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光*
(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贵阳 556000)
“清水江文书”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启示
徐晓光*
(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贵阳556000)
摘要:“清水江文书”是指贵州省黔东南州所在的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汉族等各族民户家庭所收存的明清两朝、民国乃至新中国成立后各类民间文书的总称。其特点是林业契约文书特别丰富,依靠契约管理该流域在这段时期达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均衡发展。在当今新的历史条件下,弘扬苗族侗族森林生态保护及林业管理制度传统,保住生态和发展的两个“底线”,进一步将林业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清水江文书”;林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贵州省东南部的清水江流域既有层峦叠嶂的山谷、蜿蜒曲折的丘陵,又有大小不等的平原;气候温暖,雨水充沛,土地肥沃,这种自然环境适宜各种农作物及林木的生长。生活于清水江流域地区的民族在明朝时主要是苗族和侗族,清代及民国乃至以后才有汉族及其他民族迁入定居。清水江干流林区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实际中,不断积累经验,探索出了栽种速生林的新技术,这给大量占用山地的地主提供了发展山林租佃关系的有利条件,清代清水江林业生产的优势,吸收外省商人接踵而至,农民也来此佃山种树,苗族和侗族人民通过长期的开山植栽和分山管护,造就了大片人工森林,随着林业市场的开发,这里的木材通过清水江水道远销全国各地。
“清水江文书”是指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所在的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汉族等各族民户家庭里所收存的明清两朝、民国乃至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时段里用汉字书写的各类民间文书的总称。包括土地租佃契约、土地买卖契约、土地典当契约、山林转让契约、山林租佃契约、析产分家合同、山场座簿、山场清册、归户册、账簿、纳税单、算命单、合卺书、婚书、择日单、过继书、风水单、档案、图册、碑铭、信函、日记、诉讼词稿、说唱词、小学国文教材抄本、族谱家规、乡规民约、政府文告等,内容涉及土地制度、林业经营方式、商业运输、租佃关系、分股程序、族群定位、民族认同、宗法制度、土司制度、里甲制度、赋役制度、司法诉讼、民间纠纷解决、民族习惯法、宗教信仰、风土民俗等不同文本。目前所见文书最早者为明成化二年(1466),最晚近的文书形成于20世纪中叶,时间跨度500年。估计锦屏、天柱、黎平、三穗、剑河等县遗存文书总量可能高达30至40万件。这些资料是清水江流域社会数百年历史变迁的真实写照,它填补了西南地区契约文书较少系统发现的空白、少数民族地区汉字契约文书较少系统发现的空白和中国林业契约较少系统发现的空白,具有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民族学、生态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研究价值。
在清水江中下游地区,历史和今天林业占据着十分重要的经济地位。所以,记录和反映该地区经济和社会情况的“清水江文书”就具有明显的林业特征与生态实践特色。从目前黔东南各县发现和收集到的契约文书情况来看,锦屏县反映林业方面的内容约占整个文书总数的 70% 左右,其它县份也有一定比例,涵盖林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是记载和反映古代、近代清水江流域地区林业发展历史的“百科全书”。 近些年随着“清水江文书”的整理与研究工作的深入,使清代民国林业经济发展与传统生态结构建设的作用被渐渐揭示出来。如民国时期《台拱县文献纪要》之“物产”项载:“杉木出县东南区,满山苍翠,有轮围合抱者,近年来,江路开通,贩运三江出售,其质较他处所产坚实,价值亦较他处为优。”又据《贵州经济》载:“查清水江自平越之羊老、经黄平之重安江入剑河、锦屏、天柱等县其中森林最多者,首推天柱、锦屏、剑河等县”。 “黔省东南,素以人工杉林著称,当清水江折入锦屏县境后,此项杉林即形显著,自瑶光以下,杉林最密”。*参见王启无:《贵州清水江流域之林区与木业》,载《贵州企业季刊》,1943年,第4期。转引自吴述松:《清水江流域幸于明清“木政灾”的五因素》(《苗学研究》,2012年,第3期)。这些资料都说明清代民国清水江流域木材生产滚动发展,林木葱郁之地及经济富庶之处,木材商品促民致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双丰收,连清水江支流“巴拉河自河口曲折而上,约近百里,沿河苗寨相望,颇为殷实,久为著名产木之区”。[1]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重点。“以古为鉴,可知兴替”,“清水江文书”在今天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如何?怎样利用这部分不可多得的传统资源为林业生态实践服务是本文探讨的重点问题。
一、产权要明确
“有恒产则有恒心,无恒产则无恒心”。[2]森林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不论历史上,还是今天,林农更加关注森林资源的权属问题,林业产权不明、山界不清是产生山林权属争议,导致林区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原因,正如古人所说揭示的“定分止争”的意义。
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林区林业产权的界定一直不清。人民公社期间及60年代初的“四固定”,林地的划分权属多从便于行政管理方面考虑,忽视山林的本应归属,有的甚至以手指为界,任意调配;有的与相邻的区、社(乡)、大队(村)互不通气,重复划分等,均为山林纠纷留下隐患。改革开放以来,山林责任到户,经济利益直接显现,过去引而不发的纠纷隐患便集中爆发出来,其中大多数纠纷是权属不明或权属重叠造成的。1984年曾正式启动了以“林业三定”*内容为“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改革。但是,由于老百姓担心政策会变,发生了“山分到哪,树砍到哪”的现象。于是,集体林权改革被迫紧急“刹车”,全国大部分集体山林仍在旧制度下运转。这种体制与机制导致集体山林管理不善、发展动力不足,逐渐成为整个林业发展的“瓶颈”。[3]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林业产权制度虽经多次变迁,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有一部分山林一直没有明确界定产权,或者说这部分山林自土改以来一直就有争议,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无证山林。一是土改时,山林坐落在边远山区,人烟稀少,交通不便,也未进行土改分配和核发土地证;二是解放以前长期没有解决的山林纠纷,土改时没有核发土地证;三是有的人怕成份高,隐瞒不报山林。在土改中有大量山林没有确定权属,导致争议不休。其二,山林四至不明,界线不清。有些山林虽登记,但土地证上所填写的林地坐落和四至不明确,有的填写林地所在山名,但“四至”却笼统填写,诸如“东至岭、西至冲”等等,林地位置没有明确的界址没有永久、固定性标志。加上林地情况复杂,有些人为了侵占他人林地,故意扩大“四至”,甚至用“移花接木”的手法,把别处林地的土地证拿来作为争山的依据,权属很难认定。其三,重复分配山林。由于“土改”填发土地证时一般只是根据个人自报登记,没有上山查核,原山主和原耕农双方都自报登记,对同一林地几家都拥有土改确权的凭证,导致林地重复分配,形成了“一山多主”,由此产生山林纠纷。其四,共有山林。有些林地在“土改”中变为多户所有,行政村划分后,这些业主分属几个村。由于土地证上没写具体“四至”,山上没有具体界址,生长的林木又不平衡,于是发生纠纷。其五,没收、征收不当。“土改”时把不该没收、征收的山林加以没收、征收并且进行分配,从而引起林农对这些山林权属争议不休。其六,林农房前屋后、宅基地上的树木,按规定属社员私人所有,不办理林木折价入社。后来,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统统收归集体所有,根本没有办理折价入社,因此又造成一些山林所有权属不清。其七,大多数国有林场在人民公社化前夕兴办,划进了一部分集体所有山林,但很多地方没有办理手续,造成林场经营的山林边界不清,山林权属争议很多。[4]
按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林区的林地属于集体所有,林地承包经营者仅有使用权。但实际上无论是林地产权的所有权权能还是林地产权的使用权权能都模糊。在林地产权的所有权方面,至今具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尚不能真正行使林地处置权,表现在集体没有完全的林地所有权的收益权,国家通过高额税费和木材收购的垄断经营,从林农那里拿走绝大部分土地经济活动的收益。在林地产权的使用权方面,林地所有权与其使用权也没有完全明确契约关系,不可能是完全意义上的林地使用权。林地经营使用权受到国家的行政干预,森林产权受政府的约束,如林木限额采伐、天保工程等。因此,森林产权的所有者就不能享有真正意义上对森林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分)的权利。
针对以上问题,2006年起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逐步全面推开。这次林权改革是要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实现“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其核心是“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条件、有利于促进集体林业发展的新体制和新机制。[5]经过几年的改革,截至2012年底,全国确权集体林地27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7.7%,发证面积占确权林地的95.5%,8949万农户拿到林权证,基本落实了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林下经济产值达2300多亿元,重点林业县农民林业收入占人均总收入的比例达到了50%以上。全国共建立农民林业专项合作组织10.77万个、林权管理服务机构1435个,森林保险投保面积14亿亩,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达676亿元。林权流转逐步规范,林权保护管理体系日益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参见人民日报记者顾仲阳对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的报道。载2012年12月27日《人民日报》。以后我国将启动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等工程,着力构建国土生态空间规划、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生态产品生产等六大体系,全面提升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水平。
此时,我们回看“清水江文书”会体味到更深的意义。“清水江文书”中林业类契约文书大致可以分为山林土地所有权买卖活动文书、佃山造林合同文书、林业管理文书、林业产品经营和利益分成合同文书、林业纠纷调解和诉讼文书。这些林业类的契约文书的作用是明晰人们在林业经济活动中的权利,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如,在占林业类契约文书最大比例的山林土地买卖的契约文书中,就把山林土地的地名、来源、四至、包含物、买卖因由、中证、价格、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后追责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都胪列清楚;佃山造林类契约文书中,就包括山场的地名、来源、四至、佃者因由、中介、所栽树种、间作粮种、成林时间、主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栽林木的利益分配比例等都规定明确;林业管理类文书则大多体现在“乡规民约”和佃山造林合同文中,这类文书通常对造林、幼林管理、成林管理、林间作物管理等均作出特殊规定,如有的佃山造林契约文书对佃户所栽林种、幼林间间种作物、锄抚年限、刀抚年限、成林后防盗、接待外人等都作有具体规定;林业纠纷调解和诉讼文书则包括村寨间当事者双方自然领袖、各级官府对各种利益纠纷调解和判决的文件。仅就山林买卖契约文书来说,所涉及的事项规定比上世纪80年代以来各个时期政府部门颁发给林农或集体的“林权证”和“山林管理证”内容丰富;佃山造林( 亦即股份合作造林) 合同文书也比上世纪80 年代以降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所签订的造林合同还要具体细致得多。[6]有的重要契约文书还被刻勒在石碑上,要求人们永久记忆、永远遵守。
清水江流域在清代民国期间民间大量的林业契约全面、 集中地调整了人们在社会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我们不难看到旧时代林业发展的状况、林业运作的方式、林业管理的办法。林业契约所载林地、林木来源明晰,林地四至清楚,双方责权利分明,除了签约主体,还有中人和书契人作证。为了体现责任,有的契约后面还写着如有林地林木“来历不明,俱在卖主理落,与买主无关”的字样。为了体现契约的严肃性,有些山地买卖契约在后边还附上了这样的誓言:“一卖万了,父卖子休,如花落地,永不归枝。”契约的严肃性要靠所有权的稳定来实现,在林权改革中清水江契约文书在确认土地所有权上起到了一下作用,特别是在林业确权、防止纠纷工作中会有很重要的启示作用。
二、人工林的属性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宣布天然林业资源为国有的同时,忽视了人工林与天然林的界限,把黔桂湘边区的人工用材林视为天然林。这不仅限制了这一地区的人工林业的发展,同时造成了对该地区宜林地产权和经营权理解上的偏误,致使苗族、侗族地区宜林地的产权关系长期在政策和法律上得不到正确的反映。由于把“人工森林”定位为“自然资源”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使大片森林资源变成人人“见股有份”,成为随意可以索取的目标,从而导致了对森林资源的“哄抢风”和“分利风”,这也是这一地区林业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另一个问题是,国家对林区实行的“高额税费”政策,政府对林区层层下达税费任务指标,层层索取红利,无法让森林“休养生息”和“少取多予”,更无力进行营林再生产。在这种错误的认识下,林区的生态效益不计酬,木材价格基本不计成本,尤其是计划经济时期消耗的大部分森林资源,给林区可持续发展造成亏空,这些亏空又必须由各个林业县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负债补偿。而林业生产投入回报率低,林区付出多、获取少的长期历史积淀,导致林区经济的贫困。我国有关法律应该明确将“人工林”的性质加以认定,这有利于保护林区和林农的劳动成果,调动他们营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体现法律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从而更好地强化对林业的投入和管理。
人工林的社会属性的出现,消解和取代原有森林的自然属性。“清水江文书”的一个重要作用是证明了几百年来该流域地区的森林一直是人工造林而不是自然林这一客观事实,森林的“社会属性”和“商品属性”在清朝到民国被发挥得淋漓尽致。人工林具有很强的恢复生态的功能,“清水江文书”表明,明末清初时期由于过度砍伐,山林面临空竭,但各地对木材资源的消耗年盛一年,呈现严重的林业透支,连台江巴拉河、黎平八舟河等清水江上段的支流都有了木商的足迹。为了保证林业的长盛不衰和林业资源的永续利用,清水江流域林区的各民族不断积累经验,探索出了栽种速生林的新技术,吸引了大批外省农民也来此地佃山种树。苗族和侗族人民通过长期的开山植栽和分山管护,并订立了大量的保护林木的具体、可行的规范,几十年后又再生了大片人工森林,使生态得到了恢复。到了嘉庆、道光年间,林木买卖契约骤然增多,说明了林木买卖频繁,这些都在“清水江文书”中得到充分的反映。人工林的兴起,加强了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对于保持生态环境,发展林业生产,促进文化进步,加强民族团结,都具有不可磨灭的功绩。*参见杨有庚:《清代清水江林区苗族山林租佃关系》,载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编《贵州民族调查(之七)》,1990年(内部印刷)。
新中国建立前清水江流域森林以及宜林地基本上是由当地少数民族直接领有、直接经营。有的自己消费,有的则通过族际关系已经有了的联系转换为商品。因森林权属不明而导致的乱砍滥伐、纵火焚烧的现象极为罕见。解放初期所实行的土地改革,由于不了解该流域地区已经是人工林区,没有针对森林进行妥善的产权处理,政府只顾解决耕地的产权问题,以解决吃饭问题。加之法律规定森林属国家所有,人工林区的产权问题随之脱控;非人工育林区的森林虽然明文规定为国家所有,但因为国家没有力量直接经营,实际上也处于失控状态。这样一来,人工林原先的业主不可能绕开法律的规定行使经营管理权,而国家也管不过来,以致在以后在各次“运动”中任何人都可以凭借哪一级行政命令动用森林资源,既不付任何代价,又不承担任何责任,致使大面积的森林遭到破坏。上世纪50年代初,少数民族干部还没有成长起来,外来的汉族干部又不了解林权的沿革和各民族林权的归属情况。实行计划经济后,森林实际支配权掌握在人民公社和各级行政干部手中,以致50年代末“大炼钢铁”运动中成片地毁林;没有炼铁的地方,也任意滥砍滥伐,准备提供炼铁原料。随着这个运动过去,这些滥伐的原木在森林中腐烂。更严重的是,由于人民公社的所有权经过多次调整,从县联社到以队为基础,森林产权随之不断“易主”,“大炼钢铁”中劫后余生的森林,也由于主管人的频繁变化而消耗殆尽,从此造成了年年植树造林,年年不见森林面积扩大的局面。
历史的经验也提醒我们,不应该不切实际地把公益林和商品林截然划死,商品林、公益林都同时具有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别是清水江流域这样土地条件好,植被恢复快的传统商品林区,更不要把公益林划得越大越好,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多造一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皆好的树种、林种,以收两种效益。[7]“清水江文书”中记载的混交林、林粮间作、茶油桐油的等种植经验和技术都可以为生态林农实践中吸取。以前我们生态政策上还有两种不正确的认识:一方面把生态建设与资源利用彻底剥离开来;另一方面认为只有现代科技才是治理生态灾变的最佳手段,搞生态建设必要引进外来先进技术,“清水江文书”表明:该流域地区的各民族在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了人工林业的经验,并影响了周边省区人工林的种植技术。同时他们对森林资源并不拒绝使用,而是有节制地利用,很好地处理了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这种控制模式对解决当前我国西南民族地区实施“退耕还林”后所引发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维护之间的矛盾有着重要借鉴价值。[8]
三、诚信的可贵
清水江沿岸的木材交易中心在明末时是湖南的托口(现在被水库永久淹没),清初的时候转到天柱的远口,到清朝中期时才形成王寨、卦治、茅坪三寨“当江”,即所谓“三江”*当时没有“内三江”“外三江”的划分,到后来天柱坌处、清浪、三门塘可以交易木材才有。“外三江”应该是对应“内三江”而言的。可以说“木市”是因为全国各地木商追逐木材而形成的,也可以说是根据木材的有无决定贸易中心的兴衰。形成“内三江”的原因应该是:其一,锦屏一带木材富集,地势有利、采运便利;其二,三寨苗人本系黑苗同类,语言相通,性情相习。也就是说他们与领用天然林或部分人工林的高山苗族语言相通、性情相近,沟通便利;其三,这些人比较诚信,这一点最为重要。嘉庆六年(1801年)卦治人镌刻于石碑的一则官府公告:“照得黔省黎平府地处深山,山产木植,历系附近黑苗陆续采取,运至茅坪、王寨、卦治三处地方交易。该三寨苗人,邀同黑苗、客商三面议价,估看银色。交易后,黑苗携解回家,商人将木植即托三寨苗人照夫。而三寨苗人本系黑苗同类,语言相通,性情相习。客商投宿三寨,房租、水火、看守、扎排,以及人工杂费,向例角银一两给银四分,三寨穷苗借以养膳,故不敢稍有欺诈,自绝生理。”*参见《卦治木材贸易碑》。姚炽昌选辑点校,锦屏县政协、县志办编《锦屏碑文选辑》,第42页。即该年12月27日后,兵部侍郎兼都察院都附御史巡检贵州等处地方提督案务的判词。这最后一句话说到了问题的根本上了。
“清水江文书”是封建林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遵循和反映了该流域地区林业生产的客观规律,其中林业契约对林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列维斯和维加尔特认为:理性与情感是人际信任中的两个重要维度,分布表现为认知型信任和情感型信任,日常生活中的人际信任大多是掺杂着不同程度的理性和情感的信任。信任在理性与感性之间寻找平衡,体现了信任的灵活性。理性信任和感性信任从根本上呈现对立。理性信任中双方都是精明的计算者,通过权衡自己的成本—收益来选择是否信任对方。一旦一方违约,可以动用停止合作的私人性惩罚、降低其声誉的社会性惩罚和规章明细的制度性惩罚等方式,对违约者进行惩罚。而感性信任的建立则是在不确定的情形下,向对方暴露自己的薄弱点,愿意将自己的资源和权力让渡给对方,从而将自己置于可能被利用的境地,这种信任以社会交换理论和互惠理论为构建基础。[9]“清水江文书”不乏理性与情感之间人际信任中的两个重要维度。在清水江流域林业开发之初,苗侗人民刚从封闭的自然经济社会中脱胎出来,在人们的思想道德上都还残留有浓重的纯朴性,大多数人心中都具有原始的诚信。直到清朝初期清水江流域广大地区仍处于自然经济状态,“田地展转买卖,并无册籍可考,买者不知田从何来,卖者不知田向何去”。[9]据《苗族社会历史调查》载,黔东南苗族人租田手续很简单,不交押金,不请中人,只是双方口头约定即成。[11]“在百年前无人识字,对田地的买卖,全凭中人之口舌证明,卖户不立字,买主无证凭,仅讲忠实信用而已。”[12]直到嘉庆时期,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已经兴起,但在商业交往中少数民族还保持着很多的淳朴的诚信习惯。据《百苗图》“黑仲家”条记载:“在清江所属,以种树为业,其寨多富。汉人(与之往来)熟识,可以富户作保,出树木合伙生理。或借贷经商,不能如期纳还,不妨直告以故,即致亏折,可以再行添借”。[13]
“清水江文书”纸质契约之中“红契”极少,“白契”大量存在。在清代契约有“红契”“白契”之分。 所谓“红契”,即送到官府交了税,盖了官印的契约。所谓“白契”,即民间大量不交税、不经过官府的契约。从锦屏县现已征集到的林业契约看,90%以上是“白契”,“红契”只占百分之几。旧时的林农也是要算计的,任何生产都得降低成本,“红契”成本高,交契税得花钱;加之民间发生山林权属纠纷,也不走司法程序,大多在民间调解,“白契”在调解中同样有效力。其运行简便快捷、高诚信、低成本,体现了“计算性”诚信的要素。另外在村落社会中有一套完整的履约机制在发挥其作用,反映了清水江流域独特信用机制的存在。如林地产权的流转的履约,就有基于信任的履约、基于中人的履约和基于担保的履约等形式。[14]人们之间发往经济关系,一旦签订了契约文书之后,无需顾忌对方违反而会产生与主观愿望相违背和冲突的不良结果。于是就形成了良好的经济和信任环境,人们从事山林土地买卖和林业生产都不会有后顾之忧,都能较安心地经营管理自己的山林土地、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这样的文书,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效力。有了这样的具体规定之后,在契约社会大环境之下,主佃双方都不会轻易地违背己诺,以致合作双方的利益都得到较好的维护和保证。这些契约在清水江下游村落社会发挥重要作用,不但规范着当地苗侗人民的民事行为,也约束了外来“棚户”、客商等主体在这块土地上的民事交往。*此为2013年5月11日笔者对黔东南锦屏县文史办主任、本土学者王宗勋先生的调查笔录。
清朝中期,随着木材贸易的空前兴旺,便突然涌现出财雄势大的山客,如文斗的姜君德、姜文襄都是腰缠万贯的富商。嘉庆、道光之际,又有一批胆子大、头脑灵光的农民占了先机,迅速成了暴发户,所谓“姚百万,李三千,姜家占了大半边”,他们都是的大地主山客。自然经济条件下乡土社会有一套规则,而商品经济条件下也有商品交换的行为规则。开始在商海中获得利益成为暴发户的农民,不太懂得商品经济中互利互惠以及诚信经商的道理,有的往往为富不仁,巧取豪夺,甚至采取暴力、诬陷、欺诈、毁约等手段,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姚百万”家族就是典型代表。姚家依靠财势,只要能来钱便不择手段地去干,亦商、亦霸、亦匪。然而“多行不义必自毙”,以上种种不守商业规则、无法无天的行为,必定引起经济利益受损和一些因官司而败亡之家的仇恨,纷纷向官府投诉,要求官府“做主”“伸冤”,惩治这个作恶多端的暴发户。因此姚家长年累于讼诉、多耗钱财、树敌太多,姚家被人们告垮是情理之中的了。“有契斯有业,失契即失业”[15],据说“姚百万”家族是因丧失了代表林地所有权的契约而破产的。*传说 “三魁”(与姚家结仇的三个人的名字都带“魁”字)为斗倒姚家可谓费尽心机,将该村一名叫姚金贵的女子送给姚家作侍女,经过三年取得姚家的信任后,该女在晒契约时用计将姚家的全部山林契约烧毁,然后投乌下江自尽,其自尽处至今仍称金贵塘。
清水江契约文书的背后凝聚的是传统“契约精神”,这正是清水江流域几百年林业繁荣的社会基因之一。该流域契约有几个主要用途:一是作为村寨之间的边界约定;二是买卖契约;三是租山种树;四是房屋、土地等买卖转让。特别是造林周期很长,投入很大,栽手、山主如何参股分红,如何兼种轮伐,都靠契约约定。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土改、集体化、分产到户、林权登记等一系列政策变化,大部分契约已失去效用。然而仅文斗苗寨一寨现存林契3万多件,有的农户一家竟保存有5000件之多。老人们总要告诫子孙:“宁烧房子,不烧契子”。在文斗苗寨的“吃新节”还是“晒契节”,这一天,家家户户除了庆祝即将获得的稻米丰收,还要将珍藏的家传“契子”翻出来,一张张摊晒,然后细心叠好,装进防虫的樟木匣子。每张纸页之间,还要放上干烟叶以防潮。文斗村民姜廷化说:我们爱护契约,就像你们城里人爱护银行卡。历史上的契约在现今用途很少,但一些个人和集体的纠纷,或家族成员之间的纠纷,仍需契约作为调解依据。保留这些契约,既是对祖先的缅怀和纪念,也是告诫文斗的后人要记住:“我们是忠厚诚实讲道德的民族,诚信是我们的财富,要一代代传下去”。*参见贵州师范学院民族学人类学高等研究院龙宇晓对该村村民姜廷化的访谈笔录,资料为龙提供。
四、契约管理的重要
清水江流域在林木生产与经营中自发形成完整的契约管理民间制度,并一直实行了几百年。“清水江文书”本身即是庞大的契约习惯法体系,数量多,内容丰富,涉及林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它规范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充分体现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责任和权利及义务,维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山林土地所有权的买卖、佃山造林的进行、林业收入利益的分配、林业的管理等,无不用契约文书形式具体、明确的规定下来。
清水江流域清代到民国时期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诉讼文书和林业契约,该流域已经形成以契约文化为基础的社会。几人之约、村寨之约、多村寨盟约、官府之约等形式的“公约”不断出现,规范着地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清水江文书”看,政府对该流域政治、经济整体上采取“宏观调控”的政策;另一方面,该地区有高度地方自治的历史传统,又值林业经济兴起,民间契约大量缔结,契约观念、商业自治形成,契约对侗族苗族生活的调整功能越来越大,人们对契约的依赖越来越强,而政府对普通的民事问题往往尊重民俗,不过分干预,村寨自行解决纠纷的能力较强。有了以上两个条件该流域“契约型社会”秩序才得以建立。
清水江流域从林木种植、砍伐到运输、买卖、贸易构成以木材为中心的“贸易特区”,村寨社会大量出现的“公约”,虽与政府的“议约制度化”有联系,但整体上说,是对充满朴素的民主气息的“合款”“议榔”的继承与发展,传统“公约”在新的环境下出现了新的转变,这也是契约文明发展至一定阶段的产物。官府为加强地方治理,颁发了大量的告示、晓谕、禁约,内容涉及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发展民族教育、禁革不良风俗等诸多方面,地方头人在遵守官府告示、晓谕的同时,动员地方民众,制定相应的“公约”,在贯彻各级行政机关法制意图的同时,也根据民族地方具体实际拟定规范,尽量得到地方官府认可,使之具有林业商品经济条件下官方与民间“约法”的性质。
清水江林业开发以后侗族苗族地区传统“合款”“议榔”随之有了调整经济利益的功能。[16]比如“款”是由同一河流的数十个村寨组成,沿河的各村寨试图通过这种“合款”的形式来维持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同时政府也鼓励这种合款,来稳定当地的社会秩序。如锦屏《公议禁碑》《小江放木禁碑》等规约体现了在林木的种植、采运、买卖过程中林农、木夫、排夫、山客、水客利益,以维持生计的“利益均沾”的原则;也体现了协调林业与农业生态关系,保持生态平衡的习惯法规则。除“款约”外,一个村寨或几个村寨联合订立“寨规”也有生态保护的内容,如乾隆时期文斗寨的“六禁碑”对偷盗木材、偷捡茶籽、肆意放牛马毁坏幼小林木、对村寨间石板路不加爱护、任意牵患瘟病畜禽进村等危害村寨环境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具有传统生态学上的价值和意义。
“清水江文书”的最大功能是规范当时人们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明确人们在林业等经济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如何去做、如何获取利益。在山林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要求卖者清楚说明所出卖山林土地的来历和四至,不得存在任何权属不明等问题;银、契两下交割之后,卖者即放弃该山林土地的所有权利,同时还必须将此前形成与该山林土地有关联的契约文书悉数交给买者,该山林土地任由买者处置,卖者不得再有任何主张。为了避免因卖者隐瞒真实情况而可能导致的权属纷争,很多契约文书都特别加上“如有出业不清,俱在卖者理落,不关买者之事”之类的申明。再如,在佃山契约中,首先要求山主的山场来历清楚、“四至”明确;其次规定佃者在山场内栽什么树、怎样管护林木、间种什么粮、林木几年成林;其三是明确主佃双方的利益分配比例。有的佃契甚至详细到不能引生人进山进寨,影响林业安全和社会治安等。在契约文书中,既对各方的利益予以充分的体现,也对各方的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和约束。[6]由于有契约文书的保证,使利益的各方面都有盼头。于是人们都相信契约文书,并乐于遵守和履行,久而久之便形成习惯。在这种契约习惯法的作用下,林业经济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在此地区,人们买卖林木和栽育林木的山场土地、合伙营造新林、合作经营木材、分配林业成果等,无不先签订契约文书,尤其是山林土地买卖和合作造林等涉及不动产和长期利益等活动更是如此。
新中国建立后,在认识上过分地强调了林业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自然、社会、经济三大规律的共同性。导致我们对林业统得过多,管的过细,缺乏活力。随之也带来林业管理上、运营上的高成本。政府和林业部门对林农不放心;林农对政府和林业部门也不信任。既然是集体林区,就要和现行的法律法规配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林业应实行村民自治。既然在行政上村级实行村民自治,林业部门就不必管得过多。在这方面锦屏县平略镇岑梧村是一个典型。该村村民多为清代外来的移民后代,祖祖辈辈在此挖山植树,以契约管理林业,边采伐边造林滚动发展,经济效益、生态效益都很好。岑梧也曾根据各家各户的林业契约把林地集中起来办过林场,但因管理不善很快下马,各家各户依然按原契约进行经营管理。令人遗憾的是林业契约自合作化、公社化田土、山林“归大队”后,被人为废弃。改革开放后,又为各种林业合同、林业协议所代替。将林业契约和现行的各种林业合同、林业协议相比,在内容形式上虽无本质区别,但契约除了主体双方,还写有执笔人和作证人,都有他们的签字。这一点很重要,使契约显得更慎重、更严肃、更有诚意。而合同、协议一般都只有甲乙主体双方的签字,信誉度没有契约高。据锦屏县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介绍,该县敦寨镇和湖南省靖州县藕团乡交界的九南、云亮、色界康头、老里、营寨等10多个村是利用契约文书管理山林土地最典型的乡镇。自清末以来一百多年间,这里一直严格按契约制度来管理山林田地,所以尽管山场广袤,但却极少发生山林土地权属纷争和山林火灾现象,至今两县毗邻地带是森林植被最好的地区之一。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两县进行县界勘定时,此段工作进展最快、最好。[17]
五、结语
林业承担着保护森林、湿地、荒漠三大生态系统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任务,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领域,是生态产品生产的重要基地和“美丽中国”建设的核心元素。人类文明的演化和进步总是离不开森林的呵护和支撑。“林业兴则生态兴,生态兴则文明兴”,发达的林业、良好的生态已经成为国家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清水江文书”是该流域地区先民们在长期的林业生产过程中不断探索林业管理经验的聪明智慧的结晶。体现“少取多予,用之有节,滚动发展”的生态价值观,并很好地将民间制度优势与生态文化优势结合,曾经在全国引领林业生态制度建设的潮流,清水江流域曾经既是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既是林木葱郁之地也是经济富庶之所,木材商品促民致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双赢。其基本经验是在契约制度的作用下,明确产权和个人的权益,每个人都严格遵守契约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了诚信守约的大环境。正因为如此,人们在管理好自己的山林、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同时,推动了整个地区林业经济的发展,很好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历史上这种成功的林业生态模式和经验也是当今国家、地方和林区广大人民希望借鉴的。清水江流域地区如何将历史到现在生态优势保持下去,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协调发展,保住生态和发展的两个“底线”,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课题。其中,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弘扬苗族侗族森林生态保护及林业管理的传统,进一步将林业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并兼用国家正式制度和民间非正式制度来加以保障,是当今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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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军昌)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16.02.015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6)02-0105-09
作者简介:徐晓光(1958—),男,辽宁盘锦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省核心专家。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民族民间法。
基金项目:2011年国家社会科学重大招标课题“清水江文书的整理与研究”(11 ZD096);2014年周世中主持国家重大招标项目(第三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促进西南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 (14DZC026)之子课题“西南民族地区治理体系中的民族法和民族习惯法研究”。
收稿日期:201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