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泰
(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 长沙 410003)
关于公益慈善新闻报道与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的探讨
李文泰
(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 长沙 410003)
公益活动能够为组织赢得良好的声誉,使社会关系融洽,扩大社会影响以及增加组织的经济效益。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新闻的自由报道给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了影响,其实这二者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能够有利于人格权的完善,但由于我国的立法不全面,使得二者的权利冲突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我国应该完善相关的立法,平衡公益慈善新闻报道和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之间的矛盾。
公益慈善新闻报道;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探讨
郭美美事件将中国公益卷入信任危机漩涡,公益组织陷入信任危机,为重获公众信任,一些公益机构选择“裸透”公布了一些不该公布的信息。透明成了公益组织提升公信力的手段,也成为公众评判公益组织是否合格的首要标准。而透明公开会影响捐助人和受助者的隐私问题,如果不同意公益组织披露自己的信息,那么公益组织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对外公布。
(一)冲突的类型
1.采访手段的侵害。包括镜头侵害、化名采访、跟踪以及偷拍、窃听。新闻的特点之一是真实性,为了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在采访时都会用机器录下采访的内容,如果是没有得到受助人允许的情况下,那么就成了侵犯受助者的隐私权。在采访中,也有记者用虚假的身份进行采访的情况,为了消除被采访人的抗拒,这样做能够简单快速地采访,却也侵害了受助者的隐私权。对于那些要费些功夫才能得到的信息,跟踪是记者常采取的一个手段,对受助人进行跟踪,记录下他的言行举动,再进行分析和报道。一般在权利人的信息被特殊保护,记者没有收获时就会为了完成任务而使用偷拍、窃听的手段,极大地威胁了受助者的隐私安全。[1]
2.报道内容的侵害。慈善新闻报道内容包含了个人隐私。大街小巷都能发现卖报纸的,而报纸上的内容都可能出现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这涉及了个人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报纸仍会冒着要负法律责任的风险也要对事件进行报道。因为通常这些事件都属于容易吸引大众目光的事件,能够更好地吸引读者,增加销量,在他们眼里,受助者和捐赠人的隐私就等于销量,有的不良媒体甚至专门挖掘名人不为人知的个人隐私,作为卖点提升销量,这不是媒体该有的作风。有些记者从当事人那里无法获取资料,就通过第三方来提供,如果是本人不愿意提供,那么记者可以通过申请有关部门调取资料,从第三方处获得资料,这些资料多是涉及当事人不愿意提及的隐私。为了增加销量,有的记者会采用别的方法来增强读者的好奇心,配图就是其中一种方法,然而也会出现配图不当的情况,配错图让当事人的形象受到不良影响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二)冲突的实质
公益新闻报道的目的是让观众知道需要帮助的人和谁做了公益,要确保观众的知情权,媒体就要去揭露,不顾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媒体与当事人在价值追求和实现方式上存在很大的误区。众所周知,隐私权的意义就是保障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平静,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在价值追求上形成了公与私的对立。[2]而在价值实现方面,因为要想保障观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就必须去揭露,让观众知道其中的每一项内容,包括采访记录内容,情报来源等,都要采取公开化。而个人隐私权则是相反的,需要埋藏这一切,而非揭露,为了达成这一目标,权利人就要采取隐藏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这是新闻报道和个人隐私权实现方式上的不一样,就算当事人做公益是件好事,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随意暴露其隐私。
作为公众人物,隐私权小于群众是正常的,他的社会地位和知名度越大,影响力也就越大,隐私权的体现范围就越小。反之,则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一)公益机构透明有边界原则
公众人物除了其的社会地位高之外,其实和普通人没有什么区别,普通人所享受的隐私权,知名人士也应享有部分,如其个人住宅的安全不受侵犯,要经过当事人同意才能进入;其次是其私生活不受打扰,这个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最后是在婚姻生活方面不受打扰。这是媒体报道也应该遵守的原则,可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就牺牲当事人的利益时有发生。在世界范围内,当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冲突时,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社会利益。透明的底线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而不可披露的边界就是尊重捐赠人、受益人隐私。虽然在法律上还存在很多模糊的地带,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要求,但至少公益组织应当清晰什么能公布,什么不能公布,公益组织应当在有限的成本里,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做到最有效的披露。此外,也应尊重公益机构的知识产权。
(二)捐赠人及受益人的隐私权保护
如果捐赠人不同意公益组织披露自己的信息,那么公益组织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对外公布,要尊重他们的隐私权。据相关条例显示,可能危害国家的安全或者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和权益等情况出现时,公益慈善新闻要按照相关法律,不能公开其信息,但如果是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则可以进行公开报道。例如,部分公益机构将所有的信息都公开,既侵犯了捐赠人意愿,也侵犯了受益人的隐私权,如艾滋病患者、残障孩子等等,这些受益人并没有授权公益机构去披露其个人情况和家庭情况。在申请项目时,公益机构没有权利拿受益人的信息作为其彰显透明的途径。需要注意的是,在信息披露中,捐赠人如果不希望其信息被公开,需在捐赠时向公益组织明确提出,否则往往被默认为同意。例如,新浪微博是很多人都在使用的公众平台,新浪社会责任总监表示,如果将微博上的捐赠人信息公开,就会很容易被求助者找到,捐赠人会不停地接收到骚扰信息。隐私是他们考虑的首要因素,必须把隐私保护起来,这是他们做得对的地方,是值得其他公益慈善新闻报道媒体学习的地方。
尽管公益活动是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的活动,但公益慈善新闻报道仍要在报道前问一下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他们不希望公开,那就不要公开报道。不是所有做慈善的人都要靠曝光来获取好感,获得形象上的提升。
[1] 慕明春.舆论监督中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J] .新闻知识,2003(11):32-33.
[2] 舒红梅.新闻媒体如何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权[N].人民法院报,2006-08-03.
G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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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8883(2016)13-02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