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事件传播与风险的社会放大分析*

2016-02-13 20:13□文│全
中国出版 2016年10期

□文│全 燕 李 薇



庆安事件传播与风险的社会放大分析*

□文│全 燕 李 薇

[摘 要]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经常造成风险的社会放大现象。文章从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理论出发,对庆安枪击事件如何遭受风险的社会放大进行了分析,指出突发事件的报道应该充分考虑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涉及的四个方面,即信息过程、制度结构、社会团体行为和个体反应,并应从促进风险沟通的角度出发进行科学传播与引导,防止风险的社会放大。

[关键词]庆安枪击事件 风险的社会放大 风险沟通

*本文系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众媒介风险报道偏向及其防控研究”(15YBA023),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高校突发事件的危机沟通研究”(XJK014QJG001)系列成果

在互联网与风险媒介化相互作用的时代,突发事件经常因传统媒体报道与网民线上线下互动导致风险的社会放大。所谓风险放大,就是指一个风险事件的最终影响超过了它的初始效应。庆安枪击事件即为一个典型的风险放大案例,其风险在事件发展过程中逐步放大,演变成一起影响大、持续时间长的风险事件。

一、庆安枪击事件风险的社会放大表现

2015年5月2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农民徐纯合带着母亲和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出行,在庆安火车站被警察拦截并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徐纯合因抢走民警携带的警具并抢夺枪支而被民警开枪击毙。事发后,该事件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并发酵,社会舆论开始一边倒地质疑警察开枪的合法性,甚至有人将此突发事件视为警民矛盾升级的依据。事实上,事发后有关部门立即对徐纯合的家人采取了人道主义善后安置,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亦迅速组成调查组对相关情况开展全面调查,进行了现场勘查、尸体及枪弹检验,调取了现场视频资料,赴济南、大连、伊春、齐齐哈尔等十余个城市,找到60多名现场目击证人逐一调查取证。最终新华社、央视等权威媒体公布了现场视频及调查过程,揭开了警察开枪真相,社会舆论才得以逐步平息。这是一起典型的突发事件风险被社会放大的案例,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主流媒体报道突发事件的传统报道模式,遭遇对抗式解读与事实真相缺失前提下,受众随意对事件进行张力性解读,误差信息双重叠加,风险快速放大。庆安枪击事件案发后,主流媒体未首先披露事件经过,而是采取了传统突发事件的报道模式,先报道事件处理结果,从而引爆受众的对抗式解读:既然定性为“暴徒袭警”,为何又给予20万抚恤金,上访是否违法,民警开枪是否合理,为何草草火化徐纯合尸体,为何视频迟迟不公布,等等。几个关键问题迅速成了风险的社会放大的节点。当受众不断追问真相时,官方迟迟不表明立场,不公布视频,误差信息双重叠加,迅速形成舆论风暴,风险逐步放大。

二是事件引发社会团体“死磕派”律师围观,从而造成了另一起媒体事件。“死磕派”是指那些执着追求个案结论的体制外律师群体。庆安枪击事件发生后,多名“人权律师”赶赴庆安县,极力劝说徐家放弃原有的调解协议而为徐家代理案件。这一群体的行为在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中影响巨大,再加上公检法之间的职权界限模糊、现行司法制度的缺陷,种种社会问题都被该事件裹挟进来,其影响力被不断扩大,使得该事件带来的相关社会风险进一步放大。

三是事件舆论风暴造成的连带影响明显。庆安枪击案件本身与慰问民警的副县长董国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毫无关联,但因有人挖出徐纯合作为上访者与其分管信访局工作的关联,更有甚者对其信息进行了“人肉搜索”,于是董国生年龄学历造假及妻子吃空饷等问题随即曝出,不久便被停职。这些连带影响强化了民众对主流舆论的对抗式解读,加深了受众对当地政府的消极认识与理解,影响了当地政府与媒体的公信力及国家形象。

二、该事件风险的社会放大原因分析

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SARF)理论由美国学者卡斯帕森夫妇等在1988年提出,用以研究风险和风险事件如何被放大或弱化及其与社会、制度、文化和心理的互动过程。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指的是信息过程、制度结构、社会团体行为和个体反应共同塑造风险的社会体验,从而促成风险结果的现象。[1]风险的社会放大一般由风险事件作为开端,大众媒体是风险放大或缩小的重要中转站,而媒体与受众共有的偏向是易于放大风险。对于庆安枪击事件风险的社会放大成因,也可以从这一框架的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主流渠道不畅且非主流渠道对信息过度演绎造成风险的社会放大

风险事件信息的传播渠道有三条路径:个体意识、非正式社交网络、专业信息传播者。其中能对风险进行控制引导的是专业信息传播者,主要指传统权威的主流传播渠道。主流新闻媒体客观真实及时的报道是降低风险的社会放大的最佳有效途径。只有在主流渠道不畅时,非正式社交网络和个体意识这两个渠道才会集中发挥作用甚至引领舆论导向,从而造成风险的社会放大。在自媒体时代,个人意识与非正式的社会网络渠道在风险事件传播中更加活跃且力量强大,这种活跃与强大也是风险的社会放大的重要因素。

庆安枪击事件中,首先是主流媒体的传播方式出了问题。主流媒体在事发后采取的传统突发事件报道模式,只重视事件处理结果而忽视事件真相过程的报道模式在自媒体时代遭遇危机,受众最先质疑官方的诚信,认为官方是“王顾左右而言他”,因此,传播效果受阻,传与受之间的信息交易无法完成。事发10天后,当地主流媒体都没有及时主动地调查跟进,与之相对的是财经新闻等媒体积极介入案件与死者家属密切接触。其次,非正式的社交网络不断翻新出各种版本的官员的故事演绎,事件的戏剧化程度被强化。官方与民间的风险沟通发生错位、信任缺失,使事件的影响超出了正常范畴波及更广泛领域,从而造成了风险的社会放大。

2.保守的信息应急机制引发受众对官方信息不信任

我国主流媒体长期以来对风险事件的新闻处理方式主要是以弱化影响控制风险为主。这种传统的风险事件报道模式,在移动互联时代必将备受挑战。庆安枪击事件发生之初,当地主流媒体所采取的传统突发事件报道模式,忽略了事件发生过程的真相,使人们一开始便对官方信息产生了不信任。同时,网络等非主流渠道的事件视频不断流出,满足了人们急需求证的心理需求,加之人们对视频真实性的信任度远高于文字,非主流渠道的信任度便不断被提升。当权威的事态经过在舆论的倒逼下,千呼万唤才得以曝光时,受众对主流媒体的不信任感更是被强化。这种不信任最终会致使受众客观上为简单的一起突发事件强加入政治诉求,引发人们对当地政策过程尤其是政策工具自身的政治性质的关注,造成风险的社会放大,对民警形象、政府形象及司法制度等皆造成了诸多消极影响,导致其迅速被放大成全国性事件。

3.非独立性社会团体的解释行为易扩大风险却难以控制风险

风险已经成为社会团体和政治活动间争论的中心议题,这决定了风险必将有力地引起更广泛普通公众的关注。[2]热衷于风险事件的社会团体包括舆论引导者、文化与社会团体、政府机构、志愿组织、新闻媒体等,他们往往又分支持者、反对者及旁观者,还会形成一些中坚力量。从实际影响来看,非独立性社会团体的解释行为易扩大风险,却难以控制风险,最终导致事件风险的社会放大。

新闻媒体在对风险事件的报道中,一般会依靠专家团体的解释行为来消解风险。在庆安枪击事件中,警方对李乐斌持枪射击的合理性进行了专业的侦破和解读,是一种类似于专家团队的解释行为。但从该事件中警方这一行为的实际影响力来看,由于警方本是事件中当事人的利益相关者,处于舆论漩涡的当地警察部门又在事实真相上处于失语状态,因此,警方的解释行为不仅未起到消解风险的作用,反而成了风险扩大的导火索。加之网络舆论领袖及民间律师团体的推波助澜,受众对警方行为愈加不信任,即便公安部专家就民警持枪合法性进行证实后,受众在一段时间内仍然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事件风险一度呈现出难以掌控的局面。后期,随着央视在深入采访后将视频公开,及时发布权威事实,公安部等行政机构积极介入,对案件始末正本清源,才逐渐控制住了社会风险的进一步放大。

4.个体“偏见”导致风险的社会放大

风险的社会放大还牵涉到反应机制,受众也充当了风险相关信息的放大站,受众个体主要通过注意力过滤,从而对信息解码,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认知能力与习惯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事件风险的社会放大。受众个体对外界风险的前理解由其认知能力与习惯构建,受众之所以会放大风险,均离不开前理解的这两个因素。如果理解偏离了事物的本质,在情感上就易形成偏见。这种偏见会强化风险信息,导致风险放大。

庆安枪击事件中,受众个体对民警枪击行为的风险认知是直观简单的。案发后,非主流媒体大肆渲染徐纯合作为上访者的弱势群体身份,致使受众情感上形成偏见。在这种情感偏见基础上,受众个体又对枪击事件进行二次阐释,在这个阐释过程中,受众个体也充当了风险信息的放大站,而个体之间的人际传播又很容易使人们彼此形成风险态度的一致性,并形成群体感染与暗示,之后与相关团体进行互动,决定是忍受风险还是反抗风险,从而在行为上使风险进一步放大。事发后,媒体缺乏对关键性的问题及时详尽全面的阐释,让受众消除疑惑,因此受众只能根据自己的注意力过滤、前理解及情感偏见得出了一些与事实真相相悖的认知,使得该事件风险的社会放大现象愈演愈烈。

三、庆安事件风险的社会放大现象带来的启示

庆安枪击事件最终在社会舆论的压力和民间力量的共同推动下得以真相大白,相关行政司法机构对事件展开了专业调查并及时发布了权威报道,此案中被放大的各种社会风险才逐渐趋于平息。该事件中媒体对风险事件的前后报道方式却给大众媒介如何防范风险事件的社会放大以诸多启示。

1.地方媒体应摈弃保守的信息应急机制,增强突发事件报道的专业素养

2003年“非典”事件后,我国党和政府已全面摈弃保守落后的信息应急机制,开启了规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路径。国务院相继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些法案中都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作了很明确的规定,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对于潜在风险较大的突发信息源更是要果断执行这一原则。

如果庆安地方媒体摈弃了保守的信息应急机制,及时了解到国家相关政策的发展变化,并评估到枪击事件是典型的风险极易放大的信息源,就会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该事件,避免只呈现事件处理结果,避免与该事件无关的戏剧性信息过度演绎。同时,这也暴露出地方媒体人突发事件报道专业素养缺失的现状。当地权威媒体没有在黄金24小时内将事件现场视频公之于众,并主动应对受众参与事件传播热度的高涨,适时引导舆论,将舆论热点控制在调查可期的话题范畴内。

2.充分满足受众的信息传播参与权,确保非独立性团体解释行为的公正性

潜在风险的突发事件报道中,受众对媒体的信任获取是不对等的——易失而难得。[3]尤其是视频技术发达的移动互联时代,公共场所发生的突发事件真相极易还原,在这种情况下,主流媒体除了首先满足受众的知情权,还应当做好应对受众的信息传播参与权充分得以满足所导致的各种风险。由于受众易对政府及主流媒体产生信任危机,他们有条件通过非正式渠道主动传播自认为权威的信息。庆安枪击事件发生后,当地主流媒体若能第一时间调取火车站多个视频设备的记录,对事发现场的整个过程视频全方位呈现,并对非主流渠道传播偏离真相的视频进行比对分析,受众对事实真相的判断便不会先入为主。同时,从风险传播的实践来看,风险传播的过程也应该成为包容性和参与性共存的信息共享过程。当受众不断掀起舆论风潮时,媒体应正面回应质疑,在维护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允许观点的公开争论。

突发事件报道中涉及非独立性团体解释需求的内容,要认真审核解释者在事件中的立场,确保其解释行为的公正性。庆安枪击事件报道中,当地警方作为一个非独立性团体,由于其与事件的当事人警察李乐斌构成所属关系,不能成为该事件真相的解释者,其解释行为已不具备公正性,应被排除到事件解释者之外。新闻报道中有关李乐斌开枪射击的合理合法性应由与事件双方毫无利益相关的第三方非独立团体独立给出,后来上级部门成立的调查组,其作为非独立性团体的解释行为才具备公正性。突发事件报道的众多潜在风险常常是由作为解释者的非独立性团体引发的,一旦非独立性团体作为解释者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整篇报道的真实性便顷刻崩塌,媒体的权威性便大打折扣,这是我国地方媒体在突发事件报道中经常忽视的问题,应尤为重视。

3.应控制突发事件报道中的煽情信息,普及事发领域的专业性信息,修正受众的偏见

受众通过大众媒体所提供的信息来感知突发事件的风险,大众媒体因此成为了风险放大和污名化标记推论的主要动因。大众媒体对突发事件报道的架构,在塑造受众的事故偏见中尤为重要。要防范突发事件风险的社会放大,我国媒体的突发事件报道还应控制煽情信息,普及事发领域的专业性信息,修正受众的偏见。

庆安枪击事件报道中,不少媒体仅将报道内容聚焦于一些煽情信息,如被枪击身亡者徐纯合的“上访专业户”角色、徐纯合母亲与三个孩子困顿的生活等,而没有对警察开枪射击合理性的解读和其行为产生的深层心理原因分析。这是我国突发事件报道中一直欠缺的内容,即便有些媒体注意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也常常通过引用某专家的解读作为孤证。要降低突发事件的社会风险,就应该用规范化的做法来对待报道,从而减少风险放大的涟漪效应,维护媒体在突发事件报道中的公信力。

另外,媒体报道突发事件时,应冷静客观跟进报道,而且在突发事件报道中媒体有责任向受众普及一些该领域的专业常识,增强受众对此类事件科学理性的认知能力,最终修正受众的认知“偏见”。庆安枪击事件告诉我们,良好的风险沟通应该建立在对突发事件的专业反应和信息公开原则之上。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媒体组织,都应正视突发事件报道中风险沟通的迫切性,为实现沟通的有序高效切实加力,使突发事件走出风险放大的藩篱。

(作者单位:长沙学院 南昌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参考文献:

[1]妮·X·卡斯帕森,等.风险的社会视野(上)[M].童蕴芝,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85.

[2]Rayner S, Cantor R. How fair is safe enough? The cultural approach to societal technology choice. Risk Analysis, vol 7,no1, pp3-13.

[3]DeFleur M L. Theories of Mass Communication[M]. New York: D.Mckay,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