分配公平、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公平以及政府内部各级别之间的税权分配公平。故房地产税的顶层和具体的制度设计,应以税收公平为价值取向,保障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皆能充分地体现公平性。五是如何运用公法之债的理论揭示税收的本质。所谓公法之债,最初是德、日学者提出的一种理论,现正为中国所采纳。正由于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构成了社会契约的现实基础,现行房地产税的制度设计就应紧紧抓住其债务债权的契约本质,从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范围、计税方法、税率等几个方面搭建中国房地产税制的主要构架,从而突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希望以一己之得,抛砖引玉,以共同推动中国房地产税立法的良好开展。

(主持人简介:张富强,江苏句容人,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

【责任编辑:王建平、肖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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