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 评
评商业性地质找矿成果的供给现状
——结合地质找矿实际谈供给侧改革
■ 刊 评
党中央提出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重从五大任务展开,即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在矿产资源领域,根据这五大任务,我们应当针对矿产资源供给的实际,特别是矿产资源供给的实际,厘清现状,查找问题,深化改革。
矿产资源的开发及其矿产品的产出,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供给,由于矿产资源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资产,具有隐蔽性特点。所以对它的开采需要通过两大流程。首先要经过勘查,把隐蔽性的矿产资源,转化为企业可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资产;然后再把这个资产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开发,转化为社会所需要的矿产品。其中第一个流程,就是地质找矿的全过程,它也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客体之一,对其在供给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理所当然要认真研究解决。
在我国,商业性地质找矿成果的需求和供给,存在着两种体制和机制:一是探采结合,矿业公司作为一个经营主体,自己找矿,用于自己开矿。我国的三大油气公司以及一些大型矿业公司,都是这样做的。二是探采分离,主要存在于固体矿产勘查开发中,这和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独立的矿产勘查体制有关,号称“百局千队”。这个体制的特点是,地质找矿投资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政府出资,形成地质成果之后,由政府通过招拍挂向社会出让矿业权,收取价款。但政府本身又没有生产经营探矿权的机构和能力,于是就将找矿项目整体承包给事业性质的地勘单位(百局千队)。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地质找矿成果的供给方就存在两个主体:一是矿业权供给主体,是矿业权的所有者;二是勘查技术劳务供给主体,是勘查技术劳务的所有者。这两个主体常常被混淆。媒体上经常宣扬XX地勘单位找到多少矿产资源,提交多少矿产地。其实这些找矿成果,如果没有投资这个要素,不仅没有成果,就连地勘单位本身也成了过剩的生产能力。所以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必须把二者分开,分别研究解决他们供给现状及问题,才能有利于提高地质找矿成果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并降低其成本。
当前在政府出资供给的地质成果中,如果出于商业目的(用于招拍挂),必须以成果有效性为唯一追求,即企业可以利用的地质成果,不能片面追求资源量和矿产地。而恰恰在这个问题,经不起认真考核。因为从“去库存”这个角度来分析,那些已探明的资源量或矿产地,如果不被企业所认可和利用,存储在那里,将会造成大量找矿投资的积压,而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所以建议,对政府出资找矿已经形成的地质成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摸清现状,找出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认真思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不应当成为商业性地质成果的供给主体?同时对勘查技术劳务的供给主体,政府主管部门也要对其现有的生产能力做出总体分析,我国每年能有多少这方面的总供给,又有多少这方面的总需求,需求与供给均衡状况如何?存不存在产能过剩的问题?当前在事业体制改革中,各地分散进行让绝大部分地勘单位进入事业二类,当全国形成了统一的供给市场之后,将会给这些地勘单位带来残酷竞争。而这些单位又是刚性的事业体制,自己没有调节机制。对此,作为地质工作宏观管理部门,有责任进行认真研判,这应当属于去产能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