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会先
(遵义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管理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播州推行土司贡赋制度述略
党会先
(遵义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管理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贡赋制度是土司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元明两代对播州地区进行有效管理的制度保障,但相较于元代,明代的贡赋制度更为完善。文章主要对元、明两代播州推行朝贡、纳赋制度分别进行较为详细地阐述,以管窥播州土司贡赋情况的全貌。
播州;播州土司;朝贡;纳赋
【主持人语】本期发表的两篇文章均以播州土司为研究对象,但都涉及了土司制度的重要内容。土司贡赋是中央政府管理土司地区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土司地区纳入中央行政管理体系的重要标志之一。党会先《播州推行土司贡赋制度述略》一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又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如对朝贡时间、朝贡者身份、贡品种类的阐述,以及对朝贡类型的归纳,尽管仅以播州为例,实际上也是对土司朝贡制度的归纳和总结。土司地区的田赋问题十分重要,而以往的研究又很少,本文在这方面毕竟开了一个好头。我们希望有关专家学者能够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城镇的发展,在西南土司地区也是一个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土司制度的建立,改土归流的推行,都在西南地区的城镇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杨旭的《明代播州城邑之嬗变》一文,把播州城邑的发展变化置于土司制度发展的过程中来考察,抓住了事物的本质,很有新意。通过研究分析,作者的结论是:播州城市的演变,是由单一的军事性或政治性城堡变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功能兼具的复合型城市,而平播之役和改土归流是重要的转折点。这应是播州城市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当然,其他土司地区城市的发展未必都是这一模式。因此,我们希望以这一研究为起点,能有更多的研究者对其他土司地区城镇的发展进行更为广泛的研究,那将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世愉)
土司是盛行于西南边陲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社会管理制度,贡赋是历代中央王朝统治各地方政权的主要制度。在历史发展进程中,这两者日渐融合,成为封建王朝统治者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独特统治手段,贡赋制度亦成为土司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播州作为土司统治的重要区域,其对贡赋制度的推行更有利于土司制度在该地区的有效实施。
具体来讲,贡,指朝贡,赋,指田赋,即土司向政府所纳赋税。播州土司在元、明时期推行贡赋制度的情况同中有异。
元政府授予土司名号、职位后,使其成为朝廷“命官”,同时也要求他们必须向朝廷进行朝贡、纳赋。当然,这种朝贡、纳赋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意义。朝贡象征着土司对中央王朝的臣服;纳赋象征着土司地区归属中央王朝的版籍,虽然数量上不多,但意义却十分重大。
1.朝贡
关于朝贡时间,元代,土司从归附之日起就要朝贡,但播州却例外。播州在至元十五年(1278)接受诏书册封,归附元朝,却在至元十八年(1281)才开始朝贡纳赋。朝贡时间,规定为一年一次、二年一次、三年一次三类,各地土司贡物时间因物因地而异。播州土司为每年进贡一次。史载:至元十八年,“命播州每岁亲贡方物。”[1]p233除此之外,遇有重大喜庆节日,土司们还要另外增加进贡;凡新皇帝即位或生日,大土司也要进贡朝贺。当然,进京朝贡之前必须事先得到朝廷允许,“非奉旨毋得以宝货进献”。[1]p449
关于朝贡人员及物品,据现有文献记载,元代播州土司朝贡物品多为地方“方物”。元代土司进贡的方物,大都数量很少,仅表示一种进献而已,但播州土司的朝贡大都数量较多,至元二十七年,“播州安抚使杨汉英进雨毡千”[1]p199。对于朝贡,大小土司还是相当重视。所以作为播州最大土司的杨氏有时也会亲自到京朝贡,如上述的杨汉英就曾经几次到京朝贡;有时杨氏则是遣其下属前来进献,泰定四年七月甲辰,“播州蛮谢乌穷来献方物”;[1]p138泰定四年九月甲寅,“播州蛮酋宋王保来献方物”。[2]p189
关于朝贡给赐,土司向朝廷朝贡,朝廷本着“宜厚其赐,以怀远人”[1]p546的政策,对朝贡的土司都给予优厚赏赐,以此来笼络民族首领。赏赐有时为金银等物,有时为衣服、帽、靴、帛,以及鞍勒、兵器等物。除此之外,朝贡土司还有因此而获嘉奖。杨汉英等蛮夷之长五十六人就曾被赐金纹绫绢各七十九匹及弓矢鞍辔。
2.纳赋
元代在定蛮地之后,就开始立赋法,籍民户,征租赋,寓示着对该地区的行政管辖。播州亦不例外,在归顺后,开始向中央政府上缴赋税。至元二十七年二月,诏郡县上计,播之邻境拒命,汉英即括户口、租税籍进入朝,进雨毡千。世祖大悦,加衔播州等处管军万户。
但元代在土司地区的征缴租赋,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意义,象征着土司地区归属中央王朝的版籍,故而较轻,以安抚为重。至元二十八年,杨赛因不花言:“洞民近因籍户,怀疑窜匿,乞降诏招集”。诏曰“爰自前宋归附,十五余年,阅实户数,乃有司当知之事,诸郡皆然,非独尔播。自今以往,咸奠厥居,流移失所者,招谕复业,有司常加存恤,毋致烦扰,重困吾民”[1]p1551;大德八年十二月,以转输军饷劳,免播州税粮一年;至治三年十二月丁亥,“免大都、兴和差税三年,八番、思、播、两广洞寨差税一年。”[1]p103
除正常的赋税之外,土司还有“供军需”的义务。遇有战事,需要出金银、粮草、牛马、民丁以供军队需要,甚至有时还要以土兵助之。如大德五年,闽蛮叛,诏汉英以民兵助朝廷征讨;延祜五年,播南蛮内侵,诏汉英与思州宣慰使田茂忠帅兵讨之。这些无疑给少数民族人民增加了不少额外负担。
明代土司的朝贡、纳赋,其作用有与元代相同的地方,那就是象征着土司对中央王朝的臣服,但也有不同的地方,即在某些地区,亦作为对土司地区进行经济掠夺的一种手段。总体而言,明王朝对土司的朝贡纳赋是十分重视的。
1.朝贡
朝贡时间。贡期,按明制,一般为三年,但也有极少数表现很恭顺的土司是一年一朝的。播州土司即属于这类极少数恭顺的土司,为一年一朝贡,甚至出现过一年二次朝贡的现象。
一年一贡例举:
洪武八年五月丙寅(初七),“播州宣慰使杨铿遣其弟来朝,贡马。赐铿及骑衣物有差”;[4]洪武九年八月乙未(十三),“播州宣慰使杨铿率其属张坤、赵简来朝,贡马”。[3]永乐二年九月辛丑(初三),“播州宣慰使扬升……等十二长官司,各遣人来朝,贡方物,贺立皇太子。赐之钞币”;[4]永乐三年四月壬申(初七),“播州宣慰使扬升遣其弟杨孟瑄贡马。赐之钞锭彩币”;[4]永乐四年正月己未(初四),播州宣慰使扬升、贵州宣慰司宣慰使安卜葩遣人贡马十四匹。俱赐白金、锦绮。[4]
一年二贡例举:
宣德三年二月庚辰,“四川播州宣慰使扬升遣正长官郑钊等贡马”;[5]宣德三年六月丙戌(初五),“四川播州宣慰使扬升遣弟钦……等来朝,贡马”。[5]正德三年正月甲子(二十六),“四川播州宣慰使遣长官都勋等贡马……,各赐宴并彩缎、钞锭有差”;[6]正德三年十月丁卯(初三),“四川播州宣慰使差长官何恒等贡马。赐彩缎、钞锭有差”。[6]
朝贡人员。播州土司朝贡,有时为土司本人,有时遣其亲属,有时遣其下属。根据《明实录》记载:洪武永乐年间,土司亲自到京朝贡,或遣其亲属到京朝贡的次数较多。如杨铿任播州宣慰使期间,共计朝贡19次,其中13次是亲自朝贡或遣其亲属代为朝贡。之后的土司遣其下属代为朝贡的次数则逐渐居多。
土司本人朝贡例举:
洪武五年正月乙丑,“播州安抚使杨铿、同知罗琛,播州总管何婴,蛮夷总管郑瑚等归附,贡方物”;[5]永乐元年四月壬戌,“湖广、四川、云南、广西所隶宣慰使杨升等并西北诸夷,各遣人朝贺,贡马及方物”;[4]永乐十五年十一月庚午,“四川播州宣慰使杨升来朝,贡马三百匹。赐白金、袭衣、钞币”。[4]
土司遣其亲属代为朝贡例举:
洪武八年五月丙寅(初七),“播州宣慰使杨铿遣其弟来朝,贡马。赐铿及骑衣物有差”;[3]洪武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播州宣慰使杨铿,遣其侄彝贡马”;[3]永乐十年正月甲辰(十九),“播州宣慰司宣慰使杨升遣兄亮来朝。赐升白金百两”。[4]
土司遣其下属代为朝贡例举:
宣德五年三月乙丑,“贵州宣慰使安中签舍人安碧、四川播州宣慰使杨钦遣长官李钦、广西镇安府土官知府岑永受遣头目岑昔等来朝,贡马及金银器皿、方物”;[5]宣德八年二月壬辰,“四川播州宣慰使司土官宣慰使杨炯遣安抚宋忠诚来朝,贡马。赐宴,并赐彩币等物有差”;[5]正统十年十一月乙酉,四川播州宣慰使杨纲遣副长官陈昂等来朝,贡马、驼,赐宴并财帛表里等物。[7]
朝贡物品。播州土司朝贡的物品类型多样,但总的来看,马为朝贡的主要种类,如杨铿时期朝贡19次,其中17次贡马。贡大木主要是在杨应龙时期,也表明这一时期播州土司与明政府的关系与之前相比融洽度降低,所以杨应龙在贡马的同时,开始贡更有经济价值的大木。除此之外,播州土司朝贡的物品还有方物、水银朱砂,甚至还有金银器皿、大象、驼、鹰等。
贡方物例举:
洪武五年正月乙丑,“播州安抚使杨铿、同知罗琛,播州总管何婴,蛮夷总管郑瑚等归附,贡方物”;[3]永乐二年九月辛丑,“播州宣慰使杨升……等各遣人来朝,贡方物,贺立皇太子”;[4]永乐五年十一月辛酉,“播州宣慰使杨升遣弟珪贡方物”;[4]正统九年六月甲辰,“四川播州宣慰使杨刚遣人贡马及方物”。[7]
贡大木例举:
万历十五年四月庚午,工部复:“宣慰杨应龙地方进献大木七十根,内多美材。先经赏赐飞鱼、彩段,加升职级”;[8]万历十六年闰六月壬寅,“四川宣慰使杨应龙进献大木。土夷安国亨闻之,亦具本献木”;[8]万历二十四年闰八月癸未,“四川播州土司杨应龙、子杨朝栋各进大木二十根,以备大工之用”。[8]
贡其他物品例举:
贡金银器皿。宣德五年三月乙丑,“贵州宣慰使安中签舍人安碧、四川播州宣慰使杨钦遣长官李钦、广西镇安府土官知府岑永受遣头目岑昔等来朝,贡马及金银器皿、方物”;[5]成化十一年二月戊申,“四川播州宣慰使杨辉遣人来朝,贡马及银器。赐彩缎等物有差”;[9]成化二十年三月壬辰,“四川播州土官宣慰使杨爱等各遣人来朝,贡马及金银器皿。赐彩缎、钞锭有差”。[9]
贡水银朱砂。洪武三十五年九月癸卯(二十三),“播州宣慰使杨升……来朝,贡水银、朱砂等物。赐升等白金、锦绮、彩帛”。[3]
贡鹰。正统元年十二月戊寅(十七),“四川播州宣慰使扬升遣长官杨胜宗等来朝,贡鹰、马及方物。赐宴,并赐彩币等物有差”。[7]
贡象。成化五年正月癸未(二十八),“四川播州宣慰司宣慰使杨辉遣头目赵昶等……各来朝,贡象、马并金银器皿,赐宴并衣服、彩缎等物有差”。[9]
朝贡类型。明代播州土司的朝贡主要是年例朝贡,即按照规定,一年一次的朝贡(前面已有论述,这里不再赘述)。除此之外,还有请职朝贡、喜庆朝贡、谢罪朝贡等。
请职朝贡,即应袭者亲自到京进献方物,携带原有土职具结证明文书等,送验封司勘验呈报,旨准之后,颁赐新的印信、诰敕,从而得以承袭,如洪武五年正月乙丑,“播州宣慰使杨铿、同知罗琛、播州总管何婴、蛮夷总管郑瑚等来朝,贡方物。纳元所授金牌、银印、铜印、宣敕。诏赐铿等绮、帛、衣物,仍置播州宣慰司,铿、琛皆旧职,改总管为长官司。”[3]
喜庆朝贡,即朝廷有喜庆之事,土司到京朝贡。根据《明实录》中所记载,播州土司的喜庆朝贡大多是庆贺万寿节。弘治五年七月戊子,“四川播州宣慰使司土官宣慰杨爱遣长官蒋辅等贺万寿圣节。赐彩段有差。”[10]万历八年正月癸卯,“播州宣慰司杨应龙差长官杨正芳进马匹,庆贺万寿圣节。赏给钞段”;[8]万历九年十一月甲子,“播州宣慰使杨应龙遣长官赵仕贤等三员贡马,贺万寿圣节。赏赉如例”。[8]而且如果遇到有事不能按时朝贡贺喜的,事后还要补上:嘉靖十九年九月乙巳(十七),“四川播州宣慰使杨相差长官孙焕等,各补贡万寿节”;[11]嘉靖三十六年十月丙午(二十七),“四川播州宣慰使杨烈差官杨宠等贡马,补贺万寿节”。[11]除贺万寿节外,还有庆贺立皇太子,新皇登基的,如永乐二年九月辛丑(初三),“播州宣慰使扬升……等十二长官司,各遣人来朝,贡方物,贺立皇太子。赐之钞”;[4]万历元年正月辛丑,“四川播州宣慰司应袭土舍杨应龙差献马匹,贺上登极”。[8]
谢罪朝贡,即土司犯罪后,因惧怕朝廷惩处,就进京朝贡,表示谢罪改过,以求得朝廷的宽恕。此一类型朝贡,在播州土司的朝贡中并不多见。从现存史料看仅杨应龙时期有。从万历十八年贵州巡抚御史叶梦熊上疏论杨应龙以来,杨应龙与明政府关系日趋紧张,期间经过几次勘处,在此情况下,杨应龙和他的儿子分别向朝廷进贡大木二十根,以此来缓和二者关系:万历二十四年闰八月癸未,“四川播州土司杨应龙、子杨朝栋各进大木二十根,以备大工之用。下兵、工二部”。[8]
朝贡给赐。《明会典》载:“湖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腹里土官、朝觐进到方物、及中途倒死马匹、例不给价。到京马匹、每匹赐钞一百锭。其赐各不同”;“凡三品、四品,回赐、钞一百锭、彩段三表里(惟播州、贵州二宣慰使,赐锦二段,彩段六表里)。五品,钞八十锭,彩段三表里。六品、七品,钞六十锭、彩段二表里。八品、九品,钞五十锭,彩段一表里。杂职衙门、并头目人等,自进马匹方物,钞四十锭、彩段一表里”;“从人伴吏,钞十锭(播州差来长官,钞四十锭、一表里。通把头目人等,各钞三十锭。贵州差来舍人,钞二百五十锭,二表里。把事十五锭,一表里。通事十锭,绢一疋。头目从人,赏钞如例)”;“凡庆贺,贵州差来舍人,赏钞五十锭,彩段二表里。把事,钞十五锭,彩段一表里。通事从人,钞如朝觐例。四川土官差来人进马者,钞二十锭,彩段一表里。降香茶蜡等物者,钞二十锭,绢二疋。随来人,钞十锭”。[12]
上述材料分析可知,对于前来朝贡的土司,明政府皆有回赐。只不过会依据朝贡者职位高低的不同,以及朝贡物品、多少的不同,回赐亦有不同。对于播州土司的给赐亦依此制。如洪武八年五月丙寅,“播州宣慰使杨铿遣其弟杨骑来朝贡马。赐铿及骑衣物有差”。[3]这里,回赐给杨铿及其弟杨骑的东西就有差别。同样。贡物的多少也是给赐多少的依据,永乐十五年十一月庚午,“四川播州宣慰使杨升来朝,贡马三百匹。赐白金、袭衣、钞币”。[4]这次朝贡数量多,贡马三百匹,所以回赐除了常有的袭衣、钞币外,还有白金。类似的给赐“有差”在《明实录》中还有不少记载。
朝贡必须按制进行,否则就要受到处罚。如贡使入贡逾期、贡物不及定数或违例人员的情况,明廷则按处半赏、停赏或问罪的规定给予他们处罚。如正统年间,播州宣慰使司长官张瑾入贡的贡物(钞锭、彩币)与规定的有差别,又逾期才到,被明廷处予“半赏”处罚。
明代播州土司的朝贡,前期象征意味更强,后期随着统治的腐朽,对民族地区的剥削占了主要成分,朝贡中土司被动的成分居多。万历年间这种情况更为严重。万历皇帝“怠于朝政,勇于敛财”,曾大兴土木,并下令从贵州、四川、湖广地区采办“皇木”。采木,国家巨役也!费之重,力至劳,是天下之所无奈何而不可以已者,实属“无益之酷政”。播州是当时木材采办的一个重要地区。是时,播州土司杨应龙正因为川、贵两省的利益冲突处境艰难,为讨好明政府,多次朝贡,进献大木,如此繁重的负担,自然不会是由官员承担,无论是土司还是流官,而是通过层层官吏转嫁给了播州土民,所以播州土民深受采木之苦:“谈及采木,莫不哽咽”[13]p613,致使怨声载道。
2.纳赋
明代对土司地区的纳赋也制定了一套办法,包括编户、自输、赋额、蠲免、折纳等。但纳赋仅限于临近汉族地区的编户之民。播州地区即在临近汉族地区之列,故而也是需要纳赋的,不过属于“自输”范畴。明初,对新归附的土司,赋税听其输纳,称为自输。如洪武初,思南宣慰使田仁智等来归,岁修职贡,赋税听其输纳。播州亦是如此。洪武七年,“中书省奏:‘播州土地既入版图,即同王民,当收其贡赋,请令自洪武四年为始,岁纳粮二千五百石,以为军需。……’上曰:‘播州,西南夷之地也,自昔皆入版图,供贡赋,但当以静治之,苟或扰之,非其性矣。朕君临天下,彼率先来归,所有田税随其所入,不必复为定额,以徵其赋。’”[3]此类“自输”,象征性更强。故而,明初,播州的赋税是比较轻的。此外,因灾荒欠收,或军功受奖,租赋都可蠲免。如“永乐四年免播州荒田租”,[14]p1714蠲免的目的有二:灾荒欠收蠲免,以示朝廷仁政;军功受奖蠲免,以示朝廷恩宠。
为了土司地区纳赋的需要,各地要攒造黄册。但也有地方勿需编造,播州因地理原因,则在编造黄册之列。“洪武二十四年奏准,凡云南各府攒造黄册。除流官、及土官、驯熟府分、依式攒造外,其土官用事边远顽野之处、里甲不拘定式,听从实编造。贵州宣慰司不造。播州宣慰司、附近通汉语者编造。其余夷民不造。”[12]
至于折纳,是指准许交纳物品以钞银等折纳。如《明史》载:明洪武二十六年十月,“西平侯沐春奏,丽江土民每岁输白金七百六十两,皆麽些洞所产,民以马易金,不谙真伪,请令以马代输,从之”。[14]p1024从现有史料看,播州纳赋较少折纳,但这种规定,减少了百姓的痛苦和负担,应予以肯定。播州也有折纳情况的出现:“正统五年三月丙辰,革四川播州宣慰使司、长官司茶仓。以本司茶客折收钞故也。”[7]从这则史料虽不能知晓播州是在何时起被赋税定额的,但却能从中很清楚的知道——播州的茶课税已经被折纳成银,并且这种“折纳”是合法的。这种规定,减少了百姓的痛苦和负担,应予以肯定。
明代纳赋制度的变化与朝贡类似,在明初较轻,象征意味强,故明史作者叙及朱元璋规定民族地区赋额时等大加称赞,但到了中后期,其对民族地区经济剥削的意味则明显加强,有的地区甚至因此逼反。播州亦不例外。杨应龙治理播州时期与人民内部矛盾的加剧,也与其为向朝廷纳赋而加紧勒索人民不无关系。
综上所述,贡赋制度的推行为元明两代有效管理播州地区提供了制度保障,成为土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较于元代,明代播州推行贡赋制度的力度更大,对播州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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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许缙.明武宗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7](明)柯潜.明英宗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8](明)张惟贤.明神宗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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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登云)
A Brief Analysis of Tax and Tribute System by Tusi in Bozhou
DANG Hui-xian
(School of Historical Culture and Tourism Management,Zunyi Normal College,Zunyi 563002,China)
Tax and tribute system,one of the main contents of Tusi system,is the system security used by the authorities of Yuan and Qing Dynasty to control Bozhou district;however,it is perfect as compared with that of Yuan and Qing Dynasty.This paper makes a detailed study of the system of tax and tribute promoted by the authorities of Yuan and Qing Dynasty,aiming to have a panoramic presentation of tax and tribute system of Tusi system in Bozhou.
Bozhou;Tusi of Bozhou;tribute;tax
K247-248
A
1009-3583(2016)-0009-05
2016-03-12
贵州省2016年度社科规划课题(16GZYB66)
党会先,女,河南洛阳人,遵义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黔北地方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