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明
(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湖北 咸宁 437000)
法医学死因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调处中的应用分析
周 明
(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湖北 咸宁 437000)
死因鉴定;医疗纠纷;调处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医疗纠纷案例越来越多,老百姓只要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结果不满意都可能导致医疗纠纷,轻则扯皮,重则拉尸闹事,对医疗机构打砸,甚至伤害医务人员,影响医疗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地进行调处,保护医患双方正当的合法权益,则是医疗机构,各级政府及政法机关感到很棘手的问题。目前医疗纠纷处理的方式不外乎以下三种途径:①医患双方协商解决;②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属医疗事故,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向法院起诉;③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提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行裁决。但不管通过哪种途径处理,对于涉及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先必须查明死因,根据死因再分析判断死亡与治疗护理的关系,分清责任,才能实事求是、科学客观、合理合法地调处。要查明死因必须及时进行法医学死因鉴定。据笔者所知,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能积极主动申请死因鉴定的案例很少,笔者对下面4起医疗纠纷案例因进行了法医死因鉴定,后来案件处理结果与鉴定前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现报导如下。
案例1,女,3岁,因发烧4d在医务室静脉点滴青霉素治疗好转,停药2d后症状复发,再次到该医务室静脉点滴青霉素,此次未作青霉素皮试,输液约半小时后,发现其呼吸急促,面色紫绀,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怀疑医生治疗不当或青霉素过敏死亡,引起医疗纠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果:胃内容物毒物检验,未检出常见毒物,心血测量IgE量正常,心脏冠状动脉左前降支与左旋支交界处有2.0cm×1.2cm大小动脉瘤,瘤腔被血栓充满,其它脏器未检出明显异常,死因鉴定为川畸病性动脉瘤并发血栓引起猝死。
案例2,男,45岁,因咳嗽、流涕、头痛、全身乏力3d到某医务室输液治疗,下午输液后回家,第2d早晨被其爱人发现死在床上,家属怀疑用药错误,引起医疗纠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果:各脏器未检见致死性病变,胃内容物毒物检验检出剧毒杀鼠剂毒鼠强。死因鉴定为毒鼠强中毒死亡。
案例3,男,38岁,因双下肢无力5h入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生命体征正常,两下肢肌力2级,肌张力减弱,血钾1.8mmol/L,心电图示低钾改变,诊断低钾性周期麻痹,给予补钾治疗,病情无明显好转。入院第2d上午11时出现呼吸困难,加大补钾力度后复查血钾为3.4mmol/L,呼吸困难有所缓解,下午4时呼吸困难加重,随后心跳呼吸骤停,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医院误诊误治而发生纠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果:在腰1~3节段见有一硬脊膜外血肿,该段脊髓灰白质分界不清,镜检见灰质内神经细胞肿胀、变性、坏死,白质内脱髓鞘,血常规 WBC 15.8×109,其它脏器未检出明显致死性病变,胃内容物毒物检验未检出常见毒物。死因鉴定为:急性上升性脊髓炎,病变上升波及高位颈髓,致呼吸肌麻痹,呼吸衰竭而死亡。
案例4,出生3d男婴,足月顺产,发育良好。出生第3d全身皮肤轻度黄染,产科医生要家属转新生儿科治疗新生儿黄疸,转入新生儿监护室治疗1d,当天晚上9时护士突然告诉家属患儿病情加重,全身紫绀,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医生诊疗不当导致患儿死亡,引起医疗纠纷。法医学尸体检验结果:解剖见气管下段有大量乳白色样物质堵塞,取样检验为牛奶样物质,全身主要脏器未检出致死性病变,胃内容物毒物检验未检出常见毒物。死因鉴定为:牛奶样物质堵塞气管导致新生儿窒息死亡。
2.1 法医学死因鉴定在调处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性 在涉及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必须经进行法医学死因鉴定,通过尸表检验、系统解剖、法医病理学检验、毒物检验及相关的体液检验,综合分析,才能正确地查明死因。从以上4个案例可以看出,通过法医学死因鉴定明确的死因与医生的临床诊断有本质的区别。
例1,医生以上呼吸道感染诊治,患者死亡后医生认为是病性加重变化导致,但通过法医学死因鉴定后发现冠状动脉瘤且瘤体并发血栓,通过询问家属患儿既往病史,得知患儿曾有过关节疼痛、皮疹、颌下淋巴结肿大等川畸病的症状及体征,结合尸检结果作出川畸病性动脉瘤并发血栓形成引起猝死,排除毒物中毒及青霉素过敏死亡。
例2,医生也是以上呼吸道感染治疗,通过法医学死因鉴定在死者胃内容物中检出杀鼠剂毒鼠强成份,根据这一情况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最终查明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而并非医疗事故。经查证为死者爱人,因多年有外遇,不想和死者一起生活,故乘死者生病治疗之机,把早已准备好的毒鼠强加入死者喝药的开水中,让死者喝下,企图以医疗事故嫁祸医务室诊疗不当,不明真相的其他家属还强行让医务室出钱赔偿,医务室同意赔偿一万元,由于部分家属嫌医务室赔偿太少,没有达成协议,医务室要求解剖,才查明这一死因,最后家属不但没有得到一分钱赔偿,死者爱人还因故意杀人罪受到法律制裁,医务室不但没赔一分钱,反而为其洗清冤雪。
例3,医院诊断为低钾性周期麻痹,死者家属不服,要求解剖,最后死因鉴定为急性上升性脊髓炎。这两种疾病症状相似,但治疗方法各不相同,诊断错误。
例4,医生以病情突然变化无法预知而不承认有过错,通过死因鉴定为呼吸道堵塞引起窒息死亡,显然为医护人员喂牛奶后呕吐物返流入气管婴儿误吸护理不当所致。根据这一死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还家属一个公道。此案例在未作死因鉴定前,通过相关单位调解,医院同意给家属2万元作为补偿,家属不同意要求查明死因,后来家属根据这一证据到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得到了35万元赔偿费。
2.2 法医学死因鉴定是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必然要求 2016年3月24日,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4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医疗纠纷在没有明确责任前,医疗机构不得赔偿,这一通知精神对今后正确、合理、公平、公正处理医疗纠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对于涉及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怎样明确责任,只有通过法医学死因鉴定,查明死亡原因,才能分清责任,没有进行死因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即使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也无法做到科学客观正确的责任认定,最后无论哪一种方式调处都缺乏客观依据。
2.3 法医学死因鉴定是充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 发生涉及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后往往医患双方各执一词,医方认为没有过错或是疾病变化的必然结果,无法避免,没有责任。而患方认为医方有过错,不满意,对医方的说词无法接受,但又缺乏医学知识,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有的家属甚至采取冲突过激行为打砸医院,伤害医护人员,要想避免这一不良后果发生,医患双方必须有正确的法制意识,用科学证据,还原客观事实。只有通过正当合法程序,首先进行法医学死因鉴定查明死因,明确责任,依法、依规地妥善处理这一纠纷,才能正确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如例2,通过死因鉴定为毒鼠强中毒死亡,不仅还医护人员一个公道,死者爱人还受到法律制裁。例4,如果不进行死因鉴定,家属答应院方开始协商的2万元补偿,患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医方的责任永远也找不到依据。
2.4 法医学死因鉴定是提高医务工作者医疗技术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的需要 例1,通过死因鉴定为川畸病性动脉瘤并发血栓引起猝死,这种病一般症状与上呼吸道感染相似,临床很少见,医生很难正确诊断,通过解剖发现心脏冠状动脉的病变,结合家属所叙患儿既往发病史,才得以诊断。例2,急性上升性脊髓炎与低钾性周期麻痹有很多症状相似不易区别,不进行全面系统的解剖很难作出正确诊断。这两个案例如果医务人员能通过前后不同的诊断,从中吸取教训对其医疗技术水平将会有很大的提高,通过对临床不能明确诊断的案例的解剖,查明正确死因,将会对医学科学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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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646(2016)06-0551-02
10.16751/j.cnki.2095-4646.2016.06.0551
201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