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艳
◎刘碧华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国外社会问责研究综述:影响因素的考察
◎胡春艳
◎刘碧华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社会问责是由公民参与建立起来的问责机制,但是如何推动公民或公民组织更好地发起各项问责行动则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通过梳理国外学者对社会问责理论的相关研究看到,社会问责影响因素为四个方面:一是正式机制层面,包括政治与立法、社会问责制度水平、分权与集权程度;二是非正式机制,包括政治文化和政治环境,公民社会的能力和政府能力,透明度、信息和媒体,公共部门的回应;三是技术层面,包括技术工具的设计和选取,技术工具的运用能力;四是其他非传统的因素。从笔者收集的文献来看,对于影响社会问责的关键因素的讨论非常多,主要关注的是民主制度、环境因素的作用,信息透明度和社会问责的关系,公民和政府的共同作用,等等。
社会问责;影响因素;正式机制;非正式机制;技术层面
社会问责作为实现政府责任和良政治理的新途径和新出口,已成为西方学术界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关注的焦点。随着社会问责实践在全球的发展和演进,西方学术界从最初着力于研究社会问责的概念、功能、工具以及公民参与途径的理论问题到逐渐重视对社会问责影响因素以及社会问责运行效果等实践问题的探讨,并已经取得丰硕的理论成果。社会问责是由公民参与建立起来的问责机制,但是如何推动公民或公民组织更好地发起各项问责行动则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是什么?究竟哪种因素起主导性作用?在什么情况下哪种因素更重要呢?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因素是影响社会问责的关键,有的认为透明度是影响社会问责的关键,还有的认为公民能力和政府回应力才是关键[1-4]。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改善政府治理和问责方面有着巨大潜力,但也有本土学者表示中国的非竞争性选举的政治制度、公共信息提供不足、公民参与发展滞后、政府主动能力不够[5-8]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社会问责在中国的发展。本文通过梳理西方学者对社会问责理论的相关研究,从正式机制、非正式机制、技术等层面对影响社会问责行动的因素进行梳理,接着对“哪些因素起关键作用”的问题进行归纳,最后立足实践,分析对我国社会问责研究的启示,以期为在中国刚兴起的社会问责研究提供相关的理论借鉴。
许多国外学者认为社会问责与公民参与、公民社会的行动有紧密关系。世界银行专家组研究社会角色在改进行政问责中的影响和作用后指出社会问责是一个正在发展的进程,它“依靠公民参与,在普通的市民或公民社会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方式来推进行行政问责的发展”[9];学者Malena侧重社会问责作为问责机制组成部分的工具价值,指出社会问责是在公民参与的基础上建立问责机制的一种途径[10];Smulovitz和Peruzzotti则认为社会问责“是一个非选举但垂直控制的机制,它依赖于各种公民协会、公民运动和媒体的行动,这些行动旨在揭露政府的错误行为,将新的议题带入公共议程,或者激活横向机构的行动”[11];公共事务研究中心(Public Affairs Centre)认为社会问责指“普通公民和公民社会在公共资源的分配、跟踪、以及监管过程中运用的一系列方法、工具和战略”,它是传统的内部问责机制的补充和强化,并指出社会问责将对“改善公共政策服务、改善治理以及授权”上发挥重要作用[12]。综合以上解释,本文认为社会问责指公民个体或组织、社会组织或相关利益群体针对公共服务的提供,要求公共部门、政府官员、公共管理者对其决策和行动做出解释、回应、报告和证明的过程,同时并拥有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决策和行动做出处罚的能力;社会问责也是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公民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参与公共部门中的各项事务,并对公共部门及其公共管理活动进行评价、审查和监督,建立一种自下而上的主动的、直接的、积极的问责机制。社会问责机制最终需要政府、公民以及政府和公民双方的支持才能得以实现。
社会问责作为一个机制和工具,它的实现依赖于不同的因素,Beck和Mendel认为一国政治环境是影响社会问责发展与成败的主要因素[13];Arroyo和Sirker则通过观察和总结社会问责实践,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公民组织的发育程度,社会精英群体之间的关系,社会问责工具的运用,社会掌握信息的能力等是影响社会问责的主要因素[14]。本文认为可以将社会问责影响因素的研究文献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正式机制层面
1.政治与立法层面
政治制度对社会问责的影响是最为重要的。首先,政治制度规定公共部门的内部问责机制,包括政治机制,如宪法的制约、三权分立、立法和立法调查委员会;财政机制,包括正式的审计和财务会计系统;行政规范公共部门的机制,例如,分级报告、公共部门廉洁的规范,关于透明度和公共监督的规则和程序;法律机制,如腐败控制机构,监察机构和司法机构[15]。而外部的社会问责常常要依赖现有的内部问责机制才能顺利进行。第二,政治制度规定各政治主体(党派)在公共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这决定其他政治力量制约和监督当权者的可能性以及参与公共事务机会的大小。第三,政治制度影响公民参与和表达的正式渠道。Christensen在对18个欧洲国家的民主制度进行分析后指出政治制度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认为“政治制度安排可以促进公民的融入,并且使公民更容易参与政治决策过程”[16]。
国家法律对政体、公共权力划分、公民权利、公民参与进行规定和确认,这极大地影响社会问责活动的开展和理论研究的方向。第一,宪法对公民权利——如监督权、罢免权、信息知情权等权利的承认和保护使得公民有可能参与监督和问责;第二,法律对社会问责做出的一些制度性规定——如对公民、公民社会组织、媒体等主体参与政府和官员问责的渠道、方式、工具等的规定可影响问责行动的正常和可持续进行;第三,已通过的相关法律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问责开展的难易程度,如国家保密法影响某些信息的可获取性,也可能成为信息不公开的借口,一些关于媒体、非政府组织(注册、资金、活动范围)、公民社会组织等的管理法案也影响活动的顺利开展[13]。Beck等人通过对蒙古社会问责环境的调查研究发现,尽管蒙古宪法和1998年关于媒体自由的法律都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有些法典如刑事诽谤法、媒体注册和许可法却可能会限制公民这一权利的行使[13]。Arroyo和Sirker通过对亚洲和非洲地区社会问责行动的研究发现,在菲律宾,法律对于权力下放的规定为民众更多地参与地方发展委员会提供了平台[14]。
2.社会问责制度化水平
社会问责的“制度化”就是指由民间社会、国家或“混合”机构嵌入和有系统地推进社会问责活动。Malena和Forster指出,虽然特别的社会问责机制可以有所作为,但经验表明最大和最可持续的社会问责机制是“制度化”,换句话说,社会问责的制度化水平是衡量社会问责活动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重要维度,也深刻影响着社会问责的难易程度。此外,社会问责的制度化水平影响社会问责的最后成效。Singh认为,当“外部的”社会问责机制和“内部的”国家问责机制结合使用时,社会问责效果会特别好。“如果社会问责能够制度化,国家内部问责机制变得更加透明并对公民开放,那么社会问责机制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将大大提高。”[10]因为它依赖的不再是个体官员的善良意愿和灵活应变,而是一整套的机制,由不定期的模糊问责变成可预期、及时且清晰的“硬问责”。世界银行专家组认为,在一个国家,社会问责的制度化建设有三个层级:第一层级,社会问责的参与机制能够纳入政府部门的战略规划中;第二层级,建立专门的政府机构,其任务是确保公民对行政事务和行政行为的参与;第三层级是对社会问责进行广泛的立法,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共决策及执行中接受社会问责[17]。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问责只有通过这种制度化的建设才能取得真正长久的效果。
3.分权与集权程度
公民参与是社会问责的核心内容,政府权力的分散和集中将影响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参与的方式和有效性。世界银行专家组认为,权力下放和分权制能在很大程度上拉近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距离,从而使公民更好地通过政治参与、社会参与而实现社会问责,“政府实现分权的目的是促使行政决策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更加接近公众,以改进公共资源的分配和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分权制似乎是在鼓励政府更具有责任意识,公民更具有参与意识,其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加强对政府的问责”[9]。Cornwall和Gaventa曾指出,很多国家通过分权和权力下放拉近政府与民众间距离的措施刺激公共部门服务提供方式的转变,因为它扩大公民参与的空间[17]。
(二)非正式机制层面
1.政治文化和政治环境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文化和政治环境既影响政治行为者的行为倾向,又深刻影响政治体系与政治制度,它在思维方式以及思想意识层面影响人们的政治行为方式以及国家与公民关系,这决定其对社会问责的影响是更为隐性和深层次的。Malena认为,“社会问责行动成功的可行性和可能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治是否民主、是否拥有多党制,是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获得信息和言论自由,结社和集会权利)、政治文化是否透明清廉”[10]。
比如,蒙古的政治环境对社会问责存在潜在影响,“在社会政治方面,蒙古的民间社会依然带有旧……政体遗留下来的痕迹。在这个社会系统下,自愿的公民结盟被严加管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严格依循自上而下的路径。利益相关者与普通民众之间高度的政治分歧和政治被动性破坏了公民参与与社会问责”[13]。这表明长期形成的政治环境和政治文化不仅影响行政系统内部官员的思想意识、治国理政的方式、对公民参与的态度,还影响公民、公民社会组织的政治思维、政治态度和情感,从而从内部影响社会问责活动的发起主体、范围、方式以及效果。正如世界银行在报告中指出,因为社会问责的方法高度依赖于它们所处的政治环境,决定使用什么方法,涉及哪些利益相关者,是否采取更多的政治或者务实的方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社会问责机制应该是独立的、制度化的,都必须根据一国或地区政治情境来采取行动[18]。
2.公民社会的能力和政府能力
公民或公民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才能参与公共事务并使公民自身的力量转化为切实的问责行动,其中能力是指公民和公民组织参与问责行动的能力[19]。Beck和Mendel指出,要使社会问责有效运行,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充满活力的、自主的公民社会的持续参与,且它们需活跃于社会、经济和政治治理等诸多领域[13]。他们提出用ARVIN五维来表达这种能力,其中“A(Association)代表公民自我联合以实现其诉求的能力,R(Resources)代表公民动员各种资源的能力,V(Voice)代表其行使其话语权的能力,I(Information)代表获取相关、及时、有效信息的能力,N(Negotiation)代表其通过既定的参与机制和规则与政府谈判的能力”[13]。此外,Malena认为民间社会组织的能力是社会问责成功的另一个关键因素,其组织能力、成员资格、技术和宣传技能、动员和有效使用媒体的能力,以及它的合法性和代表性、回应性和问责性,都是社会问责活动成功的关键。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努力促进民间社会的有利环境和打造民间社会组织的能力(即组织和技术能力)十分有必要[10]。
政府能力作为社会问责的另一支合作力量,也是健康政治生态下推进社会问责所必不可少的力量,政府无能将使社会问责走向极端与无序。学者Ackerman认为政府能力有四个维度:一是制度能力,指制定权威、有效的“游戏规则”的能力;二是技术能力,指有效设置和管理宏观经济政策的能力;三是行政能力,指对社会事务和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履行基本行政管理职能和促进经济、社会福利发展的能力;四是政治能力,为社会需求的表达、公民代表性和冲突的解决提供有效和合法渠道的能力[20]。Forster等人认为:“社会问责举措的成功不仅与公民社会是否形成有关,还取决于政府的能力和效率,若政府机构运行低效或无效,那么社会问责举措将无甚意义。”[10]因此,公共行政的有效运行是满足公众需求的先决条件。政府能力影响社会问责行动(发展投资可能需要的能力)的各个方面,如:生成记录和账目的能力;存在的传统水平问责机制;权力和资源下放的有效性;建设伙伴关系/联盟的意愿和能力;是否看重问责文化的建设[21]。
3.透明度、信息和媒体
透明度是指公共部门的权力和各项关乎公共利益的决策、行动均在公众的监督下运行,透明度解决的就是信息的公开和对称问题。获取信息不是问责本身,而是确保社会问责和责任治理这一更广泛目标的一种工具[22]。事实上,社会问责只有与信息公开这一透明机制相连才会产生良好的效果。因为社会问责是通过公民参与、由外对内的监督方式来加强行政问责,没有“内部”及时、完整、准确的公共信息,公众则无法有效地问责政府。正如Fung所言:“如果信息是以一种不能被理解的方式或者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它不可能触发公民的集体行动。”[23]公民参与行动的前提是掌握一定的信息,反过来,公民参与行动同时生成和揭露一些相关的信息,公共部门的回应可能鼓励但也可能限制公民行动,此外,公共部门的回应还可能使原本模糊的信息公开化[4]。因此,向公众提供权威的信息与可靠的信息源以促进公民行动和社会问责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许多亚洲国家开始进行类似的改革,政府改革的重点是披露和获取信息常态化,国家预算和实际支出、采购和官方采购、基建项目及为它们分配的款项、政府交易背后的责任人名字等内部信息进入公共领域[14]。这足见信息披露和公开官方数据的重要意义。发展中国家的社会问责对信息获取、参与式预算以及社区发展方面的创新实践也检验“决策过程的透明与结果透明需要并列前行”[24]的观点。
许多西方学者一直坚信,媒体作为信息的挖掘者和发布者在促进社会问责方面发挥关键作用[25]。Malena指出:“地方级媒体(尤其是私营和社区无线网络)是普通公民表达意见和讨论公共问题的重要平台,媒体的独立性是促进问责的重要因素。”[10]几乎所有成功的社会问责举措都灵活运用和发挥传统以及现代媒体的作用,这不仅提高了公众的公共问题意识,为公众创建一个公开辩论的平台,还能以最快的速度通报公众问责活动的结果。但是,媒体与公民社会组织、公民、政府之间的独立关系影响媒体的中立性和责任性以及行动倾向,因而如何确保媒体保持其应有的活力、公正和独立,是开展社会问责活动必须考虑的问题。Beck和Mendel在对蒙古社会问责的具体案例研究中发现,媒体在公民参与中扮演重要角色,其中个别案例还说明良好的媒体关系可以确保公民参与的实现,及时宣传社会问责活动过程和结果,因而民间组织应加倍努力与媒体和记者建立良好的关系,确保其活动顺畅开展[13]。
4.公共部门的回应性
在社会问责领域,回应性是指公共部门和官员对公众问责需求的响应,以及对问责过程和结果的回应,如政府部门或官员在向公众“告知和解释”但得不到认可时,则必须对此做出回应(包括处罚),积极回应是促进社会问责行动顺利进行的必然要素。Joshi认为:“从长远来看,如果没有有效制裁的威胁(和由此产生的影响),公民动员很难维持。当反复曝光腐败而没有相应制裁时,继续使用公众曝光作为一种问责策略可能会导致无效。当社会问责机制能够引发传统的问责机制如调查、检查、审计时,它才会产生作用。”[26]McGee和Gaventa阐述道,世界银行最近一份对社会问责行动的评论指出,奖励良好行为和制裁不负责行为与其他问责机制结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虽然“从消极意义上讲,公共部门的回应可能会煽动某些报复行为,或忽略名誉上的污点”[4],但更大的意义在于“他们回应的实质性东西是作出相应的变化,包括生成和发布信息、调动资源、倡导更上一级的改革以及改变自己的行为,他们还可能开启调查恶行程序并惩治责任人”[4]。所以说,回应性不仅确保社会问责的长期发展,还常常标志着问责行动是否成功以及最后的成效大小。
(三)技术层面
如前面提到的那样,社会问责不仅仅是一种工具——它80%是政治的,20%是技术的。因此,它作为一种工具也受到技术层面因素的影响。
1.技术工具的设计和选取
在社会问责行动中,政府和公民组织可依具体的环境背景以及实际条件设计不同的问责工具,每一个工具都有一个不同战略重点且应用于不同阶段。目前运用较为广泛的社会问责工具有社会审计、公民报告卡、社区记分卡、参与式计划和参与式预算、参与式调查等。世界银行专家组在一系列的试验中积累很多如何设计和开展社会问责的经验,他们认为:选择和应用哪种工具是由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以及人的应用能力决定的,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问责工具存在。世界行政研究学院的课题组成员也提出,确定何种社会问责工具要考虑多种因素,其中的关键是确定问责问题的本质、确定社区动员水平、确定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确定特定问责工具所需要的技术以及可利用的技术、因为不同的工具需要不同的技术支持[4]。也就是说,设计和选取适应具体环境条件的工具成为影响社会问责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2.技术工具的运用能力
选择合适的工具之后就是如何运用工具的问题,社会问责的技术工具虽然与卫星航天或计算机软件开发等领域的精密程度有所不同,但其专业性要求也较高,需要相关技术专长的人才。可以说,技术工具的运用能力和水平决定社会问责的水平和效果。以参与公共服务质量评估的公民报告卡(CRC)为例,它涉及三个基本步骤:(1)选择分析的机构和部门;(2)用户满意度的数据收集和分析;(3)研究结果的传播[27]。这三个过程都是资源密集型的,需要相当多的资金,也需要技术人才的引导。这说明光有一套先进的理论和技术工具远远不够,还需要能够运用和驾驭工具的人才。因此,有必要开展相关的课程对相应的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社会问责活动的能力。
(四)其他非传统的因素
最新的社会问责的文献提出不应拘泥于前面提及的传统的因素,比如Tsai对中国乡村的基层服务提供情况进行研究之后,从非国家制度层面用社会资本理论解释影响中国乡村的问责问题[28]。有的学者指出究竟是否把参与决策作为社会问责的一部分[29]。一些人认为要限制公民团体作为社会问责的方式来监督产品的使用[30];另一些人则认为要将参与决策、政策宣传和审议作为社会问责的一部分[31]。
社会问责运动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比如意大利、乌拉圭、乌干达、印度)取得的成功证明社会问责的行动是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以及减少贫困的有力工具[32-35],公民和政府也意识到社会问责是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治理的透明度从而促进长期稳定的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因此,分析哪种因素成为影响社会问责行动成功的关键,成为目前研究的重要方面。从笔者收集的文献来看,对于影响社会问责的关键因素的讨论非常多,比较有影响力的观点有:
(一)民主制度是主要因素吗?
很多学者认为民主制度与社会问责存在非常重要的关联,民主的制度为公民提供法律途径和保障使其就相关的政策向民选和非民选的官员表达其观点[36]。世界银行专家指出,民主政治体制中的多党制度能保证公民基本政治权利,这样社会问责机制发生作用的机会更大。此外,Andrés在分析民主制度是否促进公民参与问责的研究中指出,“一般来说,民主的制度可以为公民提供必要的机制来使政府官员负责并可以通过广泛的六种途径来对官员进行奖惩:全民公投、弹劾、街头示威抗议等”[36],但是究竟什么是民主的问责制度?谁是主要的问责行动者?他们的目的是什么?问责发生的政治环境是怎么样的?如果官员不对公民的需求进行回应又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则需要根据各国具体情况进行特别的界定。
(二)环境因素起主要作用吗?
当前把焦点投向发展中国家(非洲、拉美、中东、亚洲)中社会问责影响因素的研究还是最近几年才兴起的,Mc-Neil与Malena指出,非洲的社会问责机制受到环境因素(如:政治、文化、法律、经济)的影响,同时,对媒体的利用、大众动员的技巧、公民行动的社会问责经验、寻求国际的支持等也是影响社会问责行动的重要因素[37]。O’Meally提供一个很全面的文献研究,他从政治层面考察影响社会问责的环境因素,主要有六个方面:公民社会;政治社会;内部—精英关系以及政治协议;国家—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契约;内部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的包容问题;全球的因素[1]。他进一步指出,这些环境因素可能影响社会问责的形式以及效果,但其方式往往是无法预测且非常复杂的。
(三)信息透明度和社会问责是因果关系吗?
信息透明是否意味一定会产生社会问责行动呢?Fox指出:“随着全球透明度以及问责领域的不断发展,社会问责行动的数量在迅速猛增……这些努力基于的假设是,信息就是权力——透明度自然会进一步影响问责。”[38]这里包含的假设是,透明能自然导致问责。然而,促进透明度的机制(比如促进信息获取的途径)如何影响问责以及提高治理质量仍然不易被人们理解[39]。目前,要求公共部门信息公开与透明,已经成为一种共同的呼声,但是作为公共信息的拥有者,公共部门很难将准确、及时、完整的公共信息向公众或社会利益团体提供[6]。Fox认为:“事实证明,透明度是必要的,但远远不够可以产生责任制。在此背景下,重要的是重新界定的问题,不是规范性的分析:透明度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导致问责制?什么类型的透明度管理可以产生什么样类型的问责?”[40]还有一些学者指出透明和问责的关系不是必要的而是充分条件。比如,Anuradha Joshi在对Bukenya、Hickey以及King等学者的研究中得出结论[9]:信息和透明度只是问责行动的充分条件,问责必然离不开信息公开与透明的政府和决策,但它并不会自动产生问责。
(四)公民和政府的共同作用?
公民社会的能力和政府能力通常要结合才能产生理想的效果,否则两支力量无法形成有效的推动力。世界银行专家通过多年的追踪和观察发现,从那些成功的社会问责案例来看,最好的社会问责是在公民社会参与的基础上获取信息并有效地利用,且得到政府的全面支持,包括国际社会的支持[4]。Classen通过对非洲的社会问责实践研究之后,认为促进社会问责发挥作用的因素主要有:一个具有良好沟通战略的公民社会组织以及积极的本地媒体、国家和公民社会行动者的互动[41]。Ackerman也指出,国家单方面的行动通常因国家操纵而终止,社会的单边行动则经常因国家的镇压和暴力而终结,所以,只有二者积极参与和互动时才能产生最有效的结果,同时,这种相互参与不一定取决于双方协议或信任,而是出于二者参与的愿望和能力,因而在“冲突和怀疑”中都可能出现有效的国家—社会协同作用[42]。因此,社会问责行动必须包括国家和社会行动者以及他们之间形成的合力[5]。
(五)偶然的因素?
目前,也有研究开始识别一些导致社会问责偶然成功的因素。比如Joshi认为,若没有相应的国家回应能力,问责行动会产生相反的结果;此外,有效地制裁对于维护问责的需求非常重要,集体行动对穷人进行问责非常重要,等等[4]。
综上所述,影响社会问责的因素不但复杂而且充满不确定性。但是,这些影响因素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比如政治环境、透明度、公民社会等如何促进社会问责?到底什么因素会促进或阻碍社会问责呢?当许多因素同时作用又会发生什么呢?当前的文献对这些问题似乎没有很多地涉及。笔者认为,或许正式机制、非正式机制以及技术层面的分类为影响社会问责活动的开展提供一个综合性的分析框架。正式机制的因素对社会问责起决定性作用,非正式机制层面的因素是必要条件,而社会问责的技术和工具则是辅助性条件。我们在研究过程中不能忽视各影响因素之间的交互性与复杂性。
在中国,非竞争性选举的政治体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社会问责的发展,但近几年我国发生许多社会问责的案例,这预示“社会”本身在改善政府治理和问责方面有着巨大潜力,可以在非选举制体制外构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但是从正式机制来看,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依然是“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许多的问责活动由于制度化水平不足而无法发挥作用。非正式机制中就透明度而言,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尚未上升为法律的高度,无法保障公民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从而影响公民参与。从技术层面来看,我国社会问责的工具更多地依赖于听证会、信访、社区、互联网等单一形式,对于这些工具如何有效开发利用的研究则展开不多。在未来,我国应在政治层面放松对市场、社会、公民的监管,保障社会公众的各项权利,培育健康的社会组织;在透明度方面,加强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在技术层面,拓宽社会问责的路径及应用能力等,以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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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永良)
D523-3
A
1005-460X(2016)04-0103-06
2016-04-12
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公共服务提供的社会问责机制研究:影响因素与应用模式”(71303262);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基金资助项目
胡春艳(1977—),女,湖南郴州人,博士,副教授,从事问责制研究;刘碧华(1989—),女,湖南郴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问责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