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萍,陈 莎
自媒体时代下的司法公开
肖 萍,陈 莎
在自媒体蓬勃发展的当今社会,司法公开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抓住自媒体带来的机遇,积极利用自媒体进行更好、更全面的公开。此外,司法机关也应当直面自媒体带来的挑战,妥善解决好自媒体领域虚假信息泛滥等问题对司法公开的干扰,努力让新闻媒体和普通民众成为司法公开的助力体,实现自媒体时代下司法公开的顺利进行。
自媒体;司法公开;公开主体;传统媒体
作者肖萍,女,汉族,湖北武汉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日本法学博士(北京 100875);陈莎,女,汉族,浙江诸暨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北京 100875)。
当前,我国社会进入“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能发声”的自媒体时代。凭借着被广泛接受和使用的优势,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领域毫无例外受到了自媒体的影响,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块内容就是司法公开。在这个自媒体时代背景下,司法公开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新机遇和新挑战。什么理由让司法机关必须积极利用自媒体进行司法公开?自媒体平台上的司法公开现状如何?司法机关又应如何抓住机遇并迎接挑战?这些都是本文要重点回答的问题。
对自媒体时代下的司法公开问题进行研究,明确何为自媒体以及如何具体理解自媒体平台上的司法公开有重要意义。只有了解了自媒体的本质特点,知道自媒体是什么,才能为研究自媒体平台上的司法公开奠定基础。此外,明确自媒体平台上司法公开的定义以及现状,则是本文最后提出可操作性建议的前提。下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逐一阐述。
(一)何为自媒体
1.自媒体的定义
2003年7月,谢因·波曼(Shayne Bowman)与克里斯·威理斯(Chris Willis)两人在关于自媒体的研究报告[1]中对自媒体(We Media)下了一个定义:“A way to begin to understand how ordinary citizens, empowered by digital technologies that connect knowledge throughout the globe, are contributing to and participating in their own truths, their own kind of news.” 即“在普通民众由于数字科技赋予的强大力量而与全球知识体系获得连接的时代,(自媒体)是了解民众如何帮助呈现或参与呈现关于他们自己的事实和新闻的方法。”简单的说,自媒体就是普通大众依靠一定的技术来提供和分享他们自己的事实和新闻的方法。
2.自媒体的特点
(1)使用门槛低
自媒体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使用门槛低,普通大众只需要有电脑或者手机,通过下载安装相关应用软件,进行简单的注册之后即可在自媒体平台上发表图片、文字或者视频。这样的低门槛和容易操作,使得自媒体的使用群体非常广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上文关于“自媒体”的定义中提到自媒体是“普通大众”分享他们事实和新闻的途径,而且也有学者将此概括为自媒体具有“平民化”[2]特点,但是不能就因此认为自媒体是普通大众的专属。自媒体具有的平民大众性只能说明其使用门槛低,并非限定普通大众以外的主体不可以使用。在这个基础上,笔者认为司法机关的官方微博和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虽然不具有平民化特点,但是同样应该被定性为自媒体。司法机关的官方网站则不具有自媒体性质,因为官方网站的建立和操作不具备使用门槛低的特点。建一个网站不仅需要申请注册域名并备案,开发网站程序,以及购买放置网站程序的空间等一系列非常专业化的步骤,网站建成之后还需要进行专门的信息发布和维护,这些并非一般人能简单掌握和使用的。
(2)自主及时性
自媒体依托于电脑和手机等使用率非常高的设备,因此,只要使用者身边有电脑或者手机等电子设备和可连入的互联网,就可随时在自媒体上发布消息。当亲眼目睹某个事件发生后,使用者在电子设备上编辑图片和简短文字发送,即可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形成“新闻”让可见范围内的人知晓。在这个过程当中,使用者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决定是否编辑、如何编辑以及何时发送,而无需经过审查。相比传统媒体,自媒体使得从消息发生到公众知晓的时间间隔进一步缩短;自主性的特点则满足了自媒体使用者在私人生活圈中不受限制的需要,但是当这种自主性以及伴随的不可控性发生在备受关注的公共领域时,则会暴露出一系列的缺陷。
(3)交流互动性
与大部分传统媒体(如报纸、广播和电视等)从信息传播者到信息受众的单向传播途径不同,自媒体因为在传播过程中伴随着受众者的评论、转发以及回复,其信息传播具有双向性和多向性。通过受众的各种评论,信息发布者能够大致掌握受众者的反应和态度,并通过回复交流进一步明确受众者心理。这使得信息公开过程附加了信息反馈与搜集的功能和价值。此外,受众者的转发则使得信息的传播路径呈现出“树枝状”的蔓延,在信息蔓延过程中,还存在受众者和受众者之间的交流互动。动态交互让信息传播空间的大小具有无限可能。
3.自媒体的发展态势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年7月23日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在我国6.68亿网民中,博客和个人空间的用户规模为4.75亿,占网民总数的71.1%;微博用户规模为2.04亿,占网民总数的30.6%;即时通信网民规模达6.06亿,占网民人数的90.8%。*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cn/gywm/xwzx/rdxw/2015/201507/t20150723_52626.htm.2016年1月5日登录访问。数据中提到的微博以新浪微博为代表,即时通信则以微信为代表,这些微博、微信以及博客和个人空间等都是我国自媒体的典型代表。从以上互联网发展趋势可以看出,依靠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自媒体正处在蓬勃发展期,将进一步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自媒体平台上的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一词的使用非常广泛,然而对于司法公开的定义却没有明确、统一的定论。笔者主张,司法公开的公开主体有且只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公开”应作广义解释,即司法公开应当包括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诉讼公开和相关机关的事务公开。在自媒体时代下,可供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公开的平台多样,既有传统媒体平台,也有自媒体平台,两者同时存在并且各自发挥作用。
本文重点讨论自媒体平台上的司法公开。自媒体平台上的司法公开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和限制,借助自媒体平台直接进行诉讼公开和事务公开。基于司法公开的公开主体之特定性,普通民众作为主体在自媒体上对案件内容进行发布的行为则不能称其为司法公开,只能视为案件消息的披露。
在分析自媒体上的司法公开现状之前,首先需要分析一个前置性的问题——司法机关使用自媒体进行司法公开的必要性何在。司法机关之所以要积极利用自媒体,主要是发挥自媒体及时、便利的优势,从而实现两个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减少自媒体平台上与案件相关的虚假信息泛滥;另一方面是为了实现更广泛更深入的司法公开。具体来说,由于自媒体平台上的用户发布消息不受约束和审查,很多普通网民热衷于自己发布相关案件的“新闻”,其中有的只是道听途说,更有甚者为了吸引眼球而自己人为编造,因此虚假信息大量存在。当前司法机关陷入了“塔西佗陷阱”。民众同时面对各种渠道的消息,往往更轻易选择信任受到民间关注的消息。虚假信息的泛滥以及民众的倾向性选择给司法机关已有的传统媒体上的司法公开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为了尽量减少自媒体平台上虚假信息对司法机关造成的不良影响,司法机关不得不进入自媒体平台发声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此外,可以公开什么以及怎么公开已经不再是司法机关单方面就可以决定的事情。为了追求更好的公开效果,让司法公开不再停留在为了公开而公开的形式主义上,司法机关必须从民众的需求出发,寻找民众希望的公开方式。普通大众基于生活便利广泛使用自媒体而逐渐疏远传统媒体的事实,让司法机关选择自媒体作为其中一种司法公开途径成为必然。相应的,自媒体上的司法公开也确实能给司法机关带来传统媒体所不具有的公开优势。目的决定行为的选择,为了达到更好地进行司法公开的目的,使用自媒体成为了司法机关的必然。
为了能够顺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趋势以及普通大众的日常行为习惯,不少司法机关进行了利用自媒体进行公开的努力和尝试,纷纷开通了官方微博以及微信公众平台,将其作为向社会公开信息的主要阵地。根据《政法类微博影响力报告》4.0版称,截至2013年12月20日,全国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四类政法机关微博共计30 154个,其中较有影响力的微博有@最高人民法院、@豫法阳光(河南省高院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和@济南中院等。除了微博,微信也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司法机关通过开通官方公众号,定期对关注用户进行信息推送。利用自媒体进行司法公开的典型成功案例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新浪微博对薄熙来案公开开庭审理情况进行微博直播,受到了全国网民的广泛关注。
(三)自媒体平台上的司法公开现状分析
自媒体平台的司法公开不同于传统媒体平台上的公开*司法公开的传统媒体平台主要是电视、报纸、广播等,这些平台的司法公开遵循的是信息源、媒介和受众这三方共存的单向模式,其中信息源是司法机关,媒介是指传统媒体平台,而受众则是普通大众。,其遵循的是司法机关和受众两方主体的双向模式,司法机关既是信息的产生者也是发布者。在自媒体上进行司法公开,满足了普通大众对信息公开全面、快速的期待,民众在自媒体上针对公开内容和司法机关进行直接的互动交流更使得司法公开不再是以往的静态公开,而成为了效果显著的动态公开。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自媒体上的司法公开存在以下问题:
1.公开水平良莠不齐
不少司法机关开通了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进行信息公开,其中也不乏大量被民众熟知的优秀自媒体,这些自媒体受关注度高、发布内容丰富,是普通民众了解案件信息和法治消息的平台。但是仔细观察可以发现,也有部分官微和微信公众号是“空壳”,这些“空壳”只是为了赶自媒体兴盛的潮流而建立起来,关注者极少、发布内容质量极差、时效性不高、转发量也甚少,只存在利用自媒体进行司法公开的“时尚外衣”,但是没有充分利用自媒体优势进行公开的实质。
2.平台管理粗放
自媒体平台上的很多司法公开之所以公开质量不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平台管理粗放造成的。这些用于司法公开的自媒体平台没有专职的平台管理者对各项信息进行整理公布,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司法公开机制,只是随意从他处复制粘贴或者转发一些和本单位毫无关系的内容,造成公开的效果极差。对自媒体平台上司法公开好坏的评价不仅仅要关注公开的最终效果,还应该关注整个公开过程的管理和重视是否到位。实践中,缺乏专业化管理的司法公开自媒体占有一定的比例。
3.互动性少
除了公开质量不高,也存在公开质量过关并且受关注度高但是却缺乏交流互动的现象。交互性是自媒体的一个重要特点,有了交流互动,自媒体上的司法公开才能够更加深入。传统的单向公开已经不再满足现代民众的需求,在这个重视知情权和表达权的社会,民众希望能够在获知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的想法,而自媒体恰恰给民众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不少司法机关自媒体做到了良好公开,因此也受到了极大关注,但是对于关注者提出的建议和疑问却置若罔闻,忽视了自媒体本该具备的交流互动功能。
自媒体给司法公开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司法机关只有明确自己正在面临什么样的机遇和挑战,才能做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在自媒体发展浪潮中掌握主动权。
(一)司法公开面临的机遇
1.可供司法公开的平台多样化
自媒体的发展给司法机关的司法公开提供了更多的平台,公开途径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电视、报纸和电台等传统媒体,而是增加了种类多样的自媒体。司法机关不仅可以选择自媒体或者传统媒体,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一步选择某个具体的自媒体平台,将公开内容有针对性地在不同的平台上进行公布,使得公开效果达到最优化。
2.存在庞大的潜在受众群体
当前,随着互联网络和手机等移动设备的普及,自媒体平台的用户数量日渐庞大。倘若司法机关能够积极利用自媒体平台进行司法公开,其受众数量将远远超过传统媒体能够影响的数量。此外,基于自媒体平台上信息的人际传播特点,公开信息通过“滚雪球”式的转发传播,受众数量又能够大幅度增加,使得公开程度大大提高。
3.较为成熟的技术支持
现有的自媒体平台技术发展得较为成熟并且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司法机关借助的是现有的成熟完备并且正在不断优化的自媒体技术,无需耗费自身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开发新的公开平台。可以说,利用自媒体平台进行司法公开的司法机关搭乘了互联网技术的顺风车。
(二)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
1.公开限度遭受破坏
按照法律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未成年人等的案件信息,其他信息都可以依法公开。司法机关拥有具备专业法律素养的团队,因此在自媒体平台上公开内容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但是自媒体平台上不可避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隐私保护意识较差的其他普通用户,该类群体擅自透露案件相关信息,会严重削弱司法机关在司法公开的隐私保护上所做的努力。
2.社会需求增多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对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司法机关在不违反法律关于公开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另外,公众对于司法机关在自媒体平台上公布信息的回应互动需求也不断增加,需要司法机关能够对民众的评论无论是批评还是建议都有所关注。自媒体上的司法公开不能再局限于信息公开这个单一的行为,而是应该包括更多后续性的措施。
按照前面对于司法公开的定义,可以将自媒体平台上的主体分为司法公开主体(即司法机关)和非司法公开主体(主要包括新闻媒体和普通民众)。司法机关应该积极主动在自媒体平台上及时、客观公开相关信息。自媒体平台上的新闻媒体应该是司法公开的助力者,和司法机关互相配合,用专业的新闻报道素养继续助力司法公开;自媒体平台上的普通民众既是司法公开的受众者,同时也应该努力成为司法公开的协助者,减少产生不良虚假信息对司法机关信息公开的干扰。
(一)自媒体平台上的司法公开主体
1.因地制宜确定公开内容
自媒体的兴盛并不意味着传统媒体的消亡,两类媒体同时存在并且各自都在发挥作用。司法机关应该认真分析传统媒体和自媒体的特点和优势,根据不同的信息种类和形式选择不同的公开平台,确保信息公开的最优化。例如,新浪微博的信息发布有字数限制且信息被埋没速度快,那么在该平台上就应该发布简短的消息类信息,而不适合公布文字篇幅较大的法律文书等信息,而且,基于网民对微博关注度极高的特点,在微博平台上还可以公布受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进展和一些对网民关注问题的官方回应,这样有利于及时控制舆论场。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则可以发布一些新鲜出台的法律法规等的解读类文章或者与广大普通民众息息相关的政策信息,通过定期推送以及阅读者的评论转发,达到较高程度的普法效果。对于与具体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等的公布,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在传统媒体平台(如官方网站等)进行公布,但是可以借助自媒体平台发布链接告知具体查阅途径。
2.注重信息的正确发布和回应互动
司法机关若要将自媒体平台打造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阵地,应该重视建立自媒体平台信息发布专职团队,用以专门负责信息的发布和平台的管理维护。团队人员的专业构成应该具有多样性,确保团队中既有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扎实的文字功底的成员,同时也有掌握相关新闻学等传播知识的专业人员。专职团队的建立有助于减少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和不正确等问题,此外,也将保障足够的人力进行有效信息的收集和回应互动。做到信息正确发布只是司法公开的基础,司法机关在将来应该更为关注信息发布后受众的反应和对受众的积极回应。
3.建立自媒体平台的舆情监控和研判机制
当前自媒体领域的强大舆论攻势对正常的司法公开以及最终的司法审判产生了很大影响,“舆论审判”的例子时有发生。为减少自媒体平台上非官方信息对官方司法公开信息的严重干扰,司法机关有必要组建专业的网络舆情收集研判队伍,对非官方信息进行筛选收集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和研判,准确定位不良虚假信息来源,有针对性地进行舆论引导和辟谣。
(二)自媒体平台上的非司法公开主体
1.自媒体平台上的新闻媒体正确助力司法公开
凭借着拥有广泛影响力、稳定的受众群体以及专业的新闻制作报道能力等优势条件,新闻媒体仍然是司法公开中不可忽视的力量。现如今,在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各自都能够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消息的情况下,新闻媒体首先应当坚守新闻职业操守,杜绝在自媒体上发布虚假司法信息混淆受众进而扰乱正常的司法公开秩序。其次,自媒体平台上的新闻媒体应该利用自身优势,积极获取司法机关希望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的官方新闻素材,进行专业报道,助力优化提高公开水平,达到为司法公开添砖加瓦的效果。此外,对于司法领域的公开报道,无论是在专业法律用语的使用还是公开限度的掌握等方面,都要求新闻媒体能够以专业法律素养来面对。因此,一方面新闻媒体应当注重招录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人才参与司法领域相关报道;另一方面,新闻媒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司法部一起制作出台《新闻媒体报道指南》,给进行司法领域相关报道的新闻媒体提供指导和便利,使其报道能够符合法律要求。
司法机关现已意识到新闻媒体在司法公开中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也在努力寻求和新闻媒体的合作机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为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提供便利。例如根据新闻媒体报道需要,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意见等;法院将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这些规定和做法大大减少了新闻媒体自己去发现和获取案件新闻素材时面临的困难,也保证了新闻素材的真实、可靠。作为新闻媒体,应该积极利用这种良好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素材来源官方可靠的优势,使最终的报道能够及时、客观、真实且专业,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的同时协助强化司法公开的效果。
2.自媒体平台上的普通大众理性发声
引导自媒体上的普通大众理性发声能够减少正常司法公开受到的干扰,为司法机关进行的司法公开营造良好的信息环境。由于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信息时行文自由、简单快捷,网民可以随手编发并直接发布,这使一度“失语”的网民从单纯的受众者转换为信息发布者。[3]某些普通网民为了一些不良企图而随意发布未经验证的虚假司法信息,从而混淆其他普通民众的信息选择,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公开秩序。例如某些刑事案件,法院还未最终做出判决,不少网民就会渲染民愤,发表不当言论,这其中有些信息的发布是出于不明真假、没有验证真伪能力的无意;有的则是故意为之。针对后者,已经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在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依旧进行散布从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将以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是这种约束只能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布虚假信息行为奏效,无法对轻微行为产生威慑,而真正扰乱司法公开秩序的正是网络上这些众多无法用法律予以制裁的“轻微”行为。因此,针对自媒体上普通大众的发声需要依靠普法宣传和对相关理念的引导。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普法教育工作,使诸如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等深入人心,解读相关法律对于发布虚假不实消息的规定,让普通网民具备最基本的法律观念,规范自己在自媒体上的发言行为。当然,在自媒体时代下,司法机关的普法手段也变得更为灵活,微博发布或者微信公众号的消息推送等在网民的转发下能够达到意想不到的普法效果。
自媒体平台是当前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这既是出于司法机关的自身需要,同时也是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任何一样新事物的出现,都会有利弊两面。既然司法机关选择自媒体作为其中一种信息公开平台,那么就必须要对自媒体将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有清晰深刻的认识。选择合适的应对措施,方能达成使用自媒体进行司法公开的初衷。
[1]Chris Willis,Shayne Bowman.We Media[R].The Media Center,2003.
[2]张兵. 自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的解困与型变——以微博直播庭审为切入点[J].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5,(2).
[3]朱昆. 微博在新媒体时代的价值定位[J].人民司法,2013,(21).
责任编辑:杨正万
JudicialOpennessintheEraofWe-media
XIAO Ping,CHEN Sha
In the era of We-media justice faces unprecedented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It is argued that judicial agencies should grasp the opportunities and make good use of We-media for information openness. Also, they should solve such problems as misinformation so as to use journalism and the general public as assistants to the judicial system.
We-media; judicial openness; open subject; traditional media
C915.1
A
1003-6644(2016)06-01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