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芳, 陈 琥
(国网上饶供电分公司,江西 上饶 334000)
《物权法》视角下输电线路与公路相邻关系的法律风险防范
杨 芳, 陈 琥
(国网上饶供电分公司,江西 上饶 334000)
在电网建设的过程中,输电线路与公路相邻关系的处理一直是电力企业无法回避的问题。电力企业充分依靠各级地方政府,依法合规进行输电线路铺设,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相邻权,及时认真对待处理,输电线路与公路相邻关系问题的法律风险是可以有效防范的。
输电线路;公路;相邻关系;法律风险
杨芳,陈琥.《物权法》视角下输电线路与公路相邻关系的法律风险防范[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5(4):362-364.
Yang Fang, Chen Hu.Precaution Against the legal risks in the neighboring relations between grids and roads from the angle of property law[J].Journa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6,35(4):362-36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实施,从法律层面上赋予了电力企业在输电线路铺设中的相邻权,为输电线路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1-5]。近年来,随着电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输电线路与公路相邻关系的纠纷逐渐增多,如何防范输电线路与公路相邻关系的法律风险,已成为电力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1.1 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因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时,相邻各方之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角度上讲,相邻关系又称为相邻权。
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财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之间,其客体不是财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时所引起的和相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各方在行使相邻权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相邻方提供方便。另外,相邻的行使必须以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所谓必要的限度,是指非从相邻的另一方得到便利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或占有权。
1.2 《物权法》对输电线路铺设中相邻关系的法律界定
《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也就是说,电力企业在输电线路铺设中,如果遇到非通过他人不动产不能安设电线电缆,或虽能够进行安装但安装难度过大、费用过高时,电力企业有权通过他人的不动产安设,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应给予方便,准予通行和使用。
《物权法》虽然从法律上赋予了电力企业在线路铺设中有权利用相邻不动产,但也对电力企业行使相邻权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二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三是“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四是“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近年来,随着电网的快速发展,输电线路与公路之间隐藏着各种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输电线路铺设行政审批中的法律风险
电力设施分布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等特点,输电线路铺设往往需要跨越、穿越公路建筑控制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第56条规定:“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路法》第45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输电线路铺设,电力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公路法》第82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公路法》第77条规定,违反《公路法》第45条规定,未经同意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未经批准即行输电线路铺设,电力企业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即进行施工,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负责人将有可能因“违法开工建设”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2 输电线路跨越、穿越公路建筑控制区施工中的法律风险
输电线路跨越公路建筑控制区施工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第一,电力企业在跨越、穿越公路开展输电线路铺设时造成公路损害,将会招致索赔。《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公路法》第45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其“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可招致行政罚款。《公路法》第77条规定,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输电线路铺设中影响公路安全和畅通,也会招致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0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维运中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在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中,公路建设单位在未与电力企业进行沟通、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加宽加高路基、穿越电力设施保护区,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修公路,电力企业负有排查和提请政府部门清理的义务。实践中,受各种因索影响,这些违章公路建筑常常难以清理,由此电力企业有可能因此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如果危及电网运行,构成危险源,电力企业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将招致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公路建筑,常因安全距离不够导致电力设施损毁,引发电力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将给电力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为有效地防范输电线路与公路相邻关系的法律风险,保障输电线路铺设及安全运行,电力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积极依靠政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有关电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保障电网建设顺利进行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职责,并要求成立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中的各种问题。电力企业应该积极依靠和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其成立的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作用,积极调动各种行政资源、司法资源,有效防范输电线路与公路相邻关系中的法律风险。
第二,主动加强与交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电力企业应积极主动加强与交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争取交通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优化许可证办理的流程和审批程序,保障输电线路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协调解决输电线路与公路相邻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输电线路铺设应当依法合规进行。在涉及公路进行输电线路铺设中,电力企业应当首先取得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6];其次,要确保输电线路铺设的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施工经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施工建设,确保自己的设备设施存在是合法合规的,并满足输电线路与公路安全距离的要求,避免对公路造成损害,对受到损害的公路方,电力企业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给予赔偿。
第四,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明确规定:“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因此,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公路建设行为,电力企业应该及时报送地方政府或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或采取法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切实加强《物权法》的宣传教育。电力企业要切实加强《物权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帮助电力企业干部员工全面掌握《物权法》的精神实质,培养电力企业干部员工树立正确的物权意识和维护物权意识,依法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1]尹晓雯.相邻关系制度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06.
[2]戴岩红,谢丽芬.电力设施保护立法思考[J].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65-68.
[3]李丽茹.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立法初探[J].华北电业,2002(3):39-40.
[4]蔡养军.对我国相邻关系法的历史解读[J].北方法学,2013(1):21-30.
[5]刘振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
[6]祁碧茹.电网项目核准及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探讨[J].电力技术经济,2007,19(6):21-24.
Precaution Against the Legal Risks in the Neighboring Relations Between Grids and Roads from the Angle of Property Law
YANG Fang, CHEN Hu
( Shangrao Electric Power Supply Company of State Grid, Shangrao 334000,China)
In the course of constructing power grids, power enterprises have always been unable to avoid treating the neighboring relations between grids and roads. In laying the grids, the power enterprises may seek support from local governments of all levels and must comply with the law and exercise the neighboring right correctly, which can enable them to be on good guard against the legal risks in the neighboring relations between grids and roads.
grid; road; neighboring relations; legal risk
2016-07-19
杨 芳(1987—),女,江西抚州人,硕士,主要从事电力法研究。
G923.2
A
1674-3512(2016)04-036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