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备与“去产能、去库存”

2016-02-13 20:34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6年8期
关键词:矿业权矿产矿产资源

■ 刊 评

矿产资源储备与“去产能、去库存”

■ 刊 评

《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用矿管理、注重勘查开采中的‘去产能、去库存’”。说明在深化矿产勘查开采业的改革中不能回避“两去”问题。而矿产资源储备也确实与此有关,本评述就此谈几点意见:

首先,能够作为储备的矿产资源,应当是会计学意义上的资产。其资产价值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自然资源资产所固有的天然形成的价值,属于资源权益;二是人类投入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也就是矿业权的价值,属于资本权益。与此同时,矿业权人也掌控了相应矿产资源资产全部价值的使用权,但能够流动的只有矿业权价值,如果出让或转让它,只是矿业权主体发生变化,矿产资源所有权并没有变动。

其次,对矿产资源资产的储备,也是一种需求,并不是找到矿无法利用就形成了储备。储备的需求对出资主体来说,或者出于商业性战略考虑,或者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或经济安全的需要。为此他必须付出代价,即必须按被储备资产的价格(购买)或成本(自己探明)支付资金并承担相应利息(资金的价值)。因此矿产资源储备,必须有产权明确的主体,这个主体如果是政府,必须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并且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这个主体如果是企业,它会根据自己经济利益的得失和效益的优势,做出正确的决策,无需外部强加于它。

第三,根据以上分析,矿产资源储备显然不属于“两去”的范围,但也不能以“资源储备”作“挡箭牌”来掩盖真正的问题。所谓去库存,是指产出那些市场不需要的产品,长期积压在那里,所占资金无法周转;所谓去产能,是指生产那些积压产品的生产能力,以及已经形成的生产要素但无法释放的生产能力。这些情况在矿产勘查开采业当然是存在的,因为这个领域本身就存在产生过剩产能和过剩产品的体制和机制。比如在宏观上,强调加大找矿投入,单纯追求探明的矿产资源量、提交的矿产地,而不考核这些地质成果是否适应市场的需要、能否被开发利用;在微观上积极推动各级政府采用事业机制,执行收支两条线,当年拨款,年末核销,形成的地质成果,只统计实物指标,没有价值形态指标,更没有是否被利用、被转化的考核指标,即使长期“呆滞”在那里,也没有经济损失的压力,因为根本没有成本,投入早已核销。在勘查能力上,继承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百局千队”。他们提供的供给,基本上是技术劳务承包(所谓打工),追求的是项目承包价款和实物工作量,项目越多,他们的投入越多,而项目减少,由于队伍是刚性的,又不能随之调整。所以形成产能过剩是必然的。可见,国土资源部提出的“注重矿产勘查开采中的去产能、去库存”很有针对性。

第四,研究解决矿产勘查开采中的去产能、去库存必须列入议事日程。一是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商业性地质找矿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而效益来源于自己的效率、客户的需求,没有这两条只能被市场淘汰。在追求利益这一点上地质找矿与其他商业活动一样,没有特殊性。所谓周期长、风险大,那是在高风险、高收益并存的前提下早已考量过,并不是在实施找矿之后才发现的。二是地质找矿投资主体要对近几年取得的地质成果逐项进行核查,对那些至今尚无法利用的成果做出分析,从立项上、开发利用成本上、成果质量和效益上找出问题所在。在此基础上追查体制和机制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切忌再犯同样的错误。三是对现有地质勘查生产能力以及社会对地勘总需求要做出全面评估。即从 “大地质”的角度预测,每年到底能有多大需求,其结构状况、稳定程度如何;同时把现有地质队伍(百局千队)的生产能力估成货币,到底能够提供多大供给。进而把需求和供给加以量化,估算出接近实际的过剩产能。这个问题迟早要触动,与其继续拖下去,不如利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机遇,引起领导重视,在政府支持下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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