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东海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天津 300350)
职业教育的“供给”问题
高东海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天津300350)
国家在大力推进发展职业教育的同时,职业教育自身也面临着一些困惑。文本试图从“供给侧”的角度来分析这一现象。
职业教育;供给;标准;知识;方式
从事教育工作十几年,现在听得最多的就是老师们在抱怨:现在的学生真的不知道在想什么,一个个脑子都很聪明,但就是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上课不听讲,学习不努力,没有目标……。老师们说得对吗?还有一个有着20多年经验的教育工作者感慨地说,以前他女儿最不愿意上学,也不愿意写作业和父母也没有正常的交流,可是到了国外读高中半年后,女儿愿意学习了,也和父母交流了……这又是什么原因呢?
又猛然想到国人海外扫货购买力惊人的报道时常见诸极端,面对此事国家商务部门某位高管说,你不能说中国人去日本买东西就是不爱国,但是你必须说,国内商品市场的商品供应出了问题。习近平、李克强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几个重要的国际会议和国内会议上都指出,中国经济出现的问题的原因是供给出现了问题,是无效的产能过剩了,供给的产品已经落伍了,没有与时俱进。
如果把受教育者比喻为消费者,那么这个供给方出现问题的理论在教育行业也应该是成立的。那么多的孩子不愿意学习,原因是什么?我们可以找到许多理由,但是有一点是我们教育工作者所不得不面对的,就是我们给孩子的东西人家不喜欢,不愿意接受。也就是你提供的产品,消费者不买账。那么,作为教育产品的提供者的教育机构和教师们,又该如何面对这种局面呢?尤其是教育与就业联系最为紧密的职业教育。我们说消费者不仅仅是职业院校的学生,还有用人单位,如何面对学生对课程和知识产品的不买账,用人单位对教育成果——毕业生的不买账呢?这恐怕是高职教育管理者和教师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职业教育有着自身的特点,用商品流通过程来比喻,教师就是知识的提供者,也是商品的提供者,学校是商品的标准制定者,也是商品的销售者,学生是商品的初次消费者,用人单位是商品的二次消费者,也是最终消费者。如果学生不愿意学习,也没有学习到知识,那么用人单位就一定不会满意。如果我们抱怨学生的素质多么差、过去的十二年学生没有养成好的学习习惯等,也会觉得有一些道理,但是我们也会发现,这些被认为素质差、没有养成好的学习习惯的年轻人,一旦走向社会,其生存能力和工作能力甚至要比那些素质比较高、有着好的学习习惯的学生更成功。从事这么多年的教育,我们大家其实都知道,智商的差别没有那么大,做自己喜欢的事情才是最重要。至少大家应该承认,高职的学生其实都很聪明,他们普遍的特点是:自己不喜欢的事情就坚决不去做(其实这也许是人性中本真的一点)。面对这样的“消费者”,职业教育的“供给”该如何做呢?
我们真的按照商品生产流通的理论来套用到职业教育上,可能真的不适用,因为培养人不是生产商品,培养人是一个太复杂的过程了,涉及的内容也非常多,尤其涉及到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问题,恐怕简单的社会化生产理论是无法解决的。经过实践的检验,确实是感觉到有了问题,这样有悖于人的认知规律和成长规律。很多年来我们的教育理论实实在在是按照工业化理论来推演的,而且目前很多职业院校也正是按照工业化理论在运行,但是我们姑且也顺着这个工业化的理论来继续深入探讨职业教育的“供给”问题。
(一)“供给”的标准
职业教育被认为是为用人单位培养适用人才的教育,“量身定做”、“无缝对接”这些都是职业教育中响亮的口号,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考虑“产品”的设计标准问题了。所谓“标准”,一定是依照用人单位的需求设计的人才培养的目标,这也是职业教育的理想。但是面对知识更新速度不断提升,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更新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教育思维和模式的滞后性就凸显出来,什么样的人才是企业真正需要的?是不是以技能为主的产业工业式的人才就是企业真正需要的?今天的培养目标要到两三年以后才能实现,那时这个标准是不是依旧适用需要?面对这些问题,好像又回到了一个比较原始的话题,就是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是技能型的?还是技术型的?还是研究型的?教育部早有定论,叫:技术技能型。这也是职业教育发展30年来的经验总结吧。但是现实又是什么样子呢?我们培养的职业教育的毕业生真的就能完全适应用人单位的需求吗?企业需要的人无外乎有以下标准:第一是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也就是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第二要有健康的人格和身体;第三是要有良好的职业技能;第四是要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细,就越来越需要团队精神和写作能力;第五是要有基本的学习能力,要有能够不断接受新知识的能力;第六是要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如果一个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达到了上述的标准,一定会得到用人单位的追捧。其实在这些基本的标准中,除了职业技能一项以外,其他都是可以在传统上认为的不同的学校、专业中通用的。实际上,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在职业技能一项上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可能是最容易实现的,但是其他的方面却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原因很简单,职业技能一项好衡量,尤其是那些有职业证书作为参考的专业中,通过了证书就完成了任务。另外的五个方面不好衡量,也就可以忽略不计了。但是,当一个人走向社会,这六个方面却是同等重要的,甚至职业技能倒不是最重要的。现在看来,又有几个职业院校去按照这些标准去执行了呢?达到以上标准的毕业生又有几个呢?
(二)“供给”的内容
谈谈知识的供给问题。教师是知识的提供者,学生是知识的接受者,也可以称为“消费者”。在这里首先需要阐明一点,知识是有用的,无论什么样的知识,在人生中都是有用的,就像微信中的那些心灵鸡汤,很多社会经验丰富的人都会从中得出很多有益的东西,至少是“于我心有戚戚焉”。所以,按照教育的一般理论,知识的提供者只要提供了知识,对于学生来讲就是有用的。但是事实却不是这样,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了,人们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也随之提高了,知识的消费者们对于“商品”也就有了相应的提高。现在已经不是那个只要吃饱饭就让大家满意的时代了,不仅要吃饱,还要吃好,还要吃自己喜欢吃的。那么,在高职教育中,有多少知识的提供是停留在只能“吃饱”的阶段呢?人家不爱吃,你强迫吃,结果是什么?学生上课睡觉是必然的。很多职业院校把教育当成了工业化大生产,老师就是车间工人,老师也就必然只管生产,不管销售;只管做,不管客人爱不爱吃。不错,教师应该更多去贴近社会,与时俱进,更多地了解学生,提供他们实用的、喜欢的知识,但是更应该给老师们创造条件和环境。
(三)“供给”的方式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职业教育体系中,我们最落后的就是某些知识供给方式。因为职业教育知识供给体系的制定者往往认为自己是正确的、毋庸置疑的,而且内心往往还有一个让“消费者”无法理解的理由,那就是:便于管理。所以,给“消费者”提供的都是“套餐”,也有个别的“零点”业务,但是只限于套餐之外的。作为“消费者”,你除了选择“套餐”之外,不能把“套餐”拆散了选购。在这一点上,职业教育已经落后于普通高等教育了,普通高等教育还可以修双学位,甚至是可以跨学科学习。但是职业教育中却很少有这样的选择余地,“消费者”选择了某一套餐,只能硬着头皮吃下去,不吃完不行,毕不了业。现在社会的购物方式已经有很多了,网购、超市、精品店、体验店,为什么高职教育的供给方式还是这种除了套餐其他概不出售的落后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实验到运行已经快30年了,为什么只有教育行业还搞计划方式?这个“计划”是不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最大阻碍呢?从教育主管部门的计划开始,传导到高职院校的各种计划,传导到各个专业的教学计划,最后所有的教育教学都是一个模板、千篇一律,职业教学的“消费者”不买账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因为这里和社会是脱节的。高职的学生最热衷的是休息日和假期的打工,因为除了挣钱之外,他们真的可以学到很多东西。其实,我们完全可以把“套餐式”的供给方式变成“零点式”的,学生们自己点的,应该会喜欢,至少不会不喜欢。前面已经说过了,现在的职业教育的初次消费者——职业院校的学生最大的特点是不喜欢的坚决不做。那么,他们喜欢的、不讨厌的可能就会去做,可能就会做得很好。我们为什么不去尝试呢?改变了供给方式,即使内容变化不大,就可以实现很多人“做自己喜欢的事情”的想法,当学生愿意学的时候,老师们肯定也就愿意教了。
从职业教育的标准的制定,到职业教育知识的供给,到职业教育供给的方式,这一系列的改变都需要慢慢进行,因为,人们的思想是最难改变的。但是只要去做了,就会有效果。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在教育的管理者、规则的制定者们墨守成规,不愿意去改变、不敢去改变。当然,教育不是能用商品经济来比拟的,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人的思想因素占着主导的地位。希望有一天能够改变吧!
[1]龙德毅.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角色定位和责任——构建“行业制定标准,院校负责培训,政府实施监督”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5,(06).
“Supply” Probl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GAO Dong-hai
(TianjinMaritimeCollege,Tianjin300350)
Vocational education is faced with some troubles when it is greatly developed by the nation. 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this phenomen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upply side”.
Vocational education; supply; standard; knowledge; manner
2016-02-16
高东海(1972-),男,河北省人,天津海运职业学院,高级政工师,讲师,主要研究职业教育,航海文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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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582X(2016)07-0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