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淑媛,李 霞
(天津渤海职业学院,天津 300402)
浅析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秦淑媛,李霞
(天津渤海职业学院,天津300402)
摘要:21世纪,社会经济已经进入了全新的时代,人们的生活水平在逐步提高,随着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不仅纳税主体相应增多了,而且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在“水涨船高”。个人所得税的增加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民主化进程较高的国家,政府对经济发展承担较大责任,同时个人所得税政策也与个人利益“挂钩”;为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收益,人们更加重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问题。
关键词:工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刚刚进入4月份,北京、上海、天津和甘肃等11个地区,纷纷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这一信号显示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正逐步并入快车道。随着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不断增加,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日益提高,也使得更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正如美国总统、著名科学家、文学家、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所言: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纳税。既然不能逃避纳税,那么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合理避税,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可支配收入,这使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被更多的人所关注。
一、什么是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以降低税负为目标,运用现代管理理论与方法,对纳税活动进行方案的规划、预测、比较、决策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纳税筹划有是对纳税人收入的再次分配,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而“心疼”;使纳税人有“受益税”的感觉,从而提高纳税意识。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公民、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一切所得和非我国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对个人所得征收范围规定了11项应税所得,对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规定了各自的计税依据: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减去按规定标准扣除费用后的余额,按各自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实行分项课征制,可以加强税款源泉管控,简便易算,方便征纳双方,也便于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以下仅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进行简单的分析探讨,保护享有工资薪金收入来源的公民的税收权利,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更加有效的依据。
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受雇于某单位而取得的劳动报酬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所得,是个人所得税11个税目之一。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时也加大了贫富之间的差距,从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采取累进税率体现收入越高税负越重的量能负担原则,有利于实现横向公平,有效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但是计算比较繁琐;为了简化计算过程,实际工作中采用速算扣除数计算方法,按月计征。
四、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划分
纳税人不同,承担的纳税义务也不同。按照纳税人在中国有无住所和在中国居住期限两个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缴税时要根据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法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缴税时只按照中国境内所得依法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其纳税筹划的空间也不同。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影响因素
影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负担轻重的因素有两个,一是税基即计税依据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一是税率。因此,要想少缴纳税款降低纳税负担,就要使应纳税所得额降低;或者通过合理的规划和预测、比较,适用较低的税率。因为个人所得税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所以收入越高,对于增加的收入部分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即所适用的税率是随着收入的不断增加而逐级递进增高的。
1.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各项劳务如: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按次征收,适用20%的税率;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劳务报酬纳税人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次收入减除800元的费用;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其余额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不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适用30%的比例税率;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40%的比例税率。更加体现少得少纳税,多得多纳税,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个概念往往容易被人们混淆。工资薪金所得是基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发放工资的数额是源于雇员提供的劳动;劳务报酬所得不存在该种雇佣关系。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而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劳务。
那么雇员与非雇员在课税上有什么区别呢?其一,雇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代表公司名义从事活动,雇员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其二,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按非雇员管理,非雇员取得所得按劳务报酬纳税。一般情况下,当收入少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税负轻,而当收入多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少纳税税负轻。
例如:某生物科技开发公司研发人员黄先生,20**年*月从该生物科技开发公司获得收益100000元。
其获取的收入性质一种确认为:黄先生作为该公司的签约员工,与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那么黄先生取得收入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公司代扣代缴黄先生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0-3500)*45%-13505=29920(元);
其获取的收入性质另一种确认为:黄先生不作为该公司的签约员工,与该公司也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黄先生所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为:100000*(1-20%)*40%-7000=25000(元);
由此可见,对于黄先生从该公司获取的收入,所确认的收入性质不同,则黄先生负担缴纳的税款程度也是不同的;当黄先生以劳务报酬的方式从该公司取得收入时,则可以少缴纳负担个人所得税款(29920-25000)=4920元。该案例黄先生的应税所得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当次收入超过4000元时,通过增加费用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税基,最终减轻纳税人税负,增加纳税人可支配收入。
2.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的计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的发放数额多少,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数额有很大影响。曾经有学者统计过,年终奖发放18001元,要比发放18000元多纳税1155.1元,这里最关键的是“年终奖金数额”与“计征税率临界点”之间的关系问题。因此有人提出:“宁少千元,不超一元”的年终奖金发放观点。这一现实状况凸显了现行税制的不合理,不利于提高员工获取高额奖金收入的积极性。
在对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先用年终奖除以12作为一个月的收入,再用一个月的收入选取确认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应将年终奖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差额”后的余额,再除以12作为一个月的收入,以此结果作为确认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规定每人每年只能采用一次该项优惠计税方法;由于年终奖的计算只减了1次速算扣除数,其计算所缴纳的税款更接近于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款,不能体现按超额累进税率方法计税的优越性,因此就使得在6个税率临界点,由于边际税率过高,存在“多发少得”现象,甚至出现由于超1元奖金要多缴1000余元税款的情况,这样从感觉和心理上凸显了现行税制的不公平问题。
示例:有甲男、乙女分属两个单位。时至年末,两家单位都以人均2万元的标准发放年终奖金,而两人当月月工资收入相同,均为5000元。
(1)甲男的单位优化了奖金发放办法,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将2万元分解成18000元的“年终绩效奖”和2000元的“优胜奖”分别发放。
其中:“优胜奖”按工资计税:(5000+2000-3500)×10%-105=245元;
18000元的“年终绩效奖”作为年终奖金计税:18000÷12=1500元,正好在“临界点”之下,适用3%的最低一档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8000×3%=540元;
那么,甲男当月应负担缴纳的个所税总额为:245+540=785元。
(2)乙女的单位将20000元,作为一次性“年终奖金”一并、全部发放到位。
其中:乙女当月工资计税(5000-3500)×3%=45元;
一次性发放的20000元的“年终奖”:20000÷12=1666.67元,超过了“临界点”,适用高一级10%的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0000×10%-105=1895元
那么,乙女当月应负担缴纳的个所税总额为:45+1895=1940元。
由此可见,收入、奖金数额相同,由于奖项设置不同,使得乙女比甲男多缴税款1155元。我们从中可以看出,甲男的单位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既符合单位奖金发放的制度,又达到了合理避税、节税的目的,还有效用足奖励激励机制,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真可谓是一举多得。另外,单位科学合理的规划,将年度各项奖励金额实行总量控制,可以适用上述示例中,关于将一次性奖金金额分摊至12个月度后来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税收优惠的目标。再有,当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各个企业、单位像以前那样以各种名目发放奖金和实物的做法已经受到严格限制,唯一可行的只有对职工的业务绩效考核奖励,还允许以奖金的形式兑现。因此,各企业、单位还应从自身整体的生产经营实际状况出发,对应不同的年度,在年初设置好职工奖励目标,让逐步提高收入预期能够发挥出激励和引导作用,从而有效促进和提升工作绩效。为此,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筹划策略和方案,合理避税、节税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个税筹划
职工从企业获得的工资越高,纳税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企业按规定标准缴付的“三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在税前抵扣的,在不超标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也就是通过降低计税依据(税基)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来减少员工的个所税应纳税款,从而提高企业职工的实际收入,因此这种税收筹划方法被更多的企业单位会计人员广泛应用。
(四)工资薪金收入福利化或转化为企业经营费用
工资薪金的组成也包括各种通讯费、差旅费、培训费、津贴、补贴等,企业如果将这部分款项不以工资形式发放,而是由企业直接支付,职工享受各种福利、搞假期旅游、以会议费列支;或以职工凭票报销方式分解收入,即能减少个税缴纳的数量,提高了职工福利,又增加了员工的实际收入。
(五)公益慈善捐赠免税
税法规定,对于个人捐赠,捐赠额不超过每月或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税前扣除,享受免税待遇;而对于一些基金会:如教育事业、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福利性、非营利性机构的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体现了税收“双赢”的捐赠政策:公益事业普遍开展起来,个人也少缴了税,对百姓而言,绝对是利好,体现了社会进步。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尚在发展中,目前急缺高水平纳税筹划人才,由此提示我们在今后的教学实践环节中,应将专业课程设置作为一个课题立项加以解决。我们应当抓住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机遇,主动与市场需求接轨,注重对学生这方面知识的讲授,使之成为会计从业者的一项必备执业技能,尽可能多培养一些这方面的人才,为促进纳税筹划的发展做出贡献。总之可以预见,未来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及策略的设计方面,将会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因为无论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国家利益的出发,它的存在都是很有裨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不仅可以有效缓冲和积极消除征税机关与纳税义务人之间的矛盾壁垒,还可以明显改善征税制度渐趋公平,更能间接促进和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在整个市场经济领域当中,必将会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和社会经济意义。
参考文献:
[1]冯秀娟.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2,(06).
[2]郭 豪.个人所得税筹划知识的普及[J].时代金融,2012,(04).
[3]牛 军,王凌.新个税政策下我国工薪阶层纳税研究[J].会计之友,2011,(08).
Analysis on Tax Planning for Individual Salary Income Tax
QIN Shu-yuan, LI Xia
(TianjinBohaiVocationalTechnologyCollege,Tianjin, 300402)
Abstract:In the 21st century, the social economy has entered a brand new era, and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are gradually improving; with the increase of personal income, not only the subject of taxation is increasing accordingly, but also the payment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has risen as the personal income increases. The increase of personal income tax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national fiscal revenues; and in the countries with higher democratization process, the governments must bear a large degree of responsibility on economic development while the polices on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link up with the personal interests; in order to reduce the tax burden and gain income from taxation, more attention has been given to the issue of the tax planning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Key words:Salary; personal income tax; tax;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2X(2016)03-0068-05
作者简介:秦淑媛(1971-),女,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系,副教授,主要从事会计方向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李霞(1967-),女,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商务管理系,副教授,主要从事管理方向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收稿日期:201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