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016-02-12 03:15林怡欣
中国机构编制 2016年9期
关键词:综合执法市县队伍

· 林怡欣

海南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 林怡欣

海南省的行政执法力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但没有配备执法队伍的部门(单位);一类是以行政执法为主要职能的专门执法队伍。这两类机构共900家,前者有500家,表明行政处罚等执法事权不够相对集中。95%的行政执法队伍集中在市县,主要在工商、质监、旅游、食品药品、城市管理等领域。这些执法队伍总量不小,但结构不合理。个别市县的执法队伍多达20支以上,执法力量分散薄弱,力量不平衡。

针对这一现状,2015年海南省提出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统筹推进省、市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为改革方向。

一是理顺执法层级关系。省级层面不再新设省级执法队伍,并逐步清理现有执法队伍。对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实行领域内综合执法,精简队伍数量,条件成熟后再予清理。结合清理省级执法队伍,逐步下放行政处罚权,扩大市县政府行政执法权限,推动执法重心向基层倾斜。今后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承担具体的执法工作,由市县政府实施。

二是明确综合执法范围。明确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重点是城管领域,集中了住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在此基础上,市县可根据自身实际,在交通、旅游、商务等专业技术要求较为适宜的领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鼓励系统内综合,有条件的跨领域综合执法。三沙市开展了海上综合行政执法试点,除中央垂直管理的边防、海上缉私、海事、海警等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外,相对集中了涉海规划、工程建设、文体旅游等10个方面的行政执法职权。

三是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行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的,在现有基础上综合设置,原则上不新设执法队伍,确需设置的从严控制。实行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集中行政执法事项较多的,以城市管理领域为依托整合行政执法职责,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改革立足于不突破机构限额、不新增编制数。执法任务较重的市县,可适当配置行政执法协管人员。

四是建立与综合行政执法相适应的协调机制。在省级层面,省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在市县层面,以清单形式逐项厘清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制定有关责任追究、队伍建设、协调指挥等管理制度,建立工作会商、信息共享、联动协作等机制。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监管主体责任由市县政府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由业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进一步深化改革,一是加强顶层设计,特别是加强对跨领域综合执法的指导,明确有关职责划转、机构设置和统筹协调机制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工作导向。同时,推动清理规范现有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事权关系和执法标准。二是逐步破除体制性障碍。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建立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有机衔接的运行机制,提高审批和执法的协同效率。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具体执法工作协调不畅等问题。优化行政执法与检验检测工作的衔接机制。三是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完善行政执法领域的编制配备测算、核定标准。对行政执法机构整合工作适当放宽标准,在同工同酬、人员身份清晰、健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执法机构同时存在行政和事业编制人员,根据改革进程逐步消化或按一定标准置换编制。四是加强对海上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研究。从学理、制度、实证分析层面对开展海上综合执法提出改革措施。

(作者系海南省编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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