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勋*
(贵州省锦屏县史志办,贵州 锦屏 556700)
从清水江文书看清代清水江中下游外来移民“入住权”的取得
——岑梧“镇寨”文书解读
王宗勋*
(贵州省锦屏县史志办,贵州锦屏556700)
摘要:清代康熙至乾隆时期,是森林资源丰富的锦屏等清水江中下游少数民族地区前所未有的社会整合期,湘赣等地的汉族商人和贫民大量移居这里,给该地区带来了新的经济意识和先进的封建文化。然而,这些外来移民来到这里并取得“入住权”,大都经历了一个相当艰难的过程。锦屏县平鳌村陆氏先人遗存下来的一组“镇寨”文书即是这种艰难过程的反映。
关键词:清水江文书;移民;入住权;取得
在清水江文书中,有相当部分是记述和反映清代前中期外地移民取得“入住权”过程的,其中锦屏县平略镇岑梧村①*①岑梧村位于锦屏县西南部,东邻平略镇寨早村,南接平略镇归朝村,西毗启蒙镇华洞村,北与平略镇平鳌村接壤,全村土地总面积1.33万亩。2014年有175户,760人。有陆、潘、吴、龙、黄5个姓氏,陆姓占80%。填报为苗族,但自称“三偢”,会苗、侗、汉3种语言。形成于清康熙至乾隆时期的一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即是典型。2002年,本人费了一番周折,在锦屏县平略镇岑梧村收集到一组清康熙至乾隆时期的山场买卖契约文书②*②其过程详见笔者《寻拾遗落的记忆——锦屏文书征集手记》(2015,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其中最早的年代是康熙五十四年(1715),最晚是乾隆二十三年(1758)。在岑梧村,人们给这组契约文书赋予了几分神秘性,认为那是岑梧寨的根基,是“镇寨之宝”,故不轻易出示于人。
关于这组契约文书,我曾几次请教岑梧村的老村干陆宪基老人。他说,那几份康熙契约是我们岑梧村最早的契约,是我们岑梧先人来到这里开疆辟土、居住栖身的最早凭据,是我们的“寨宝”。我们岑梧陆姓先祖原居住在湖南靖州的地庙③*③地庙,即今湖南省靖州县三秋乡地妙村,毗邻锦屏有到铜鼓镇,距岑梧村约60公里。,因正月间烧田坎时不小心失火,烧死了人,犯了命案。为躲避官司,就举家逃了过来,分别到岑梧和隔壁的扒洞寨④*④扒洞,即今启蒙镇华洞村,与岑梧村相邻。包括有华洞、里格、烂泥塘3自然寨,有姜、龙、蒋、杨、吴、黄等姓,姜姓最早从平鳌搬来种山守林,继而开辟成村寨,在清代至民国一直属平鳌子寨。给人佃山栽杉。扒洞是一个较古老的寨子,有姜、龙、蒋等姓,那时属于平鳌村*平鳌,位于岑梧村北面,滨临清水江,系清水江沿岸古苗寨之一,在清代管属山场甚广。2014年有土地面积2.57万亩,全村有282户,1186人,有姜、傅、杨3姓,姜姓占总人口75%,均为苗族。的子寨。平鳌管辖的山场很广袤,扒洞姜姓人是从平鳌分过来看守在这边的山林田地的,岑梧这一带地盘多数属于平鳌和扒洞寨的。我们投落在扒洞的祖先先是在一姓姜人家当佃户,那家人丁欠旺,要我们祖先放弃陆姓而改从姜姓,以壮大他们的家族势力。他答应我们先人,如果同意改从姜姓的话,就分送给几块山场给我们。我们的先人陆贵还父子不肯弃陆从姜,便背着姜姓人,倾其所有,向苗馁*苗馁,即今锦屏县河口乡韶霭村,位于岑梧村的西偏南面,距离约13公里。2014年有285户,1286人,有龙、吴、李、姜、杨、范、王等姓,龙姓最早入住,人口在诸姓中最多。均为苗族。人买下了今岑梧村的靠近华洞的长冲、平展坡和九白冲、董所等几处荒坡作为立身之地。然而,在买这几处山场的过程中,苗馁人自恃人地熟悉,对刚从湖南逃过来、还是属于“来人”*来人,系锦屏等清水江中下游一带旧时对刚从外地迁徙过来穷苦移民的称谓。这些人无田无山,以给当地人佃种山场为谋生之业,地位低下,为世居的居民所看不起。的我们的先人百般耍猾,采取更改姓名、父卖子翻、兄卖弟悔等手段重卖山场荒坪,翻来悔去,到最后,连中人和写契的人都看不过去,指责苗馁人不讲仁义,他们才是住手。买下这几处山场土地后,我们陆姓人就在这里立下了足,由“客人”变成了“主人”。以后又慢慢向周边村寨买山场田土,才是形成今天的这个样子。陆宪基说,“我们岑梧的每一寸土地都是先人用血汗换来的”。
一
岑梧的这组“镇寨”契约文书共由16份组成,形成完整的体系,互相之间联系非常紧密,研究价值相当大。这组契约文书中,康熙年间的8份,雍正年间的4份,乾隆年间的4份。最早一份是康熙五十四年(1715),最晚的一份是乾隆二十三年(1758),前后跨时43年,基本上是两代人。现将16份契约内容摘要于下:
第一份是康熙五十四年(1715)二月十六日订立的九白冲荒坪卖契。卖主是苗馁寨杨香保、笼保兄弟,买主是扒洞寨陆现宇、现卿兄弟,价银是4两8钱,中人是姜太乔、龙党格、姜高明,3人共受中银*中银,也称“捆银”,指支付给为买卖双方说合生意、居中证明交易人的酬谢费。8分;代笔蒲兴安,受代笔费银8分。交代双方不得翻悔,否则罚生金(真金)1两、龙角(银元宝)1双。契后写有“天理仁心,管业发达”。
第二份是康熙五十八年(1719)正月十六日订立的童所冲头山场和阴地断卖契。卖主是苗馁人杨香保、杨弄保兄弟2人,买主是扒洞寨陆贵还,价银贰两捌钱,中人是龙金保、龙唐革、张显明、张高明、杨兴还。共收中人禾*禾,在锦屏等清水江中下游地区开始时专指糯谷,后来则泛指稻谷。30斤,收中银1钱,杨兴还收中银2分半;代笔张实隐收代笔费银1钱。交代双方不得翻悔,否则“罚生金十两、龙角一双入众共用”。
第三份也是康熙五十八年(1719)正月十六日订立的陈吴冲头、童所二处山场田土和阴地断卖契。卖主是苗馁人张(石)香保、张(石)弄保兄弟2人,买主是扒洞寨陆贵还父子,价银贰两捌钱。中人龙金保、张唐革、张显明、张高明、杨兴还,龙金保、张唐革、张明显、杨兴还4人先是收买主中人禾30斤,后又翻悔,再收买主中银1钱,张高明收中银2分半;代笔张实隐,收代笔费银1钱。原来卖主为张姓,后在张字之边上增加“石”字。契中交代双方不得翻悔,否则,“罚生金一两、白水牛(银元宝)一双付官公用”。
第四份是康熙五十八年(1719)二月初九日卖苗吾长冲山坡和荒田契。卖主是苗馁人石香保、石笼保兄弟,买主是陆贵还,价银5两,中人龙金保、姜高明、姜显明、龙党格4人共收中人银3钱,代笔人姜世美收钱1钱。声明“万古江山一墨断,从前覆水也难收”。
第五份是康熙五十八年(1719)二月初九日订立琴无长冲的山坡和荒田断卖契。卖主是苗馁人杨香保、杨笼保兄弟,买主是扒洞陆贵还,价银5两(包括酒席在内),中人龙金保、姜高明、姜显明、龙党格,4人共收中人银3钱;代笔人姜世美收银1钱。交代双方不得翻悔,“上凭天理,下凭鬼神。若有争论,天雷劈之。”
第六份是康熙五十八年(1719)二月初九日订立琴无荒坡一冲一岭(地名不具体)和长冲山坡契断卖契。卖主是苗馁寨杨香保、笼保,买主是陆贵还。价银足色纹银5两,包括酒席画字*酒席,指协商土地买卖、签订买卖契约时,请买卖双方代表和中人、代笔人参加的简单宴席的费用;画字,指请代笔人代书写契约的费用。在内。中人是龙金保、姜高明、姜显明、龙党格,4人共收中银3钱,代笔姜之美收代笔1钱。交代不得翻悔,否则“执约赴官”。
第七份是康熙五十八年(1719)二月二十六日石香保、石笼保带儿子关唐、剪保4人断卖苗无董所、九白、长冲腰3处山坡契。买主是陆贵还,价银足色纹银25两。特意说明“扫土复断”,“不得翻悔”,否则陆处执字赴官,自甘领罪。中人王两晚、龙玉所、吴桥保、谢桥梁4人共受捆银1两,王贵楚收代笔费二钱半。
第八份是康熙五十八年(1719)二月二十六日订立的断卖契。卖主是苗馁龙梳连,买主是岑梧的陆贵还。原因是龙梳连对石香保、石笼保“私卖”给陆贵还陈吾九白、长冲、笼金仔3处山坡提出异议,认为其亦有股份,于是“请乡导*乡导,指在地方上有一定威信和影响的人。向陆贵还理讲”。“陆处面善,无奈乡导苦劝,只得依从”,价银7两5钱,连酒席、画字在内。中人是龙玉所、吴桥保、谢梁桥、王两晚、陆富宇5人,共收中银1两,代笔王贵楚收钱1钱。
第九份是雍正十一年(1733)正月二十七日订立的苗无、补两咎荒山断卖契。卖主是石香保、石笼保带儿子关唐、剪保4人,买主是苗无陆贵还、陆和宇,价银足色纹银7两,“硬担中”人蒋秀国,收中银2钱(陆贵还、石香保各承担一钱);代笔王满万,收银2钱。特别交代“石处一卖一了,二断二休,子孙纵有余钱,不得翻悔归赎。如有龙处翻悔,任凭陆处执约付官,龙家父子自干领死罪”。
第十份是雍正十一年(1733)正月二十七日断卖岑吾山坡、屋基、坟山契。卖主是苗馁杨香保、杨笼保,买主是苗无陆贵还、陆和宇,价银足色纹银18两,“硬担中”人蒋秀国,收中银1钱7分;代笔王满万,收银2钱。交代“不得翻悔,否则执约赴官,自己领罪。一卖百了,父断子休,水流东海,永不回头”。
第十一份是雍正十一年(1733)正月二十七日断卖苗屋补两咎荒山。卖主是龙香保、龙笼保带儿子关唐、剪保4人,买主是苗无陆贵还、陆和宇,价银足色纹银3两。“硬担中”人蒋秀国,收中银2钱(陆贵还、龙香保各承担一钱);代笔王满万,收银2钱。“龙处一卖一了,二断二休,子孙纵有余钱,不得翻悔归赎。否则陆处执约赴官,龙家父子自领死罪。”
第十二份是雍正十三年(1735)十月五日断卖琴吾污龙坡山。卖主是苗馁石香保、石笼保,买主是琴吴陆胜宇,价银6钱。中人蒋秀国、蒋秀德兄弟,各收中银5分;代笔杨春元,收银3分。三面议定“如有石处翻悔,陆处子孙执字赴官,石香保、笼保自干领罪。其坡一断一了,如高坡滚石,永不归宗。水流就下,再不回头。上平(凭)天理,下平(凭)鬼神”。
第十三份是乾隆三年(1738)八月初三日第二次断卖岑吾下手大断田边山坡契。卖主石香保以雍正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卖给陆贵还父子价银3两过低,要求加价7钱再卖给陆和宇、胜宇兄弟。中人蒋秀国,代笔蒋占春。
第十四份是乾隆八年(1743)五月初四日订立庙无荒山一冲一岭断卖契。卖主石香保、龙保兄弟,买主是地庙陆圣与、陆现卿兄弟,价银1两8钱。中人刘中元,刘中元在买卖双方的陪同下上山走过,在该山场边界埋了石头*旧时锦屏地区农村林农在山林的边界均要栽插长石块,以明晰边界,防止纠纷。,并收中银1钱;代书人杨春元,收银5分。要求不得翻悔:“一断一了,如高坡滚石,永不归宗。水流就下,再不回头。”
第十五份是乾隆十三年(1748)十二月十八日断卖平斩、污龙界荒山契。卖主苗馁杨龙保,买主陆宪与、宪卿。价银九钱正。中人刘中元,收银5分;代笔蒋廷秀,收银3分。“一卖一了,父卖子休,高坡滚石,永不归宗。上平(凭)天理,下平(凭)鬼神。”
第十六份是乾隆二十三年(1758)四月初八日扫土复断卖岑梧平展坡山场契。卖主苗馁杨剪包、杨玉所、杨乔所兄弟3人。因乾隆十三年(1748)父亲杨龙保出卖与陆现与、现卿兄弟,剪包兄弟认为价偏低,翻悔要求重卖。买主是陆现与、现卿的儿子陆起文、陆宗显、陆爱之3人。价银纹银15两。中人龙孝凡、潘富美、杨得卿、杨选卿,收中费银四钱四分;代笔龙里司人杨天造,收代笔费3钱3分。买主要求界内荒山、田丘、屋基、阴地扫土尽卖,永世不得异言翻悔。“否则,执字赴官,自甘重罪。一卖一了,父卖子休,如高坡滚石,永不回头。决根扫断,寸土不留。”契后写有“天理仁心,永远大利”。此契一式两纸,契边有“合同存验”四字之“半书”*半书,旧时书写合同类文书,先将写好的两份合同分别折,将折处合拢,在合处正中书写“合同存验”,然后分开,每份合同各得“合同存验”四字的一半,然后双方各执一纸。。
二
通过这组契约文书,我们大致可以还原这样一个简要的历史场景。陆姓先祖陆贵还、陆现宇、陆现卿等从湖南逃过来后,辗转来到平鳌寨地盘内,陆贵还落脚在扒洞寨给姜姓人当佃户种山,陆现宇、陆现卿兄弟则落脚在现岑梧地方给平鳌人种山。陆现宇、现卿兄弟来到岑梧不久,便经人介绍,于康熙五十四年(1715)向刚搬离岑梧到韶霭居住不久的龙姓人买下了他们留在岑梧寨南边一公里处的九白冲荒山作为安身之地。陆贵还父子来到扒洞寨后,给姜姓人当了一段时间佃户,姜姓人要他们弃陆从姜,陆贵还不同意。于是跑到岑梧与陆现宇兄弟商量对策,陆现宇兄弟建议陆贵还搬来岑梧一起同居。康熙五十八年(1719)在陆现宇兄弟的介绍下,陆贵还背着扒洞姜姓主人,悄悄向搬迁到韶霭去的龙姓人联系买今岑梧寨南边董所一带的荒山作安身地。书写契约时,陆贵还请扒洞姜姓人作中证人,而韶霭龙姓人则请韶霭龙姓人作中证。然扒洞应请作中证的姜姓人因担心同寨姜姓人责怪,便将姜姓写成“张”姓。也许是价格低廉,陆贵还在这年的八月接连向韶霭人买了两次,买下了今岑梧寨南边的长冲头、九白坡、董所坡的大片荒山。然八月份第二次以25两白银的价格向韶霭杨香保、杨笼保兄弟买董所、九白、长冲荒山时,遭到韶霭人龙梳连的阻止,龙梳连认为这几处山场他亦有股份。在龙梳连及请来的乡导、中人的软硬兼施下,陆贵还父子被迫付给龙梳连7两5钱银子了事。以后的雍正十一和十三年,陆贵还父子先后3次向韶霭的龙香保、龙笼保兄弟父子买下补两咎、污龙坡等处的大片荒山。因顾忌韶霭人可能出现翻悔等情况,陆贵还父子这3次都请了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扒洞人蒋秀国来作中证人。鉴于前几次的翻悔情况和出于对陆家的同情,蒋秀国于是出来“硬担中人”。乾隆三年(1738)八月初三日,杨香保父子不顾“硬担中”人蒋秀国的脸面和原契约中“如有一人翻悔,在陆处执字赴官,石香保、笼保自干(甘)领罪。其坡一断一了,如高坡滚石,永不归宗;水流就下,永不回头”等强调、发誓和中人蒋秀国的劝阻,以雍正十三年卖补两咎山场价格过低(3两)为由,要求追加价银7钱。无奈,陆和宇兄弟只得忍痛付银了事。
除了陆贵还父子外,陆现宇、现卿兄弟父子也碰到相类似的问题。乾隆十三年(1748)八月初四日,陆现宇、现卿兄弟向韶霭石香保、龙保兄弟买了岑梧的平展坡、污龙界两处荒山,价银九钱。10年后的乾隆二十三年(1758)四月初八日杨龙保的儿子杨剪保、杨玉所、杨乔所3人又翻悔,跑来岑梧找陆现宇、现卿两人的儿子陆起文、陆宗显、陆爱之3人,要求“复卖”。这时,陆姓人将悔就悔,除了请岑梧本寨的潘富美参与作中人外,还特地跑到当时的行政管辖机构龙里长官司*清光绪《黎平府志》载:黎平府属龙里长官司管辖扒洞寨,岑梧当时属扒洞的属寨。请人杨天造执笔书写契约。经双方的一番讨价还价,最后双方同意追加价银15两,杨剪保等3人将平展、长冲两处连同前契在内的山坡、田丘、荒坪、屋基等扫土全部卖断给陆姓。为了防止韶霭人再次翻悔,陆姓人要求代笔人杨天造将契约写成一式两份,在两份契约中间书写“合同存验”4字,每份均得这4字的一半,一份由陆姓保存,一份交由杨天造带到龙里长官司收存。
笔者曾随梧村原主任陆秀植等数次到这组契约文书所指定的这些山场去踏走,其总面积约有2000亩,其位置大致在今岑梧村寨往南边1~2公里,与华洞村的土地相邻。
三
清康熙中期,朝廷平定了西南地区,随即加强了对这一地区的行政经营。康熙三十二至三十五年(1693—1696),平鳌、文斗、瑶光、苗馁等苗寨迫于官府声威,先后向黎平府“纳粮入籍”*清光绪《黎平府志·武备》载:康熙三十三年“冬,知府宋敏学、罗清淇请巡边,以弭奸匪。于是平鳌、文斗、苗光、苗馁等寨皆纳粮入籍”。,实现了从“化外生苗”到国家“编户齐民”的转变。这时候,今锦屏等清水江中下游地区萌芽于明末清初的木材贸易已较为繁荣。在木材贸易的作用和影响下,湖南、江西等地的一些破产农民和手工业者开始辗转迁徙来到这里谋生,成为这里的新移民。岑梧的这组契约文书,即是岑梧先人取得“入住权”、定居岑梧地方的凭证。
从岑梧寨的这组契约文书中,我们发现有3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一,在这16份契约文书中,有两份(第1和第5份)属卖契,其他14份均在“卖”字之前加有“断”字。在数以万计的锦屏山林土地买卖契约中,绝大多数在“卖”字之前加有“断”字,都属于所谓的“断卖契”。不加“断”字的买卖契约文书极为罕见。而且,有的虽不加“断”字,但不难看出是当时书写者的疏漏。在契约文书的发源地中原地区,加有“断”字的“断卖契”和不加“断”字的卖契有着很大的不同。“断卖契”也称“绝卖契”*绝卖契,指规定永归买者所有,卖主不能再索找银钱,也不能赎回的契约。,绝卖是指卖者将所卖的山林田地一次性卖完,不再留有任何遗尾。清代乾隆年间,官府还立有规定,“断卖契”只书有1份,交由买主收执,卖者永远不能回赎。不加“绝”或“断”字的卖契又称为“活契”,也即卖主对所卖的山场土地的所有权不完全出卖,还保留有一定的余地,到一定时候又向买主提出补加价格。卖主可以一次甚至多次向买主加要价格,这种现象称为“找价”*找价,卖主以原卖价太少,向买主要求追补价银的行为。,这在明、清时期福建、台湾等地区民间的土地交易中普遍出现。
第二,在第9、第10、第11这3份契约中,出现“硬担中人”字样。在锦屏地区,书立契约时都要礼请中人。作中人者,一般是为人公正,在村寨间较有威望,深得立契双方的信赖。中人的作用,一是从中撮合买卖双方将买卖谈成,二是保证买卖过程的公正和公平,三是事后监督买卖双方履行契约,四是当买卖双方就所买卖的土地发生权属纠纷的时居中进行调解。契约书写完之后,收取一定的中人费(约为买卖总值的5%左右)。这几份契约文书中出现“硬担中人”字样,说明土地的交易不是很正常,出现了中人不情愿、怕居中作证的现象,但经不住买或卖方的一再哀请或强求,才不得不硬着头皮来当“中人”。从岑梧人的口碑传说和这16份契约文书的内容来看,可以看出出现“硬担中人”的原因是苗馁人不讲契约规则,屡次强行推翻先前所订立的契约的缘故。
第三,这16份山场土地买卖契约中,多数所买卖山场土地的边界和四抵都较为模糊,其面积和林木、谷物产量更是不提,这在锦屏地区山林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是不多见的。
上述现象充分说明,在康熙年间,平鳌等清水江两岸初归“王化”,封建领主经济意识尚较为浓厚,江淮地区契约文化随着清水江木材贸易等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刚开始传播进来,契约文书和民众的契约意识精神尚未形成。
四
读了这组契约文书,给笔者留下了关于锦屏等清水江中下游地区历史发展的几个发问:
第一,韶霭距岑梧最近的小路约有13公里,中间隔九佑、中仰、文斗等村寨,为什么有山场土地在岑梧?是古韶霭寨管辖到今岑梧的地域或是其他?就此问题,笔者曾在岑梧和韶霭等村关村寨作相应的调查,从得到的情况来看,韶霭的龙姓应是因岑梧的环境不适宜居住(原因不明)而搬迁过去的。同时,笔者又在韶霭得到另外一个令人感兴趣的历史信息,那就是岑梧和韶霭在古代都曾同属于一个类似“款”的组织。原来,在古时,岑梧与今锦屏县河口乡的韶霭、塘东、瑶光、加池,固本乡的宰格,偶里乡的云照这7个苗寨在称谓上都有一个“shēi”音,岑梧称“shēi shè”、韶霭称“shēi něi”、塘东称“shēi rǒng”、瑶光称“shēi sā”、宰格称“shēi xī”、云照称“shēi sào”、加池称“shēi xí”。“shēi”,古代苗语有“住在半坡的穷苦寨子”的意思。而且,这7个苗寨海拔高度大抵差不多(600~700米)。那么,这7个苗寨之间真的是款约组织关系吗?其内部组织情况又是怎样的呢?除岑梧之外的其他6个寨子都是苗族,而岑梧则是“三偢”*三偢,指今生活在贵州省锦屏、两县和湖南省靖州县藕团乡的一特殊人群。锦屏县有8个村寨,黎平县有6个村寨,靖州县现有三偢乡。这部分人群会说侗、苗、汉3种语言,自称“偢族”,1982年要求将其划为“三偢族”,国家未许。现大多报为侗族,少部分报为苗族。,是清前期才从湖南迁过来的。那么,与其他6个苗寨结成款组织关系的是他们“偢家”人,还是在他们来之前这里另居住有一群苗族人?那群苗族人在什么时候迁到哪里去了?
第二,从这组契约文书来看(尤其是第9份),杨香保、杨弄保与张香保、张笼保,石香保、石笼保,龙香保、龙笼保其实都是同一对龙姓兄弟。在锦屏旧契约中,由于写契约人掌握汉文化水平的问题,契约中往往出现错别字,同时也由于苗语和汉语对苗族村寨地名的称谓不同,契约中同一地名也往往写成不同的字,这组契约中的“岑梧”,就写成“琴吾”“琴无”“琴屋”“庙无”“庙吾”“岑屋”等。一般而言,人的姓氏有时也会写错字,但绝不会随意更改的。可是苗馁人在姓氏上,一时写“杨”,一时写“石”,一时写“龙”,一时写“张”,这绝不是笔误或苗、汉语读音不同所致,应该是当时韶霭人有计划的特意所为。那么,为什么要如此反复的更换姓名?虽然经过几番调查,但均未得到满意的答案。只能推测是韶霭人凭借“主人”的地位和熟悉的社会关系对尚是“来人”的陆姓人采取的欺侮手段。而岑梧陆姓人因根基未稳、势力单薄,只能逆来顺受,忍气吞声了。
第三,这组契约文书中,有4份(第3、第8、第13、第16份)涉及翻悔和“重卖”:第3份是中人对中介费翻悔,要求追加;第8、第13、第16是卖主翻悔,要求加价或第二次重复卖。在契约盛行的年代里,契约签订以后就具有权威性,就要求订立的双言共同遵守。但从这组契约文书来看,苗馁人就不怎么把契约当成回事。虽然差不多每次立契时,都用很重的语气强调要遵守承诺,不得翻悔,可是到后来又把这些承诺抛到九霄云外去了,不但是卖方翻悔,就连中人也翻悔。
从这组契约文书中,我们可以窥视到这样一种历史现象,也就是当时的移民问题。清代康熙中期以后,封建官府加强了对锦屏等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的统治,平鳌、文斗等苗寨先后主动向黎平府“纳粮入籍”,社会日趋稳定。这时,在湖南等下游地区封建商品经济的影响下,这里的优质木材开始通过清水江销往下游地区,木材贸易开始发展起来,这种形势下,湖南、江西等地的贫穷人逐渐往这里移居。这些人移居这里时,被世居这里的苗侗族称为“来人”,这些“来人”一无所有,地位低下,大多数以给世居住民佃种山场维生,生活极其艰难。世居住民看不起他们,很多村寨都不允许他们进村居住,而只能窝居在他们所佃种的边远山场之间,生产、生活条件都非常艰苦。为能够在此间立得住脚、取得“入住权”并平安地生产和生活,他们有的往往选择依附于这里的势族大姓,以寻求保护,有的甚至不惜隐埋原有姓氏而改从大姓。但有的人也争“硬气”,不愿意牺牲自己的尊严改从势族大姓,而独立自主地生活。这样,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就更多更大。岑梧的先人陆贵还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当他们不接受扒洞姜姓人更改姓氏的要求后,也就失去了庇护,陷入孤零寡助之中,遭遇到苗馁人的耍滑欺压也就不难理解了。在那个时代,后来者要想在这里取得“入住权”是相当困难的,可以说都要历经磨难。外来新移民被世居住民欺弄的现象在当时应该是较普遍的,岑梧人只是其中的代表而已。
岑梧陆姓人经历了这样的一番艰难之后,终于取得了“入住权”,慢慢地立住了脚跟。现在,陆姓已经是岑梧寨的大姓,其他先他们在这里居住的吴、龙、潘等姓反而都成了小姓。岑梧陆姓人虽然是寨中的大姓,但对其他小姓从不玩大,与他们平起平坐,兄弟相处,这也许是他们先人以自身被人欺凌之苦教育后代不要欺凌弱小的缘故吧。
清水江文书博大精深,载承着清水江流域厚重的历史。每一份文书的后面都隐藏着一个故事,这些故事构成了锦屏等清水江的历史。读了岑梧这组契约文书,对锦屏等清水江的发展历史便可略见一斑。
(责任编辑杨军昌)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16.02.017
中图分类号:K2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6)02-0121-06
作者简介:王宗勋(1964—),男,侗族,贵州锦屏人,锦屏县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凯里学院原生态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清水江文书与历史人类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11&ZD096)子课题“清水江文书中典型契约点校整理”。
收稿日期:201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