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泽琦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01-000-02
摘 要 文章从共生的角度分析目前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解误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并详细阐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及共生关系下企业社会责任的路径构建措施。
关键词 共生视域 企业社会责任 构建路径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由经济活动引发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问题日益突出,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生产安全隐患问题、药品安全问题、生态与资源环境问题等也是与日俱增。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现代企业无法回避的问题。但时至今日,国内外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相反,对这一概念的理解还存在着一些误区。
一、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解的误区
(一)误区1:把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企业捐赠
时下在对企业社会责任不同的表述中,有不少人将捐赠这类慈善行为归纳为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然而捐赠行为并非企业为社会承担责任的表现,而是企业在很多情况下为了提升企业的品牌效应或声誉而实施的一种行为。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慈善捐赠,不仅不能客观公正的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反而会影响企业对其他社会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能力,甚至会导致政府向企业乱摊派的回潮现象的发生;另外,还会导致企业对慈善捐赠大肆进行渲染,盲目追求轰动效应,以此给企业造势,试图给企业带来品牌效应。
(二)误区2:把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报告
在寻求实践企业社会责任路径的过程中,有不少人认为要求企业每年必须向社会发布责任报告,以此监督企业更好地落实社会责任。发报告仅仅是企业向社会传达企业工作和业绩的一种表达方式,我们不能在社会责任和发报告之间划等号。如果过于强调发报告就是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企业致力于作秀而不是把重点放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落实社会责任。
(三)误区3:企业社会责任应符合国内外各种各样的社会责任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形式因文化和社会背景的不同而各有差异。时代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公众素质的不同、文化水平的差异以及经济非平衡发展等,这些因素都会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确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是不存在绝对的可以认证的企业责任承担标准。所以评价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否符合责任标准,还要结合企业所处的社会对该种责任标准的普遍认同。
(四)误区4:把企业社会责任单纯的认为是以道德责任为主
法律是道德的的最低限。在当今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使下,道德责任已无法成为纠正企业不良行为的主要手段。每当出现不良事件,社会所做的第一反映是认为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接着通过各种媒体和场合不断的严厉的谴责企业不道德行为,谴责完毕不良事件便退出我们的视听。我们应该很清楚,不良事件的发生几乎都是对法律的践踏,因此,必须借助法律,以保障企业道德责任得以履行,使社会道德责任得到强制执行。企业社会责任应以法律责任为主,道德责任为辅。
二、共生视域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
(一)在企业中,企业家或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思想观念往往决定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藐视态度
由于企业家或企业高层管理者所处的组织结构地位,决定了他们对企业行为的实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企业家或企业高层管理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胡锦涛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强调“企业家要有道德,每个企业家都应该流着道德的的血液,每个企业都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许多企业家只追求经济上的利润最大化,而忽视此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这种漠视企业社会责任的态度导致做出了诸多丧失社会责任的企业行为,引发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仅依靠企业自律行为,忽视了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密切相关
利益相关者为保护自身利益,也会对企业行为施加影响,敦促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因为与企业有着这样的紧密联系,利益相关者能够对企业社会责任实施有强大的制衡作用。但往往由于利益相关者群体较多,难以达成有效一致的意见,也很难形成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力,所以他们常采用诸如放弃、差评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冷处理。让企业依靠自律来承担社会责任,容易导致那些缺失社会责任的企业更乐意寻找投机途径,此时的社会责任对他来说犹如一层看不见的纱衣,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三、共生关系中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意义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为了与其所处的经济环境和谐相处,就必须处理好与各利益相关群体的共生关系,企业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就是保证该种共生关系稳定发展的基础。
当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取向,使得我国经济有了长远发展,然而伴随而来的却是一系列问题,例如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社会资源能源浪费、污染环境日趋严重、药食问题严重威胁公众健康与安全、农民工问题反映强烈、企业员工工作生活环境差、待遇低,这些现状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不无关系。因此,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意义。同时社会更期望企业能够更好的担当起自身的社会责任。
此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企业社会责任对于社会的稳定也有重要意义。企业对利润的追逐是无止境的,易导致社会自身机能的失调而引发失业、不公、犯罪、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等诸多有碍社会和谐的严重社会问题。所以要大力加强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让企业把社会责任看作是社会义务,促使企业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建立良好的商业道德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促进社会公平、有序、协调发展,使企業的上产经营活动建立在可持续发展基础之上。
“和谐社会”不仅仅是经济快速发展,更是全社会各利益群体间的和谐共处。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企业的努力配合,企业与社会是共存共荣的关系。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担负起它相应的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共生关系下企业社会责任的路径构建
目前我国企业在实践社会责任的路径中主要存在不实用、不系统、不规范等问题。本文将结合发达国家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经验和成功做法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拟构建一套碱性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克星路径,为企业以低成本代价更好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找到有效的途径,
(一)强化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其法律素养的提升
企业家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活动中具有核心作用。我们应该加强培养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意识。于此同时,还要通过对企业家法律素养的提高,让企业家更明确企业决策对社会产生的利与弊,使其更准确有效的发挥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核心作用。
(二)扩大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主体范围
首先,政府对于劳动者、消费者、社会、生态环境等问题仍负有不可替代的责任。政府除了可以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保障,还可以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引导和监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其次,将市场监管主体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对企业发生社会责任的缺失,也应一并纳入到承担连带社会责任的主体之中,而且对这类主体还要加大法律制裁,让其在严格的法律面前不敢有所懈怠。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響,企业缺失社会责任,市场监管主体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发展的重要途径。若要让企业表现出对社会负责的行为, 就须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首先,应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过于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综合效益不高。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唯一一处在法律规范中写入社会责任。该条明确提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须承担社会责任。但不难看不出,该规定仅是原则上的确立,并非制度上的构建。在实践中,由于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内容分散于诸多法律法规之中,它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均以各自利益角度出发,规范与规范之间缺少统一性和有机的联系。故而投机钻营牟取暴利、规避法律者司空见惯,这正是企业忽视社会责任追求利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不惜违法的重要的原因。因此,制定一部关于社会责任的专门法律,有助于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建设,通过法律规范让企业明白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也是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转化为法律上的规定,以此逐步改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应有的贡献。
其次,加强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力度和企业信用管理。建立以政府监督为主导,媒体、行业协会及利益相关者监督为辅的监督体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主干部门。规范企业信用记录,建立部门间联合的信用征集工作,建立失信企业名单,对有不良违法记录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自然人实施监控。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推动企业信用信息上网,鼓励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披露失信企业及其经营行为,引导社会舆论关注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
最后,提升对企业缺失社会责任的惩罚力度。我们可以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让企业对自身行为造成的不利结果付出巨大代价。这个代价可以是没收企业全部财产,也可以是降低企业声誉,还可以是拉入黑名单取消从事营利活动的资格等等。凡是能够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出现缺失社会责任的企业所为的行为,我们就该用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让企业提高觉悟、提高自律行为,不敢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与此同时,加大对企业主和高层管理者所作的缺失社会责任的行为决策的惩罚力度。在企业自身承担责任的同时,也应该要求企业主和高层管理者对自己的决策的行为负责。通过以将来付出巨大代价作为提升企业自律行为不失为一个成本低见效快的路径。
总之,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提供的良好环境,在共生环境下,构建“和谐社会”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社会需要更多的透明、信任、和谐和沟通,全社会都有责任让企业社会责任真正对社会负责。企业应该充分意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在共生环境中以平衡经济目的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