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的产权经济学分析

2016-03-07 10:51
关键词:产权信用融资

高 洁

(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学院 , 北京 100872)



建立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的产权经济学分析

高洁

(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学院 , 北京 100872)

基于产权经济学视角,指出信用保证制度是加强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金融资源与中小企业间信用关系链条的可行制度安排。目前,我国商业化运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够承担信用保证制度所应担负起的加强信用关系的职能,这是由其产权主体固有的属性与我国大的金融宏观环境不匹配所导致的。倡导建立政府主办的旨在加强银行与中小企业信用关系链条的政策性信用保证制度。

金融与金融活动; 中小企业 ;信用保证制度

中小企业被认为是一国吸纳就业、创新经济发展活力的关键。包括美国、日本及西欧诸国皆视中小企业为该国科技创新、引领经济的关键组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茁壮成长。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类企业中,小微企业约1 170万户,占到企业总数的76.57%。若将4 436万户个体工商户视作微型企业纳入统计,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就达到了94.15%[1]。随着我国进入“新常态”的经济调整期,经济增长速度下滑、老龄化人口加剧。同时,国际形势复杂、各国均处于经济社会的动荡调整期,我国在维持经济平稳发展方面,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对于中小企业的倚重,构成了“新常态”下调整经济结构,深化市场建设,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升级优化、速度平稳持续的关键。

市场经济下,经济资源根据市场信号,按照供需要求与成本效益核算法则进行优化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货币资本在市场经济下发挥着推动企业发展“第一推动力与持续推动力”的作用,银行处于一国经济活动的核心地位原因亦在于此。在我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势必需要实现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支持。当前,受制于人口红利消失、投资边际收益递减等一系列不利因素,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有所下降,中小企业受制于自有资本薄弱,组织结构不完善、财务制度不规范等劣势,往往最易成为被冲击的对象。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是桎梏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在当前全球经济通缩、资金紧张的大形势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势必雪上加霜。本文基于政治经济学框架下的产权分析视角,通过对金融与金融活动的分析,得出在我国建立以政府为产权主体的政策性信用保证制度,来构架稳固健康的中小企业与银行信用关系的结论。

一、对金融相关概念的认识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金融的定义为:资本市场的运营,资产的供给与定价。其基本内容包括有效率的市场,风险与收益,替代与套利,期权定价和公司金融[2]。《市场经济学大辞典》定义金融为: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是指有关黄金、白银、银行券、期票、汇票、支票、股票、债券等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发行、流通、进口、出口、储蓄、交换、买卖以及借贷资金的存放、输出、输入等经济活动。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金融这一范畴的形式,是货币运动与信用活动密不可分的结果[3]。黄达教授认为金融或可定义为:“凡是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以及以货币和信用结合为一体的形式生成、运作的所有交易行为的集合”[4]。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金融一般指的是基于信用基础的货币资金的融通、流动及其相关的直接经济活动。货币资金的融通按照有无媒介体作用其间可划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大类。直接金融是在没有金融媒介参加的条件下的一种融通资金方式,比如融资双方直接协商买卖有价证券、预付和赊销商品等。间接金融则是通过金融媒介,比如银行、保险公司参加的融通资金的方式。

货币资金与信用是金融概念中的两个关键特征,与金融相关的经济活动都涉及到上述两个特征。货币资金表现为一定的货币额度,但又不是单纯的货币。因为它是资金的一种存在形态,所购买和支付的目的是与循环大生产中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有效结合,推动生产力发展。货币资金的职能在于使经济中已经存在的潜在的生产要素相结合,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信用的含义,从经济学层面看,则是指在市场交换系统内,授信人与受信人互相信任彼此承诺基础上,以契约方式建立的货币资本借贷关系。黄达教授指出:“信用的特征是以收回为条件的付出,或以归还为义务的取得;而且贷者之所以贷出,是因为有权取得利息,借者之所以可能借入,是因为承担了支付利息的义务。现实中有时也有无息的借贷,但这是由于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或经济目的而采取的免除利息的优惠,是一般中的特殊”[4]。陈共教授进一步指出信用的本质在于,其看似是流通领域的行为,其实信用本身并不是流通领域,而是分配领域,是信用活动的结果必然带来资金在不同占有者和不同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额度的改变,至于提供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正是以这个分配职能为基础的[5]。

二、对金融与金融活动的产权结构分析

借贷或信用的实质表现为资金的借贷,但其背后以独立的财产权存在为基础,本质是授信人与受信人之间财产权利的置换。是货币资金的盈余单位以现有的“盈余货币资金”为介质,与当前货币资金的短缺单位置换未来更多“货币资金”的经济行为。至于借者之所以要用“将来的财产”购买“现在的财产”,显然是看中了货币资金具备将潜在的生产要素相结合,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而发挥启动作用或润滑作用的“第一推动力”功能[5]。通过对“现实财产的购买”,货币资金的借者一方,按自己的计划或理性预期,进行生产要素有效结合,开展现实经济活动以获得更大的价值收益,通过让渡未来部分收益的形式获取贷者手中现实的盈余资金,而贷者通过卖出现在的盈余资金为条件,获取未来的得自借者的价值收益,并以利息的形式表现出来。

从产权分析的角度看,货币资金是产权的客体表现形式,贷者是当前的盈余资金的产权主体,货币资金是该主体的财产表现,产权主体具备对现在货币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或收益权等权利。借者则试图以偿还未来更大额度的货币资金为条件,说服现在货币资金的产权主体让渡其所拥有的对现在货币资金的使用权。在双方互相的信用基础上,通过货币资金这一产权客体的使用权的流转来推动潜在生产要素结合为现实的生产力,从而进行新价值的创造活动。两者按约定的契约,按比例分配新价值,而这一行为表现在分配领域,也是现在货币资金的收益权的表现。

上述行为的发生,首先在于借贷双方具备对于财产权的独立的收益权,这一收益权建立于对相关财产为形式的产权客体的或所有或使用权为基础之上的。没有独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财产权客体就无法获得有效的流通与调剂,从而阻碍了潜在的生产要素的结合,难以实现对现实生产力的推动作用。其次,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让渡行为,其基础建立于三点:第一,现在货币资金的使用者具备使用现在货币资金并收益的权利,在经济生活中,谋求货币资金未来收益是产权主体运用货币资金的目的所在;第二,货币资金的借者,借入现在货币资金的目的在于,通过现在货币资金的使用权的借入或购买进行可以产生出未来更大价值的经济活动,并相信通过按一定比例偿还后仍有利可赚;第三,现在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让渡者显然是相信现在货币资金的借入者的经济行为才会谋求通过现在货币资金与未来货币资金的置换关系,获取自身对现在货币资金使用所产生的收益,这也是双方信用关系的表现。可以认为,借贷的实质在于财产的借贷。金融实质上是不同独立财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为实现各自财产收益的最大化而进行的一种财产借贷活动[6]。

三、建立信用保证制度的产权理论基础

信用保证制度是保证信用资金正常运动的制度安排,各个企业通过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是基于信用关系建立起来的。而信用建立的基础在于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对于对方的需求与资金运用都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在市场经济下,银行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追求其所贷出的资金运用效益最大化,企业则追求以最小负债实现最大利润。银企双方通过对各自资金成本与运用收益的衡量来权衡是否建立信用关系,并基于此基础以实现资金的借贷,构成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融资行为。传统经济学认为中西企业存在融资难是资金供需矛盾的反映,但这显然仅仅是对于现象的描述。信息经济学提供了市场提供信号来配置资源的动态过程。斯蒂格利茨就认为信息不对称与不全面是构成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难以建立信用关系的主因[7]。从产权角度分析,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发挥作用就在于市场中的产权主体是以适应市场需要的自然人或财产法人的独立而分散存在为前提的,市场通过人们的经济行为传输包括供求在内的各方面信息,并引导、激励人们的经济行为符合对方预期,进而通过交换关系实现自己的价值。产权主体之间的信息传递的清晰全面是市场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

信用保证制度就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方法之一。信用保证制度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瑞士。系由当时具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为谋得资金,发展事业而相互担保形成,并进而陆续出现于欧陆其他地区。在信用关系脆弱,信息混杂而不全面的情况下,信用保证制度是传导正确信息,构建正常信用关系的关键措施。1937年日本成立了东京信用保证协会,并于战后重建以作为重构日本经济之关键举措。美国则于1953年设立中小企业局,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制度。

信用保证制度依据有无担保品可分为融资担保与信用担保两种。融资担保,要求申请担保的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品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一旦发生坏账,保证机构虽则必须有代为还款义务,但担保品是需交由保证机构处理的;信用担保,申请人无需提供任何担保品即可获得保证机构提供的一定信用额度,此刻,借款人的以往信用构成了保证机构重要的参考因素。大数据下,政府通过建立全社会的经济信息检索系统,可以有效获取、保存、检索及预测经济人经济行为连续性与盈利性,藉此构成信用保证机构的信息来源。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信用保证制度具备成本低、效率高、对于政府财政压力小而杠杆率高的优势。

信用保证制度的构建,政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原因在于,市场经济是基于市场主体分散下,依靠市场信号来引导市场主体分工、协作、并通过交换实现市场价值的经济体系。经济学理论的共识是市场调节具备自发性、滞后性与盲目性的缺点。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体系还是不完整的,受到旧体制遗产的很多约束,使得市场很难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还存在条块分割下的市场碎片化、垄断、行政干预与行业保护行为,竞争不充分,市场发展不平衡[8]。这些缺点的改善,迫使政府于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政府作用在于引导市场信号的传输,完善市场机制的运作,而非抛开市场另行一套。信用保证制度的建立,就是政府需以有形之手,发挥其宏观规划全局的优势,以此来实现市场主体间经济信号的对称传递,建立起牢固健康的信用关系,推动社会资本的正常运转。

信用保证制度的保证流程如下:(1)借款人首先需要根据银行需要向具体的信用保证机构申请保证;(2)信用保证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征信与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借款人申请。如若符合信用保证机构申请资格,信用保证机构还需对借款人资金使用目的、方式及担保品、还款来源、时间、方式等进行审核式考察,决定给予的信用保证额度;(3)借款人与信用保证机构签订保证意向书,并送交银行审核;(4)银行收到保证意向书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书并将放款通知送交信用保证机构;(5)信用保证机构与借款人签订保证合约,并根据借款额度收取保证手续费;(6)如借款人如期还款,双方解除信用保证关系;如借款人未如期还款,则保证机构有义务按照保证额度向银行全额还款。信用保证机构代偿款项后将向借款人追偿款项。

四、我国建立国有政策性信用保证基金的必要性分析

(1)我国目前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属于信用担保制度中的商业化运作机构,其经营主体是获取商业性利润的财团法人。2010年政府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审批制度、风险集中管理、财务制度及收费原则等均作了规定。本质上看,在金融市场中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这一产权主体是要发挥其融资担保的作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独立财产法人,其存续发展的关键在于有效的服务中小企业融资。但是从产权理论视角对金融与金融活动的分析可以看出,融资性金融担保公司之所以要履行担保功能,其本质是要在担保过程中分割中小企业可贷资金使用所产生的利润额,也就是说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这样,功能的发挥就受制于担保企业资金的使用方式、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行业、还款时间和方式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显然,一些资金周转慢、基础性较强的行业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其次,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受制于经济周期的影响,与实体企业的兴衰周期关系密切,难以发挥市场稳定器的作用。有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济下滑期,以收取手续费担保为优先考虑,一旦担保额度难以代偿,借款人又无法还款,很容易发生法人代表“跑路”,公司破产的现象*在中国内陆,担保业的盈利模式主要有两类:一是与银行合作赚取担保费;二是违规发放高利贷,这两种模式如今都面临挑战。参见:担保业倒闭潮调查:多米诺效应暂难终结[N/OL].(2014-06-19).[2016-04-19].http://business.sohu.com/20140619/n401041546.shtml.。

(2)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商业化的市场参与主体,资金的使用与回报同样需要遵循市场规律,以盈利性、安全性与流动性为原则。在我国为中小企业融资承担担保功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显然属于依托于中小企业与银行的衍生性金融机构。其功能的发挥受制于自有资本额度、市场风险及其与银行的博弈能力。在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额度并不丰厚,在银行在我国金融版图中占据绝对主角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议价能力偏弱。同时,我国还未建立广泛的再担保体系,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巨大。目前,我国担保业的盈利模式主要有两类:一是与银行合作赚取担保费;二是违规发放高利贷。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保证费率上限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而2015年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为5.6%,按照担保机构平均5倍保证倍数计算,而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保证费率普遍维持在2.5%~4%之间,同时担保公司普遍收取中小企业15%~20%之间的保证金。如此的担保手续费收益和保证金不足以承受100%的风险,一旦面临大面积企业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几乎是担保公司唯一的选择,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愿意偿还贷款,而是没有能力偿还。另一方面,一旦融资性担保公司提高保证费率和保证金比例,则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势必提高,原本试图引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无法实现风险识别、分担与转移功能,最终这种不良风险依然是被转移回银行体系。

(3)上述现象之所以存在,宏观看仍旧在于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议价能力完全不相匹配。我国“强银行、强国企”的经济格局,导致长期以来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资本稀缺的现实。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中小企业绑定与银行议价的形式仍旧无法实现中小企业与银行的平等对接关系。银行法人代表基于行政职务要求、资本金安全性考虑等诸多要素仍旧将大笔资金拆借入国企的现象难以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乐观,银根宽松则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开展尚有一定空间,一旦银根紧缩,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中小企业一起难逃被市场颠覆的厄运。2014年以来全球陷入通缩困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下调整期,信用担保机构随即浮现大面积破产跑路现象[9]。可见,融资性信用担保公司的引入难以承担起信用保证制度所要求的调整市场信号,稳定市场秩序的稳定器作用。

(4)信用保证制度设立要义在于建立一种可资信赖、具备强大资金协调能力与信用声誉的机制,以此加强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企业之间的信用链条。而之所以引入这一机制,就在于缓解甚至扭转银企间不稳固的信用链条。这就要求信用保证基金需要维持在一定的额度之上,同时基金的运作必须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并非拘泥于自身经济目标。基金的运作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要具备不受市场约束的运作能力,如此才能在市场秩序发生紊乱情况下,发挥稳定市场正常秩序的作用。

(5)在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产权主体所衍生出的固有缺陷下,可以看出其难以加强链接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资源与实体经济资源之间的信用链条,这也就构成了政府发挥作用的空间所在。马克思指出:“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10]政府作为国家代表执行政治权力,或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或可以以行政手段“强制性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并要求人们服从之”[11]。科斯认为,政府就是一个超级企业,可以规定各种生产要素如何使用。政府具备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的能力。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经济理论强调政府干预的本质亦在于此。罗斯福新政期间,政府加大对经济直接或间接干预,通过国会制定了《紧急银行法令》、《国家工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社会保障法案》等法案、整顿银行与金融体系、大力兴建公共工程等诸多措施缓解了大萧条带来的经济危机与社会矛盾,其背后的关键就在于恢复市场信心,重震市场活力。市场信心的重拾与维持,是基于实体经济与金融资本之间信用链条的重构与稳固为基础的,而政府于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是责无旁贷的。政府管理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其作为配置资源的主体之一,具备发挥作用的空间。

五、结语

本文基于政治经济学体系下的产权分析视角,对金融与金融活动进行了剖析,在明确金融及金融活动的财产权置换本质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信用保证制度是推进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金融与中小企业间构建牢固信用关系的有效制度安排。而以独立财团法人为产权主体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目前在我国却难以发挥信用保证制度所赋予的职能。政府主办,基于全社会租金最大化的政府掌握所有权与支配权、以政策性、公益性为目的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是稳固中小企业与银行为代表的间接金融资源信用链条的可行措施,也是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的产权安排。

[1] 2014年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信息发布会[N/OL]. (2014-05-05).[2016-04-09].http:∥www.gov.cn/xinwen/2014-05-05/content_2671614.htm.

[2] 伊特韦尔,等.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345.

[3] 赵林如.市场经济学大辞典[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129.

[4] 黄达. 金融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07,59.

[5] 陈共.财政、银行的分工与综合平衡[J].财贸经济,1982(7):50-54.

[6] 江春.产权制度与金融市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7.

[7] J E Stiglitz,A Weiss.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1,71(71):393-410.

[8 ] 新华网:担保业倒闭潮调查:多米诺效应暂难终结[N/OL].(2014-06-19).[2016-04-19].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06/19/c_126641549.htm.

[9] 新华网:吴敬琏等权威专家解读《决定》中的经济改革任务[N/OL].(2013-11-26).[2016-04-19].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11/26/c_1.

[10] 马克思. 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170.

[11] 科斯. 论生产的制度结构[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159.

[责任编辑:靳香玲]

An Analysis of Establishing the Policy-Oriented Credit Insurance System of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from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

GAO Jie

(School of Economics,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s economics, the credit insurance system is considered a feasible one to strengthen the credi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direct financial resources represented by the banks and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SMEs). At present, China’s commercial financing guarantee companies fail to undertake the functions of strengthening the credit relationship that the credit insurance system is supposed to take, which results from the mismatch of natural properties of their property-rights subjects with the macro financial environment in China. It is advocated to establish the policy-oriented credit insurance system directed by the government that aims to strengthen the credi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anks and SMEs.

finance and financial activity; SMEs; credit insurance system

2016-03-25

高洁(1968-),女,陕西澄城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宏观金融发展。

F 276.3

A

1004-1710(2016)04-00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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