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转载中的版权保护问题及其对策

2016-02-13 19:18邵亚萍
中国出版 2016年12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

□文|邵亚萍



网络转载中的版权保护问题及其对策

□文|邵亚萍

[摘要]网络转载因其新技术特征和全新应用而在版权问题上具有复杂性。网络转载中版权的保护需协调社会公共利益、版权人利益和促进文化创新传播之间关系的要求,目前应重点解决网络转载是否适用法定许可、网络转载侵权原则如何认定以及公民网络版权意识如何激发等核心问题。应从完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类分网络转载、完善许可付酬和合作机制、推进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交易变革、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促进网络版权保护。

[关键词]网络转载 版权保护 法定许可 付酬和合作机制

互联网的出现极大地便利了信息传播和文化活动,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共享。但与此同时,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也使网络版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其中网络转载的规范及版权保护已然成为焦点问题。

2014年,剑网专项活动把规范网络转载列为重点任务,资讯类手机应用“今日头条”事件引发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版权之争。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转载文字作品案而被国家版权局依法处罚。[1]2015年4月17日,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提出了网络转载中的基本指导意见。2015年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2]重申了对“网络非法转载等各类侵权盗版行为”的查处立场。[3]

如何从法律层面理解网络转载,规范网络转载应解决哪些核心问题,如何在规范网络转载的同时适应网络传播的趋势并实现其价值,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为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障网络版权提供思路。

一、网络转载的含义及其基本形式

有关“转载”一词,见诸于《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何谓“转载”?相关版权法律规范和文件并无作出专门的解释,有学者认为,“转载是指作品已经公开发表,其他媒体再次转发和传播”。[4]这一定义基本能够反映《著作权法》上转载的含义,但由于网络背景下我国“媒体”指向的特定性和网络平台性质的多样性,将网络转载主体均称之为“媒体”并不合适。根据其主要功能并结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的表达,笔者认为可以将转载主体改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转载即指作品在报刊、网络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再次转发和传播的行为。为了进一步认识网络转载,有必要辨析以下几个概念。

1.网络转载的含义及相关概念

互联网出版。《著作权法》上的出版有其特定的解释,即根据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是指作品的复制、发行。网络出版的界定规定于《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即“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该定义将在线传播行为均纳入网络出版之列,其方式和结果均与网络转载有共通之处,这意味着,网络转载与互联网出版具有相似的行为特点。

网络复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列举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从中亦可推导出作品复制的基本形式。在网络转载中,只要不是网络信息服务者原创的作品,其必定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复制的现象。由于网络转载亦存在深度链接、信息贮存等形式,因此在两者的关系上,网络复制是网络转载的一种手段,包括部分复制和全部复制。

网络转发。一般而言,转发在显示内容的同时显示原创作者的署名,也很容易区分转发人添加的内容和原创者的原始内容。但笔者以为,转发与转载的最大区别在于主体的差异,即转发包含了大量的网民,而转载则更强调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当然,转发同样可能产生侵权问题。[5]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即联合发文,对于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引用。引用较易与转载相区别,文献或其他资料的引用主要用于说明来源或作进一步的解释。对纸质出版物的规范引用一般不会涉及版权问题,但在网络背景下则可能忽视源文件而引用所转载的来源。如果引用时不注意到已经转载,则网络资料极有可能成为引用来源。

可见,网络转载是互联网出版的一种方式,这种新技术和新应用集合了网上复制、转发、引用等各种手段,加之内含了修改、整合、个性化推送等方式,因而在版权问题上亦呈现出复杂性,需要对不同形式下的转载情况进行判明。

2.网络转载的主要形式

网络转载手段多样,内容多元,从转载的形式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有介质的转载。即传统媒体、出版社的纸质出版作品或其网络版内容被其他网络平台转载。目前这一类转载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主要在于传统媒体的作品能在何种意义上被其他网络平台所用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该法有关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能否延伸至特定情形下的网络转载,而传统媒体以成熟的采编队伍和巨额成本所采写的独创性作品多被新媒体转载,尽管后者也多标明了作品的出处,但这种轻松的“拿来主义”做法仍然对传统媒体产生各方面冲击,也引发有关版权保护的争论。

网络之间的转载。包括网络平台之间的转载、网络平台对自媒体作品的转载。互联网的发展为这种转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各类网络平台(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通过全部转载或改动标题、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的转载是目前常见的方式,也是引发海量信息背后如何规范转载的重要组成。

微信、微博、博客等自媒体之间的转载。自媒体的出现为民众表达思想提供了平台,但也存在大量转载情形,并因不同的内容呈现出多样的转载方式,如将文本全文复制甚至视之为个人作品,将影视音乐为主体的文件上传至网盘中,然后通过分享链接等方式对其他用户提供下载,等等。比较于微博、微信中的较短文本,博客和微信公众号的作品更内含了作者的思想,具有一定的独创性,随意的转载行为往往可能侵犯作者的版权问题。如2014年广东省即出现了首例微信侵权案,中山暴风科技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被诉擅转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作品,其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原告注明不得转载的原创作品稍加修改后发布在“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上,且未注明作品出处,最后被法院认定为侵权。[6]

此外,也存在传统媒体转载新兴媒体作品的行为,新媒体原创内容如被传统媒体无偿转载,则存在侵权行为。

二、网络转载中的几个核心问题

网络转载的普遍存在已经是个社会现象,转载中的各种问题亦已比较显现。显然,网络转载必须规范,但如何规范这就需要站在法律制度框架、互联网发展态势及推进文化交流传播等视角下进行思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网络转载是否可适用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与授权许可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著作权法》给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是指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目前,有关网络转载应遵循法定许可还是授权许可尚存较大分歧,其背后有着对信息传播、版权保护等方面的不同理解。笔者以为,该问题的回答既要放在保护版权的国际趋势和网络作品功能发挥上进行制度设计,更不能脱离我国的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解读。目前,有关网络转载许可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著作权法》和《刑法》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也有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等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从这两个法律来看,虽然并未直接规定网络转载亦需经授权许可,但转载属于信息传播、复制属于转载方式之一当无异议,但这种规定有否考虑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则尚需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作为法律适用机关,最高院较早关注到这一问题,但对此的态度是有变化的。2000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将著作权法关于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扩大适用于网络环境,即网络媒体转载、摘编传统媒体或其他网络媒体的作品也可不经权利人的事先授权;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仍然坚持法定许可,但到2006年12月则修改删去了原第3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立场。有关网络转载问题,国务院、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文化部等部门有关互联网秩序的一些规范中有所涉及,但专门性的规定并不多,其中位阶较高的是施行于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否定了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并将类似法定许可制度的范围严格限定于发展义务教育和扶助贫困需要,这也是最高院修改其司法解释的原因之一。《互联网站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只表明“本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并对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新闻进行了特别规定。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则是专门针对网络转载的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分析网站转载许可制度现状可以发现,转载中是否适用法定许可制度并无确切的答案。尽管国家版权局已经发布了《通知》,但毕竟位阶较低,该通知的规定是否符合网络版权的未来方向尚有待研究。另外,从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亦需要在立法、行政、司法之间保持一致,以体现法治精神。因此,网络转载中是否适用法定许可的问题首先要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

2.网络转载侵权如何认定

现实生活中,网站功能除了文化传播和分享外,也带有商业经营因素,网络转载目的也不例外,如不少网站就是以收取广告费的方式进行运营。因此,如果不为网络转载设定一个基本的规则,则不仅不利于版权保护,也将打击作品独创的积极性,并最终损及创新和文化传播。但如果设定的规则限制了传播可能,使得侵权可能扩大,亦无利于社会的发展。“权利人有权控制作品的传播,但并不是指要遏制公众在网络上获取信息的自由和实现信息的共享”。[7]因此,如何认定侵权型网络转载,需要在保护版权人利益、利于文化传播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网络创新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而这一平衡点的确立恐怕需要多方力量的努力。

同时,在有关网络转载的限制中,指明出处、经过许可、支付报酬三个规则不同程度地适用于不同的转载情形,这应该没有任何异议。但是,这些规则除了对网络平台适用外,是否应及于网络用户的个人则需进一步明晰。比如,如果个人的转载行为可能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但如果只是基于传播和分享或者公共利益呢?对此,《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无明确规定,而《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将“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界定为“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则有将个人纳入其中的倾向。2016年2月4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禁止未经授权通过网络传播中央电视台2016年春节联欢晚会的通知》,强调除“已获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以网络直播、点播、下载、IPTV等各种形式传播‘央视2016春晚’”,并要求各网盘服务商“制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央视2016春晚’”,各社交类网络服务商制止用户“在博客、微博、播客、个人主页等用户共享平台传播‘央视2016春晚’”。[8]尽管该通知主要针对网络服务商,但事实上亦对个人的转载进行了限制,那么这种限制是否必要、是否有利于信息共享有待进一步研究。

开放、分享是互联网的主要精神,转载固然有助于这一精神实现,但也是导致网络侵权的一大缘由。“免费午餐”应该有一定前提和条件。在网络转载的版权保护中,网络平台和公众始终是版权利益诉求的主体,如何进一步强调和激发网络转载中的版权意识,合法合规地进行转载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三、促进版权保护五大对策

网络转载中的版权保护是个复杂的问题,其背后不仅仅只有版权人的一方利益,而是还关涉到文化和信息传播等公共利益以及促进科技创新的考量,因此需要在各方利益间达成平衡。基于网络转载的现状和依法规范的必然方向,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为版权保护提供系统的法律依据

网络版权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对该权益的保护应纳入相关法律规范体系内。基于《著作权法》在该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应在新一轮修改中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对是否适用法律问题,应通过《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出版管理类法律以及网络传播规范间的严密衔接,明确权利内容及其限制规则、责任追究规则,从而为网络版权保障和网络文化合法传播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2.类分网络转载,明晰转载责任

基于网络平台和网络内容的多样性,考虑到网络传播的目的和价值,笔者认为,可据此对网络转载进行分类并使用不同的规则,这将有利于网络侵权的责任认定。

免责类转载。这类转载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权利人明示放弃版权的作品转载;二是个人基于信息交流、研究分享和公益需要,对已公开出版作品的完整性转载。

适用法定许可类转载。这类转载对象主要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可以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实时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是因为在网络信息时代,有必要确立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制度,以利于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但考虑到网络传播的即时性,转载时也应付酬并表明来源。此外,基于历史原因而难以获得作者授权的期刊作品,在申明保留权利人著作权的前提下也可适用法定许可,这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传承。

适用授权许可类转载。除了上述两类外,其他转载均应遵循授权许可制度,否则即为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机制和合作机制

网络版权问题和争议的背后不仅关涉着不同主体的利益,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未来文化的网络传播趋向。从发展的视角观之,建立合理、科学的许可付酬机制和合作机制有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2014年9月23日,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该《办法》将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出版领域扩大到数字网络等领域,并较好地体现了网络版权报酬问题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事实上,对于网络平台而言,与其游走在规范边缘,随时可能面对侵权的指控,不如确立合法转载、合理付酬的理念和机制,建立诚信合作的双赢机制。如“今日头条”在其事件后,迅速删除了所有侵权作品,与其最重要的起诉者《广州日报》达成和解协议,并主动、全面地与媒体洽谈使用作品的版权采购事宜,共同探讨收益分成模式,这无疑有利于其规范有序发展。优酷网、土豆网等视频网站刚刚成立时也曾面临版权问题,但后来也逐步开始和版权方谈判,购买正版的视频内容,避免了侵权的不法境地。当然,如何寻求各方满意的合理分成方式,尚需网络平台间的进一步协商。目前,原有的单条使用付费法会让提供海量信息索引的网站无法承受,双方可以在协商基础上,采取法定许可付费+流量点击等补充付费的方式,使流量与回报更加匹配、更符合原创提供者的商业利用价值,同时让更多合作者参与利益的分享,从而不仅有利于信息传播,也可以打破既有的门户垄断规则,探索移动互联网时代新的商业规则。

4.推进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交易变革

网络转载中的版权问题只是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的一个方面,而进一步推进这一背景下的版权交易变革则有助于充分实现版权意义。近几年来,业界通过版权印、版权交易电子化服务平台,以及在此意义上升级的版权云等方式,促进了版权交易的可信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有利于文化与科技融合,公共服务与个人权益保障的结合,亦有利于信息网络产业的发展。因此,亦可借助于第三方平台促进版权交易,也可解决类似“孤儿作品”或确定作者信息成本较高情形下的版权问题。

5.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版权争议有效解决

在有关版权争议的解决过程中,保护并鼓励原创与促进文化服务、便利受众是需要同步考虑的问题,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案。

依法治理故意侵权行为。对于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搜索链接、广告联盟接入、信息存储空间以及服务器托管、互联网接入等违法转载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并通过法律的修改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赔偿额度。

注重柔性的行政解纷方式。在解决版权争议中的作用,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通过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协调获得多赢,并以此提高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近两年来,行业组织在版权保障和争议解决上已经有所作为,如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等传统媒体的集体版权声明、文著协、音著协发起的诉讼维权等均是典型事例。行业协会并可通过规范版权转载声明、著作权集体管理、构建公众举报平台等方式,在网络版权问题上积极作为。

此外,也要鼓励和引导公民加强网络版权意识,在发表作品时养成标注版权的习惯,以“严禁转载”还是“有偿转载”等方式明示自己的版权立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技术的发展不应当以版权保护恶化为代价,而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亦应跟进于现代技术的发展。网络转载的规范需要在法律制度、技术创新和信息传播的大框架内达成融合,让权利人和社会共同获益。这不仅需要各方因素的磨合、博弈和合作,更需体现社会治理的智慧。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注释:

[1]《国家版权局去年关闭网站750家》[EB/OL].http://media.people.com.cn/n/2015/0115/c40606-2639296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01-28

[2]国办发[2015]77号

[3]国版办发[2015]3号

[4]曹文.网络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研究[D].中南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6]广东审理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EB/OL].自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6/19/c_1111212517.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02-24

[7]倪朱亮.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挑战、回应与重构——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7条、第49条[J].中国版权,2014(5)

[8]《关于禁止未经授权通过网络传播中央电视台2016年春节联欢晚会的通知》,国版办发[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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