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唯物史观解读及其实现路径

2016-03-01 14:38□张
新课程研究 2016年23期
关键词:民主主体政治

□张 夏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唯物史观解读及其实现路径

□张 夏

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优良传统,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核心价值诉求,要正确认识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充分认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任务的长期性与艰巨性,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遵循。

人民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唯物史观解读;实现路径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主体地位。这对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而党和国家在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如何确保人民主体地位,始终是一项艰巨任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依据我国民主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的特点,从具体实际出发,确保人民主体地位。

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唯物史观的根本观点

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更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与推动者。马克思指出:“这里所说的个人……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由此可见,唯物史观的基本前提就是 “现实的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 “现实的人”是指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为主体包括社会各个阶层在内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他们正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马克思强调:“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要在尊重客观规律特别是社会规律的基础上,实现绝大多数人即全体人民的自由全面发展,最终“解放全人类”。因此,我们必须在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深入贯彻 “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的思想,自觉地把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总揽全局,兼顾各方,妥善处理好各种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关系,确保人民主体地位。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核心价值诉求

1.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必然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做主。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以唯物史观作为指导,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不断的实践中赋予了人民主体思想更多的时代内涵。

在 “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上,邓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高于一切的观点,凡是于人民有利的事情,无不尽力提倡与实行。他指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最终要落实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1978年,他带领全国人民开始改革开放和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伟大事业,强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因为它代表着人民的最大利益,最根本的利益”。邓小平同志多次提到一定要把人民 “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衡量一切言行的标准。以江泽民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 “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讲话,赋予了人民主体地位全新的内涵。在十二次人大第一次会议闭幕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中国梦的人民性,他指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实现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每个人的力量与国家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中国梦的实现,必须要紧紧依靠人民,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论述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始终将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这对书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篇章具有巨大的意义。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遵循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中,最根本的目的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保证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扩大人民民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同时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逐步使民主建设制度化、法律化,使广大人民的意志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更充分的体现,人民的利益切实得到保障。这些都表明,要建设好我国民主政治,其前提是要更好地集中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得到人民的信赖与支持。

三、确保人民主体地位必须把握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

列宁认为:“从专制制度到资产阶级民主,从资产阶级民主到无产阶级民主,从无产阶级民主到没有任何民主,这就是民主发展的辩证法。”列宁的民主发展阶段理论表明,民主发展是与每一历史时期社会形态的变迁紧密相连的,而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根据马克思主义有关民主发展阶段理论,在当代中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必须认识到我国当前的民主仍然处于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 “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会呈现出某种阶段性特质。社会主义中国的民主政治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必然要经历若干不同的发展阶段,也会有一个从初步实现到高度发展的渐进过程。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建设必须以现阶段国情作为依据,即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从我国社会性质和社会发展的阶段对国情做出的全局性、总体性判断。一般而言,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指社会主义的不发达阶段。初级阶段理论告诉我们,就社会性质来说,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但就发展水平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成熟程度还不完善。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式民主政治的发展也必然处于 “初级阶段”:一方面,中国特色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而不是其他民主;另一方面,我们要清醒地认识我国目前的民主,还是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的民主,民主理论不够成熟,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的历史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人民民主时代,民主政治在国家形态上全面展开。1956年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开始,也标志着我国国家制度由无产阶级民主向社会主义民主的转变。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方针,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之后的三十多年间,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与发展。党的十八大在丰富民主形式方面创造性地提出了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等口号,标志着我国的民主建设不仅体现在国家制度层面,也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中国现阶段民主政治制度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我们必须要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大的发展方向,认真分析不同时期具体的阶段性特征,加以不断改进,以便更好地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更好地集中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

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不断加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

经过长期奋斗和反复探索,中国共产党找到了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民主发展道路,从根本上回答和解决了在现阶段如何建设和发展民主政治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确保人民主体地位不动摇,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有学者指出,“法治是为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和人民权益服务的。一旦离开了人民主体地位和人民权益,法治就是无本之木。从根本意义上讲,法治的实施本质上是为民主服务的,民主才是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治国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实现由人治转向法治的根本转变,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国家。“民主与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是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由 “人治”走向 “法治”,创造了与西方不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 “法治民主”模式。有学者提出法治民主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高级阶段,法治的实现程度几乎也就是民主的实现程度。“制度化或法律化的民主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主,而是一种更高形态的民主政治。”当前,我们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 “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体和实践者。”只有为人民的立法才是民主的立法,人民才是政治的根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进一步健全基层民主制度

为了贯彻 “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一要求,就必须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可以享有充分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活动的实际权益。基层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最直接、最广泛、最有效的途径。所有国家的民主政治的成长都是以每个公民在政治上拥有平等的权利为基础而展开。在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孕育了基层民主共同协商合作的价值理念和目标共识。党的十七大在认真总结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把基层群众自治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中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 《决定》中明确指出要 “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

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长期中央集权传统的大国推行民主,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体系必须同时进行。毛泽东同志在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出:“用民主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这一重要论断对于现在考察基层民主与社会和谐的关系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中国现阶段民主政治的重点是基层民主,一些重大的民主改革将通过基层的试验,逐步向上推进。作为民主建设的重要环节,基层民主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理念,在实践中确实创造了丰富多样的民主形式,必将对中国的民主政治产生巨大的影响。比如浙江温岭所创造的以 “民主恳谈”为标志的有关基层民主建设的一系列措施,把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这种以民主恳谈会为核心的温岭模式,为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提供了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它从一个特别重要的角度解释了中国农村基层改革和制度变迁的重要方式,在既有制度框架下的改进与创新,为民主政治寻找和确定新的生长空间。”只有扩大群众的参与,切实保障群众的利益,才能使群众切实地感受到自己享有的人民主体地位。

3.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表明,共产党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任务,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必要实行党内民主。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相互促进,党内民主的好坏,都会对国家的政治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坚持和发扬党内民主,可以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而人民民主的充分实现,也会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这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路径。

党的十三大就确立了发展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的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路线,以后历届党代会都确认了这一民主发展战略。党内民主模式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能够推动党的建设,同时还在于能够进一步延伸,推动整个民主政治的建设。“党内民主建设对整个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都是至关重要的,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中指出:“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的坚强团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实行 “党代会代表提案制”,这是继中共十七大首次提出实行 “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后正式做出该项涉及党内民主机制的重要决定,这也是党内民主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实践创新,必将提高党代表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和管理的积极性。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党代表要心系百姓、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政于民,更好地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

概而言之,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的主体地位,党必须在政治上团结人民,带领人民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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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N].北京人民日报,2013-3-18.

[5]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6]宋俭.宪政:更高形态的民主政治[J].江西社会科学,2004,(4):18-21.

[7]唐晋.大国策:通向大国之路的中国民主——增量式民主[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

[8]李少华.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建设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 2012.

(编辑:秦俊嫄)

B222.2

A

1671-0568(2016)23-0007-03

张夏,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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