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向红
(西安外事学院 应用法学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077)
论我国新媒体监管机制的完善
惠向红
(西安外事学院应用法学研究所,陕西西安710077)
摘 要:本文针对我国新媒体监管机制中存在的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现实问题,提出我国应从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新媒体监管机制等方面来加强对新媒体的监管。
关键词:新媒体;监管;机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媒体逐渐成为人们传播信息的重要平台。它的出现,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的媒体格局、舆论的传播方式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由于新媒体自身存在传播速度快、传播主体多元化等特点,如果对其监管不力,就会产生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近几年来,有人利用新媒体平台散布网络谣言或者发布侵犯他人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的图片和视频;有人利用新媒体平台给他人发送垃圾信息,这些垃圾信息包含恐怖、凶杀、暴力、色情、迷信等不良成分,有的暗藏木马、蠕虫等计算机病毒。这些行为既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对新媒体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地监管新媒体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只有妥善地处理好这一问题,才能使新媒体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服务。
(一)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在新媒体监管法律体系方面,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针对新媒体的立法多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等级较低,而且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比较抽象,对新媒体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缺乏法律依据,不能适应现实的监管需要。
(二)监管机制不健全
新媒体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通信安全等多个领域。因此,对新媒体的监管应具有跨领域、跨地区、跨行业的视野。但是我国现有的监管体制却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效率不高等问题,特别是在有关监管部门之间权限划分不够清晰的情况下,容易产生监管职权交叉或监管空白的现象,从而影响监管的效果。
(三)监管手段不先进
互联网信息量非常大,内容也非常杂。因此,单纯依靠人工的力量进行监管很不现实,必须借助监管技术的提升来提高监管的效果。
(一)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根据新媒体的特性,我国应加强新媒体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使监管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从我国当前新媒体的发展情况来看,针对新媒体监管的立法应突出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新媒体监管立法的原则。我国新媒体监管立法应遵循以下原则: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坚守道德底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二是立法应制定层级较高的法律,并清理与之冲突的部门规章,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三是明确对新媒体实施监管的机关、职权、手段等。四是对新媒体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新媒体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注重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新媒体应严格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网民必须通过实名认证后方可上网。这样在违法信息发布后,监管部门可以据此查到信息的发布人,并对其进行惩处,预防管理漏洞。网民应加强自律,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五是通过立法,加大对违规媒体和个人的惩罚力度,使其不敢再犯。
(二)建立健全新媒体监管机制
1.以加强监管协调为目标,建立以职能监管为核心的混业监管体系。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传媒监管体系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曾对我国传媒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如今这个传媒机构多元化、综合化的发展趋势下,这种模式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了,多头领导、职权重叠严重影响了对新媒体进行监管的效果。因此,有必要设立权威的独立监管机构对所有媒体进行跨行业监管。该监管机构不仅要独立于传媒企业,而且要独立于政府部门,这样才能排除干扰。
2.健全新媒体监管机制。我国在新媒体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直接影响了对新媒体监管的效果。对此,我国要从多方面健全新媒体监管机制。具体包括:
第一,新媒体应加强自律。一方面,可以要求新媒体安装过滤软件。许多国家在网络监管方面都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安装信息过滤软件。在法国,1996年制定通过了《菲勒修正案》,强制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必须向用户介绍并推荐使用内容过滤软件;德国于2013年要求谷歌必须从自动搜索中删除“含诽谤性”的搜索结果。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外国的经验,强制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必须向用户介绍并推荐使用内容过滤软件,对信息内容实施强制审查和监控,对影响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不良信息进行过滤处理。另一方面,要求新媒体平台在发现有害信息时必须立即将其删除,尽好把关人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新媒体平台在发现有害信息时必须立即将该信息删除,尽好把关人义务。
第二,政府应加强监管。为了防止少数人员利用新媒体平台散布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道德规范的信息,我国应当建立和完善新媒体舆情的监测、预警与处理机制,对重点网站、热点问题等进行24小时监测,准确把握舆情脉动。发现有害信息,立即删除;发现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及时进行澄清、疏导,避免事态升级。另外,我国各级政府和媒体监管部门要加强新媒体技术监管平台建设,重视监管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利用,增强新媒体技术的监管能力,提高对新媒体监管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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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贾新宇.论当下新媒体监管的挑战与对策[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4(08):66-68.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6-0028-01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陕西省社科界2013年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项目名称:“网络反腐的法律保障与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013C026
作者简介:惠向红(1978—),男,陕西凤翔人,硕士,西安外事学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新闻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