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丹 刘程程 李喜云
[摘 要]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进入了全新的快速发展时期,女性作为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主体无论在社会角色中,还是在家庭角色中都遇到了新的问题。本文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以“社会性别”视角,寻求解决女性问题的新思路,进而促进两性的实质平等,推进城市化发展。
[关键词]城市化;女性问题;社会性别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2 — 0090 — 02
一、女性问题研究的价值内涵:解读城市化
(一)城市化的基本理论
城市化亦称为城镇化,是以农业为主的传统社会模式向以工业、服务业为主的现代社会模式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是工业化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从世界范围看,城市化演进过程一般包括城市化、郊区城市化、逆城市化、再城市化四个阶段。“城市化”是指人口向城市地区集聚的过程和乡村地区就地城市化的过程。“郊区城市化”是指人口从城市移居市郊或城市外围地带。“逆城市化”是与城市化相反的过程,是指人口从城市移居乡村居住。逆城市化是更加进步文明的一种城市化方式,它建立在城乡一体化的基础之上,是城市居民为追求生活环境的优美和宁静而远离喧嚣、选择到乡村生活的一种趋势。
(二)城市化进程中女性问题研究的价值内涵
1.“以人为本”精神的指引
“以人为本”是我们党在借鉴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摒弃了旧哲学人本思想中的理论缺陷,针对我国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来的,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人是城市的主体,是城市化的出发点和目的地,因此,城市化需要“以人为本”精神的指引,确立“科学发展观”。女性是城市化重要主体之一,在城市化进程中担当重要角色且所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因此,关注女性生存环境、发展空间既是城市化进程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又是“以人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
2.“社会性别”理论的植入
“社会性别”(Gender)是与“生理性别”(Sex)相对应的概念,是19世纪西方女权主义者在反击“生物决定论”的实践中提出来的。生理性别体现人的自然属性,与种族、民族、地域、国别等无关;社会性别强调人的社会属性,主要指的是以社会性别的方式构建出来的社会身份和期待〔1〕。社会性别理论认为,男女两性在社会中的角色并非取决于其生理特征,而是其所处社会的制度、文化等建构下的产物,体现着社会对男女两性不同群体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婚姻等不同领域所扮演的角色的差别性期待。
社会性别理论的植入,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全速发展完美契合,为我们在此关键时期解决大量涌现的与女性息息相关的教育、就业、权益保护等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二、新时代背景下女性面临的新问题:审视城市化
(一)女性在社会角色中面临的问题
1.教育问题
女性受教育程度问题不但是女性社会地位的体现,更是城市化进程对于女性提出的现实需求。农村女性与城市女性由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价值取向不同,在城市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亦不尽相同。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初级阶段,除了北京、上海等少数发达城市外,其他地区的城市化特征仍表现在人口向城市集聚的过程,这就导致留守农村妇女肩负着农业生产、人口再生产和教育子女的三大重任。而中国城市化的程度如何,不但取决于城市人口素质的提高,更取决于农村人口素质的提高,而农村人口素质的提高与农村女性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有很大关系。我国历来对女性教育问题高度重视,尤其对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水平更是提高到法律、政策层面予以关注,我国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将妇女与教育的问题列为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强调了女性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等比率问题。然而,法律和政策的高度重视并没有从本质上提升农村女性的整体素质,农村女性中仍有大量文盲和自动退学者。比起留守的农村女性教育问题,走进城市的农村妇女的教育问题更让人担忧,进城打工的农村女性承载着更多的家庭责任,然而城乡文化差别的现状以及农村女性自身文化素质不高的事实使她们陷入困境。城市女性相比而言,面临的教育问题更为棘手,其受教育的程度呈金字塔形,随着年龄的增长、家庭责任的加重,城市女性寻求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越少,这亦成为女性在城市化进程中发展的障碍。
2.就业问题
截至2012年,我国女性就业率已达到74%,居世界领先水平。然而,四分之三以上的女性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城市女性的就业率低于总体女性就业率水平。西方经济学中,以“双重劳动力市场模型”理论将劳动力市场分为主要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主要劳动力市场的特征是: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工资较高、提升机会多;而次要劳动力市场则往往工资福利低、工作条件差、流动性大、提升机会少。〔2〕女性尤其是农村女性作为社会主要弱势群体往往由于性别歧视等因素被排除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之外。城市化进程中乡——城迁移的女性以及在城市中下岗、失业的女性都会被迫选择次要劳动力市场。然而,这种选择的结果并非取决于劳动力市场本身的划分模式,而是与女性自身的教育素质以及社会性别歧视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教育素质更多会影响个体的就业取向——高教育素质者倾向于“发展型就业”(大多分布于主要劳动力市场);而低教育素质者倾向于“生存型就业”,其发展空间较小。另外,传统的性别意识使主要劳动力市场基于市场利益的导向,考虑到女性生育期耽误工时、承担的工作强度弱等因此放弃了对女性的选择,即使其自身的教育素质高于男性。
(二)女性在家庭角色中面临的问题
1.家庭暴力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家庭关系也日趋紧张,而影响家庭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家庭暴力。根据反家暴公益机构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在2012年5月调查的1858份网民答卷显示,有高达54.6%的受调查者遭遇过家庭暴力。暴力形式涵盖所有列项,38.4%求助“自己和对方家人朋友”,而选择自己默默忍受,“不敢大声说出来”的竟占57.9%。这个调查结果表明家庭暴力的侵害往往指向女性,男性通过暴力维持着他们的统治地位,父权统治、男强女弱依然是中国两性关系的基本格局。〔3〕另一方面,女性成为了男性释放外界压力的“解压阀”。然而,女性作为城市化发展的重要主体,只有其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益应得以保障,才能使女性的身心获得真正的解放,进而促进城市化更快发展。
2.离婚财产权益保护问题
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另一个现象便是离婚率的明显提高,这种现象在农村体现的尤为明显。城市化进程中,首批向城市集聚的大多数是男性,而女性留守家中承担起家庭的重担。城市文化的熏陶对农村家庭婚姻提出挑战,使其逐步转向现代化的婚姻,使得婚姻的个体化趋势增强,婚姻选择的自由度增强。而另一个负面影响便是离婚率提高。城市女性的婚姻也同样受到城市化的影响,夫妻双方由于经济原因、感情不和、男女不平等观念、男性外遇等方面也出现了离婚率增加的趋势。女性在离婚事件中无疑所受伤害最大,尤其是那些因丈夫搞外遇而离婚的女性,因此对女性在离婚财产权保护方面应予以关注。
三、社会性别视角下女性问题解决的新思路:推进城市化
(一)提升女性主体意识
城市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不仅表现为人口向城市的集中趋势,而且表现为社会成员所具有的独立、平等、民主等城市精神、现代观念更加明显化的社会态势。〔4〕女性作为城市化发展的重要主体,应在此要求下努力提高接受教育、参加就业的自觉性。传统的观念认为,女性接受教育、参加就业不但可以提高人力资本的有效使用率,还可以利于后代的健康成长之路。这种观念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尤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却忽视了女性主体自身的需求,而片面地将女性视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以及必要手段,这也必然导致上述女性整体文化素质低、就业状况不理想的现象的发生。
(二)确立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
社会性别主流化是在社会性别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全新理念,是指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上评估所有有计划的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方案)对男女双方的不同含义。作为一种策略方法,它使男女双方的关注和经验成为设计、事实、监督和评判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所有政策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使男女双方受益均等,不再有不平等发生。纳入主流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男女平等,〔5〕这一理念促进了国际社会两性平等的新发展。传统观念的“男女平等”的内涵是女性与男性应被赋予同等的权利。这种观念强调女性作为与男性并存的主体,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但却忽视了男女两性确实存在的生物学意义的差异以及社会角色、利益需求的不同,这种意义上的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法律应当以保护人权为基本宗旨,人权的核心是普遍而平等的尊严和自由”。〔6〕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追求的两性平等是在保护男女两性人权基础上的实质上的平等,要求政策、法律的制定应建立在充分认识男女两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差异之上。我国《婚姻法》解释三对于离婚女性的财产权益的保护与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相背离,没有考虑到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家务贡献补偿以及女性由于照顾家庭而失去的机会救济。因此,应该在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的指引下修改立法,使其切实保护离婚女性的财产权益。另外,应加快反家暴立法的出台,使女性在家庭中的人身权益得以保护。
〔参 考 文 献〕
〔1〕谭兢娥,信春鹰.英汉妇女法律词汇释义〔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145.
〔2〕D·霍夫曼.劳动力市场经济学〔M〕.崔伟,张志平,译.台湾: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
〔3〕佟新.不平等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对中国家庭暴力的分析〔J〕.社会学研究,2014,(01):102-111.
〔4〕郭彩琴.论城市化进程中女性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
〔5〕联合国妇女问题:性别主流化.http://www.un.org/chi-nese/esa/women/mainstreaming.htm〔EB/OL〕.
〔6〕苗绘.公共利益优先、兼顾个人利益〔J〕.理论观察,2012,(04).
〔责任编辑: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