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视野下的军地司法协调

2016-03-03 13:22:58罗佳丽
关键词:现役军人民事案件司法机关

罗佳丽

(南京政治学院 江苏南京 210003)

军民融合视野下的军地司法协调

罗佳丽

(南京政治学院 江苏南京 210003)

军民深度融合必定会涉及诸多军地涉法问题,特别是刑事司法,需要军地司法协调机制和司法提供保障。本文旨在对推动军民深度融合中军地刑事司法协调机制的相关问题,作出探讨。

军民融合 司法协调 军地关系

一、关于军事司法机关的法律地位

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作为军队的司法机关,经常被称之为“军队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之下同时又区别于普通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检察院的专门法院和专门检察院。他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司法管辖权的范围:军事司法机关的法定任务是处理军人犯罪案件,除此以外的案件均由普通司法机关管辖。然而,我国军事司法机关目前被纳入“军队政治机关”体系,军事司法机关在本质上并归属于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部门。为保证军事司法机关职能的顺利履行,必须在国家统一司法权的基础上,处理好军队司法机关与地方司法机关的衔接关系。首先,进一步明确军队司法机关的法律地位、职能以及设置;其次,在军队内部建立独立于其它机关的司法部门,军事司法人员实行专门职称;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各级军事司法机关与地方司法机关的对应关系以及相应的联系方式、协调程序,以便案件互涉时的相互协调配合。

二、关于刑事案件的军地司法协调

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也必然会产生某些涉军刑事犯罪,主要包括现役军人的犯罪、非军人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三种类型。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及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违反军人职责罪的案件)的犯罪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非军人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由地方法院管辖涉军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军地民事纠纷和军内民事纠纷)一直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现役军人犯罪和现役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等的审判管辖都作了具体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处理好涉军刑事犯罪案件,仍亟待军地司法协调:

第一,现役军人犯罪虽然由军事法院管辖,但案件往往会涉及到地方人员和地方司法机关。案件的被害人、证人、代理人、辩护人等可能涉及地方人员;此外,有些调查取证、诉讼文书送达、判决的执行也需要地方司法机关的执行或者予以配合;而且,现役军人犯罪的处理也必须做到与地方同类案件的司法裁决协调一致。

第二,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案件急需军地司法协调解决。共同犯罪中,必须依据各个共犯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来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等。而共同犯罪中现役军人和非军人由军事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分别进行侦察、起诉、审判活动,这样在实践中就很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由于军地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共犯人分开审理并且作出判决,在事实认定、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主犯与从犯等问题上的认识与判定必定会出现分歧,最终导致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判决的不相统一。要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冲突,必然需要军地司法机关的协调一致。

三、关于军事司法管辖权的扩大趋势

近年来在军队中,军事司法管辖权有扩大的趋势,主要是指2001年最高院的解释:2001年最高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指定全军各级人民法院开始试行办理军内民事案件,并规定了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即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按该批复,军地民事纠纷案件仍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而军内民事纠纷则可以由各级军事法院试行管辖。

1.悖于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和67条以及《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国家机构的职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9条也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决定。军事法院属于专门法院,该批复涉及国家机构职权的规定,其组织和职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军事法院可以审理民事案件,更没有规定最高院可以指定专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因而最高院的上述批复缺乏法律依据。

2.缺乏必要性、可行性

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于实践中不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民事案件包括军内民事案件由地方法院进行审理也是英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军事法院作为专门人民法院,应当集中力量审理军人刑事犯罪案件,而不应当分散精力审理民事案件。这也是军事法院设置的初衷;此外,在军民融合式发展下,民事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军事主体间的争执并不等于权利主体仅涉及到军队范围,常常还涉及到地方的单位和个人,因而这些案件由地方法院审理更为有利;军事法院少、分布不均匀、且并不是按行政区划设置,而且军事法院法官的员额编制十分有限,有限的人员难以满足办理多种案件的需求。这样使得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十分不便,更不便于当事人诉讼;再者,长期以来,这类案件皆由地方人民法院审理,因而也没有任何需要特别改变的理由。

3.引发新的审判管辖问题

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还会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首先,审判管辖不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现行军事法院的体制编制,主要是围绕刑事案件的审判进行设置的,实行条块分割,审判管辖制度没有从部队实际出发。军事法院的布局,会使得多数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一审必须跨省、市、自治区进行诉讼,审判管辖相当不便;其次,军事当事人不易履行举证责任。当事人只有通过举证,辅助法院还原事实真相,方能达到证明己方主张,从而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然而,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和任务使得军人并不像其他公民那样自由,因而在取证的问题上会遇到诸多不便。能否到有关机关查阅相关资料档案?聘请地方律师作为代理人能否到军队单位进行调查取证等等;诉讼代理人无法很好地进行诉讼代理活动。聘请军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随着军队律师制度的发展已逐渐成为常态。然而,军队律师大多数处于兼职状态,无特定事由并无法随意离开本职工作岗位而开展诉讼代理活动,大多数律师只能占用其业余时间。这种情况必定会影响诉讼进程,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猜你喜欢
现役军人民事案件司法机关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
支部建设(2019年36期)2019-02-20 13:21:18
江苏确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改革完善现役军人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
大观(2017年6期)2017-07-17 20:17:55
浅谈军婚特别保护制度
法制博览(2017年5期)2017-06-06 14:56:09
反思与重塑:民事案件争点整理制度的构建
执行前和解协议法律效力浅析
中国审计署:2015年逾二千人遭撤职停职处理
人民周刊(2016年18期)2016-11-07 09:06:08
浅谈房改房权属问题
现役军人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分忧(2016年11期)2016-10-13 22:02:45
新闻浮世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