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锋
(北京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1)
哲学研究
《〈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的主题究竟是什么?
——对叶志坚先生质疑的回应
林锋
(北京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1)
本文针对叶志坚先生《也谈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一文的质疑进行了详细回应,为《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新探》的学术观点做了有力的辩护。本文重申,马克思晚年所作的“柯瓦列夫斯基笔记”,其主题并非探讨“东方落后国家的发展道路、未来前景问题”,而是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澄清这一点,有助于合理认识该笔记的学术价值、历史地位,还原马克思晚年思想、晚年探索的本来面目。
“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原始社会;文明起源
马克思晚年曾对俄国著名学者柯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以下简称《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写下详尽的读书笔记(以下简称为“柯瓦列夫斯基笔记”或“笔记”)。该笔记曾对我国学术界产生重要影响,被公认为一部具有重大理论价值、极具启发性的读书笔记。
该笔记的“主题”问题,是学界的“柯瓦列夫斯基笔记”研究所思考、探讨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笔记的主题、主旨是探索“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中东方落后国家的发展道路和未来前景问题”。这种观点得到不少研究者的认同,是前苏联、我国学界关于该笔记主题的首要流行观点。对于此种说法,笔者曾发表文章,予以质疑。笔者经反复辨析,确信“柯瓦列夫斯基笔记”的主题并非探讨所谓“东方落后国家的发展道路、未来前景问题”,而是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详见林锋:《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新探》,《人文杂志》,2008年第1期。相关论文以“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新探”为题(以下简称《新探》),发表于《人文杂志》,2008年第1期。此文发表后,在国内学界产生了一定的反应,有学者(叶志坚先生)发表文章与笔者“商榷”。作为“商榷者”,叶志坚先生在其《也谈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与林锋先生商榷》(以下简称为“叶文”)一文中,质疑笔者“柯瓦列夫斯基笔记的主题是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的观点,支持笔者所反对的“笔记的主题是探讨‘东方落后国家发展道路、未来前景问题’”这一流行说法。*参看叶志坚:《也谈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与林锋先生商榷》,《东岳论丛》,2010年第8期。值得一提的是,叶志坚先生不是第一次与笔者交锋。在此之前,作为流行见解的支持者,他两次就马克思“人类学笔记”的主题、称谓问题,质疑王东教授、笔者的学术见解。读者可参看叶志坚:《国家与文明起源笔记,还是人类学笔记——与王东、林锋先生商榷》,《东南学术》,2006年第4期;叶志坚:《“国家与文明起源笔记”称谓质疑——与王东、林锋先生的学术对话》,《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2期。笔者对前一篇文章做了回应(参看林锋:《人类学笔记,还是国家与文明起源笔记——二答叶志坚先生》,《东岳论丛》,2007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7年第6期),对后一文章的“质疑”则未作回复。
从繁荣学术研究、推进学术探讨、解决学术问题的角度,笔者欢迎持不同观点的任何研究者提出的商榷意见。在笔者看来,叶文提出了一些值得探讨的学术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考察和辨析,有助于合理解决笔记的主题、历史地位问题。不过,笔者明显不赞同叶志坚先生的看法,后者对笔者及笔者观点的某些“质疑”和指责,笔者亦难以认同。在本文中,笔者对叶文提出的若干质疑做了答复,对己方观点进行了进一步阐释。
在《新探》一文中,为了论证“笔记的主题是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的学术观点,笔者提出了若干证据。*这些证据是:柯瓦列夫斯基研究印度等国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是为了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对“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的集中考察,是马克思的“原始社会、文明起源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他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的思想历程中所经历的一个重要阶段;该笔记与写作时间相近的《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以下简称“摩尔根笔记”)、《亨利·萨姆纳·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1875年伦敦版)一书摘要》(以下简称“梅恩笔记”)、《约·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1870年伦敦版)一书摘要》(以下简称“拉伯克笔记”)等晚年马克思集中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的笔记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密的联系(参看林锋:《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新探》,《人文杂志》,2008年第1期)。在笔者看来,这些论据有助于说明,笔记的主题并非探讨“东方落后国家的发展道路、未来前景问题”,而是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实事求是地说,这三条论据虽然不能完全证实笔记的主题是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的结论,但绝不是无足轻重、毫无说服力的。对于任何以真诚学术态度探求笔记主题的研究者而言,这三条论据都是他不可忽视、不可回避的。不论他是否通过这三条论据得出与笔者相同的学术结论,他都不能不对这些论据的学术意义、学术价值进行认真的辨析和评估。事实上,如果这三条论据均成立,那么笔者(关于笔记主题的)学术观点的可信度是相当高的。
第一条论据说的是《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的作者考察印度等国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的动机、目的,这实际上也牵涉到此书的思想主旨、学术主题。如果说此书作者关注印度等国公社及其土地制度问题,其深层次目的,正是为了探索与之关联的另一问题(“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对后一问题的探索构成《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的思想主旨、学术主题,那么,笔者说马克思“柯瓦列夫斯基笔记”的主旨、主题是探索此问题(即“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就显得顺理成章、不足为奇了。显而易见的是,笔记正是以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为直接摘录对象的(对该书的摘录占了笔记的绝大部分篇幅,马克思自己的评注只占极小的篇幅),它与该书一样,都是以探索印度等国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笔记与柯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二者的主题相同,这虽然只是一种“可能性”,但不能不说的是,这种可能性相当大。应当说,对柯瓦列夫斯基上述研究动机的辨析,对于洞察、揭示马克思笔记的思想主旨、理论主题有重大意义,至少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二条论据则从马克思思想史的角度为“笔记主题是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的说法提供了关键性的证据,进一步提升了这一观点的说服力、可信度。笔者提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思想史事实,即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初-70年代末,正是以“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的考察为轴心和思想主线,来展开自己对人类历史原生形态(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的探索的,对“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的集中考察,是马克思的原始社会、文明起源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他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的思想历程中所经历的一个重要阶段。笔者还具体地指出,在50年代初-70年代末关于人类历史原生形态、文明起源问题的探索中,马克思主要是以世界各国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形式中大量残存的人类原生公社、原始社会的痕迹、特征为线索和依据,来揭示和还原人类原生公社、原始社会的本来面目和基本特征的,并通过对各国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的不同类型、不同形式之间的比较研究,来说明原生公社、原始社会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解体和覆灭,并为新的公社形式、社会形式所替代的。而我们知道,马克思1879-1880年所作的柯瓦列夫斯基笔记,其考察和探讨的主要问题,同样是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更重要的是,笔记所考察的印度、阿尔及利亚、墨西哥、秘鲁等国,都是当时世界各国中保留原生公社、原始土地公有制、原始社会的痕迹、特征最多的几个国家。在印度(印度是笔记探讨得最多的国家,对其公社及其土地制度的考察占据了该笔记的大部分内容篇幅),所保存的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的形式、类型最为多样化和丰富。很显然,这一点对于开展上述比较研究工作极为有利。其实早在50年代,马克思就高度重视印度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对于人类原始公社、原始土地制度及其历史轨迹研究的重大学术意义。他当时已经注意到,印度保留着原生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的大量痕迹和特征(这在世界各国中是最为突出的),而且其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形式、类型在世界各国中是最为丰富、多样的,因而关于印度公社的资料、事实对探索原生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的真实状况、揭示原始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的历史轨迹、土地私有制的起源过程的学术意义最为重大。上述事实强烈启发我们,晚年马克思的“柯瓦列夫斯基笔记”对印度等国公社及其土地制度问题的考察,不仅不是与他的“原始社会、文明起源研究”截然无关,而且正是服务于这一研究,这种考察是他50年代初-70年代中后期的著作对原生公社、原始社会的本来面目、原始公社及其土地制度的历史轨迹、解体过程及土地私有制、文明社会的起源过程的探索的合理延续和深化。*这里借鉴了笔者的论文《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新探》中的相关表述,并做了一定的调整和补充。该笔记同样是以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为思想主旨、理论主题的。
第三条论据则从新的角度(笔记与马克思晚年其他人类学笔记的关系的角度)为笔者的观点提供了证据。笔者注意到,笔记与摩尔根笔记、梅恩笔记、拉伯克笔记等集中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的笔记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二者间的“紧密联系”表现在:第一,就笔记所摘录的著作的作者而言,柯瓦列夫斯基与摩尔根、梅恩、拉伯克一样,都是活跃于19世纪70年代、崇尚进化论思维方式、具有相似研究志趣的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第二,就写作时间而言,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与这三个笔记是在马克思晚年的大致同一时期写作的;第三,它所关注和探讨的问题与摩尔根笔记、梅恩笔记、拉伯克笔记有重叠性或相似性;第四,它研究原始社会的方法与梅恩笔记、拉伯克笔记有很大程度的一致性(参看林锋:《柯瓦列夫斯基笔记新探》,《人文杂志》,2008年第1期)。。这一条论据虽然不能单独作为证明笔者观点的论据,但也是有一定启发性的,完全可以作为说明笔者观点的重要依据。在笔者看来,笔记与集中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的摩尔根笔记等三个“人类学笔记”存在上述紧密联系,这同样有助于证明:笔记的主旨、主题,并非探讨所谓“东方落后国家的发展道路、未来前景”问题,思考、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才是笔记的真正主题;它与同样探索这一问题的摩尔根笔记等人类学笔记构成一个有机的思想整体,具有共同主题。
不难看出,上述三条论据对于探索和揭示柯瓦列夫斯基笔记的主题是有重大价值的,它们作为支持笔者结论的证据是有较大说服力的。即便研究者不赞同笔者的结论,恐怕也不宜无视这些论据的存在。他们至少需要对这些论据的客观真实性,对它们与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的关系进行仔细的辨析,对于那些试图“驳倒”笔者的论者而言,这是绝对不可省略的学术工作。然而,令笔者十分遗憾的是,叶志坚先生的《也谈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一文却对这三条论据的价值做了严重的贬低,对这些论据采取了轻视的态度。在叶文看来,这三条论据都没有涉及到柯瓦列夫斯基笔记的文本,因此都不足为据。在叶文中,除了对笔者的第一条论据略有回应和评价外,对于其他两条论据干脆不做任何回应和辨析。由此看来,叶文认为“文本”以外的证据都不能成其为“实质性的证据”,甚至连柯瓦列夫斯基(这是笔记摘录对象的作者)研究印度等国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这是柯氏原著的研究对象,也是笔记的研究对象)的思想动机、马克思先前时期考察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的学术意图、他50年代初-70年代中后期的原始社会、文明起源研究的基本特征等重要问题都对探索笔记的“主题”没有实质性意义。很难想象,仅仅停留在柯瓦列夫斯基笔记的文本,既不联系笔记的摘录对象、柯瓦列夫斯基探索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的思想动机,也不联系马克思的思想史、马克思先前对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的考察的学术意图,而能够深刻、精确地揭示出笔记的主题的。视野狭窄的文本中心主义,对于探索笔记的主题恰恰是不利的。如果叶志坚先生理解这一点,为什么要轻视和贬低笔者的上述三条论据呢?!笔者不否认文本考察、文本分析对于揭示笔记主题的重要意义,但反对仅仅通过或依靠这种文本考察、文本分析来寻找笔记的主题。在笔者看来,这种片面的做法很难达到研究者的目的。仅仅通过或依靠文本分析,研究者容易停留在表面现象上,根本无法理解马克思的笔记考察印度等国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的真正用意,从而不可能深刻揭示笔记的主题,至多只是掌握笔记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等表层的东西。
另外,笔者还要声明,笔者的上述三条论据并非与笔记的文本研究无关,而是有着紧密的联系。第一条论据说的是笔记文本所摘录著作的作者探讨“印度等国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这既是柯瓦列夫斯基原著,也是笔记的直接研究对象)的思想动机,同时也牵涉到(作为笔记摘录对象的)《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的思想主旨、主题,怎么能说与笔记的文本研究一点关系没有?如前所述,笔记基本上是对柯瓦列夫斯基原著的摘录,马克思自己的批注所占的比重极小。研究柯瓦列夫斯基笔记,难道不需要研究笔记的摘录对象及其思想主旨、主题吗?脱离笔记的摘录对象及其主旨、主题,能够完全理解笔记的内容、主题、主旨吗?第二条论据涉及到马克思先前时期探索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的学术意图,这对于深刻理解、洞悉笔记考察印度等国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的动机、意图(这显然是笔记文本研究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之一),有重大参考价值。读者很容易明白,为何笔者要耗费大量精力去考察、分析马克思先前时期对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的关注、探索及其意图,以及这种关注、探索与原始社会、文明起源研究的联系,这样做正是为了有效揭示笔记考察印度等国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的真实意图、思想主旨。也就是说,第二条论据正是为笔记的文本研究服务的。笔者关注和分析马克思先前时期对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的考察,正是考虑到这一问题是柯瓦列夫斯基笔记的研究对象。说笔者的研究脱离笔记文本,是很不公道的。第三条论据涉及的是笔记与晚年马克思所作的其他“人类学笔记”的关系。笔者提到一个重要事实:该笔记与(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的“摩尔根笔记”等笔记在关注和探讨的问题上有重叠性或相似性。这一结论显然也是以对柯瓦列夫斯基笔记的文本考察为前提和基础的。道理较为简单,如果笔者不仔细辨析该笔记的具体内容,又怎么能做出关于笔记与其他笔记的关系的上述判断呢?而且,正确说明笔记与写作时间相近、关注、探讨的问题具有相似性的其他笔记的关系,其实也是为了准确理解笔记的思想主旨、理论主题。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叶志坚先生为了反对、批判笔者的观点,强调要忠实于文本,以文本研究为中心,企图用“脱离文本研究”这顶帽子将笔者《新探》一文所做的详细论证一棍子否定*参看叶志坚:《也谈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与林锋先生商榷》,《东岳论丛》,2010年第8期。;另外,为了说明其自身观点的合理性,又玩弄起双重标准,认为不必也不宜局限于文本。*在叶文的第三部分,叶志坚先生明确说道,“对于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的把握,在注重文本考察的同时,还必须把马克思在这一时期其他的读书札记以及一些已发表的和未发表的文献、没有寄出的信件结合起来考察,并联系当时的时代背景进行分析,才能充分认识柯瓦列夫斯基笔记的主题与重要意义,才能把这份遗产中的精华筛选出来,并融会贯通,从而探索出一位革命家暮年仍孜孜不倦地苦心攻读的真正用意所在”。(参看叶志坚:《也谈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与林锋先生商榷》,《东岳论丛》,2010年第8期。)事实上,探求笔记的主题,不能局限于笔记的文本,要坚持“联系”的原则,这是相当正确的方法论原则。不过,笔者要请教叶先生:为什么你在指责笔者的论证脱离笔记文本时,不强调一下这个“联系”原则?笔者发现,叶先生之所以在第三部分突然强调起所谓的“联系”原则,反对局限于笔记文本,其实是为了一个实用的目的。具体地说,他是为了论证一个不恰当的结论即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与《给查苏利奇的复信》、《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等文本是一个主题单一的思想整体,并把该笔记归入到探索“俄国、印度等国家公社土地制度、社会性质、发展道路以及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的社会革命道路等问题”的马克思晚年文本群*参看叶志坚:《也谈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与林锋先生商榷》,《东岳论丛》,2010年第8期。。事实上,不借助于所谓的“联系”原则,单凭对柯瓦列夫斯基笔记的“文本研究”,是根本得不出这个结论的。谁都知道,笔记根本没有探讨什么俄国发展道路、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问题,如果不是“要坚持联系原则”恐怕是无法说明叶先生结论的所谓“合理性”的。
笔者在此还要反问叶先生:既然你认为有必要把笔记与同一时期的文本结合起来考察,以便深刻理解笔记的主题,那么,笔者将笔记与写作时间相近的摩尔根笔记、梅恩笔记、拉伯克笔记联系起来加以整体考察,以便深刻理解笔记“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的主题,又有何不可?既然不宜仅限于笔记的文本,要坚持“联系”的原则,那么,笔者将笔记与马克思先前时期对相同问题(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的考察动机、学术意图联系起来,又有何不可?另外,笔者把笔记与其直接摘录对象(《公社土地占有制》)的主旨、主题及柯瓦列夫斯基探索印度等国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的主要动机联系起来,又有何不可?
笔者的三条论据中,惟一遭到叶文质疑(这里指论据的“客观真实性”遭到叶文的质疑)的,是第一条论据。叶文明确反对笔者的下述看法:柯瓦列夫斯基研究印度等国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是为了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该文断言,“柯瓦列夫斯基对于自己著作‘研究目的’的表达并不在‘前言’中,而是在该书的‘绪论’里。柯瓦列夫斯基在‘绪论’里明确写道:‘我一次又一次地研究过我们通常称之为封建化过程的那种复杂历史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封建化过程,并没有构成某个民族或种族绝无仅有的特点。如果说这一过程对于日耳曼——罗曼世界以外古老生活方式的解体所产生的影响,至今还没有弄清楚的话,那只是因为西欧大多数历史学家和法学家,对于欧洲东部以及世界其他地区土地关系的发展进程,都还了解不够的缘故。为了在某种程度上填补这一空白——这就是我出版本书第一分册的任务。’这就明白无误地表明,柯瓦列夫斯基创作《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其主旨就是指出:世界上其他地区的公社土地所有制在不同程度上都经历了与西欧一样的封建化过程。”*参看叶志坚:《也谈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与林锋先生商榷》,《东岳论丛》,2010年第8期;[俄]马·科瓦列夫斯基:《绪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李毅夫、金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在这里,叶文根据柯氏原著的上述一段话,得出了一个(在他看来是“明白无误”、毋庸置疑的)结论:“柯瓦列夫斯基创作《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其主旨就是指出:世界上其他地区的公社土地所有制在不同程度上都经历了与西欧一样的封建化过程”。*参看叶志坚:《也谈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与林锋先生商榷》,《东岳论丛》,2010年第8期。
对此,笔者认为,叶志坚先生仅仅凭借柯氏原著的上述一段话,便想彻底否定笔者的学术结论,未免将复杂的学术问题高度简单化了。笔者在《新探》一文中提出了不少关键性的证据,用以说明柯氏研究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的主要动机。应当说,这些论据是有说服力的,即便不同意笔者的结论,也不能对其完全无视,置之不理。要想驳倒笔者关于笔记主题的结论,首先需要驳倒笔者的论据,还需要驳倒支持这一论据的那些依据。令人遗憾的是,叶文回避笔者用以论证柯氏研究动机的核心依据,却从柯氏原著中找到一段话,既不分析此段话的上下文语境,甚至也不分析最关键的那句话(“为了在某种程度上填补这一空白——这就是我出版本书第一分册的任务”)的具体语境,便匆忙拿来反对笔者的结论。笔者有两点看法作为对叶文的回应:
第一,叶文对柯氏出版《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的任务、目的的理解是不准确的。柯氏在这段话中表示,他出版该书的任务,是“为了在某种程度上填补这一空白”。那么,要理解他出版该书的任务或目的,就要理解这里所说的“空白”是什么。根据此句话的上文的提示,这个“空白”应该是指西欧大多数历史学家、法学家对欧洲东部及世界其他地区土地关系发展进程认识上的空白。按照他的说法,为了填补学术界对上述地区“土地关系发展进程”认识的空白,准确揭示印度等国土地关系的历史进程,他出版了该书。而叶文却把柯氏出版该书的任务或目的理解为“指出世界上其他地区的公社土地所有制在不同程度上都经历了与西欧一样的封建化过程”,这与柯氏的意思相差甚大。的确,在柯氏看来,西欧以外的其他地区(包括印度等国)在其历史上同样经历了“封建化过程”,但他出版该书的任务或目的,绝不是简单地指出这一点,而是要消除学术界在上述领域认识上的空白,准确揭示印度等国土地关系的发展进程。很明显,叶志坚先生没有看清柯瓦列夫斯基那句话(“为了在某种程度上填补这一空白——这就是我出版本书第一分册的任务”)的真实含义。
第二,柯瓦列夫斯基关于“出版《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的任务”的说法,与笔者关于他关注、考察印度等国公社及其土地制度问题的终极意图的说法并无矛盾。的确,填补学术界对印度等国土地关系发展进程的认识的空白,准确揭示这一发展进程,是柯瓦列夫斯基写作和出版《公社土地占有制》的直接任务、直接目的。但是,他的目的并不止于此。他更深远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印度等国土地关系发展进程(尤其是对印度等国公社及其土地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的考察,进而探索人类原生公社、原始土地公有制乃至原始社会的本来面目、基本特征,揭示原始公社及其土地公有制、原始社会在人类历史上的发展轨迹、解体过程,以及文明社会、土地私有制的起源过程。简明地说,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才是他的终极目的。在《新探》一文中笔者所提到的若干证据,有助于证实这一点。比如,柯瓦列夫斯基在该书的“前言”中明确提到,印度、阿尔及利亚、墨西哥、秘鲁等国之所以引起他的注意,“首先是因为在这些国家里,土地占有制的古老形式至今还保存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还在我们眼前进行着;其次是因为在这些国家里,已经消失的土地占有形式的残余还非常之多,有助于清楚地阐明土地占有制组织形式的原始状况。”*林锋:《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新探》,《人文杂志》,2008年第1期;[俄]马·科瓦列夫斯基:《前言》,《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第3-4页,第3页。他这里其实是在提示读者,他是出于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的需要,而关注、注意印度等国的。他还特别提示读者,该书所作研究工作的一个重大意义,就在于它“有助于把毛勒首次提出的关于私有制起源于公有制的假设提高到科学原理的水平。”*林锋:《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新探》,《人文杂志》,2008年第1期;[俄]马·科瓦列夫斯基:《前言》,《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第3-4页,第3页。另外,根据柯瓦列夫斯基本人的提示,促使他从事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研究,进而创作《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的思想动力,主要来自于晚年马克思对他的学术影响,特别是给予他的关于探究人类原始公社、原始家族制度等问题的建议和鼓励。*参看林锋:《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新探》,《人文杂志》,2008年第1期。上述言论或事实启发我们,他考察印度等国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的终极意图,并非从现象层面简单描述印度等国公社及其土地制度的历史演变,而是借此探索原生公社及其土地制度、原始社会的本来面目,以及原始公社及其土地占有制、原始公有制社会的运行轨迹、解体过程,文明社会、土地私有制的起源过程。
除了上述论据,还有其他证据有助于说明柯瓦列夫斯基“探索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的终极意图。在《公社土地占有制》第3章“印度的公社土地占有制,按历史顺序看印度现代公社土地占有制的各种形式”,他在具体分析印度土地关系前,明确指出:“作为习惯法特点的保守倾向,尤其是在那些由于自然环境和文化历史条件而处于一般文明中心之外的偏僻地区,大多都能使研究者可以发掘出相隔几千年的法学惯例和行为规范,这些东西即使不能等同于原始形态,但至少也接近于原始形态,或者是从原始形态中派生出来的。这对于研究者完成自己的任务,确实是一个很有价值的资料来源。自不待言,泰勒称之为‘残余法’的这种方法,要求研究者要极为谨慎小心……我们既然采用上述方法来研究印度土地关系的古老形式,就不准备去分析……”。*林锋:《马克思“人类学笔记”新探》,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第30页;[俄]马·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李毅夫、金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1页。在这里,柯瓦列夫斯基其实在提示读者,他之所以关注印度,是因为该国作为“处于一般文明中心之外的偏僻地区”,保存着大量的原始社会痕迹,这对于他还原原始社会的本来面目有重大学术价值。他还明确表示,他是用“残余法”来“研究印度土地关系的古老形式”的。所谓“残余法”,就是根据原始社会及其制度在“文明时代”遗留的残余形式、痕迹,以此为依据和线索,来探索、还原、复现原始社会及其制度的本来面目。*林锋:《再论马克思“柯瓦列夫斯基笔记”的主题》,《东南学术》,2014年第5期。这种方法是当时世界学术界广泛使用的探索原始社会本来面目的科学方法。这里所说的“印度土地关系的古老形式”,则指的是印度原始社会的土地制度。
在该书第3章中,柯瓦列夫斯基阐明了自己研究原始社会现象的学术方法(“残余法”)。他在书中写道,“有许多调节社会生活的风俗习惯,都未被收入立法者编纂的法典之中;然而,这些风俗习惯依旧在各个公社、氏族和家庭的内部秩序中发挥作用。自不待言,这些地方秩序大多都未能以其原始形态保存到今天,我们之所以能够得知这些秩序的存在,只是根据我们在现有法典中所发现的某些线索,以及在远离工商业中心的某些地方所发现的某些古风遗迹。对于那些早已脱离原始状态而生活在较为复杂和较为高级的社会原则之上的民族来说,用以了解其社会发展远古阶段的史料性质,已向研究者指明了他在探讨这些问题时所应遵循的正确道路。”*[俄]马·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第50页,第50-51页。他还提到,“对于自古即由习惯法调节的一系列制度至今仍然保存在古代法典中的模糊痕迹,人们往往作出一些可疑的、大多带有倾向性的解释。研究者绝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从这些现成的解释中去寻求对自己所研究问题的答案;而首先应当考察当代仍在起作用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秩序,以便从中发现一些史前古风的遗迹。”*[俄]马·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第50页,第50-51页。
在该书第4章“印度土邦罗阇时代的土地关系史”的开篇之处,他开门见山地解释了自己探讨印度土邦罗阇时代的土地关系史的真实原因:“我们采用‘残余法’可以做出一些无可争议的结论,但必须遵守一个条件:即这些结论要经得住研究早期社会生活形式的学者们所掌握的(哪怕是贫乏的)史料的检验。只要文字记载、民间诗歌和法律文献不但不否定、而且能证实我们根据研究一直保存到今天的古老生活残余所得出的假定性结论,我们就可以把假说提高到科学原理的水平;否则,就不能算做是科学结论。我完全同意进化学派泰斗的主张(我也自命为其信徒),不敢轻易地就要求读者承认我所提出的土地占有制形式的历史继承顺序是正确的,而首先必须证明这一顺序丝毫也不违背印度立法文献和古代作者有关印度土邦罗阇时代土地关系性质的记载和论述。”*林锋:《马克思“人类学笔记”新探》,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第30页;[俄]马·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李毅夫、金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2页。不难看出,考察印度土邦罗阇时代的土地关系史决不是他的最终目的和首要理论兴趣,而只是为验证他的原始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研究、土地私有制起源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服务的。*林锋:《马克思“人类学笔记”新探》,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版,第30页。
此外,在该书“绪论”部分,他耗费大量笔墨,详细描述了原始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的历史演变和解体过程,说明了导致原始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解体、土地私有制和文明时代起源、形成的各种因素,在这一“绪论”中,他对印度、阿尔及利亚、墨西哥、秘鲁等国的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的状况,几乎未作任何理论探讨,这些事实也启发我们,关注、考察印度、阿尔及利亚等国的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绝不是他最终的学术目的,不过是表面现象而已,就深层目的而言,这种考察主要是为他探索人类原始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的历史发展轨迹、解体过程,揭示土地私有制、文明时代起源之谜提供科学材料上的帮助,简明地说,主要是为他研究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服务的。*这里基本采用了笔者2008年完成的博士论文《马克思“人类学笔记”新探》(第30页)中的表述,略有调整或改动。
笔者注意到,叶文还明确反对笔者《新探》一文的下列看法:马克思在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中,“还运用比较研究法,探索了原始公社在人类历史上的演进轨迹、解体过程以及土地私有制的起源过程。在运用上述方法揭示原始公社的发展轨迹及土地私有制的起源过程上,马克思和柯瓦列夫斯基具有一致性。”*参看林锋:《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新探》,《人文杂志》,2008年第1期;叶志坚:《也谈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与林锋先生商榷》,《东岳论丛》,2010年第8期。叶志坚先生在其文中写道,“笔者根本无法赞同林文的上述看法”,“因为,第一,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的主旨根本就不是‘揭示原始公社的发展轨迹及土地私有制的起源’”;“第二,马克思运用的方法与柯瓦列夫斯基根本不同。柯瓦列夫斯基为了论证其理论主旨,常常把亚、非、美洲各古老民族社会历史的演变同西欧作机械的类比,而这则是马克思所坚决反对的方法。”*参看叶志坚:《也谈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与林锋先生商榷》,《东岳论丛》,2010年第8期。
对于叶志坚先生的上述质疑,笔者觉得,叶文的责难不符合逻辑,属于无效质疑、无理指责。不难看出,评价笔者这两句话正确与否的关键,在于弄清一个事实:是否柯瓦列夫斯基与马克思都采用“比较研究法”探索或揭示了原始公社在人类历史上的演进轨迹、解体过程以及土地私有制的起源过程?很明显,笔者在这里根本没有谈论什么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的思想主旨,也没有说这一主旨就是“揭示原始公社的发展轨迹及土地私有制的起源”。不知叶志坚先生提出“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的主旨根本就不是‘揭示原始公社的发展轨迹及土地私有制的起源’”的说法,究竟要反对笔者这两句话中的什么观点?当然,撇开笔者的这两句话,笔者对该书的思想主旨是有明确说法的,但这两句话并没有涉及这一主旨问题。另外,叶文断言,“马克思运用的方法与柯瓦列夫斯基根本不同。柯瓦列夫斯基为了论证其理论主旨,常常把亚、非、美洲各古老民族社会历史的演变同西欧作机械的类比,而这则是马克思所坚决反对的方法”,这种质疑也令笔者感到莫名其妙。笔者这里说的明明是:柯瓦列夫斯基与马克思都使用了“比较研究法”来探索原始公社在人类历史上的演进轨迹、解体过程以及土地私有制的起源过程。按照一般的辩论逻辑,叶志坚先生要想驳倒笔者的上述两句话,应当弄清:是否柯瓦列夫斯基与马克思都使用了“比较研究法”来探索上述问题,也就是说,对笔者上述说法的客观真实性进行辨析。但是,叶文却离题万里,扯到了另一个毫不相干、大相径庭的问题,即两人是否将亚、非、美洲民族社会历史的演变同西欧作机械类比。笔者这里说的是两人探索原始公社在人类历史上的演进轨迹、解体过程以及土地私有制的起源过程的方法,而不是叶文谈到的考察亚、非、美洲民族社会发展模式的方法。笔者不否认,两人在后一方法上是有差异的,在这一点上,叶文的说法有合理性。但是,这里的关键问题,如上所述,是两人是否都使用了比较研究法来探索原始公社在人类历史上的演进轨迹、解体过程以及土地私有制的起源过程。这里所说的“比较研究法”,有其特定的内涵,指的是通过对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的不同类型、不同形式的比较研究,来还原、复现原始公社在人类历史上的演进轨迹、解体过程及土地私有制的起源过程。这种方法,是一种研究原始社会、文明起源问题的学术方法。
那么,柯瓦列夫斯基和马克思是否都借助上述比较研究法探索了原始公社在人类历史上的演进轨迹、解体过程及土地私有制的起源过程?答案是肯定的。在《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中,柯瓦列夫斯基在对印度北部保存至今的各种类型的公社土地所有制进行了细致的比较研究后,以公有化、私有化程度各不相同、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上的各种公社土地所有制类型为“范例”,对原始公社在人类历史上的演进序列、解体过程及土地私有制的起源过程作了具体的推断。*参看林锋:《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新探》,《人文杂志》,2008年第1期。在该书第三章最后一段,柯瓦列夫斯基提示读者,他是“按照历史继承顺序来描述”*[俄]马·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第59页。印度现代公社土地占有制的各种类型、形式的。正是借助于对印度公社土地占有制的不同类型、形式(在柯瓦列夫斯基看来,它们代表着原始公社不同的发展阶段)的比较研究,柯瓦列夫斯基才能还原、再现原始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的演变、解体过程及土地私有制的起源、生成过程。马克思肯定了柯瓦列夫斯基通过各国公社土地所有制的不同类型、形式之间的比较研究,来复现和还原原始公社发展轨迹及土地私有制起源过程的做法,在其笔记中采纳了他所描述的上述历史过程,甚至更加鲜明地用序列符号标明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演变的各个阶段,同时纠正了他所使用的一些不准确概念。*参看林锋:《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新探》,《人文杂志》,2008年第1期。譬如,他将柯瓦列夫斯基使用的“较大的氏族公社”改为“氏族公社”,将“较小的氏族公社”改为“家族公社”,将“小家庭”改为“私人家庭”等,这样,既完整地保留了柯氏描绘的这一历史演进序列,又使其更加精确和严谨。*林锋:《马克思“人类学笔记”新探》,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版,第35-36页。
在上文中,笔者以自己的学术研究为基础,对叶志坚先生《也谈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主题》一文的质疑做了详细的回应。笔者确信,真理越辩越明,一种学术观点如果确实是“真理”,那么一定经得住任何“质疑”和“推敲”,日益表现出其说服力、真理性、生命力。当然,笔者的学术论证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欢迎叶志坚先生继续撰文与笔者进行学术争鸣,共同推进关于柯瓦列夫斯基笔记的学术研究。
[责任编辑:杨晓伟]
本文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资助,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晚年马克思五个重要笔记新探讨”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林锋(1977-),男,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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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353(2016)09-00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