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琳,张俊文
(1.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 150024;2.黑龙江科技大学,哈尔滨 150022)
论新版清单(2013)计价变化的优点
李玉琳1,张俊文2
(1.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 150024;2.黑龙江科技大学,哈尔滨 150022)
摘要:自推行2008淸单计价模式以来,我国的工程领域有了较大的发展,不管是在施工管理方面,还是在施工技术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要进一步推动我工程领域的发展,就必须改进工程清单计价模式。我们主要从2013新清单的适用范围、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过程结算、风险责任、赶工和误期补偿这五方面与旧版清单进行比较,凸显2013新清单的优点。
关键词:新版清单;计价;变化
0引言
随着工程领域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与国际开展合作。在这种时候,旧的规范无法满足需要,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同时显露出很多弊端。2008淸单计价模式在范围和界限方面不是很淸晰,对于某些规定也相对较为模糊,这使得在实际工作时会产生一些矛盾和争议。因此,弄清楚新版清单(2013)计价变化是非常有必要的。
1适用范围向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扩大
新版计价规范的适用范围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扩大到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解决了2008版规范对招投标后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施工索赔、价款调整、价款支付等环节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逐步向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过渡,充分体现了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的思想和理念,并且不区分采用何种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方法,都应该执行该计价规范,覆盖范围更广、更大。新版计价规范中“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进一步呼应了该理念。
2增加了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的内容
在工程实际操作中,物价变化是必然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公平合理的合同精神的体现,如何进行调整才是技术问题。“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该方法能够充分考虑物价时点,对价格波动的影响能够最大限度地进行合理的计算分析。新版计价规范给出了明确的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的计算公式,并进行详细的解释,同时对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1]
3进一步强化了过程结算,简化结算流程,更具可操作性
2013版《计价规范》更加注重过程结算,提高了对工程结算环节的重视程度,坚持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和工程结算的原则。在合同约定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均设置了可操作性的条文,明确规定了应依据施工过程中在发包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计量、计价资料的基础上办理竣工结算的原则,为今后的快速结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进一步细化了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计量、工程价款结算、预付款、进度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竣工结算款、解除价款、结清价款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结算工作的操作原则和流程,简化了结算的方法,更具有可操作性。2013版《计价规范》中新增加了“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的条文,这一规定简化了结算流程,明确了进度款支付与竣工结算的关系。
4进一步细分风险,明确风险责任
在2013版《计价规范》中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且进行了细化。用强制性条文的形式明确了风险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写进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并且强调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明确规定了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责任完全由发包人承担:a.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b.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2]c.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职工切身利益的原则。在实际执行中应考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施工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完全由承包商承担。由发承包双方分担风险的情形,主要为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具体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如建筑材料、机械燃料等价格风险。当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时,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风险由各自承担。[3]
5对赶工补偿和误期补偿做了明确规定
2013版《计价规范》明确了赶工补偿的计算原则、方法,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再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同时应对合同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应补偿的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4]。2013版《计价规范》对于误期补偿也有明确的规定,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从而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情况的发生,承包人应当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已签订的合同工程发生误期事件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必要的误期补偿费。承包人支付误期补偿费后,仍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及履行合同的责任义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补偿费,并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补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中,并应在结算款中予以扣除[5]。在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前,合同工程中的某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标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产生了工期延误的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时,误期补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造价在合同价款中的比例进行扣减。这样的规定更加有利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及保护职工利益。
6结束语
新版清单(2013)计价的实施,使得规范条文更加合理、更加完善,可操作性
不断增强,表格形式更符合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是对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支付、竣工结算、合同解除价款、合同价款争议等内容的进一步完善。新版清单(2013)计价规范的出台与实施,能够规范工程领域的计价行为,使得其发展环境更加公平公正,并不断推动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石保红.浅谈2013清单计价规范主要变化[J]. 门窗,2013,10:245-249.
[2]王建云.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特点与变化探讨[J]. 山西建筑,2013,36:258-260.
[3]陈舸,杜欢.2013清单计价规范变化及作用分析[J]. 四川建材,2014,01:230-231+233.
[4]吴凌霖.浅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新变化[J]. 福建建材,2014,01:107-109.
[5]肖永亮.2013清单计价规范新变化探讨[J]. 山西建筑,2013,27:235-236.
(编辑赵欣宇)
Analysis on the Advantages of the Valuation Changes of New List(2013)
LI Yulin1, ZHANG Junwen2
(1. Heilongjiang College of Construction, Harbin 150024, China;2.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rbin 150022, China)
Abstract: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2008 list valuation mode, our country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in the field of engineering. We have made great progress whether i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r in the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To further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ield of engineering, we must improve the list valuation mode. This paper highlights the advantages of the 2013 new list compared with the old version of the list for these five aspects: the 2013 new list’ applicable scope, price change in the contract price adjustment method and settlement of process, risk responsibility, deadlines and delay compensation.
Keywords:new list; valuation; change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码:1672-0601(2016)04-0101-03
作者简介:李玉琳(1981-),女。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工程造价。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改工程项目(JG2013010490)。
收稿日期:201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