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红美(中共长沙市委党校 湖南长沙 410004)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路径探索
戴红美(中共长沙市委党校 湖南长沙 410004)
摘 要: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成为常态。在充分论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依据基础上,认为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面临着“内忧、外患、硬伤”三重现实困境,需要从制度建设、市场机制建立、政府协助和参与国际对话等方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关键词: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海外知识产权
【DOI】10.19312/j.cnki.61-1499/c.2016.05.013
随着我国全面深入地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国内企业迎来了一个“走出去”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是在“走出去”这个过程中,“一带一路”区域内国家侵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问题会越来越突出,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会越来越多,面临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问题,如何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就成为“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现实需要,探索保护路径也成为重要的现实课题。
李克强总理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直接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被媒体誉为“创客总理”,他明确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他在国内外各个场合一律强调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态度。当前,我国在坚持创新驱动,全面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布局中,知识产权作为新兴的高端生产要素,对促进创新,提升国际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创新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的活动,需要强有力的利益保障和高强度的激励机制做保证。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曾经做过一项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的药品发明难以问世,65%不会被利用;38%的化学发明难以问世,30%不会被利用。因此,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外部条件。掌握科技发展的主动权是自主创新的目的,没有主动权就会丧失创新机会。知识产权推动就成为掌握科技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就是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筹码。提高知识创新和推进技术进步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知识产权保护终极目标就是促进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那么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速度就会相当缓慢,也就难以提高投资者对于创新成果的兴趣。反之,,如果知识产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那么产权所有者与投资者就能免受侵权,就能激励产权成果的市场化。知识产权保护正是一种通过给予创新者高额利益回报的未来预期的确定性的激励保障机制,为创新者化解不可预见的重大投资风险,为其解决创新的后顾之忧,从而激励创新者的创新热情。因此,促进和保障自主创新的前提就要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建设,这对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实现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国内外专家座谈会上,李克强总理表示:“十三五”规划的专项规划中,一定会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而“一带一路”战略是新时期特别是“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伟大壮举。“一带一路”战略的落实尽管曾有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经验借鉴,但是时世变迁,在走出去的现实过程中,由于受多方因素的影响,很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内忧、外患、硬伤”三重困境,从现实困境出发加强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成为十三五期间全面纵深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工作中未雨绸缪的现实需要。
1.内忧:我国企业自身有知识无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由于“重知识,轻产权”的传统意识影响,在公众中知识产权概念还是一个相对陌生的名词,一些人对于知识产权为何物?保护知识产权有何用?保护知识产权有何法?一概不知。甚至本该是作为创新主力军的一些识分子,自己的知识产权不懂得主动保护,还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甚至个别的还肆意践踏知识产权。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据统计,我国每年有上万个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其中申请专利的不到10%,被“抢注”的现象频繁出现。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我国企业诞生有丰硕的知识成果,但许多企业往往是拥有"知识",却没有"产权"保护,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导致企业内部保密措施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甚至是没有,频频发生专有技术人员"跳槽"事件。结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我国大量企业从关乎企业生死存亡和发展的战略高度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缺乏对国际规则的了解和掌握,常常处于被动挨告被罚的知识产权劣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15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统计,我国商标申请量虽然位居世界第一,但仅有4%赴国外寻求商标保护,96%的中国申请人是在国内寻求注册保护,去海外申请注册商标大大低于其在国内的申请。而当今世界,品牌竞争已经成为经济竞争的主要形式。只有拥有世界知名品牌,才能获得全球市场份额和全球消费者认可,这说明我国的自主品牌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的意识有待增强,能力有待提高,需要通过“走出去”尽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
2.外患:“一带一路”区域内国家知识产权指数相对较低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保护两大方面的工作,其一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其二是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但“一带一路“区域范围内绝大部分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处在模仿或是自主创新的早期阶段,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弱,侵犯他人及他国知识产权的现象普遍存在,对国际知名产品的模仿更为严重。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14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数》显示,“一带一路”区域国家的知识产权指数都相对比较低。东南亚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区相对较高,其次是南亚,知识产权指数最低的是中亚国家,特别是伊朗、越南、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等国。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产品在区域内特别是在中亚国家的影响日益加深,如果我国企业自身不积极申请海外商标专利等,区域内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又不完善,侵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现象会更加突出。
本质上,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合法垄断权利。许多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在实现垄断地位的过程中形成对知识产权诉讼的滥用,在这些跨国公司手中,知识产权已经从“权利”蜕变成谋求更大利润、控制国际市场、打压我国竞争的“工具”,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跨国公司层层的知识产权“包围”,不得不面对日益密集的专利“陷阱”这一棘手问题。
3.硬伤: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漏洞
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政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其予以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知识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滞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除了遭遇企业"内忧"困扰外,在法律和管理体制方面也不够完善,存在着多头管理、执法政出多门、侵权打击不力、维权成本高昂、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等体制"瓶颈"。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政出多门,保护机制存在漏洞。不仅加大了企业的维权成本,弱化了企业的信心,使得企业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收益低于投入的成本,结果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期待变得消极。多头管理的局面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行业主体为管理目标,重视市场准入审批和交易管理,轻视公共服务供给的行政管理格局和行政立法理念密切相关。在这种格局和理念下,政府在批准某种产品的市场准入时,往往没有尽到对其是否构成侵权的审查义务。导致有人认为“在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创新还不如仿制”。
就法律来说,国家虽然颁布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但相对于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的知识成果和人类无穷无尽的创新能力而言,现有法律制度仍然很不完备,也很不配套。同时,知识产权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就行政而言,国家虽然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局,但面对面广量大的知识市场,面对大量存在的违法侵权行为,仍然缺乏健全的管理网络和强有力的管理措施进行应对。就经济而言,知识市场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扶优限劣、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往往合法经营的收益微薄,而盗版侵权的则大发横财。
去年12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议题之一就是“确定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措施”,会上总理说:“要有的放矢,抓住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别搞得过于复杂,又弄出一堆中介评估机构,使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不能成为创新的‘保护伞’,反而变成‘拦路虎’!”为了规避这种情况的出现,针对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过程中,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面临的内忧外患及自身硬伤的困境,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的放矢地进行路径选择。
1.加强制度建设,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短板,就是制度的缺失与迟滞上。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需要重视具体制度构建,在可有作为的范围内,通过颁行地方性法规尽量完善相关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包含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一系列复杂制度的综合法律体系,为了鼓励本地企业的技术学习和后续创新,政府应当审慎地研究和制订每项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款,例如:建立专利信息的早期披露制度、定义广泛的研究例外、允许对计算机程序的逆向工程等等。为了保障知识产权体系的有效运转,国内应当加速相关法律和管理机构的建设,对知识产权的审查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同时加大对国民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培养国内企业和个人的法制意识,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惩治效率。同时,以法规的方式将对创新人的奖励制度化,对于以创新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全额财政拨款单位,可以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体系等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制定适合相关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要通过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等措施,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总之,稳定、连续简单易行的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有效的工具。
2.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随着知识经济和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一些知识产权人依仗经济、技术和法律上的优势,滥用其知识产权。在我国,象恶意怠于行使权利、滥用侵权警告函、滥用临时措施等滥用行为时有发生,有的产生了严重的后果。而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改变社会微观主体的行为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因此通过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是宏观经济效应的前提保障。我国政府应当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市场进入的开放程度、促进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以保障知识产权制度发挥有效的经济作用;同时还应当制订合理的强制许可和反垄断政策,规制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保障市场的竞争性;中国还应重视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全国市场的统一,促进创新企业实现规模经济;同时,还应降低直接投资的进入壁垒,进一步完善外商的投资环境,以促进国际的资金和技术转移,带动本地企业的技术进步。
3.政府协助企业在“一带一路”区域内国家积极申请海外知识产权
一项知识产权并不因企业的使用而自动生成,只有在一国注册或登记(以下称为“设权”)后才具有法律效果。只有在成功设权后,企业才能掌握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权。一旦在海外市场取得知识产权,中国企业可以自由使用专利、商标,同时阻止其他企业擅自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专利、商标,从根本上消除被他人侵犯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出知识产权对提升企业竞争力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让我国更多企业不用再担心其产品侵权问题,为其走出国门进行贸易解决后顾之忧。政府各个部门要充分协调,首先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走出去的过程中积极申请海外知识产权。其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发展,在人才、税收等方面提供支持,培育知识产权中介。同时,针对在国外申请和维护费用高的状况,国家可以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税收优惠等。
4.参与国际对话,争取公平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秩序
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深刻地受到国际公约的影响。为了保障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公正性,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发挥自身的国际影响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平衡。在国际对话中,发挥企业的知识产权主体作用,在对外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中更多地了解本国企业的诉求,增加企业也政府的沟通;建立符合国际“游戏”规则和适合中国国情的政策制度;发挥非政府机构的桥梁作用。非政府组织一般比较关注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在对外知识产权问题上,应注意更多地吸纳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分析研究,2016.03.17,中国工商报网。
[2]刘元旭,张涛.内忧外患知识产权:"保护"起来好辛苦,新华网"焦点网谈"栏目。
[3]张长立等.“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研究,科学管理研究,2015.10。
[4]戴红美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知识产权能力体系建设,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