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纯渊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学校)
车之两轮 鸟之双翼
——浅议道德法律化的困惑
何纯渊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学校)
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共性让道德法律化有了一定的学理基础,但两者之间的界限及由此产生的冲突也使道德法律化面临重重困惑。借以三个案例来阐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并试图为实现和谐的道德法律化提出建议。
道德法律化;理论基础;冲突;和谐
1.道德法律化的含义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向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道德与法律各自所追求的目标有时也很矛盾。广义的道德法律化是指在道德建设中将一定社会伦理规则和道德要求转化为制度和法律。
2.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两者有显著的区别,如产生方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现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因此两者在日常法律适用中主要表现为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
3.道德法律化的基础
道德法律化实质上是道德合理内核与法律外在形态相结合的过程。首先,正义是法律和道德共同的追求目标。乌尔比安认为公道和正义是法律的目的,而道德本来就是人们关于善恶、是非等伦理观念的总和,更体现正义性。其次,道德和法律调整的范围具有交叉性。道德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思想、情感。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人们的行为,人的行为就成了两者调整的交叉点。
1.道德和法律的冲突
同患尿毒症的17岁少女何××和39岁男子何××原本不相识,为换肾与直系亲属配型均不成功。偶然的机会,何××的父亲为何××配型,何××的表哥为何××配型,交叉配型竟然成功了,于是来到医院准备进行交叉换肾手术。
这起“交换肾”事件备受争议,因为法律和道德激烈地碰撞在一起。在法律上,只有三代直系血亲才能进行器官移植。但医院给他们做手术是在拯救生命,是道德所要求的。认识和处理好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是解决道德法律化困惑的一把钥匙,首先我们要从研究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开始,因为冲突根源于两者的差异,也是道德不能替代法律的真正原因。
2.道德法律化的理论界争议
面对冲突和现实,有学者提出道德法律化其实是一个虚假而危险的命题,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本质区别,其最终结果不但不能树立法的权威,还会损坏道德对人们心灵的约束。但是坚持结合说的富勒认为,遵守法律和遵守万有引力定律是不同的,后者只要被证明是正确的就会被人们自觉遵守,但对于法律,它要赢得人们的尊重,必须有值得尊重的东西,也就是要包含某种价值追求。
在诸多的困惑和纷争中,笔者认为道德法律化是有必要的,但必须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1.需要一定的道德法律化
2007年的一天,北京某医院,孕妇李某因难产生命垂危,医生向配偶肖某交代病情准备手术,因肖某拒绝签字,两条生命都离开了我们。
伦理道德和法律都认可生命的重要性,可为什么在这个案例中,医院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却导致生命的丧失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可是这些特殊情况由谁来认定?等被认定后还来得及吗?道德上认为这是一个特殊情况,可制度上没有及时认定,就因为这样,生命在制度面前丧失,此案例表明有时道德需要及时的法律化。
2.道德法律化有一定的限度
长沙推出首席一桌标价36万的“人乳宴”,据说营养师都是平均年龄为三十岁来自农村的哺乳期母亲。
人们首先想到的评价标准是道德,此举有违商业道德和传统道德。可《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对人乳是否是食品原料却无具体说明。于是道德和法律又一次起了冲突。哲人说过:法不禁止即自由,可是在本案中,法不禁止,但道德却禁止了,说明我们在情感上将道德和法律画上了等号。它告诉人们道德和法律有严格的界限,在道德要求不可能替代法律的时候,道德法律化就要思考自身的合理性,因此道德法律化必须限定在一定的限度之内。
3.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道德法律化
首先,明确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道德是精神上的自由,法律是行为上的强制。有些领域,只有道德可以起作用,法律的介入则会侵犯人的自由意志。
其次,道德法律化只限于对社会基本道德的确认。对于普遍道德,诸如诚实信用、平等等价值是可以上升为法律的。但对于特殊道德则不能一味地追求道德实现的效果而硬性地将其法律化。
再次,道德法律化只限于与人们行为有一定联系的道德规范。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道德与法律的严重冲突以及由此产生的种种困惑和纷争。道德法律化当然应该是符合法的本性的道德法律化。此外,针对目前道德和法律相脱节以及传统道德对法律的冲击等情况,应加强两者的互动耦合。一方面,需要重建现代道德文明和伦理精神,引入法律的硬约束。另一方面,法律本身也要寻求道德的支持,才能发挥道德法律化的作用。
最后,道德法律化要以人为本。将适当的道德融于法律,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效途径。和谐社会中少不了道德和法律的和谐,化解冲突、以人为本是实现道德法律化的最高境界。
[1]程明.试论道德的法律化及其限度[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4]孙笑侠,麻鸣.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编辑 李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