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阈下高校环境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2016-03-07 12:24邓雅萍
关键词:环境法法学文明

吴 萍, 邓雅萍

(东华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生态文明视阈下高校环境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吴 萍, 邓雅萍

(东华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生态文明的实现,离不开发达的环境法学教育,生态文明建设为环境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契机。但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性的交叉学科,教学改革的相关研究开展较为滞后,教学内容庞杂,教学方式僵化,教师重科研轻教学,学生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轻视环境法学的学习。环境法学教育现状与环境法学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地位极不相称,当前亟需理顺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加强人才选拔中环境法的分量,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整合环境法教学内容,改进环境法教学方法,提高环境法的教学效果。

生态文明;环境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吴萍,邓雅萍.生态文明视阈下高校环境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5(4):369-373.

Wu Ping,Deng Ya-ping.Reform and innov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education in universit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J].Journa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6,35(4):369-373.

在我国,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党的十七大首提 “生态文明”概念,十八大将其列入 “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 “十三五”规划首次提出“绿色”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义。生态文明的实现终究要靠法律制度来保障,中国环境法治获得了史无前例的发展机遇,环境法律推陈出新速度迅猛。同时生态文明的实现,离不开发达的环境法学教育,只有公民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普遍遵守环境义务,并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环境权益,生态文明的实现才有希望。中国政法大学林灿铃教授认为,教育、法治、文明三者是等腰三角形关系,环境法学教育离不开观念的提升,如果没有兼具丰富的环境知识、深厚的环境伦理素养和良好的法律专业技能的环境法律人才,就难以制订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而没有对环境法的宣传普及和法治文化的推动塑造,已制定的环境法律也难以得到普遍遵守和有效实施[1]。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国际上,20世纪50至60年代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的破坏日益严重,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八大公害事件,迫使各国政府不得不认真对待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环境保护,其中包括制定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规。环境法迅速从传统的法律部门分离出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内容广泛的新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的教育也随着环境法的发展而被重视,如美国在1970年颁布了《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1990年11月6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标志着美国环境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很多著名学府的法学院都开始进行环境法的教学与研究,如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环境法从1970年开始就占据美国国内的领先地位,1971年学院出版了与环境法相关的第一本教材《资源与问题》,日本也在2003年颁布了《推进环保热情和推进环境教育法》。我国环境法学的教育获益于生态文明理念的提出,虽起步晚,但发展迅猛,全国高等院校的法律院系共设立了70多个环境资源法学硕士点,其中20多所招收环境资源法学博士生,全国每年招收1 000余名环境资源法硕士生和近百名博士生[2]。

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为环境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契机,也对环境法学教育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性的交叉学科,高校环境法教学改革的相关研究开展较为滞后,环境法的教学效果不甚理想。当前要在思想上重视环境法学的教育,理顺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加强人才选拔中环境法的分量,提升学生学习环境法的积极性,教学中兼顾理论与实践,整合环境法的教学内容,改进环境法的教学方法。

1 生态文明背景下环境法学教育的机遇

由于当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问题及其法律应对日益得到国家的重视,生态文明的提出,环境法学研究及教育面临着一个非常难得的发展机遇。

1.1 专业受重视,课程地位得到提升

随着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施行,环境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作为一门课程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国内部分高校的法律系本科生中开设,如北京大学、北京政法学院、武汉大学、西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学院、中山大学、厦门大学、苏州大学、深圳大学、辽宁大学等[3]。1984年教育部颁发的《综合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教学计划》正式将环境法列为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专业选修课,1985年制定的《经济法专业教学计划》将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两门课程列为经济法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后来随着可持续发展被确立为国家战略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环境法这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也越来越受到法学学人及教育管理部门的重视,2007年3月11日,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通过了调整法学学科核心课程的决定,在原来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新增《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两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增列为法学学科核心课程之一[4]。

1.2 环境法学专业人才队伍需求剧增

随着国家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环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环保组织的壮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兴起,各地环保法庭的组建等,对环境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强,给环境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契机,高校环境法学教育蓬勃发展。

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已经设立70多个环境资源法学硕士点,有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重庆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福州大学等大学的20余所法律院系招收环境资源法学博士生,全国每年招收1 000余名环境资源法硕士生和近百名博士生。本科阶段,71%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开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其中48.6%设置为必修课,大部分高校课时设置为40-48学时,最长的为98学时,最短的为30学时。

2 高校环境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

随着环境法专业的日受重视,环境法专业人才需求的渐增,环境法学教育在高校法学专业生存地位不断提升,师资力量日益壮大,但环境法学的教学面临很多困境,教学效果堪忧,人才培育质量有待进一步加强。

2.1 教师层面,受重科研轻教学的大环境影响,教师精力主要在科研,环境法教学效果不理想

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唐安国曾说过,当前相当一批教师对教书不感兴趣,导致教学水平下降,这已成为目前我国高校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他认为,现行大学教师考评体系“一刀切”是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老师们把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主要放在了科研上,很少有时间顾及自己的课堂教学,更不愿去研究教育现象、教学过程。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学校是“以工为主、理工结合、文理渗透、军民融合,核学科特色鲜明、地学优势突出的教学研究型大学”,提倡法学学科遵循学科结合、交叉研究的路径,鼓励老师借助学校主流学科核学、地学的平台,开展交叉学科的研究。自2009年确定环境法发展方向以来,科研实力提升非常快。近年该研究方向主持国家社科项目4项,教育部项目3项,发表有影响的学术论文30余篇,获江西省社科优秀成果二、三等奖共3项,主持申报的“江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制度研究中心”获批江西省第二批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马克思主义生态理论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获批校级科技创新团队,承担编制的《江西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获国家批复,当前正承接抚州市及南丰县的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市、县实施方案的编撰工作[5]。环境法学研究方向不管是学术研究还是服务地方经济都作出了卓越的成就。但无论是本科还是硕士研究生的环境法学教学状况却很堪忧,老师投入精力不足,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手段单一,应付、走过场现象严重,教学效果不理想。

2.2 学生层面,以法律职业化及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对环境法学的学习不重视

国家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职业者的唯一手段,对于被连年亮“红牌”的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司法考试更是他们就业时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敲门砖。因此在2008年司法部发布通告在校大四法学本科生可参加司法考试后,很多学校尤其是一些二流本科院校的法学本科学生就以司法考试作为大学法学学习的指挥棒。国家司法考试每年9月份举行,即大四学生的上学期,环境法在成为法学专业核心课后,因为是交叉学科,又需要其他学科的基础理论作为铺垫,一般被安排在第6学期或第7学期开设,即大三的下学期或大四的上学期,此时正是法学本科生忙于准备司法考试时期,而环境法考题在司考的600分中仅占6分,相比于“得刑民者得天下”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司法考试结束后,学生又面临考研、考公务员、找工作的压力。学生对环境法学习的积极性低,到课率低,不认真听课,作业应付,混学分。

2.3 课程层面,教学内容庞杂,缺乏时效性、针对性,教学方式僵化,手段单一

环境法广泛涉及到环境科学、生态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授课内容庞杂,但却往往蜻蜓点水。以周珂教授主编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的第四版《环境法》为例,共分四编,第一编“环境法学总论”,分为五章,第二编“环境污染防治法”,分为六章,第三编为“生态环境保护法”,分为四章,第四编为“国际环境法基础”,分为五章,共345页,53.9万字,定价39.80元,遵循环境法总论、分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体例,总论包涵环境保护、环境法基础理论、环境法的历史发展、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等,分论包括污染防治法和生态保护法,国际环境法包括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理论、基本原则、国际公约等,内容古今中外、包罗万象。实践中,教师往往以总论为讲授的重点,分论一笔带过,通常1至2个学时就学习一部法律,老师蜻蜓点水,学生囫囵吞枣、一知半解,课堂满堂灌,没有互动,没有启发,没有时效性、针对性,也没有实践性,没有案例教学,就简单单纯地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差在所难免。

教学方法是为实现教学目的而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的途径、手段和方式。一般而言,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有三类: 教师中心型教学法、师生互动型教学法以及实践型教学法。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即从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出发得出法律制度,因此需要老师对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进行系统讲授,学生进行理解记忆,法学的教学方式一般采用的是教师中心型教学法。当前我国各高校环境法的教学方式也大多采用的是传统的照本宣科式的,以课堂、课本、教师为中心的灌输式教学方法,考试以书面考核为主,题型也是老一套,名词解释、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及论述题等。但是,环境法相比于传统法学学科,有其独特性。环境法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大量涉及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的工艺技术、资源利用的技术要求等,这些都被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因此环境法具有高度的社会性和科学性,环境法律显现出高度的专业性,与此相对应,环境执法与司法显现出高度的专门性。因此,对环境法的理解和运用,对环境执法与司法状况的把握,是单纯的理论教学无法实现的。传统的教师中心型教学方法相对于环境法来说,僵化、单一,缺乏灵活性与生动性,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3 环境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生态文明的建设给环境法学的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契机,当前的环境法学教育现状与环境法学在法学课程设置及其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地位极不相称,如何提升高校教学中环境法的地位,如何调动老师及学生的教学热情,推动环境法教育,成为当务之急。

3.1 理顺教学与科研的关系,用科研促教学,提高环境法教学质量

教学与科研是高等学校最为重要的两项职能,时下愈演愈烈的重科研轻教学现象的出现,既有其体制的原因,也与教学科研自身的特点相关。科研质量更易评价,而教学质量却很难反映,职称晋升中与科研挂钩的多,与教学挂钩的少,科研能为教师的职业发展带来更大收益。同时教学与科研的物质激励强度差异也大,教学多以课时津贴来体现教学报酬,而科研经费从几千到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与辛苦教学获得的课时报酬形成巨大反差。教师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科研,弱化教学也就不难理解。

高校教学质量的提升,必须要正确处理好科研与教学的关系。除了学校在管理制度上要充分体现和兼顾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一线老师的日常工作也应正确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用科研促教学,提升教学质量。环境法并非传统法学学科,它的产生发展与环境问题的产生、环境保护的兴起密切相关,近年环境法推陈出新速度惊人,教学内容应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如若教师没有科研活动,无法掌握前沿研究动态,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时效性,教学的深度和广度难以达到,教学质量的提升就是一句空话。所以,环境法教师从事相关的科研活动实属必要,教师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及奉献精神,勤于钻研,将科研中的心得体会应用到教学中来,使科研成为促进教学质量提升的重要途径。

3.2 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人才选拔中环境法的分量,提升学生学习环境法的积极性

学生学习环境法的积极性不高,学习效果不好,与环境法在各类考试及就业中的分量低不无关系。近年来,几乎每年都被说成是“史上最难就业季”,法学专业更是连年被亮红牌,各类证书成了救命稻草,证书考试的出题类型、出题范围也就成了学生学习的重要导向,学生厚此薄彼无可厚非。环境法作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载体,其课程地位与今天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极不相称,应强化环境法的课程地位,增加环境法在法学各类考试中的分量。

首当其冲的就应是司法考试。作为含金量最高、被誉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是法学专业学生最为看重的证书之一,几乎90%以上的在校法学专业本科生都会参加这个考试,尤其是一些英语成绩较差的学生,他们考研之路不通,全身心投入司法考试。这些年关于司法考试与法学专业办学目的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但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来说,它的价值与意义不可否认,它的出题范围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具有标杆作用,提高环境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对学生学习环境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会有立竿见影的作用,除了在卷一的选择题里增加题目分量,第四卷的主观题里也建议出一道环境法的案例题或材料分析题。

其次是公务员考试。应该说当前已完全具备了在公务员考试中增加环境法分量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对公务员的生态文明素养、环境法的系统理论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务员考试分为笔试与面试,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及《申论》,近年有关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话题多次成为《申论》的考试主题,以后还要增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法律知识的考察,面试中在考察计划组织协调、应急处理能力时也应多突出环境突发事件方面的话题。

3.3 兼顾理论与实践,整合环境法教学内容,改进环境法教学方法

法学是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学科,环境法从授课内容的设计到教学方法的应用都应兼顾其理论性与实践性,在教学内容的设计及教学方法的运用上要具有针对性、开放性、灵活性和多样性。

关于教学内容的整合,一是在教学内容选择上要有所侧重,凸显时效性、针对性及实践性。针对环境法教学内容的臃肿、庞杂、空泛,我们认为,本科阶段的环境法教学应当侧重于总论部分的学习,即重点学习环境法的概念、目的、价值、功能、环境法的渊源,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及环境法律责任等,尤其要突出2014年《环境保护法》新修改确认的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新提出的一些重要制度措施,如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红线制度、主体功能区规划、按日计罚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等,对其出台的背景意义、具体内容、现实适用,结合实例予以详解。这样既能使学生对环境法有一个整体的宏观了解,又能对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制度有深入把握。而各论部分则详略分明,大多数单行环境法律法规由学生自学掌握了解。二是教学内容要贴近现实,强调本土化成分。为避免环境法的空洞、抽象与生涩,使学生对环境法有具象的认识,感受到环境法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环境法的教学内容要尽量贴近现实,突出本土化成分。比如江西是个农业大省,我们在讲解生态补偿制度时,结合我们的科研成果,阐明因通过占补平衡、增减挂钩而进入土地二级市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对边远郊区农用地的生态补偿,将其除经济产出外的诸如生态以及粮食安全等非市场价值体现到农用地经营者身上,协调利益分配,使改革的红利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确保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些内容与学生本人、学生家庭密切相关,能引起共鸣,有一定的震撼效果,学生的学习兴趣自然就上来了。

在教学方法方面,针对大法学的实践性特点,近年为改造传统的教师中心型教学方法的僵化、单一,很多法学院校采用了实践性教学法,如清华大学章程教授提出的“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环境法是法学的二级学科,具有法学的一般特性,同时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交叉性、综合性、专业性等,环境法在采用实践性教学法的同时,在细节上宜结合自身的特点与规律加以改进。“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是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案例分析、审判观摩、模拟审判、法律实习五种各自相对独立,又有机结合的一体化的教学方法[6]。其紧扣法律实务,强调理论运用的过程性和主体参与的亲历性,在实践活动中去理解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环境法教学在运用实践性教学法时,考虑到环境法的科学性、专门性,实习基地的建设除公检法外,还应考虑安排一定的环保机构,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环评机构等;做案例教学、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时,所选择的案例,不仅强调其法学理论性,还有环境科学、环境标准等科学性,必要时吸收工科学生参与,成立以环保、绿色为主题的学生社团,鼓励学生参与环境公益行动。

[1] 李焕、王奇. 环境法学教育与生态文明法治化[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1,13(6):76-77.

[2] 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几个重要问题[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3年春季论文集:3-28.

[3] 马骧聪.我所经历和了解的中国环境资源法学发展梗概[EB/OL].中国社会科学网.(2014-01-14).http://www.cssn.cn/fx/fx_hjfx/201401/t20140114_943156.shtml.

[4] 周卫.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法学核心课程的课程建设[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23(1):5-6.

[5] 花明,华启和,朱青,等.江西建设生态文明省的战略思考[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2(3):202-206.

[6] 章程. “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对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考[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4):139-142.

Reform and Innov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Education in Universit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WU Ping, DENG Ya-ping

(College of Chinese Law,East China University Technology,Nanchang 330013,China)

The realiza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annot be separated from a developed environmental law educa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has brought new opportunities for environmental law education. But as a new marginal and interdisciplinary subject, the environmental law is lagging behind in its relevant research on teaching reform. The teaching contents are too complex; teaching methods are rigid; teachers pay much more attention to research than teaching; students take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as the top baton and neglect environmental law learning.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law education is disproportionate to its statu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t present, we need to straighten 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eaching and research, strengthen the compon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 in the selection of personnel, arouse the enthusiasm of teaching and learning, integrate environmental law teaching contents, develop the teaching method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 and improve the teaching effect of environmental law.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nvironmental law; teaching content; teaching method

2016-07-10

2011年度江西省教改项目“生态文明视阈下高校环境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JXJG-11-8-6);2014年度江西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改项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跨学科培养模式的探索与研究” (JXYJG-2014-100)。

吴 萍(1969—),女,江西临川人,教授,从事环境法学研究。

G642.4

A

1674-3512(2016)04-036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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