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现状及问题

2016-03-07 14:01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工会政府

吴 青

(中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3)



探析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现状及问题

吴青

(中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进一步改革,工资分配不合理已成为企业劳资矛盾不断深化,劳动争议事件相继产生的主要触发缘由。因此,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劳资关系调和、企业实现合理分配的重要手段,对于缓解劳资矛盾,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从分析劳资争议事件不断发生现状着手,总结出当前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资强劳弱”背景下的价值体现,并对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析: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层次低,二是工会职能亟待加强,三是思想认识不足,四是政府实施措施疲软。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工会;政府;劳动关系

一、提出问题

2007年4月,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280名“塔吊”和“龙吊”司机因工资、工时、成立工会等问题集体罢工;2010年5月,广东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人因不满薪金待遇而举行罢工;2015年2月,河北钢铁集团舞钢公司近万员工举行罢工,要求企业涨工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进一步改革,在社会主义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劳资双方有关工资薪酬、福利待遇等矛盾日益突出,“资强劳弱”格局日益凸显。这种不平衡状态下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即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频发,且尤以工资矛盾为主要纠纷缘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长,但与此同时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且已突破合理限度。如何在保证我国经济迅速稳定发展的同时让社会全体成员在更大程度上品尝到社会财富的果实,已不仅是经济发展模式的问题,更是一个重塑和谐社会发展模式的问题。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劳资关系调和、企业实现合理分配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缓和“资本强,劳动弱”局面的有效路径,是缩小贫富差距、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二、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价值分析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三条可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质为通过集体协商,在法定程序下将企业工资纳入法律规范的框架中,调和劳资利益关系,保障劳动者经济权益。

众所周知,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的劳动关系,集体合同法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调整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合同是一种依靠集体力量来保护自身利益的劳动关系调整方式,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体系中处于与劳动合同制度并重,甚至重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地位。 这是因为劳动基准法因其基本法的性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只规定了最低保障标准,且许多规定因其原则性特点,在法律适用上易使企业钻法律的空子,令维护劳动者权益留有余地。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制度仅调整个别劳动关系,若单纯以此制度在基本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关系加以协调,在“资强劳弱”的背景下,则难免使其略显空洞。而集体合同制度正好补充了这一空洞,其可根据企业劳资双方的自身特点,将劳动者单薄零散的力量加以整合,在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在罢工等极端劳资纠纷事件发生时可为有效缓和劳资利益矛盾起到重要补充作用。因此集体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在集体合同制度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在调整劳资关系中起着枢纽作用。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主体包括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和作为资本方的企业,两者形成劳资关系的双方。工资问题是劳资关系的主要问题,一般说来,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而追求工资最小化。对于职工而言,工资乃其生存的主要财政来源,关乎其个人以及家庭生活状态是否良好,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最核心的权利,故职工追求的是工资最大化,由此便有了劳资工资矛盾的产生。在工资的分配方式中,有两种,一是企业单独决定,二是劳资双方协商决定。一般说来,就工资配置成本角度来看,企业单独决定工资无疑有利于降低成本,但反过来看,这种配置方式也会带来许多不利后果,正如笔者上文写到近些年发生的各类罢工事件,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企业极易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肆意掠夺劳动者经济权益,当掠夺程度超过职工的最低承受限度时,职工为了对其加以对抗,如罢工这类的极端劳资纠纷集体行为便会发生。为了解决罢工事件,企业势必会花费更多的人力、财力,加上工会以及政府介入所产生的解决成本将远远高于当初企业配置工资时所费成本。由此可见,为了避免两败俱伤的局面,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工资配置是企业理想的选择。因此,建立以合作为目的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平稳发展,是调和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有利武器。

三、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分析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施行工资集体协商 ,现今,除港澳台地区外,我国其他的31个省市都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成为集体协商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诚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经济权益,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缓和企业与职工的劳资关系,使两者实现双赢。但在现存的工资集体协商体制状态下,劳资纠纷的解决并非一帆风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和矛盾。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层次低

目前我国有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集体合同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其中《集体合同法》、《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勾勒出了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主要框架,但大多为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内容较空洞且实用性不强,难以满足我国复杂劳资关系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需求。如《劳动法》第八条 ,第三十三条 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这些条款虽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即工资的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部分条款中的“可以”二字,表明这些条款为选择性条款,企业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并非企业必做之事,显然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是《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两者发布主体均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尽管这两部法规均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定和开展做出了相对细化的规定,但就法律层级上看,两者均只是部门规章,法位难免过低。尤其在《劳动法》等基本法并未明确规定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纵使《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定详细,在企业实际操作中也难免流于形式,使得实施效果不尽人意。

2.工会职能亟待加强

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利益而同雇主进行交涉的“谈判者”。 在“资强劳弱”局面下,劳动者迫切需要工会承担起协商劳资双方、缓和劳资矛盾的责任,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职工有同企业平等协商工资的权利,但这种平等只是法律上的平等,不代表实际谈判过程中劳资双方的地位平等。实际情况是,一方面,在管理体制上,工会的许多领导本身即企业职工,当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相冲突时,因缺乏独立性,没有同企业谈判的筹码,工会难免会偏向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工会人员大多缺乏相关的谈判技巧,在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时,更多情况下都选择将此制度流于形式,造成“不会谈、不敢谈、不愿谈”的局面。因此,确保工会独立性,加强其协商谈判职能是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3.思想认识不足

一是劳动者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识不足。笔者通过实证调研及资料查阅后发现,作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一方主体,超过一半的职工认为推行此制度会遭到老板报复。在“资强劳弱”的现实情况下,为了避免因争取权益而失业的困境,大多职工选择忍受企业还未超过劳动者最低限度的劳动力掠夺。同时将近三分之一的职工认为在工会缺乏独立性,劳动者个人力量单薄的情形下,真正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缺少强有力的支撑,因此在主观上对此制度抱着不相信、不愿意的态度,在客观上更不会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而积极主动实施此制度 。另还有一部分职工,因自身素质局限性,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了解十分有限,只能要么“随波逐流”,要么“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二是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没有充分了解,单纯认为此制度是职工用来争取权益,对抗企业,增加企业生产成本,限制企业发展的武器,担心一旦实行此制度会发生生产秩序失控等现象而危及企业自身利益,因此不愿通过此制度来进行工资配置。二是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质有一定了解,想对此制度加以推动,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如何尽可能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与维护企业稳定发展、防止员工流失的问题上一直寻求解决的平衡点,这类企业具有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内在动力。

三是政府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识不足。现实情况是,部分政府因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识模糊,认为此制度可能会影响当地企业生产成本,从而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影响投资环境。因此当职工在有同企业协商决定工资意图时却遭到了部分政府的不理解甚至打压。

4.政府实施措施疲软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是一个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过程。正如产业社会学家西蒙·克拉克所言,中国工会推行的包括集体协商制度在内的多项工作,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并为完成党和政府建立和谐社会总目标而开展的。 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进程中,党和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开推动会、现场会、表彰会,下级根据上级的政策指示,以会议贯彻会议的形式,将集体协商的“内容”下发到各企业,作为企业劳资双方讨论协商的主要参考。因此工资集体协商中少有职工的参与,也少有真正的协商过程。由于这些“内容”多为原则性框架,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无法解决企业的个性问题,因此企业对此“内容”多持被动态度,工会因没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撑也难以在本就缺少同企业协商筹码的条件下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工资配置。从而导致“企业很被动,工会不敢动,职工不愿动”的恶性循环现象的产生。

四、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进一步改革,我国劳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工资薪酬、福利待遇等引发的劳资矛盾日益凸显,以罢工为代表的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频发,“资强劳弱”的格局已然显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其协商谈判、化解分歧、求同存异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劳资双方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的有利武器。目前,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发展还不成熟,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和制度障碍,因此,本文对现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现状及其问题进一步探析,以期为此制度的架构和完善,为建立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做出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刘素华.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价值与障碍及其实现路径[J].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2010, 25(2):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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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留禄. 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研究[J]. 上海经济研究, 2009, (12): 69~70.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5-10-26

文章编号:2095-4654(2016)02-0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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