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层面的社会权威理论
——对科尔曼权威理论的阐释与借鉴

2016-03-07 06:08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北京0087海南大学旅游学院海南海口5708

刘 青,刘 刚(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北京0087; .海南大学旅游学院,海南海口5708)



中观层面的社会权威理论
——对科尔曼权威理论的阐释与借鉴

刘青1,刘刚2
( 1.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北京100872; 2.海南大学旅游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摘要]科尔曼是社会学中层理论研究的集大成者,形成了中观层面的社会权威理论。社会权威理论是将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各类权威现象作为社会权威现象来解释的理论,也是以解释宏观层面的权威系统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学理论。该理论是科尔曼将权威系统统一于整个社会行为系统,从理性人的假设出发,以权利交换为核心,围绕社会权威从微观到宏观、宏观到微观的转变而建构的理论,具有辩证性、理性化和普适性的特征。运用这一理论来分析当前中国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中的权威现象,可以形成用以解释个人水平之上的正式权威系统、日常权威系统和网络权威系统等具有本土化特点的社会权威理论。

[关键词]中层理论;社会权威理论;正式权威系统;日常权威系统;网络权威系统

权威经常与国家、政府等政治主体相对应,一般作为典型的政治现象进行分析,如马克思有关统治阶级获取合法统治地位的论述、韦伯有关权威理想类型的概括等。这些研究对政治生活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但将之用于对日常生活中其他权威现象的理解,难免有过度政治化的倾向。事实上,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存在的众多权威现象,不仅是一种政治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科尔曼将权威现象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加以研究,提出了中观层次的社会权威理论。

一、科尔曼社会权威理论的基本构成

社会权威理论是科尔曼从研究方法、概念范畴、研究任务、理论前提、分析元素等方面入手,建构的统一于理性行动理论的、中观层面的社会学理论。

(一)研究方法及范畴

科尔曼在方法论层面上反对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的分离,主张解释处于宏观水平之下的个人行动和由众多个人行动形成的社会系统。他在解决宏观与微观方面极端化发展困境中建立了中层社会行动理论。社会权威理论是中层社会行动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致力于解释整个社会系统权威现象的理论。这里的“整个社会系统”有别于帕森斯宏观抽象层次的社会系统,是具体层面的社会系统,即中观层面的社会系统。所以,科尔曼的权威理论是站在反对结构功能主义、主张个人主义方法论的立场上,沿着从解释微观个人社会行为上升至说明宏观社会行为系统的研究思路,对具体环境中的社会支配现象进行解释而形成的一种中层理论。

社会权威通常是有别于政治权威的概念范畴,政治权威主要表现为国家履行阶级统治政治职能时运用暴力迫使他人服从的能力,社会权威则主要表现为非国家机关的社会个人、社会群体、社会组织支配他人的能力[1]。科尔曼的社会权威理论是一种以社会权威现象为解释对象的理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放弃对政治领域权威现象的研究。政治领域的权威现象有如奴隶制度的产生、国家的创造、革命的发生等都称为其研究的重要权威现象。只是他对奴隶制度的解释,还是根据理性行动理论,认为卖身为奴的行为是奴隶个人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利益的行动,是个人以甘当奴隶替换被处死结局的理性行动。对于国家和革命中权威现象的解释同样根据理性行动理论进行阐释。显然,科尔曼并未将阶级统治等政治性权威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区别对待,在他那里,阶级统治现象也只是一种日常生活中的去阶级化的普通社会现象,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中的所有权威现象都是社会权威现象,都是源于个人根据理性行动而形成的社会权威现象。

(二)理论任务及元素

中层理论的任务不只在于解释宏观水平之下的个人行动,更重要的是要解释这些个人行动水平之上的宏观社会现象。而“系统行为间接来源于个人行动”[2]17,因此,科尔曼对社会权威现象的解释是在个人社会行动层面上,对简单权威关系(比如父母与子女间)和复杂权威系统(比如支配者、代理人、被支配者间)进行的说明。

科尔曼用个人有目的的行动来解释宏观层面的权威关系,避免了目的论中因果倒置的循环。理解个人有目的的行动意味着需要找到其隐藏在行动内部的各种动机[2]18。也就是要找到行动背后的目的,合目的性成为解释个人行动的理论基础,而行动背后的目的包括理性思维与判断、习惯性偏见、情感冲动等方面的内容。科尔曼将最大限度获取利益作为行为的目的,且“假定利益无法改变”[2]146,由此简化和确立了行动背后的目的,并将理论中的个人行动限定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理性行动范围之内。

与个人理性行动有关的行动者、资源、利益、控制等基本要素,也就成为理解权威关系和权威系统的基本概念。权威理论中的行动者是不受规范约束、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人。自我利益往往存在于资源中,是对资源的偏好和需要。资源则是对行动者有影响的有形物品或无形事件,构成权威关系或权威系统核心要素的权利,就是作为一种无形资源为个人使用的。控制有掌握、支配的意思,形成权威关系或权威系统宏观水平之下的充分且必要的个人社会行动就是控制他人行动权利的行动。当“控制行动的权利”的社会行动可能同时从属于某一类型或某两类型社会系统时(“单方转让资源形成的系统”和“关系系统”),在个人行动水平之上权威关系和权威系统可以据此被划分为分离权威关系、共同权威关系、分离权威系统和共同权威系统四种类型[2]34。

简而言之,科尔曼的社会权威理论是以理性人的假设为理论前提,以社会权威现象为研究对象,将行动者、资源、利益和控制等要素作为分析元素,对个人行为水平之上的权威关系和权威系统进行解释的社会学理论。

二、权威的社会生成

权威意指“拥有控制他人行动的权利”[2]64。权威的社会生成也即是权威合法性的生成。政治研究中权威主体对应的是统治者,这种政治权威合法性的基本来源被归结于神授、血缘、武力三个方面[3],韦伯根据权威来源不同,将权威划分为传统型、魅力型、法理型三种类型。科尔曼则是在理性行动理论框架内,对行动者、资源、利益和控制等要素及其关系的分析中,解释社会权威合法性的生成。他以权利为核心,用权利交换的实现和社会共识的达成对社会权威合法性生成进行了论述。

(一)权利交换

社会权威主体对应的是取得控制他人行动权利的理性行动者,社会权威客体(被支配者)对应的是转让控制自己行动权利的理性行动者,行动者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将控制自己某些行动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交由他人支配、控制,由此形成他人对自己行动的控制,个人社会权威也就此生成。社会权威就是理性人进行社会交换的结果,即权威合法性来源于社会交换。在生成权威的社会交换系统中,行动者和利益要素包含的内容与其他行动系统中二者所包含的内容并无区别,但是用于交换的资源要素,则具有独特的涵义和特点。“资源,作为各种权利的集合,可以被使用、分割及交换”[2]62。这种权利是行动者拥有控制自己行动的权利(即控制权)和转让控制权的权利。由于行动者自己的行动不能像行动者控制的其他物品、事件或资源一样,可以与身体分离,进行转让,所以只能将拥有控制自己行动的权利和转让这种权利的权利与其他行动者进行交换。

可以参与社会交换的权利不但具有有形资源的稀缺性,还要具备合法性。只有合法的权利才能参与到社会交换中,生成合法化的社会权威。因此,合法化的权利是进行社会交换的前提,也是权威合法化的前提条件。

(二)社会共识

这里的“权利”包括法定权利和非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意指某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使用和处置某些物品及资源或控制某些事件的后果”的权利[2]48。非法定权利则主要指法律上未加以说明,与行动者有关的其他人主观上认可的行动者可以掌控某一事件的权利。对于非法定权利的分配,“并非依据政治哲学,而是以实力支持的社会共识为基础”[2]152。法律与社会共识成为个人合法拥有控制自身行动权利和转让权的依据。这两种依据得以发挥作用,是通过法律或与权利有关的所有人的社会共识对权利进行分配实现的,一方面是通过法律对权利的拥有进行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是通过社会共识对个人能否拥有权利进行裁决。虽然法律针对的是法定权利的合法化,而社会共识针对的是非法定权利的合法化,但二者并非毫无关联,而是共同作用于权利的合法化。“只要行动者的利益并非与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相对立,法律就应保护这些人控制自己行动的权利。”[2]66对于那些不会对有关的其他人利益造成损害、且得到社会共识支持的个人拥有的行动控制权和转让权,也将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由法律规定的行动控制权和转让权的分配,也往往需要得到社会共识的支持。权利通过法律和社会共识的单独作用或共同作用,其合法地位得以确立。拥有合法权利的理性行动者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将控制行动的权利作为资源进行交换,促成了权威关系及权威系统的产生。权威关系和权威系统的产生意味着微观互动向宏观结构的转变,权威在宏观层面不但表现为复杂的与简单的权威关系和权威系统,还表现为共同的与分离的权威关系和权威系统。

三、权威的社会表现

科尔曼根据行动者转让权利内容的不同、转让权利前提要求的不同、转让权利的行动者性质的不同,将权威在社会层面的表现做了简单的与复杂的、共同的与分离的、稳定的与不稳定的权威关系和权威系统的类型划分,并对权威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表现做了从不均衡向均衡状态转变的论述。

(一)简单与复杂的表现

权威在个人行动水平之上表现为一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系统,即权威关系和权威系统。与简单社会关系与复杂社会关系的划分相对应,存在简单权威关系和复杂权威关系。简单权威关系是一种自我维持的社会关系,是主要行动者转让控制自身某些行动权利给他人,形成的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的简单关系;复杂权威关系是一种依赖第三方维持的社会关系,是行动者转让控制自身行动的权利和这种权利的转让权给不同行动者,而形成的副手、支配者、被支配者之间的复杂关系。权威系统是由两个或三个行动者之间的权威关系发展到多个行动者之间的关系而形成的社会结构,是以一种或多种权威关系为元素构成的社会系统。一般情况下,以简单权威关系为元素构成的社会系统是简单权威系统,以复杂权威关系为元素构成的社会系统是复杂权威系统。虽然以简单权威关系为元素也可以建立多层次的宏观社会系统,但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建立内含两个等级层次(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的简单系统。而复杂权威系统则至少以一种复杂权威关系为构成元素,系统内的等级结构至少存在领导人、副手以及被支配者三个层次。

在分析宏观层面的权威关系和权威系统时,科尔曼将分析的主要行动者界定为权威关系中的被支配者,并从被支配者的角度来分析社会生活中建立的权威关系,强调主要行动者的自愿性和主动性,认为个人将遵从理性行动的原则,也即是当主要行动者相信转让控制权给他人可以让自己的处境更好时,便会出让“控制权”或“控制权与转让权”,进而形成自愿授予的简单权威关系或复杂权威关系。

(二)共同与分离的表现

权威关系和权威系统在社会层面之所以有简单与复杂的区别,是由于主要行动者转让权利的内容不同而造成的。主要行动者转让的权利不仅存在内容上的差别,还在转让权利的前提要求上表现得不同。科尔曼依据转让权利前提要求的不同,将权威关系划分为共同的权威关系和分离的权威关系,将权威系统划分为共同的权威系统和分离的权威系统。在共同的权威关系中,主要行动者转让控制权所要求的前提是权威的行使让被支配者获益。这一前提要求只有在支配者与被支配者利益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在分离的权威关系中,主要行动者转让控制权及控制权的转让权虽然不具有权威行使让被支配者获益的前提要求,但要求获取与权威行使无关的额外报酬。而共同的权威系统和分离的权威系统是分别以共同的权威关系和分离的权威关系为元素在宏观社会系统层面形成的行为系统。分离的权威系统中的社会等级至少包括委托人、代理人和被支配者三层,与复杂的权威系统较为相似。共同的权威系统中的社会等级则只有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两层,与简单的权威结构较为类似。但不能就此将“简单和复杂”的划分与“共同和分离”的分类相等同,而是要分别依据主要行动者转让权利的内容与前提的不同进行区分。

(三)不稳定与稳定的表现

依据行动者转让权利的内容与前提的不同,权威在社会层面有简单与复杂、共同与分离的区分,而根据转让权利或资源的行动者性质的不同,权威在社会层面还有稳定与不稳定的差别[4]198。就行动者性质而言,行动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行动者。自然人是将客体自我和行动自我(即委托人和代理人)包含于一个躯体之内的个人,其权威结构是由个人关系组成的行为系统;法人行动者是委托人和代理人分别为不同个人的组织,其权威结构是由职位关系组成的行为系统[4]487。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不可分表明,个人行动者转让权利的内容只能是“控制权”,而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不兼容则说明,个人行动者转让权利的内容既有“控制权”又有“转让权”。这使得由个人关系组成的权威结构具有简单权威结构的特点,而由职位关系组成的权威结构则具有复杂权威结构的特点。接受权利转让的行动者为法人行动者而非个人的意义在于“确保了结构的稳定”[4]200。人关系构成的权威结构是不稳定的权威结构,而职位关系构成的权威结构是稳定的权威结构。

(四)不均衡与均衡的表现

简单的与复杂的、共同的与分离的、稳定的与不稳定的权威关系与权威结构不仅是权威在社会层面的不同表现,还展现了权威在社会层面的变迁过程。权威在社会层面的变迁过程,不只是权威关系与权威结构形式上从简单向复杂、从不稳定向稳定的变化,更是权威关系与权威结构实质上从不均衡向均衡状态的转变。“社会均衡”是科尔曼用来评价宏观层面行为系统的概念。在共同的权威关系和权威系统中,权威是单方向他人转让控制权的结果,易形成高度集中或过度分散的权威,背离社会均衡。分离的权威关系和权威系统,是主要行动者向他人转让控制权和控制权的转让权,以换取额外报酬的自愿交换系统。在这种交换关系中,存在能够到达社会最优状态的均衡点,该系统是可以达到“社会均衡”的行为系统[2]37-38。在社会变迁过程中,个人关系组成的行为系统向职位关系组成的法人行动者的变化、简单权威结构向复杂权威结构的变化与共同权威结构向分离权威结构的转变呈现出同步性。同步性并不意味着复杂的权威结构或职位关系构成的法人行动者就等同于分离的权威结构[2]386,或就能达到社会均衡。但这种同步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代社会中法人行动者的权威结构更可能是复杂的且分离的权威结构。也可以认为,现代社会中的权威结构一般是稳定的、复杂的、分离的权威结构,表现出复杂、稳定、均衡的特点。科层结构、雇佣关系正是具备这些特点普遍存在于现代法人行动者中的权威结构。在这些权威结构中,“接受雇员转让的是法人行动者,即组织自身”[2]159,组织中雇主权威的行使主要表现为对职位的管理,而雇员对权威的服从则主要表现为对职位职责的履行。现代法人行动者不但利用行动者与职位的分离来避免由个人关系构成的行为系统所带来的不稳定,有效维护权威结构的稳定[2]151-160,还运用法律规范来保证权威系统社会均衡的实现[2]151-159。同时,社会均衡的具体情况将会影响微观个人行为的调整,引发宏观结构对行动者的反馈作用,这一反馈过程也即是宏观权威系统向微观个人行为的转变[2]143。

无论权威结构是否稳定或是否均衡,处于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权威结构,契约性始终是其本质特征。因为支配者所获取的支配权源于被支配者的自愿转让,在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不会形成压迫或剥削关系,而会形成以利益最大化为交换目的的契约关系。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即便传统社会中奴隶与奴隶主之间形成的共同的权威结构,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因为奴隶社会中毫无人身自由的奴隶也是可以进行自愿交换的理性人,他们为了摆脱被处死的命运将控制自己行动的权利用于与奴隶主交换。奴隶由此获得生存的权利,奴隶主获得支配奴隶的控制权,相互间形成具有契约性的权威结构。只是传统社会中权威结构的契约性要追溯到行动者双方建构权威关系时的原初状态,而现代社会中权威结构的契约性则可以在当下行动者转让权利给接受者的协商中体现出来。

四、科尔曼社会权威理论的主要特征

从权威理论的构成、权威的社会生成及社会表现来看,科尔曼社会权威理论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政治权威理论,在理论方法和具体内容上有着独特的特点。

(一)总体特点

总的来看,科尔曼社会权威理论具有中层理论的特点,是在方法论上试图整合微观主义和宏观主义,以解释宏观层面的权威系统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学理论。权威系统作为整个社会行为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权威系统的研究,与研究其他系统行为的方法完全一致,是从理性人的假设出发,在权威从微观到宏观、宏观到微观的转变过程中进行的研究。该研究最终形成了以权利交换为核心的中观层面的社会权威理论。该理论研究从方法上建立了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的桥梁,在理论上形成了具有经济学和社会学特点的社会权威理论。科尔曼将权威系统与其他行为系统统一于社会行为系统进行研究,一方面有益于更为全面和系统地了解权威系统以及该系统与其他行为系统间的相互关联,另一方面对于建立涵盖社会各领域、逻辑清晰的中层社会学理论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二)具体特征

具体来说,科尔曼的权威理论强调了行动者的主动性,突出了权利交换中的经济理性,淡化了社会制度的结构性影响,具有辩证性、理性化、普适性的特征。首先,对行动者主动性的强调主要表现在权威系统中的被支配者可以自愿授予和撤销权利的转让。强调被支配者的自主性使得权威系统中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具有辩证性的特征,权威系统中的支配地位具有相对性的特点。其次,对权利交换中经济理性的重视主要表现在行动者依据利益计算采取行动,并根据系统运行结果进行利益的修订或个人行为的调整,尽可能让权威系统在行为不断调整过程中达到社会最优状态。这种将权威系统中的个人利益追求和行为逻辑完全参照市场经济人的做法,使得权威系统具有理性化的特点。最后,淡化社会制度对个人行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权威理论的逻辑起点上,即权威系统生成的前提条件是行动者为不受规范约束的个人。权威系统中使用的规范是行动者在权利交换中通过共同协商所达成的具有契约性的社会制度[2]52。无社会结构性差异的前提使得权威理论可以跨越不同文化区域,具有普适性的特点。

五、对我国权威现象研究的借鉴与反思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的影响变得异常强大,理性追求、经济计算充斥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各领域中存在的种种社会权威现象也难免呈现出理性化的特点。另外,随着网络化时代的到来,个人可以真正自由自愿地在超越物理空间限制的范围内交流互动、转让权利。以经济理性和自由自愿为前提的中层社会权威理论对于理解当前中国社会中存在的权威现象、特别是网络化时代下兴起的权威现象,无疑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理解正式权威的借鉴与反思

当前中国社会中的个人是拥有控制行动权和转让权的自由公民,按照科尔曼权威理论的理解,中国公民以个人合法利益为目标而转让权利将会生成主要由科层组织来决定的权威系统。这种以官僚体制来呈现的权威系统不但得到公众的支持,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得到法律保护的正式权威与科尔曼所研究的西方国家的社会权威较为相似,可以借鉴他的社会权威理论来理解法律规定之内的正式权威系统。但这种规范化的权威系统还往往掺杂有人情关系的作用。并且,在法律规定之外,在中国社会或官僚体制中却存在资格、威望等主要由社会网络来决定的非正式的权威系统——日常权威系统[5]115。虽然科尔曼的社会权威理论并没有关于中国本土化日常权威的论述,但在翟学伟的研究中可以发现,日常权威也是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转让权利的结果。所以,无论是由职位决定的权威系统还是由社会网络决定的日常权威系统,在其生成和运行中都有包含行动者利益追求和权利转让的内容,都表现出主要行动者的自主性和权威系统的理性化特点,运用科尔曼的权威理论来解释正式的权威系统和非正式的日常权威系统具有一定合理性。

(二)理解日常权威的借鉴与反思

然而,我们并不能完全照搬这种理性人的逻辑来分析中国社会的权威系统,因为中国社会不是一个完全由市场规则主导的社会,而是一个讲究“关系”的熟人社会,关系不但会渗入到正式权威系统影响其运行,还会作为决定性因素影响日常权威系统的生成。“关系”在科尔曼的研究中被理解为一种社会资本,但是这里的“关系”并不从属于科尔曼所界定的社会资本,而是与社会资本在内容、形式及运作逻辑上都有所不同的一个本土化概念[5]98-107。对边界模糊的“关系”很难像对社会资本那样进行计算和交换,也无法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参与交换、进行权利的转让以形成权威系统。另外,即便对于可以进行计算和交换的其他资源,行动者也不会简单地遵循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逻辑,中国人行动的逻辑表现得更为复杂,不只是经济上的权衡,还包括心理上的认知和情感上的感受[6]。所以说,科尔曼的社会权威理论存在理想化和简约化的问题,用社会权威理论来解释中国现实社会中的权威现象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的作用,对理论进行本土化的修订,以拉近社会权威理论与现实权威现象之间的距离。

(三)理解网络权威的借鉴与反思

随着网络社会在中国的崛起,除了现实社会中的权威现象,在网络社会中还兴起了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网络权威现象。该现象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其中刘少杰对网络权威现象的研究就强调将信息作为分析网络权威现象的核心要素,形成了以信息为决定性因素的网络权威理论。该理论认为,网络社会中的网民依靠网络沟通、信息交流和价值共识形成了对实体控制权力机构批评、监督的社会力量或社会权力[7]。这种力量在网络反腐取得的成效中得以证实,这种权力实质是线上民众对线下权力精英实施反控制的权力,是科尔曼社会权威理论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辩证性特征的现实展现。当把线上民众和线下权力精英统一到一个更大的行为系统中时,可以发现,这种线上对线下的“社会力量”其实是普通民众借用互联网平台实现的对国家权力机关或权力精英的监督权。事实上,在现实社会中,公民与国家利益根本一致,公民将控制自身行动的权利转让给国家形成共同的权威结构。在共同的权威结构中,国家对公民享有支配权,公民对国家则具有监督权,公民监督权的行使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来实现。而网络社会的崛起则为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开辟了一个更普遍、更快捷和更有效的新途径。学者们所关注的这种社会权力,很大程度上是线下监督权向线上监督权的延伸。

网络社会中除了这种线上与线下之间的权威关系,还有一种主要存在于线上的网民之间形成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网民是可以将现实社会中的“自我”暂时悬置起来以摆脱现实物质条件限制、在网络社会中重塑自我形象的个人。网民原则上经由互联网平等赋权,成为自由、平等的个人。但实际上互联网数字鸿沟的存在,互联网赋权能否平等,却值得怀疑。而网民自身掌握着不等的资源,特别是拥有着在网络社会中可以直接形成社会分化的社会资本[8]和网络社会资本[9],这势必导致网民之间线上话语权力量的悬殊,形成网民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微博等类似技术的出现,加之实名认证的推行,加速了权力“再中心化”[10]的进程。微博中网络大V与普通用户之间形成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是线上权威关系的最真实写照。普通微博用户虽然可以隐藏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但并不能改变其置身于市场经济社会的现实,具有理性人的显著特征。科尔曼的社会权威理论并不会因为行动者的匿名性而完全丧失借鉴意义。我们可以认为普通微博用户为了更好地表达个人诉求,将主动迎合他人的言论,转让话语权。当微博用户的这种转让由临时性转让变成持久性转让、由向潜在大众的转让成为向少数显在个人的转让时,便会呈现出网络大V这样的处于支配地位的权威主体,并生成以普通微博用户为被支配者的线上权威系统。

显然,无论对线上与线下之间的权威系统,还是对线上网民之间的权威系统,科尔曼的社会权威理论都彰显了强大的解释力。然而,我们还必须承认网络社会中潜在的行动者具有的超越空间限制、能够自由流动、较少受结构性要素制约等方面的特征。当充分考虑以上特征时,无论是权利的转让还是共识的达成都会呈现出新的特点,对网络权威系统的理解,需要参考对网络社会行为系统的研究成果。

科尔曼的中层社会权威理论对中国当前权威现象的解释尽管存在一定局限,但对于建构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权威理论仍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此外,在强化社会职能的今天,民众确实能够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到对支配者的监督中来,社会权威理论在社会实践中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特别是为我们认识权威系统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解决问题提供了参考。当支配者违背被支配者利益行使权威时,就会造成对权威系统的破坏,在现实社会中便会出现腐败滋生、贪污蔓延、公信力下滑等问题,在网络社会中会出现大谣滋长、水军泛滥、诚信危机等问题。对此可以通过调整个人行为、撤销权威来恢复权威系统的正常运行。科尔曼的社会权威理论强调从被支配者的角度来解决权威系统面临的问题,这种对被支配者的重视,对我们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权威问题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当然,这些阻挠个人利益实现和破坏社会秩序稳定问题的产生和解决还更为复杂,还有待人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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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文光]

The Middle-Range Social Theory of Authority:
An Interpretation and Reference to Coleman’s Theory of Authority

LIU Qing1,LIU Gang2
( 1.School of Sociology and Population Studies,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2.College of Tourism,Hainan University,Haikou 570228,China)

Abstract:Coleman epitomizes the middle-range theory of sociology,forming the middle-range social theory about authority,which regards all kinds of authoritative phenomena in the political,economic and cultural fields as the social phenomena of authority and also takes the explanation of macro level of authoritative system as the main task.Unifying the authoritative system into the entire system of social behavior,Coleman starts from the hypothesis of rational man,focuses on exchange of rights,and centers around transformation of social authority from the micro to the macro and from the macro to the micro to construct his middle-range social theory of authority which has the dialectical,ideal and universal characteristics.Analyzing the phenomena of authority in the current social reality and network society in China,this theory is of significance to explain such social theories of authority as the formal,daily and network system of authority with localized features that are beyond the level of individual.

Key words:middle-range theory; social theory of authority; formal system of authority; daily system of authority; network system of authority

[中图分类号]C 91-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1710(2016) 01-0118-07

[收稿日期]2015-11-20

[作者简介]刘青( 1982-),女,贵州安顺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社会学系2013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学理论、经济社会学、网络社会学。

[通信作者]刘刚( 1981-),男,陕西大荔人,海南大学旅游学院讲师,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2013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与社会治理、创新创业与产业战略、高等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