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梦与社会性别平等问题探微

2016-11-03 16:32宋亚坪
人间 2016年26期
关键词:社会性别中国梦

宋亚坪

摘要:中国梦,是习近平总书记自党十八大以来所提出的重要政治思想与执政理念。要求在新中国成立100周年时刻,通过采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手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凝聚中国力量,创造人民幸福。但是社会性别不平等问题,完全阻碍了人民力量凝聚,更不能体现平等友爱的核心主义价值观。基于此,本文将探讨中国梦与社会性别平等问题。

关键词:中国梦;社会性别;平等问题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48-01

引言: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是中国梦的基本内涵。其中人民幸福是基本保障,只有人民幸福才能激发民族精神与热情,加强民族振兴与建设,保证国家富强。社会性别公平平等,是人民享有基本权益之一,也是人民幸福的具体体现之一。因此,从改革开放以来到中国梦提出,社会各界也一直为社会会平等做出不断努力。

一、女性社会地位提升的表现

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各界已逐步认识到公民平等权益重要性,对女性地位提升,女性权益保护,女性发展帮助都制定了相关政策,成立相关组织,抛弃传统重男轻女思想,逐步消除社会性别差异,提升具体表现为:

(一)女性政治经济地位提高。首先,在《宪法》制定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性享有就业平等权,也就是指任何单位、企业不能以经济效益作为理由,排斥女性,应向其提供与男性同等就业机会与就业待遇。保证了女性工作地位平等,从而提高其经济能力。就业法中还规定,禁止女性参加高危工作,而且对生育期女性做出特殊保护,保证女性劳动安全[1]。

第二,我国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妇女政治地位,具有参政议政权利;2011年《妇女发展纲要》又对妇女政治权利维护提出了八个目标,使女性各项参政议政权益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与保障[2]。

(二)完善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保障女性权益,我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涵盖了十余项妇女基本权利保障法规如《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等。将女性应该享有的法律权益分为以下五种:女性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财产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3]。除此之外,为加强妇女权利保障力度,国家还成立了各级妇女儿童保护组织,帮助办理相关事务。如全国妇联委员会,是其中的主要力量,帮助全国女性改善文化教育程度,远离家庭暴力侵害,加强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改革开放以来女性地位维护存在问题

(一)经济地位仍处于劣势。虽然国家颁布了许多政治法律来维护女性工作地位,但是随着时代发展与传统落后思想两方面束缚下,女性社会工地为仍然不能被保障。随时代变化,各类公司拥有更多人才选聘自主权利,在用人方面考虑到女性在以后工作中会因为结婚生育、抚养小孩、照顾家庭等而减低工作效率,将很多职位只向男性员工提供,更有甚者会直接在招聘上注明要求女性未婚,或是在女性因结婚生育不能工作时解除其劳动合同。另外就从事工作种类而言,大多数女性都从事服务类行业,升迁机会少,工作薪酬低。

很多农村地区仍对女性地位存有偏见,文化教育缺失或是对“离婚女”、“外嫁女”不能给予与男性同样的土地继承与使用权利。

(二)女性家庭地位处于劣势。中国传统思想要求“男子主外,女子主内”演化至今日,则变为女性结婚后就应放弃工作,一心持家带孩子。家庭经济地位严重失衡,导致身份地位不平等,很多女性都成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家庭施暴者惩罚措施与力度不明,使很多施暴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女性由于缺乏经济来源与畏惧心理也只能选择隐忍,长期家庭暴力对其心理与身体都造成了严重伤害[4]。

三、中国梦下女性地位发展新契机

(一)中国梦为社会树立先进性别观。人,不论性别其角色定位意识形成都不是天生的,与后期环境塑造与处事经历有很大关系。而中国梦是千万人梦想的凝聚与升华,其中也包括中国女性追求平等的各性梦想。在中国梦背景下,女性首先要意识到自身优势与不足,如女性在语言、感性思维中都优于男性,而在体力及逻辑分析方面则不足。在问题解决上要发挥优势、扬长避短,才能更好展现自身价值,积极投入到社会生产活动中去。而社会方面也要意识到,女性站到全国人口一半,只有解决好女性问题才能全面协调社会发展。女性社会地位得不到提升,性别平等问题仍然存在,社会就不可能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平等、自由发展,中国梦也无从实现。通过改变不平等观念与社会分工,调整两性地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5]。

(二)完善女性保护法律法规。

保证女性社会地位平等,应该先加强其经济地位与家庭地位的保护。首先要完善工作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客观评价竞聘者,尊重女性职员劳动成果,并且主动承担其生育费用,不得结婚生育问题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压力与心理压力。国家也应该为女性提供生育健康保险,建立健全的生育保障制度。还应该加强土地平等权益宣传。尤其是针对农村地区,村委会应当规定村民不得以因偏见歧视剥夺女性应享有的土地权利。

第二,在婚姻生活中应加强对于女性家庭地位保护。2014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在家庭暴力问题解决方面起到了很好的解决作用。设立保护令,规定受伤害着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施暴者必须按照规定远离受伤害着,而且必须出庭受讯。另外在家庭暴力起诉中,应该分为私起与公起两种,调查人员也该做好取证工作,确保起诉情况属实,体显出司法公正性质。

总结:中国梦,不仅仅是国家建设梦想,也是所有国民梦想的升华与凝聚。在中国梦背景下,女性社会地位应该进一步得到提升,性别差异也该通过社会分工变化、社会法律保障而逐渐被消除。通过树立新性别观,与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国家对女性地位重视程度,提升全国女性幸福感。

参考文献:

[1]夏书章.中国梦与社会性别平等[J]. 中国行政管理,2014,04:6-10.

[2]郑军.论宪法学体系的构建和更新——以社会性别平等理念的融入为视角[J]. 法学杂志,2014,07:11-19.

[3]党从速.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视域下中国女性青年就业歧视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4.

[4]关景媛.以“淑”为表征的传统女性教育合理性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4.

[5]龚层林.“中国梦”背景下妇女发展问题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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