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广丽
(南京审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1815)
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程广丽
(南京审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1815)
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形式上是由两个分属于不同学科的内容构成的,但这两部分却是一个有着内在逻辑关系的整体。“思想道德修养”是“法律基础”的价值准则与重要目标,“法律基础”是“思想道德修养”的基础与保障。从整体上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共同服务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为大学生成长成才打下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法律基础,培育和提升大学生的自我修养。
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整体性;内在关系
大学时期是人生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形成、发展和成熟的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个时期形成的思想道德观念与法律观念对一个人的影响尤为重要。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肩负着帮助大学生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形式看,这门课是由两门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知识内容和逻辑构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虽然有其自身的知识建构特点,但作为一门完整的课程,二者不是相互分离、非此即彼的关系,不是简单累积相加,而是有辩证关系的内在逻辑统一体。澄清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体系与逻辑框架,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两个重要组成内容之间的辩证关系,进而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更加有效地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律观教育,进一步提升大学生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人的素质是一个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复杂的统一体,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最基本的素质。尽管它们各自的作用和发挥方式不同,而且从知识层面上看也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性质和方向的集中体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两种相互联系的社会规范和调节手段,“思想道德修养”是“法律基础”的价值准则和重要目标。
首先,“思想道德修养”所内含的价值标准为“法律基础”提供了合法性、合理性与道义性的基础,是“法律基础”的价值准则,更是“法律基础”的重要目标。思想道德修养内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律基础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道义支撑。我们知道,作为一种体现人的精神世界复杂现象的素质,思想道德修养内含的价值标准有着自身的结构关系,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另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实施需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引,一个没有内含正确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法律,必定不是科学的、有效的法律,因而也很难遵守和执行。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思想自身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基础自身的存在与发展状况。可以说,思想道德修养是法律基础的道义基础和价值标准。
其次,“思想道德修养”所内含的价值观念,例如自由、平等、公正、民主、诚信、友善、和谐、敬业、奉献等,规范和引领着“法律基础”的制定与实施。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识的体现,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各种具体的规章和制度。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自身又不是可以脱离政治而孤立存在的。毋宁说,法律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其实就是政治素质的直接或者间接表现,法治建设在当下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事实也是这样,在现实的学习与生活中,人们的法律素质的获得有多种渠道和途径,无论是在学习法律知识过程中还是在从事法律实践活动中,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执行,都是以思想道德修养所内含的价值观念为根本指引的,如果偏离了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任何所谓的权利与义务都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从根本上说也是思想道德修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再次,“思想道德修养”能够保证和促进大学生对法律的真正遵守和维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法律不健全留下的空白,弥补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法律基础所包含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指导下制定出来的,但同时,法律得以真正实施,还必须以思想道德修养为根本。在实践过程中,法律作为人们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也不是万能的,尤其在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思想道德修养作为人们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因法律不够完善所带来的缺憾。
因此,无论从“思想道德修养”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观念上看,还是从其对法律的促进作用来看,前者为后者提供了价值准则与重要目标。
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个体素质的重要内容。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知识点分属于不同的学科领域,但是,在个人内在素质的内容构成上,二者是融为一体的。“法律”作为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为“思想道德修养”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保障。
首先,法律是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管理及其它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在实现国家职能的同时,为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例如政治基础、思想文化基础等。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过程中,一些人武断地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容分割开来,认为只要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与教育就可以了,法律基础的内容学与不学都无关紧要,殊不知,没有法律基础的作用,思想道德修养也难以提高。在很多情况下,一个好人在没有制度的约束与规导下,他就很容易成为一个坏人。正因如此,近些年制度伦理与法律伦理在理论界越来越热。
其次,法律的遵守,传播和实施了思想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同时,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也表达了对这些严重违反“思想道德修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社会主义法律由于自身内含着思想道德修养的价值准则和价值观念,因而,法律的遵守和实施,也从另一个层面使思想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得到了传播和实施。例如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在更大层面上使人们更加明确认识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的价值指向。另一方面,对那些违法乱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其实也是对违反思想道德修养内容的真实道德评价,让人们明确认识到,这些违法乱纪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违背,也是对思想道德修养的否定。
再次,当国家把“思想道德修养”的核心内容吸收在“法律基础”并转化为法律准则和法律规范的时候,实际上是确认了“思想道德修养”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列宁曾说:“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如果认为,被整个现代社会置于愚昧无知和囿于偏见这种境地的亿万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只有通过纯粹马克思主义的教育这条直路,才能摆脱愚昧状态,那就是最大的而且是最坏的错误”,[1]因为这些人,要么是书呆子,要么是吹牛家,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者。法律基础自身内含着思想道德修养所指向的价值准则和价值观念,因此,法律基础的遵守和实施,也是思想道德修养的另一种表现,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当我们把法律基础具体化为一些法律规范和准则的时候,其实也是思想道德准则的另一种确认方式。社会主义法律基础的任何一个条文,都不能排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修养的价值准则和价值观念。我们看到的一个个显性的、外在的法律规章和制度,都是对思想道德修养内容吸收的结果,并在吸收之后,充分凸显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修养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基础”通过对“思想道德修养”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把某些重要的思想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并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素质是互为依存的关系。
作为两种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并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规范和重要手段,思想道德和法律发挥作用的方式尽管不同,但从根本上看,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最终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共同服务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目标,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作为一门提升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最为基本和重要的特征就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社会主义大学办学目的,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性。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两个方面不是彼此孤立和分离的,而是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是作为一门完整的课程而存在的。这一点,无论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上看,还是从二者的基本内涵、特定话语构成还是服务的对象以及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上看,都是一致的和一体的。
首先,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基本内涵来看,二者都是由自身的特定话语体系构成的。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思想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有具体指向的,具体地说,它特指社会主义条件下而不是别的“主义”下的思想道德,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集中体现,也是培养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因此,思想道德修养的核心内容就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教育与引导,促使大学生加强自我修养,促进自身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另一方面,这里的法律基础也是具体的,它的最基本的内容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社会主义的法律基础。因而,在这一理论前提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通过社会主义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一系列规范与体系,它是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其主要内容由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遵守、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尊重、社会主义法律信仰的树立以及社会主义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构成。从根本上看,这些内容是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所必须具备的。
其次,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所内含的精神实质来看,二者具有内在一致性的逻辑构成内容。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无论是思想道德修养还是法律基础,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必然产物。从这一点上可以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那就是马克思主义。更进一步说,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手段,它们都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其目的都在于维护人民的的根本利益,并从根本上保证人民能够依法享有当家作主的各项合法权利,以期从根本上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根本的保障。
再次,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基本原则来看,二者也是根本一致的。如前所述,在实现目标上,思想道德修养为法律的制定指引了方向,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律又为思想道德修养提供了基础和保障,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精神的体现与表征,旨在以外在的、强制性的规范作用来保证人们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形成,并在此基础上,使人们能够拥有自觉遵守各项道德规范的责任感与自觉性。因此,无论是制定还是执行,社会主义法律都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修养的保证。同时,在法律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思想道德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人们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在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时,不能随意制定,而是需要结合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具体内容,根据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现实状况,将一些必要的道德标准转化为法律标准,将一些必要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因此可以说,在当前条件下,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和促进人们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主动性与自觉性,从而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良性发展。
最后,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服务对象和价值目标上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思想道德修养”体现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对大学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其主要内容都是紧紧围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线进行的,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集中体现。“法律基础”同样是社会主义法律意志的集中表达,它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同样体现着工人阶级的意志和意愿。因此,从这一角度上看,无论是“思想道德修养”还是“法律基础”,在服务对象和价值目标上,都是共同服务于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目标。
总之,作为一门完整的课程内容构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间不是相互分离的,而是双向互动关系。在当前,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既离不开人们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也离不开人们法律基础的提高。列宁指出:只有了解人类创造的一切财富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成为共产主义者。[1]因而,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尤其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实践中,我们应辩证地认识并把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决不能单纯地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形而上学的做法,而应该遵循这门课程的自身特点与规律,整体性建构课程教学体系,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
[1]中央编译局.列宁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娄刚)
On the Inner Log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the Cultivation of Thought And Morality"and"the Legal Basis"
CHENG Guang-li
(School of Marxism Studies,Nanjing Audit University,Nanjing 211815,China)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course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the course of"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is composed of two parts,but the two part is a whole of the inherent logic relationship."The Cultivation of Thought and Morality"is the value criterion and important goal of"Legal Basis"."Legal Basis"is the basis and guarantee of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On the whole,"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and"Legal Base"are the common service in the growth of the college studentss,a good foundation for the college students'good ideological and moral and legal basis,cultivating and improving college students'self-improvement.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Legal Basis;integrity;intrinsic relationship
G641
A
1009-3583(2016)-0126-04
2015-12-16
2015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跨学科视野下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发展研究(2015SJB181)”
程广丽,女,河南唐河人,南京审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