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治化研究

2016-03-06 19:42董振荣
关键词:事务管理教育权救济

董振荣,姜 军

(东北石油大学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黑龙江大庆 163318)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治化研究

董振荣,姜 军

(东北石油大学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黑龙江大庆 163318)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事关高校发展,事关学生培养质量。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学生维权意识普遍提高,如何处理好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实现依法治校,是摆在高校学生工作者面前的重要任务。在对学生事务管理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围绕依法治校,提出了完善路径:加强立法保护,保障权利救济;建立申诉与听证制度,完善校内救济;做好行政复议,厘清行政救济;进行制度创新,强化司法救济。同时,要增强学生管理者和学生的法律规则意识,做好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预防管理教育工作,切实维护学生受教育等正当权益,真正实现高校的育人目标。

高校学生事务;法律问题;案例研究

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治内涵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高校要全面提高教育和人才培养质量,那么,要确保实现国家战略目标,高校就要从提高受教育者整体素质的高度思考,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发挥高校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引擎和助推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尤其要用法治思维全面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把握教育发展趋势和法治内涵,正确处理好学生事务中的法律问题,规范引导学生行为,提高学生教育水平和培养质量[1]。

(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内涵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指高校在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下,围绕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运用依法治校的思维和综合恰当的技能手段,遵循专业、科学、法治、民主、人性的基本原则,合理配置资源,形成教育合力,实现满足学生需要、学校需要和社会需要相结合的组织活动总称。其核心是以学生为中心,立足学生全面发展,强化教育引导,维护学生权益。主要目的是引导学生适应生活、培养学生智力发展、促进学生道德认知、传承社会核心价值、提高学生法律认同[2]。

(二)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律性质

国家法律授予高校自主办学权和自主管理权,即高校对学生事务管理行为享有自主权,这些自主权是政府下放给高校独立行使的行政权力。从法律性质上看,是国家教育权的体现,具备行政权力的法定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主要包括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学位授予权、奖励处分权、规章制度制定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学业学术水平评价权等[3]。这些权力是一种区别于政府公权力的特殊的行政权力,并且这种行政权力贯穿高校整个学生事务管理活动过程,所以,高校管理学生事务行为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具备可诉性质,既受法律保护,又受法律制约。也就是说,在法治国家,任何权利都要受到监督,在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侵权关系时,司法应当介入,维护学生的法律权益,规范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权,促进高校依法管理学生事务[4]。

(三)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主要是解决高校和学生之间的行为关系、尤其是法律行为关系。正当的校生法律关系是依法治校的基本理论基石,是确定校生权利义务的理论依据。虽然人们对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理解,但多数人认同这种关系是一种特殊权力关系,即带有行政性质的契约型法律关系,既有行政性,又有民事性,受宪法保护。对高校而言,既要最大限度地尊重高校的自主办学权和管理权,又要加强对高校的监督和制约[5]。高校作为一个组织系统,其活动应该在法治环境下运行,不能游离于法治之外,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承担起高校的社会责任,不能简单地把问题学生逐出校园,推向社会[6]。高校应积极履行对学生承担的教育义务,尽最大努力给学生创造纠正错误、改过自新的机会,严格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而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维系校生之间的管理契约,一旦被侵权,也要树立维权意识,依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四)高校学生事务管理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高等教育法》是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适用的基础性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在校学生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在对违规违纪学生实施处分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恰当、程序正当、处分恰当。除了《高等教育法》之外,其他有关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也是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应当遵循的规则。

学生事务管理行为遵循的法律原则:一是法律优位原则,强调高校的一切行为必须遵循法律,高校制定校规校纪和任何管理行为均不得违法,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二是法律保留原则,高校实施的任何管理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即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正当程序原则,是指高校在制定和执行校规校纪过程中应当遵循正当程序,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程序的校规校纪无效;四是比例原则,高校实施学生管理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目的和手段之间处于适当的比例[6]。

二、高校处理学生事务案件的反思

下文通过近年高校发生的几则典型案例,探讨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校生法律权益问题,进而反思高校处理学生事务的正当性问题。

(一)强令李某休学的忽视学生权利案

李某系新疆某大学学生,在入学时被检查出乙肝大三阳,学校根据校规校纪,经研究决定强令其休学。李某不服诉诸法院。经法院调解,学校撤回强令休学的决定,恢复李某正常上学。

该案一方面说明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正逐步提高,另一方面表明高校普遍存在重视学生权利不够、处理问题时缺少法治思维、保护学生权利的观念淡薄等问题。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学校在处理学生事务时的简单武断,未能体现以学生为本,未能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同时,也反映高校处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实施学生事务管理行为时,既要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管理权,又要加强对学校的依法监督和制约,要求学校的管理行为必须在法治环境下运行,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承担学校的社会责任,给予学生受教育的机会。学生也应当加强自律。国家要加强教育立法,完善救济渠道,保障学生权益。

(二)处理侯某考试违纪的非正当程序案

侯某系北京某大学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公共必修课考试中,因其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尺子被监考教师发现。根据校规校纪,学校决定给予侯某开除学籍处分。侯某按规定向学校递交申诉书,学校复议后,维持原决定。随后,侯某向该省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经查处分程序不当,撤销决定。

该案说明,学生考试作弊行为是高校的一种普遍现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必须接受处分,学校既要按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违纪学生,也要遵循正当程序要求,遵守法治及合教育性原则,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对学生进行处分教育。学校处分本无过错,但要按法律规定遵守程序,本着教育的原则,给学生申诉机会,只要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合法,学校有权处理违规违纪学生,这也符合法治精神和人文情怀,既维护学校的正当权力,又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从学生心理疾病案反思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缺位

林某系上海某大学学生,因与同寝室同学黄某有过节,于2013年某日在饮用水中投毒致黄某死亡。付某系北京某大学学生,2008年某日,在其大学一教室内将前来授课的教师程某杀害。药某系西安某大学学生,2010年某日,其驾驶车辆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因担心后来麻烦遂将其杀害。胡某系安徽某大学学生,因追求同学李某与被害人谈某产生矛盾,于2012年某日用斧头将谈某杀害。马某系云南某大学学生,因与同寝室同学有矛盾,于2004年某日将同寝室同学四人全部杀害。以上五人均被判处死刑。

以上这些命案虽是个别现象,但从其行为性质看,普遍由学生心里不平衡、师生关系紧张、法律意识淡薄等引发,后果非常严重,应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这些命案昭示高校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生命价值教育的缺失,反映出学生事务管理的缺位,缺乏有效的遵纪守法教育、事前心理干预以及应对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也揭示了学校和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依法治校的意识薄弱,制度和措施不健全,没有形成学校和师生的自觉行为。高校应完善法治教育,规范学生行为,提高学生认知社会、适应社会的能力,树立健康人生理念,增强学生抗挫折能力,在学生心中树立法治权威,增强学生道德和行为底线教育,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建立和谐的校生关系,解决学生诉求,维护学生权益,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三、完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侵权的法治救济路径

通过案例分析可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行为一旦处理不当,会引发严重后果,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前途命运,因此需要对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行为实施救济。

(一)加强立法保护,保障权利救济

立法是法治建设的源头,只有通过建立良法,树立法治思维,维护法治权威,才能做到依法治校,有效保护学校的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以上位法为准则,建立健全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是重新界定高校法律地位,允许司法介入高校,维护公平正义;二是按照法律保留原则维护学生受教育权等权利,凡属学生重要事项等皆应以法律明文限制或有法律明确授权;三是明确高校学生管理处分权的可诉性,即凡权利必得有救济,救济就需要高校作为法律主体的可诉,才能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四是健全程序保障,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程序法治的作用凸显,要求公共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行使方为有效,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财产或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五是规范高校管理规则,与上位法一致,吸纳学生意见和建议,强调专业性和程序性;六是健全高校管理法律责任,完善追究问责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庞丽娟提出,我国当前缺失《学校法》等重要法律,校生之间存在法律模糊或空白,造成学校的学生事务管理无序,学校承担无限责任,需要引起国家高度的重视。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只有建立良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无法可依将无法实现依法治校,无法管理学生事务,无法保障学生权益。

(二)建立申诉与听证制度,完善校内救济

学生申诉制度的确立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重要程序保障设置,从权利救济的时间成本和心理趋势来说,学生一般会选择通过校内申诉实现权利救济,所以学校应规范校内申诉制度,开展校内救济,强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明确受理事项范围,完善工作程序,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等权利。

与申诉制度相呼应,听证制度是正当救济程序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意味着在对当事人作出处分前,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权利以约束行政权力,保证处分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听证制度,完善处分前救济,对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具有重大意义,既有益于学生权利保障,也促使高校更加规范合理地作出处分决定,更有利于高校弥补管理漏洞,使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走向法治化。

(三)做好行政复议,厘清行政救济

高校具备行政主体地位,学生事务管理行为又是行政行为,所以高校具有可诉性。当高校的学生事务管理行为改变了学生作为大学生的身份从而侵犯其教育权时或影响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时,涉及公民正当权利受到侵犯或者被剥夺时,应按救济的程序和原则实施救济,必要时司法应当及时介入,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处理。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学生权利受到高校管理行为侵犯后有两种校外救济可以选择,一是行政复议,二是校外申诉。从权利的实质看,行政复议和校外申诉都是宪法上公民申诉权利的不同表现形式。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诉讼。校外申诉是学生对学校管理行为不服,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请给予处理和回复,不能申请诉讼。为保障学生权益,就要给予学生权利救济途径,做好行政复议立法和程序确定,改革校外行政救济制度,建立畅通、简捷、合理、高效的学生行政权利救济机制,保障学生权利。

(四)进行制度创新,强化司法救济

为维护学校法治化进程,国家应积极进行司法制度创新,不断完善法律规定,确保学校和学生及时得到司法救济。一是使救济渠道畅通,学生权利若在申诉程序获得救济,就不得再申请复议,若在复议过程获得救济,就不得提起诉讼,司法救济是对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一种无形的外在约束,迫使高校做出管理决定时更加规范合理,合乎教育性要求。二是明确受案范围,作为教育权受到侵犯的学生,需要凭司法审查的力量对高校管理行为施加必要的约束以实现权利救济,但并不意味着对高校管理领域的全面司法控制,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基本原则是使学生受教育权得到应有的救济,又不能损害学校教育管理秩序。三是设立专门司法救济机构,专司受理受教育权诉讼案件,确保学生受教育权得到充分的救济。

综上所述,合教育性是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行为的基本价值追求,即高校教育优先原则,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终极目标是教育学生。措施就是培养学生学法、守法、懂法、维法,法律是保障教育发展的,是手段不是目的,高校应依法规范学生事务管理行为,完善学生权利救济途径,不违法,不侵权,不缺位,从立法、听证、申诉、复议、司法等方面按程序开展救济,既尊重了学校的自主管理权,避免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行政“诉累”,又保证了大学生各项权益的保护,推进依法治校,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和校生合法权益。

[1]姜玉齐.用法治思维推进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发展[J].实践研究,2015,(9):107-111.

[2]王增国.现代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理论及案例研究[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1:11.

[3]程雁雷.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范围的界定[J].公法研究,2005,(2):287.

[4]徐显明.大学理念与依法治校[J].中国大学教学,2005,(8):4-12.

[5]张立刚.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相关案例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5:4.

[6]何劲松.学校法律纠纷案例评析:三[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10.

Study on the Rule of Law in College Student Affairs Management

DONG Zhen-rong,JIANG Jun
(School of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Northeast Petroleum University,Daqing 163318,China)

The work of college student affairs administration is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the quality of the students.In recent years,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trategy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legal awareness of students generally improves,and how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s of Student Affairs Management in law,earnestly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chools and students,and manage the university according to law is an important task laid in front of the college student workers.Based on the case analysis of the Student Affairs Management,an improved path is proposed concerning the issue of managing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ccording to law:strengthening legislative protection,guaranteeing the right to relief;establishing complaint and hearing system,perfecting the relief in schools;performing administrative review,clarifying the administrative remedy;implementing system innovation,and strengthening judicial relief.At the same time,it is important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students and students'legal awareness of the rules,carry out the education work and prevention management against students'illegal acts,earnestly safeguard the students'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for education,and truly realize the goal of higher education.

college student affairs;legal issues;case study

D922.16;G647

A

1009-1971(2016)05-0042-04

[责任编辑:张莲英]

2016-05-20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面上)项目(12542380)

董振荣(1968—),男,吉林榆树人,副研究员,从事学生教育管理研究;姜军(1978—),男,黑龙江绥棱人,副研究员,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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