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秉承了革命年代积极的拥军政策和立法思想,是特殊历史条件下保障军人利益,维护国家政权的重要举措。随着军事技术的高速发展,和谐社会的稳步推进,社会核心价值观念转变,以及两性思想的开化,军婚特别保护制度“或存或改或废”存在着各种不同的争议。本人认為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军婚保护需要不断完善立法,健全军人家庭社会保障体系,让军婚特别保护制度在实践中真正做到切实可行。
关键词:军婚;现役军人;离婚否决权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76-02
作者简介:李玲(1991-),女,彝族,云南玉溪人,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基尔·凯丝勒说:“婚姻好比桥梁,沟通了两个全然孤寂的世界。”然而,婚姻这一纽带虽然沟通了军人与其配偶的世界,但是从此却使双方经营着“牛郎织女式”的婚姻生活。因此,从浅层来看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的存在具有了最基本的意义。军婚特别保护制度在多次立法活动中均得以保留,其实质在于稳固军心,让军人全心全意投身于国防安全建设。
一、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的基本概述
(一)军婚的概念
军婚,系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婚姻关系。现役军人由现役士兵和现役军官组成,随着军队改革的加深,现役军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了制止破坏军婚犯罪,巩固国防安全,这一概念于195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报告》中第一次提出。
(二)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的内容
保护军婚具有较早的历史传统,立法思想贯穿于我国的民法、刑法、国防法等多部法律以及政策性规定中,最早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就倡导保护红军战士的婚姻。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59条规定“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军婚特别保护制度于此第一次得以明文确定。
(三)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的意义
首先,军婚特别保护制度是凝聚军人战斗力,巩固国家政权,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防线。其次,军婚特别保护制度是提高军人社会地位,维护军人荣誉的基本保障。最后,军婚特别保护制度是建设和谐军人家庭,促进军人婚姻幸福的基本手段。
二、我国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见,婚姻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赋予了军人离婚否决权,将军人配偶请求离婚的原因局限在了一定的范围内。
(二)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以刑罚的手段来约束第三人从而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以此间接达到保护军婚的目的。破坏军婚罪的明确入刑,给第三者以威慑和警醒,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悲剧的发生。
(三)军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0年《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现役军人的恋爱结婚问题和配偶条件问题做了明确指示,倡导军人晚婚晚育,择偶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为巩固国防,促进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2001年《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文规定:“对军人的婚姻纠纷,军队各级法律服务部门和律师应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对破坏军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军队有关部门应协助地方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个规定为落实婚姻法的实施提供了有效保障,同时也为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的推进提供了可能。
三、我国军婚特别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违背了婚姻的本质
婚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契约,这种契约是建立在感情、性、物质和精神生活基础上的当事人的合意。[1]现役军人享有的离婚否决权与婚姻自由原则相违背,同时也不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军婚矛盾问题大多采取只调不离,即使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却仍艰难的维系着所谓的婚姻。
(二)军人配偶的权利保障不足
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的着眼点在于国防利益和军人利益,却忽视了默默奉献的军人配偶。军人配偶承受着全部家庭重担,作为军人的后方支持者不应受如此不公平待遇。军婚的特殊保护规定却以牺牲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来保护军人婚姻,要求军人配偶这一特定群体承担补偿责任是显失公平的。这显然违背了“谁获益,谁补偿”的法学理念,造成了权利义务的失衡。[2]军婚的幸福指数不仅仅靠抑制非军人一方的权利来保证,加强军人配偶的权利保障才能有效提高军婚质量。
(三)军婚保护立法不健全
军婚立法的不健全直接影响了制度的执行力度。一方面,军婚保护立法倾向于军人一方,对于非军人一方的保护存在太多空白点。虽然《婚姻法》第33条的“但书”对军婚内有重大过错的军人不予以保护,但依据对重大过错的司法解释,其列举的内容并没有普遍性。[3]离婚诉讼过程中,军人配偶很难跳出举证困难的困境,同时其行使诉权的成本也比较高,所以常常采用过激手段来促使离婚。
四、我国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军人的社会经济地位
调整军人薪资福利,实施经济补偿,让军人岗位形成职业优势,不仅有利于保障军人家庭的基本生活,而且有利于戍守边疆的军人安心服役。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提高军人的薪资水平也有利于广大官兵在转业安置时有良好的经济基础,为军婚的稳定持久提供物质保障。提高军人的经济地位,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激励军人配偶支持部队的工作,让军人得到应有的社会尊重与荣誉。
(二)完善军婚保障体系
第一,改善长期分居状况。时间和距离往往产生矛盾与隔阂,因此,改善常年两地分居的状况,为军人家庭提供团聚的机会是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应积极努力的方向。第二,放宽随军政策。降低随军条件,促成军人配偶驻地就业安置,能够更好的夯实婚姻基础,促进军人家庭和谐。第三,合理调整军人休假探亲制度。
(三)健全军婚保护立法
首先,立法要加强对非军人一方的权利保障。建立公正高效的维权机制,让军人配偶在权利受侵害时有正当的救济途径。离婚诉讼中,当非军人一方作为无过错方时,要尽可能保障其利益实现最大化。其次,在加大破坏军婚罪的刑事惩罚力度的同时,要对《婚姻法》33条做妥善修改,关于军人“重大过错”的范围要更加明确细化,合理限制军人离婚否决权的行使,这样才能使军婚立法在实践中更加具有执行力。
五、结语
“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无论是革命年代还是如今的和平年代,军队都紧紧与国家命脉联系在一起,所以军婚保护不容小觑。强军是历史的警示,也是时代的召唤,健全军婚保护制度,为军人的婚姻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才能更好的实现中国梦,强军梦。
[ 参 考 文 献 ]
[1]庞莺莺.对我国军婚法律保护制度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1,8:46.
[2]孙世昭.论我国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2:14.
[3]陈美珠,甄万和.我国对军婚保护立法的不足及完善[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