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话语权视角的媒体暴力研究

2016-02-28 20:42夏晓非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9期
关键词:话语权暴力受众

夏晓非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基于话语权视角的媒体暴力研究

夏晓非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大众传媒的快速发展滋生了媒体暴力,媒体暴力作为当前广泛存在的现象,对受众的生活造成了显性的或者潜在的不良影响,也给我国传媒业带来了伦理的挑战。本研究从话语权角度对媒体暴力进行研究,关注的是媒体的“施暴”行为,注重媒体暴力个案的分析研究,最终目的是寻求策略规避因媒体话语权滥用而生的媒体暴力。

媒体暴力;话语权;伦理;大众传媒

现代传媒文化建立于技术之上并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大众传媒作为一把双刃剑,我们在看到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其带来的消极后果。本研究将从话语权视角出发,努力揭开媒体暴力的“真面目”,分析媒体暴力产生的根源、引起的效应以及应对媒体暴力的决策,以便从业人员能够借鉴其中的观点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大众能够通过了解媒体暴力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

一、媒体暴力与媒体话语权

(一)媒体暴力的概念

从传播学角度出发,学界对媒体暴力没有统一的定义。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陈宪奎从媒体暴力的内容方面对其进行界定,并把媒体暴力分为“真实暴力”与“幻想暴力”。[1]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媒体暴力:第一方面为“媒体内容上的暴力”,学者赵允芳在内容方面给媒体暴力下了定义,即在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中传播的凶杀、淫秽等的暴力内容且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不好的影响;[2]第二方面是“媒体行为本身的暴力”,比较通用的解释即在大众传媒传播信息过程中对广大受众造成的身体或者心理上显性或者隐性的伤害。[3]从第二方面可以看出,这是媒体利用自身的传播特性和优势对个体或群体实施的暴力行为,该方面将媒体看做施暴方,并强调了媒体暴力的负效应,使媒体暴力的概念更加完整和全面。本研究便是从“媒体行为本身的暴力”角度出发进行分析。

(二)媒体话语权

早在20世纪70年代,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就提出“权力话语”的概念。他认为,话语就是人们斗争的手段与目的,进一步扩展该说法,即话语是权力,人们通过话语赋予自己权力。从福柯的观点来理解话语权,话语权由谁掌握,谁就可以控制舆论走向,这反映了作为信息传播主体的话语权掌握者的潜在的现实影响力。[4]话语权除了表现为“权力”,在“权利”上也有所体现。有学者给话语权这样的定义:话语权是指公民有就社会公共事务和国家事务发表意见的权利,是一种表达权和参与权的体现。[5]

在我国,媒体长期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被赋予权力优势,权威性高,承担着宣传主流价值观的社会责任,宣传报道国家许多新的方针政策;媒体还作为公众“代言人”,公众把媒介视作表达意见的重要窗口。现代大众媒介还因其“把关人”“引导者”的特殊职业功能,使其具有把持话语权的职业特征。媒体话语权可以理解为大众传媒对受众产生传播效果的潜在的现实影响力。本研究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媒体话语权,即媒体利用其传播优势,以传递信息、提供资源、发表意见等为传播方式来影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

(三)媒体暴力与媒体话语权的联系

上文已了解了媒体暴力的两方面的涵义。“媒体行为本身的暴力”还可以解释为媒体及其从业者利用媒体本身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话语权优势对新闻当事人或涉事者等受众所实施的暴力行为。[6]这样就从概念上将媒体暴力与媒体话语权联系起来了。在1978年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时代,我国媒体的功能比较单一,长期主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命令指示以指导群众的生活与实践;而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部分媒体走上了自负盈亏、自我完善发展的产业化经营之路,如今传媒行业的竞争愈发激烈,大众传媒也面临着来自媒体从业者、媒体机构的经济利益与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冲突,再加上行业自律体制不完善、媒体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不高等原因,很容易导致大众传媒因生存压力对其话语权的滥用。于是,媒介滥用话语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显性或隐性地伤害了受众的身体或心理,即导致了媒体暴力。媒体话语权与媒体暴力的“媒体行为本身的暴力”方面相联系,本研究便从话语权视角来分析研究“媒体行为本身的暴力”。

二、媒体暴力的表现形式

近些年来,我国大众传媒在滥用话语权方面有很多表现,这引发了各种形式的媒体暴力。纵观近年来大众传媒的行为动态,本研究从媒体话语权滥用的角度出发,将媒体暴力的表现形式总结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第一种表现形式可概括为“使用媒体话语权过于强势,甚至突破伦理底线”。具体可以细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侵入公众私人领域”,例如情感真人秀《变形计》摄制组对待孩子像剥竹笋一样,把孩子内心的痛苦一层层地剥给观众看,让一些青少年心理健康专家、新闻学者不禁为僭越权限、滥用话语权的“施暴”媒体扼腕叹息;第二类为“运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新闻素材”,例如《深圳晚报》的记者为抢独家新闻违背新闻伦理道德,进入临时手术室拍摄眼角膜手术过程的“姚贝娜事件”,侵犯了死者的隐私权,对当事人造成了难以治愈的伤害;第三类为“进行强制传播、信息轰炸”,例如越来越多的广告新闻、商业广告已经攻占了媒体刊播正常新闻的篇幅、版面和时间,甚至有一些无良媒体会给受众发送垃圾邮件侵入受众个人空间。

第二种表现形式可概括为“使用媒体话语权盲目不谨慎”。具体可以细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另辟蹊径,断章取义”,例如湖南《潇湘晨报》发表的一篇题为《北大校长称美国教育“一塌糊涂”》的新闻报道呈现出扭曲的“标题党”的不良效应;第二类为“危机报道处理不当,增加受众负面焦虑情绪”,例如“马航失联事件”之后涌现出大量谣言和虚假消息,甚至“人民网”“央视新闻”等官方微博也参与其中,夸大了现实暴力,引发了社会恐慌;第三类为“大众传媒泛娱乐化”,例如2013年我国游泳名将孙杨因无证驾驶肇事被拘捕,在他拘留期满获释之时,媒体最终的报道折射出了新闻娱乐化的倾向,如《天府早报》的报道《孙杨问题缠身,代言疑损失千万元》,另一些媒体也跟风渲染孙杨的“损失”,甚至挖掘其“私生活”。

第三种表现形式可概括为“使用媒体话语权失去客观中立立场”。具体可以细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有目的地引导炒作”,例如“陈永洲事件”利用媒体话语权进行商业行为,致使中联重科的声誉受到严重的损害,而且广大股民被《新快报》的报道所引导而损失惨重;第二类为“掺杂主观情绪”,例如2014年人民网的一则《安徽省教育厅女干部骂保安是“看门狗”,六旬保安气绝身亡》的新闻体现出媒体从业人员因“担道义”的使命而忽视对新闻进行客观真实报道的责任;第三类为“进行污名化报道,产生隐形暴力”,例如女大学生这个群体在大众传媒中几乎标签化甚至出现了“污名化”的现象。

三、媒体暴力的危害

近年来,随着媒体传播形式的日益丰富、传播手段的日益快捷、传播范围的日益广泛,被大众传媒包围的人们无形中也成了媒体暴力的受害者。下面分析媒体暴力带来的负面效应。

对媒体而言,媒体暴力首先会破坏媒体的公信力。在当前新媒体时代,大众传媒浸淫了“浮躁之风”。例如,最近的“明星陈赫出轨门”,《南都周刊》等大众传媒卷入了此事件中,甚至运用跟踪、偷拍手段获取信息满足受众的窥探欲。诸如这种行为将不利于弘扬社会主流价值,使媒体公信力在泛娱乐化中逐渐流失。其次会异化新闻价值,使媒体人形成非理性的新闻价值观。例如,媒体暴力对新闻价值要素“真实性”进行异化,过分渲染放大一些新闻细节,偏离了新闻的客观报道,如“杨武事件”中记者“生动形象”地描述犯罪现场。

对社会而言,首先会弱化公众的道德界限。例如,《爸爸去哪儿》等明星真人秀的不断出现,各种缺乏深度只求博得大众眼球的信息在大众传媒的主导下慢慢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世界观,使人们的道德接受底线一次次突破“新低”。其次会扰乱社会秩序而引发社会问题。网友的“人肉搜索”和公众的舆论宣泄受媒体煽动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最后会影响社会民主化进程。大众传媒在逐渐扼杀公众的民主意识,甚至通过“媒体审判”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

四、媒体暴力的原因

大众传媒通过对社会信息进行“把关”决定了最终与受众见面的内容,实现了对话语权的控制。而媒体暴力的产生绝不是偶然的。下文主要分析导致媒体暴力的原因。

从受众角度来分析,首先,受众容易依赖、崇拜大众传媒。“媒介崇拜”的心理使得人们对大众传媒普遍抱有良好的预期而塑造了大众传媒严肃而正统的形象。其次,受众有排解压力的需要。人们能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获得信息的方式,享受大众传媒为自己量身打造的快餐化娱乐,短暂逃避了沉重严肃的社会现实。最后,我国受众普遍媒介素养不高。特别是青少年受众群体因其好奇心强、意志力薄弱、缺乏媒介相关认识更容易受到不良媒体的影响。

从媒体角度来分析,首先,媒体易追求商业利益而忽视媒介伦理,甚至出现“有偿新闻”“新闻寻租”等腐败现象。其次,媒体行业道德规范与内部监督体制不完善,失实新闻、低俗新闻、明星炒作等媒体暴力都与传媒行业自律和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密切相关。最后,媒体从业人员缺乏职业素养,媒体抢独家新闻为“时效”牺牲“真实”的现象屡见不鲜。

从政府角度来分析,在法律规范方面,一方面,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新闻传播活动的制约条文和规范还未得到完善;一方面,我国关于遏制不良媒体行为的行政指令也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在社会监督机制方面,政府未强化对媒体及其工作者职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督查结果的惩罚力度也不大。

五、媒体暴力的控制

前文已对媒体暴力兴起之缘由作了分析。在控制媒体暴力、降低媒体暴力的不良影响方面应做到对症下药,正视现实,净化当前舆论环境。要规避“媒体行为上的暴力”,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在媒体方面,首先,要做到行业自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努力传达民意,创办内部监督手册、刊物或者网站,规范媒体内部管理,如设置有关监督记者采访、编辑审核把关、广告经营等流程的制度,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并与奖金、职称等挂钩,及时有效地扼杀行业内部的不正之风。其次,要做到遵纪守法,摆正舆论监督位置,特别是在当前新媒体时代,网络媒体的影响力很大,因此在信息传播的把关上应该更加慎重。最后,媒体从业人员要提高职业素养,从思想作风、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业务技能、身体素质、社会公关等方面努力。

在政府方面,首先,要加强法制规范和社会监督机制的约束,在加强法制规范方面,我国不仅要制定并逐渐完善宪法和法律对新闻传播活动的制约和规范,还应通过政府发布政令对媒体的不良行为加以遏制。在强化社会监督机制方面,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媒体及其相关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时还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以形成一个刚性、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7]其次,要对受众与媒体人普及相应教育,政府可以结合学校、家庭、司法机关、新媒体等向受众和媒体从业者普及法律规范,使受众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使媒体清楚违法行为的表现与后果以抑制自己的媒体“施暴”行为。

六、结语

在我国,因使命与职业特征使得媒体话语权成了大众传媒的一项特殊的权利。而在市场化的今天,媒体滥用话语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媒体暴力作为当前广泛存在的现象,对受众的生活造成了显性或者潜在的不良影响。

如何控制媒体暴力?这对媒体自身和政府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要从根本上控制媒体暴力,仅仅依靠国家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媒体行业的自律与媒体从业人员自身职业素养的提高,同时政府还应对受众与媒体从业人员普及相应的教育。媒体暴力现象如今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人们应以理性的视角来看待、分析并研究媒体暴力,尤其是其中涉及弱势群体的“污名化”现象。至于杜绝、根治媒体暴力,我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1] 陈宪奎.美国市民社会研究[M].北京:中国社科出版社,2005:12.

[2] 赵允芳.解剖“媒体暴力现象”[J].传媒观察,2004,36(12):5-6.

[3] 马小璐,郑少云,陈琦.媒介暴力问题研究笔谈:关于媒介暴力的界定[J].今传媒,2007,15(3):32.

[4] 韩江雪.从新闻大事件看当今中国媒介国际话语权[D].重庆:重庆大学,2010.

[5] 刘华蓉.大众传媒与政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6.

[6] 张体坤.媒体暴力与镜头道德——从湖南卫视《8090》说起[J].社会科学论坛,2010,35(10):5.

[7] 孟威.媒介伦理的道德论据[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65-66.

G206

A

1674-8883(2016)19-0072-02

夏晓非(1993—),女,重庆人,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新闻学专业硕士,研究方向:新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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