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习超,周 川
(苏州大学 教育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论高校章程建设中的社会多元监督
杨习超,周川
(苏州大学教育学院,江苏苏州215123)
高校章程是大学的宪章,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也是大学成为独立法人组织的必备要件。知识经济的核心价值使高校成为社会的发动机,高等教育成为万众瞩目的公共产品,高校的运行模式及社会效益牵系着社会各个层面利益相关者的神经,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社会监督是包括大学治理在内的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通过董事会制、校友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制度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大学的多元监督,是科学、独立、民主、高效的大学治理的现实需要和未来方向,也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大学治理结构的本质要求。
高校章程;社会多元监督;现代大学制度;董事会;校友会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加强章程建设,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大学治理结构的要求。截至2015年6月26日,教育部已经核准发布了全国112所“211工程”(含38所“985工程”)高校章程,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国高校章程制定与核准工作。《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章程是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科学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该规定简明扼要地阐述了章程的地位,同时也指明了大学的本质和发展方向,即大学的自主性和公共职能属性。纵观国际高等教育的发展进程,服务社会早已成为大学的基本使命,在制定发展规划时,纷纷把增强服务社会意识、提高服务社会水平列为重要发展目标之一。例如,开创服务社会的现代大学先驱——威斯康星大学始终以“为公众提供服务,努力为提高州、国家乃至世界的生活质量而工作”为大学目标。享誉国际七百年之久的牛津大学在2006—2010规划提出,要“通过研究成果、毕业生素质、企业化活动、政策导向、继续教育等服务于本地区、国家和国际社会”。香港中文大学则提出,“中大与其教职员须为政府和公共机构提供高水平的咨询顾问服务和专业服务,以满足社会需求,并由此赢取应有的信誉”。我国社会主义公有体制决定了大学章程建设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须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即大学不仅要秉承高等教育的独立精神,更要积极履行其公共职能和社会责任。
(一)“大学为公”是高校章程建设的本质属性
长期以来,大学在我国是政府的下属部门,人力、财力等资源全部由政府拨付,大学的书记、校长以及各层次管理者均有行政级别,从副部级、正厅级、副厅级、处级到科级不等,还有相应等级的调研员、协调员,官府气氛浓厚,饱受学界批评。笔者认为,“官”的存在本质上恰恰代表了高校“公”的地位和高等教育的公共属性,体现了政府代表国民对高等教育的支持和管理。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的法人地位逐步确立,对政府的依附明显减弱,大学办学自主权得到提升,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的本色开始回归。但是,“去官化”和自主办学并不代表大学要“去公化”甚至回到“象牙塔”时代。相反,大学以其鲜明的教学、研究、社会服务和道德批判等四大功能成为社会的中心,为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智力和道德保障。一方面,大学在公共财政和来自校友、企业、个人及各类社会团体捐赠的支持下,建立稳定的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就业平台,以高等学府特有的文化组织品牌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树立起知识和道德的标杆;另一方面,大学培养的人才成为政治领袖、企业管理者、技术工程师、教师及各个领域的专家和劳动者,他们的综合素质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和价值导向。大学的办学成效关系着个体的成长、社会的繁荣和民族的振兴,因此,政府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校友基于社会组织归属的角度,个人基于自身前途着想,企事业单位从人力资源等角度出发,客观上都存在参与大学治理和实施监督权力的需求,他们期待大学培养出卓越而又有灵魂的人才。我国高校在1997年之后全面并轨,大学开始全面收费,普通民众需要为家庭子女的高等教育买单,他们对高校招生、人才培养、专业调配、毕业就业等关系学生权益事宜有强烈的知情权、监督权的诉求,高校“必须建立畅通的沟通体系和参与机制。[1]”一定意义上讲,我国高校章程建设的本质属性是保障“大学为公”。
(二)社会多元监督是落实章程建设的保障性手段
当前中国高等教育的突出问题表现为教育管理过程中监督缺位。这种教育管理活动,在本质上不能抛开一切管理活动的普遍性特征——将运行和监督看作一个密闭循环的过程。章程赋予了高校独立法人地位,有利于推动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高校在章程的规定范围自主地开展教学、研究。同时,大学作为社会的中心组织,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履行好服务社会的职能,促进社会文化和平。
我国大学历来不缺规章制度,学校纪委、监察处、教(职)代会等都对高校的运行负有监督责任,但是在高校现行的行政科层体系下,缺乏平等的官民对话平台,校内普通教师、职员、学生的利益很难保障不受挤压,让这些身为下属或组织内的成员来监督大学决策与运行是勉为其难。如近年来出现的北京某知名高校招生腐败,多所“985工程”高校院士套取科研经费,一些高校领导借助基建投资大肆敛财甚至滥用职权“买官卖官”等不良风气泛滥的时间跨度长达十多年、数十年,足以反映高校权力在无监督之下运行已非个案。2015年8月31日,教育部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高校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充分尊重公众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信息发布,注重互动交流,做好服务引导。目前已发布的大学章程中都有外部关系的章节,强调社会参与监督。如上海大学章程在制定过程中以多种有效形式保障学校广大师生员工、校友和社会公众的源头参与。《复旦大学章程》第六章第五十九条提出学校设立董事会,由热心教育事业并且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知名校友和学校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健全监督机制。《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武汉大学章程》第六十条规定学校设立理事会,其职责是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参与民主决策。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和共建单位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人士组成。社会监督已经成为各大学章程的重要内容,但差强人意的是,这种高校与社会的沟通还停留在信息、舆情发布层面上,在我国高等教育与社会联系日趋紧密的背景下,亟须提出切实可行的社会参与监督路径、策略和方法,从公共利益角度去影响大学的决策和运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大学—政府—社会”的三角关系中,社会是最终目标和归属,大学和政府是为社会服务的。但是,在政府统领一切的政治生态下,高校很容易被强权的利益集团裹挟,甚至沦为政府的附庸品。尤其在学校与政府存在博弈时(如当前城市发展、土地财政等利益驱使下高校频频被连“根”拔起,前辈校友陷入无家可归的尴尬;又如当前较敏感的高校校长人选问题,一些校友从大学文化传承角度发出的声音为政府一言蔽之),社会参与监督有助于平衡高校与政府的对立。社会多元监督作为高校章程建设与实施的保障手段,是高等教育为社会服务的制度基础。
治理是一个公共管理学上的概念,意指对公共事务或社会现象的合理化调适过程,借用到高等教育学中则含义延伸为“对高等教育事业及其相关现象的合理化调适过程”。传统的大学治理多立足于政府或国家的单一视角,随着现代民主化潮流不断演进,这种传统意义上的治理已不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而一举跃为一个涉及适合多方主体共同参与高等教育事业的活动,校友、企业、公民个体以及各种联合会、学术协会等社会组织从自身和公共角度出发,表露参与监督大学的意愿。从内涵上来看,社会多元治理在高等教育学领域的理论或实践应用都是现代高等教育本身的开放化和国际化特征的具体体现。
(一)社会多元监督的法理依据
从纽曼的“大学理想”到弗莱克斯纳的“现代大学”再到克尔的“大学功用”,大学职能演变的显著特点是走出了“象牙塔”,步入了社会的中心。现代市场经济要求高校主动适应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塑造优良的大学文化,引领人类社会进步。
我国多项教育法律、法规、意见等都有社会参与高校治理和监督的相关条款。早在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高等教育要逐步形成以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学校要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力,建立起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2012年施行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指出: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立法层面的立场,大学可以通过董事会、理事会等组织,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和监督高等教育机构的运行,确保我国高校有效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二)社会多元监督是国际通例
通过大学章程来考察高等教育的演变与发展不失为高等教育学科研究重要的文义方法。观世界各国大学运营成例,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大学章程通过“董事会”“理事会”“校友会”等组织的设置吸纳社会人士参与到大学的举办、组织、管理和监督。在现代社会中,“大学已经成为一个利益相关者组织,大学理事会、行政管理部门、教师、学生、校友、企事业以及社会公众等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大学治理,大学的决策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寻求平衡、达成利益协调。”[2]大学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重要环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高等教育发达的美国,其大学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包括来自政府、社会、大学等机构的成员,董事会中的校外人员代表了公众的利益,参与大学的规划、决策、运行和监督。加拿大大学章程明确界定了董事会、评议会、校长这三个在大学管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决策主体的职责、权限。区分出哪些是其中某一个主体的专享权力,哪些权力的行使需要与其他主体协商,即分享权力。这样一来各个权力的行使界限清晰、责任明确,互相扯皮降低效率以及相互间的掣肘和干预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3]香港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于2002年3月公布的一份关于香港高等教育的研究报告《香港高等教育检讨报告》中指出,“时至今日,知识社会正逐渐趋向根据以下两点来衡量大学的优劣,大学与社会的‘联系',以及大学能否与其他界别合作以扩大其人力资源和影响力。”[4]
(三)社会多元监督的时代价值
社会参与监督大学治理是高等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所决定的,无论官办、民办还是公私合办或中外合作,为全社会服务始终是高等教育的目标,多元参与监督高校治理具有深刻的历史和时代性价值。
第一,社会多元参与监督是现代大学制度的要素之一。传统行政化、科层化的大学治理有利于从国家层面掌控高等教育,统一思想,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但是,也导致高校行政化气氛浓厚,滋长了“官本位”的封建文化,产生了团团伙伙的利益群体和“崇权”“唯上”思想,这些封建帝制时代遗留下的糟粕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事业乃至整个民族进步的绊脚石。《规划纲要》对于“现代学校制度”和“现代大学制度”内涵的阐释,是比较全面的,它揭示了现代大学制度“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这四个要素,触及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这一实质,尤其是它捅到了“行政化倾向”“行政化管理模式”这一要害。[5]著名学者张楚廷教授在2013年10月高等教育学科第20年年会上提出:大学属于国家,不属于政府;大学与政府平行地服务于国家;政府和大学都忠于国家,政府在不干预大学的同时,代表国家利益从政策和财政上给予大学应有的支持,大学以自己的良知,帮助政府不偏离国家的根本利益。大学是政府办的,只能说明该政府代表了国家的意志,而不构成大学可以依附政府的任何理由。张教授的话虽然听起来有些刺耳,不习惯,但是对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定位饶有深意。大学的社会多元监督体现了公民民主政治,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价值导向。
第二,社会多元参与治理、监督有助于减轻我国高等教育中政府的重担,从此教育事业不仅是政府和国家的责任,还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历史使命,调动民众的力量通过多元参与治理的模式将高等教育事业推向辉煌。在中国历史上,“科举选士”直接为政治服务,主要培养各级统治人才,政府通过科举录用的方式掌控着“人才”的命运,“整个中国就像一所巨大的大学,大学是由大学内培养出来的学者来管理统治的[6](P28)。”而今天的高等教育是个体和民族使命的统一,是社会发展的核心力量,大学不再是政府的大学,而是社会的大学。大学传承理性和独立精神,同时积极适应社会,适时调整招生政策、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为社会发展提供合格的人力资源,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治理和监督,建立起社会支持、监督高校的长效机制。
第三,社会多元参与监督可以使得中国高等教育事业摆脱名利导向的价值思维。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高校运营导向多体现为“为了办校而办校,为了招生而招生”的功利化趋势,很多高校的评价指标也随着行政化潮流而蜕化为单一的数据形式,导致了大学的教学、研究、管理对立,招生与就业之间矛盾突出,大学在升格、排名、创收等诱惑下盲目扩张,重科研、轻教学,攀比之风日盛、人文素质下滑,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社会多元参与监督可以使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从计划思维中摆脱出来,回归到适应市场经济时代服务社会的大众化、民主化价值导向。
我们完全可以预见,在市场经济和公民政治的推动下,高校官化色彩肯定会逐渐淡化,并兼容官民合作、中外合作及民办高校模式,以服务代替行政的高等教育思路将成为适应市场化发展趋势的基本特征。我国各类教育法规、指导意见先后提出大学要加强社会联系,接受社会监督。如《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明确提出高校章程要就理事会、董事会、校友会等社会监督的路径及其地位作用、议事规则做出规范。这意味着社会多元参与监督已经作为高校章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提上仪事日程,社会多元参与监督将从制度层面保障“大学为公”,消除我国大学治理中普遍存在的行政化、长官意志突出等饱受社会诟病的高校生态,吸引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通过董事会或理事会制、校友会制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咨议制度推动高等教育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
(一)董事会或理事会
董事会制度是西方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大学均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大学的治理机构,吸收校外人士、教师、行政人员和学生参与大学治理。香港高校非常重视大学与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互动,在大学治理方面广泛吸收香港社会各界精英参与到大学的决策、运行和监督。近代中国大学创办之初,董事会是主要的大学治理组织形式,蔡元培的北京大学、郭秉文的东南大学等都曾实施董事会制度,开创评议会、教授会等多元治理,并为此不惜以辞任与政府抗争。燕京大学、金陵大学、华西协和大学、华中大学等私立大学的董事会制度比较成功,这些大学章程里明确规定了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及权责。如之江大学(杭州大学的前身)组织大纲第四条规定:校董会照下列分配组织之:①设立人选派三人;②北差会选派三人;③苏杭宁绍及嘉兴区会各选代表一人;④南差会选派三人;⑤同学会选派三人;⑥校董会每年自选社会名人二人;⑦院长及教务主任为当然委员(无表决权)。董事会的设立充分考虑到举办者(设立人)、同学会(校友会)、社会人士等相关方的参与,比较鲜明的特征是校长及教务主任是董事会当然委员,但只列席会议,没有表决权,校长代表教育的执行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董事会代表决策、监督方就教务、财务、人事、基建等重大事项审核。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2014年9月1日,《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教育部37号令)施行,第二条规定:“理事会系指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高等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高等学校使用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等名称建立的相关机构适用本规程。”①见教育部网站,2014年8月15日(http://www.jyb.cn/info/jyfgk/201408/t20140815_594284.htm l)明确规定要建立起董事会或理事会制度,作为高校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样,在高等教育领域施行董事会治理不会与当前执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生冲突,党委领导的工作重心在于党的组织和思想建设,确保大学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工作重心在于寻求社会支持,保障社会监督。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指出,“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创建中国特色的大学董事会制度有利于发挥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有利于沟通大学与社会,有利于学校拓宽办学资金,有利于建立民主科学的管理机制,可以让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学校,扩大社会合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7]北京大学、复旦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上海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等越来越多的高校提出了董事会或理事会制度的设想,把董事会、理事会建设成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通过董事会、理事会吸纳来自社会各界的、关心和致力于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企业界成功人士、各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党、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来自国内外的热心捐资助学、办学的组织代表或个人,校友代表,学校代表等人员,广泛吸收来自社会各界代表进入董事会,对高校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办学方略进行监督,是大学走出传统“政府—高校”的“二人转”模式,增进外部监督的重要路径。
(二)校友会
校友是大学组织的延续,与大学血脉相连。在现代大学发展历程中,校友占有重要地位,是大学发展的主要力量。在高等教育发达的美国,校友和社会捐款是高校资金的重要来源。美国高校通常把校友的主人翁地位写入章程,校友在美国大学“参政议政”成为常态,在大学管理中有相当多的发言权,可以参与大学政策的制定。例如,耶鲁大学董事会有19名成员,其中有6名直接由校友会组织从校友中遴选。此外,校友对耶鲁的各项改革与发展有发言权,近年来耶鲁大学公布的本科教育改革报告就是在校友们的直接参与下完成的。[8]美国高校自觉接受校友对捐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如康奈尔大学定期向捐赠校友邮寄捐赠资金使用年度报告,帮助校友了解所捐赠资金的详细使用情况,并接受校友的建议和监督。显然,美国大学对校友主人翁地位的强化与尊重,不仅发挥了校友的管理才能,更重要的是强化了校友发展母校的责任意识和捐赠意识。[9]《香港中文大学校友评议会章程》指出校友评议会的权力及职能有:讨论任何有关大学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由大学校董会或教务会提交之事项,并在有需要时向大学校董会或教务会提出意见。[10]国内大学重视校友对学校的支持合作,校友在对大学的决策、运行和监督方面没有获得明确的权力。如《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第66条规定:学校建立校友总会,并在各地区成立地区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西安交通大学章程》第七十五条:学校设置校友工作机构,负责联络和服务校友。学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鼓励校友参与或者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为校友回馈母校提供便利。《吉林大学章程》第八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置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大学是现代社会人才的发源地,是校友之根;校友是大学的标签,承载着大学服务社会的理念、知识和价值观,为大学赢得社会的认同,二者息息相关。大学章程建设需要在校友参与大学的治理与监督方面取得制度上的突破,通过校友组织落实好社会参与大学监督,构筑大学与外部联系的平台,在全社会树立起以知识、理性、道德为品牌的大学组织形象。
(三)第三方专业机构
所谓第三方专业机构,指的是既不依托大学也不隶属政府的有关高等教育研究的协会、课题组等专业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委托代理,监督高校办学,既可以避免政府过分干预、高校受制于政府而脱离社会要求,又可以帮助政府依据社会专业机构的评估,公平、公正对待高校。政府作为旁观者和仲裁者,对于第三方专业机构和高校出现的偏颇也可以给予及时防范和救济,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成也政府、败也政府。建立第三方机构,好似在政府和高校之间建立缓冲区,政府对高校放权,高校拥有独立办学权,政府向社会监督放权,同时政府保留部分监督权,避免“一抓就死”“一放就乱”。
英国政府对大学的治理主要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早在1919年,英国政府成立大学拨款委员会(UGC),通过UGC向大学提供经费,不具体介入大学事务。受英国影响,香港也建立了UGC(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作为香港政府对公立大学进行资助和监管的渠道和纽带,避免政府直接管理,该UGC的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包括本地和非本地的学者、专业人士及社区领袖,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就香港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拨款事宜向政府提供专业意见,港府给予这些“委员会”充分的权力,有利于政府科学、宏观管理,微观管理仍在学校,高校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
《规划纲要》第三部分体制改革第三十三条指出: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改进教育教学评价。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意味着我国奉行至今的政府作为办学者、管理者、监督者“三位一体”的角色将迎来变革,大学回归社会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与政府一道儿为整个国家、社会服务。政府与社会协同建立以第三方专业咨询、协商、评估、反馈为主导的多元化监督体系,改变政府对大学管理的集权模式,通过宏观调控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成功校友、企业精英、学术组织等个人与机构积极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的民主、公正和健康发展,为我国高校社会多元监督路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和技术支持。
中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并不是光靠喊口号就能实现的,一种务实办事的导向精神要求设计一个与前面所述的服务价值及其章程建设方案相照应的监督效果评价内容,这也与教育管理过程的循环逻辑相吻合。这种监督效果集中指向高等教育管理的终端——高校组织认同,即与高校密切相关的社会各类群体对高校运营实际效果的积极的或消极的心理状态表示。组织认同是社会认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个体与组织具有一致性或从属于组织的知觉。[11]社会多元监督的效果体现在社会对高校的组织认同方面,也即社会对高校运营及创新实践情况的一种积极性或肯定性的回应。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建立于1520年前至今仍以同样的名字、同样的方式做着同样事情的85种社会组织中有70个是大学。[12]从封建王权到现代民权、政党变换、政府更迭,大学作为社会人才的养成所,屹立不倒。大学培养的人才具有个体特性,同时具有组织的归属性,校友作为大学组织的延伸,背负着大学的组织使命,传播着大学的组织文化,影响着社会的进步走向。约翰·布鲁贝克说:“在政府和实业界的道德标准都降低到从未有过的水平的时候,大学必须发挥新领导的作用。”[13](P144)这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年颁布的《面向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宣言:观念与行动》中强调的大学在教育、研究、服务之外的第四职能——价值批判,即道德职能。美国大学校友组织在2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以情感为核心的校友组织文化,这种组织文化深刻地影响着组织的价值取向、工作目标确立和行为方式。而且,也正是这种组织文化,促动和持续了校友的捐赠需要与捐赠行为。[9]哈佛、斯坦福、芝加哥、普林斯顿等大学每年获得捐赠高达数十亿美元。近年来,国内一些知名校友捐赠母校的案例逐年增加,捐款数额也不断刷新,如马云、李平分别为母校杭州师范大学、四川大学捐赠1亿人民币设立教育基金,掀起了校友回馈、反哺高等教育的热潮。
“社会认同理论认为,个体有一种获得自尊的基本动机(如Tajfel和 Turner,1979;Turner,1981b,1982),这种动机的满足是通过在群际背景下、在那些内群有积极表现的维度上,将内外群之间的差异最大化而实现的。”[14](P30)当组织树立的认同度足以吸引个体对组织的归属感和统一感,其组织文化将影响个体的行为,个体趋同而形成凝聚的组织文化。大学一方面通过天下桃李传播大学先进的思想文化,建立稳健的校友平台,取得校友的持续支持,去影响社会,引导社会进步;另一方面主动接受校友监督,保持大学的高尚品格,塑造集卓越与灵魂于一身的高等学府组织形象。基于大学公共属性的章程建设将促进大学的组织认同,奠定大学在现代社会的核心地位。
章程建设的目的是规范高校的内部运行管理、调整高校与外部的关系,保障高等教育举办者、教育者、被教育者及社会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历史文化和现有的国家体制决定了政府的主导地位,大学的教育和道德职能决定了大学的社会中心地位,知识经济的核心价值也使得高等教育成为万众瞩目的公共产品,高校的运行模式及社会效益牵系着社会各个层面的利益相关者,大学须赢取社会的支持,接受社会的监督,才能履行好其社会思想库和人才基地角色,才能服务和引领社会。围绕着校董会、校友会与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所建构的社会多元监督治理体系将有助于我国高等教育实现教育领域的去行政化,摆脱过去的计划办学思维惯性,解决高等教育管理过程中监督缺失问题,从而可以预见地看到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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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官〕
Establishing a M ulti-M onitoring System in the Construction of University Constitution
YANG Xi-chao,ZHOU Chu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Soochow University,Suzhou,215123,Jiangsu,China)
University chapter,recognized as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versity,are the norms on which universities do their administration with adequate autonomy and perform their public function with efficiency.It is also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 for the university to become an independent legal entity.The prime value of intelligence economymakes universities become the engine of social progress.Accordingly,it is taken for granted thathighereducation shall be for the public good.Thus,modesof university operation and efficiency of higher education become the concern of all society.Under the present atmosphere of law-oriented governance throughout the country,socialmonitoring is an importantmeasure to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whole society.The educational board,the alumni association,and the third-party panelwhich represent and convey the social claims of co-participation in the universitymonitoring will realistically and efficiently contribute to scientific,independent and democratic university governance.It is also vital to the establishment ofmodern university institu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university governance structure.
university constitution;socialmulti-monitoring;modern university institution;educational board;alumni association
C933.3
A
1006-723X(2016)06-0112-07
杨习超(1972—),男,河南新乡人,苏州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副教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历史与理论研究;周川(1957-),男,江苏南通人,苏州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