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

2016-02-27 15:55张淑珍
学术界 2016年2期
关键词:私有制个人利益公有制

○ 张淑珍

(山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东 济南 250014 )



社会主义公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

○ 张淑珍

(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东济南250014 )

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一经提出即引起了争论。尽管在马克思的著作中“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并没有得到系统的阐释,但这一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改革以及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依据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我国所有制改革应继承这一思想的精髓,重视满足个体实现其个人正当利益的天然诉求,在此基础上探索和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重建个人所有制”;公有制;所有制改革;实现形式

“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论述资本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提出的重要思想。我国学术界结合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对其内涵及实现形式进行了长期的、深入的探讨,却仍难以达成共识。有学者认为,仅以人类社会目前的发展水平和研究者们所能掌握的非常有限的历史经验,还难以透彻理解马克思的这一伟大构想。“重建个人所有制”因此被称为经济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

一、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的含义

(一)“重建个人所有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社会成员均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所有制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并没有得到系统的阐释。“据有人考证,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马克思、恩格斯称谓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词语,至少有20多种。”〔1〕大体可分为三类:“公有制”“社会所有制”和“重建个人所有制”。而在这三类提法中,“重建个人所有制”最能体现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思想的精髓。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阐释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由此可以看出,“重建个人所有制”既不是以生产资料所有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也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文明成就基础上形成的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 “重建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不是指单个的、孤立的自然人,而是联合起来的社会化的个人;不是经济落后条件下的个人,而是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经济高度发达条件下的个人。马克思对此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作过论述:“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3〕“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建立的,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和社会化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占有社会化的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时社会的每一成员不仅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生产,而且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并通过有计划地组织全部生产,使社会生产力及其成果不断增长,足以保证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得到满足。”〔4〕“重建个人所有制”使每个社会成员不仅平等地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且享有平等地参与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和管理的权利。这种所有制不仅能够保证生产的高效率,而且能够使每个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得到满足。简而言之,“重建个人所有制”是能够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所有制,是对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扬弃。

(二)“重建个人所有制”是有利于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的所有制

马克思所设想的所有制,是有利于实现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的所有制。从个体的角度看,个人对生存和发展理想的追求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原始动力。“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5〕马克思、恩格斯毕生研究的根本问题实际上是寻求建立一种比资本主义社会更加有利于实现每个人的个人利益也就是有利于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理想社会。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这样表达这一思想:“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6〕

从经济上看,“重建个人所有制”是这一理想社会的所有制基础。从本质上看,“重建个人所有制”是与每个人的个人利益直接挂钩的所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对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扬弃。“重建个人所有制”摈弃了两种所有制的缺点,继承和发展了两种所有制的优点。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优点是,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由于劳动者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个体的劳动结果直接关系到个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劳动者自然充满积极工作的动力。这种私有制的缺点在于规模小,“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7〕不利于扩大再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优点是,有利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变革。资本的逐利性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但也给资本主义文明蒙上了阴影。马克思曾这样形容资本的负面效应:“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8〕由此,“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的缺点是,它不仅不利于调动和发挥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剥削性还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资本主义私有制”造成了大多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离,劳动者的劳动结果只与资本家的利益密切相关,与大多数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关系。这使得作为被剥削者的工人阶级的劳动积极性严重受挫。马克思所设想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将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在生产高度社会化的基础上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在这种所有制下每个人的利益都与生产经营情况直接相关,每个人都有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激发所有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这种所有制既保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动力,又去除了资本的剥削性。

“重建个人所有制”既不是公有制也不是私有制。它是对公有制和私有制的超越。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上看,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都难以实现三方面利益的根本协调。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虽然与个人利益直接挂钩,调动了个人的积极性,但它不仅不利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矛盾也难以解决。资本主义私有制与资本家的利益直接挂钩,这虽然调动了资本家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但又难以解决资本集团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重建个人所有制”有望从根本上解决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使三者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在这种所有制下,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理想的实现,都有利于其他人的生存和发展。这就是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描述的理想状态:“代替着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9〕

由于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的理论本身尚不系统,加之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落后的经济基础之上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构想只是为我国的所有制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实践中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结构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进行了创造性探索。

二、从“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看我国所有制改革应走出的误区和困境

(一)所有制改革应走出照抄照搬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构想的误区

我们应理性地认识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既不能低估这一思想的历史意义,又不能无视历史条件简单地照抄照搬“重建个人所有制”构想。

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是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是脱胎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更高级的文明形态。要实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构想,必须满足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作的以下设想:经济高度发达,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消灭了社会分工、阶级对立和阶级差别;消灭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消灭了商品、货币和价值规律。然而在实践中,社会主义革命首先在落后国家取得了胜利,这和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形态有巨大差异。因此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改革绝不能照抄照搬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况且,对如何“重建个人所有制”,马克思等只做了原则性的揭示,没有做出详细的设计。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改革应抓住这一构想的精髓,即重视满足个体实现其个人利益的天然诉求。做到这一点就是继承了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

(二)所有制改革应走出忽视个人正当利益的误区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中国学习前苏联建立了公有制经济。这种公有制经济只是名义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它的弊端不仅体现在不适合我国落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表现在无法实现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有效占有,无法实现个人利益和公有制的有效结合。后者是尤其需要重视的问题。这种公有制经济有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营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上看,这两种公有制经济形式都没有真正落实马克思所设想的人民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生产资料的实际拥有者既不是国家也不是全体人民,而是各级政府。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和支配者是基层政府,其他成员只是名义上的拥有者。这种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结合在一起,产生了这样一种利益格局。政府有权决定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的一切事务却不对经济效益负责。政府在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中更加重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实现,个人的利益遭到了忽视。企业、工人和集体经济的劳动者有心提高经济效益却没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这就必然使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都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于是就出现了管理部门官僚主义、瞎指挥现象严重,劳动者消极怠工现象严重的问题。其结果是不仅人民的个人利益得不到保障,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也得不到有效实现。

在我国的所有制改革中,走出忽视个人利益的误区,构建生产资料所有者个人正当利益的有效实现机制,是实现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双赢的关键。

三、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共产党注意到我国的公有制经济效率低下、劳动者劳动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并开始探索改革之道。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在其著名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强调了重视人民的个人利益的必要性。邓小平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10〕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我们提倡按劳分配,承认物质利益,是要为全体人民的物质利益奋斗。每个人都应该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但是这决不是提倡各人抛开国家、集体和别人,专门为自己的物质利益奋斗,决不是提倡各人都向‘钱’看。”〔11〕邓小平此番讲话不仅指出了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的必要性,还指出了协调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公有制经济改革的确遵循了物质利益原则。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国有企业推行的放权让利、经济责任制、“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和股份制等改革政策,都重视通过各种形式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满足劳动者的个人利益诉求。这既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者实际拥有了生产力资料的所有权,又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梦想。这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充满活力的重要原因。

在当前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改革中,继续探索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有效结合形式,保证生产资料所有者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以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仍然是当下的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一方面指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另一方面强调要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股份制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彻底分离,这有利于提高公有制的经济效率,有利于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股份制创造了劳动者实际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新形式。这种形式更接近于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想,即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

我们要在重视发展股份制企业的同时继续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股份制只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而不是唯一实现形式。股份制暂时还不适合在当下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以家庭为主要经营单位的广大农村推广。农村集体经济目前的主要实现形式仍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各种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又一种有效实现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缺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而各类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弱点,有利于把农民团结起来以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既保证了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又提高了农业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竞争力。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农业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仍然需要继续探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变成城镇市民。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绝大部分青壮年农民选择外出打工谋生。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两个严重问题:一是农村各类经济合作组织因为缺乏人才而发展后劲不足;二是由于获利微薄,农民经营农业经济的积极性不高。农业经济粗放式经营甚至土地撂荒的现象广泛存在。解决这两个难题的较好办法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鼓励不愿意务农的农民转让自己的承包经营权,使农业经济向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使农村朝着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综合体方向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此出台了新的改革措施:“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12〕该规定为探索农业集体经济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奠定了基础。在农业经济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已经有条件建立现代产业制度的大型农业相关企业适合发展成股份制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依然要探索农业集体经济的其他有效实现形式。至于哪种公有制实现形式更合适,应视各地农村经济的发展情况而定,不宜依靠行政的力量强行推进。

马克思、恩格斯多次强调,他们的理论都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去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才能认识到什么程度。”〔13〕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构想只是指出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实现的原则和方向,他们没有也不可能对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做出具体的、准确的预测,更不可能准确解答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我国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只能在“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指导下,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逐步推进。

注释:

〔1〕张燕喜:《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论断与我国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探讨》,《当代经济研究》2000年第10期。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69、266页。

〔3〕〔5〕〔6〕〔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30、71、283、294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36页。

〔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72页。

〔10〕〔1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46、337页。

〔1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5日http://finance.ifeng.com/a/20131115/11093995_0.shtml.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37-338页。

〔责任编辑:嘉耀〕

张淑珍,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潍坊学院思政部教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当代社会主义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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