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瑛琦
(吉林警察学院侦查系,吉林长春 130000)
论毒品犯罪案件的特征及侦办对策
冯瑛琦
(吉林警察学院侦查系,吉林长春 130000)
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多发态势,有力打击毒品犯罪、遏制毒品犯罪案件的再发展是当前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毒品犯罪案件具有的团伙性、跨区域性、手段隐蔽、智能化对抗性明显和犯罪证据收集困难等特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需要注意选择恰当的时机,正确使用技术侦查和诱惑侦查手段,并加强视听资料的运用。
毒品犯罪;侦办对策;犯罪研究
近年来,吸毒人员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也成倍增长,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打击毒品犯罪案件是我们当前政法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1]。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案件,有必要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特征加以细致研究,并根据犯罪案件特征采取相应的侦办对策。
毒品犯罪案件的特征,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所体现出的内在与外在的客观表现。毒品犯罪案件有别于其他类的刑事犯罪案件,其跨区域犯罪、团伙犯罪、智能型犯罪的特点都较其他刑事犯罪案件明显,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团伙性犯罪。团伙犯罪是毒品犯罪案件最典型的特征之一。为了完成毒品犯罪活动,犯罪人员往往组成犯罪团伙乃至犯罪集团,内部形成严密的组织结构,参与人员众多,分工明确。
二是跨区域犯罪明显。跨区域性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表现明显:一是跨境犯罪,即我国公民单独或联合境外毒品犯罪人员实施跨境的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另外一种为跨区域犯罪,是毒品犯罪人员在我国境内实施从甲地通过运输、贩卖等到乙地的犯罪活动。后种犯罪多呈现出由沿海地区向内陆地区、由中国南方城市向北方城市、由边境城市向内陆城市跨地区犯罪的特点。
三是犯罪手段隐蔽,更趋于智能化。毒品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尽管形成严密的集团团伙,但在分工管理上,各层次之间往往互不相通。各层次之间多形成单线联系,特别是集团幕后的操纵者,一般很难公开露面。犯罪成员间大都不公开自己的身份、绰号、化名,为了完成毒品交易,也多用隐语、暗语。这种具有隐蔽性的作案手段和趋于智能化的管理模式,更有助于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使其自认为作案后不会轻易被发现和查获。
四是犯罪证据收集困难。毒品犯罪案件较其他刑事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困难:第一,抓捕难,这是因为此类犯罪中经常出现被害人、证人缺位的情况,抓捕犯罪嫌疑人也往往通过特情完成。就耳目提供的线索而言,一方面线索准确程度无法确定,另一方面,嫌疑人对抓捕活动会极力反抗,甚至动用凶器实施暴力对抗。除此之外,倘若抓获时机不恰当,也会影响犯罪证据的收集。例如,在毒品交接过程中尚未完成交易即未遂,或者正在交易但毒品被销毁(如利用厕所马桶冲掉毒品)、交易后毒品被吸食等这些意外情况,都可能影响案件最终的定罪、定性和量刑。第二,审讯难。犯罪嫌疑人深知毒品犯罪科刑严重,他们会极力避重就轻,审讯难度可想而知。第三,取证难。因毒品犯罪案件多属跨区域犯罪,且集团、团伙组织又多为单线联系,所以毒品犯罪线索一旦在某个环节上中断,就很难连接起来,打掉整个犯罪团伙的工作目标很难实现。抓捕难、审讯难、收集证据难、取证难也是毒品犯罪案件有别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特征。
根据毒品犯罪案件的特征,我们有必要研究出相应的侦办对策,以提高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案件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笔者在此拟提出以下侦办对策。
(一)选择恰当的抓捕时机
侦办毒品犯罪案件,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掌握好抓捕时机,这主要立足于实现收集犯罪证据、保障案件的顺利诉讼的目标。如果抓捕时机过早,毒品交易可能尚未进行,不但对打击犯罪不利,而且还会影响后续的侦查工作,给犯罪嫌疑人拒供提供有利条件。但如果抓捕时机过晚,就可能发生毒品、毒赃转移和毁灭,增加侦查及诉讼难度。特别是对通过邮寄、快递业运输含有毒品包裹物品的案件,在抓捕嫌疑人时更要掌握抓捕时机。一般情况下,应该等接货的犯罪嫌疑人对邮寄的包裹签收确认后再实施抓捕工作[2]。
(二)正确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技术侦查手段作为一种不公开的侦查方式,对重大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有极大的帮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对于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可采用技术侦查手段。这也是基于毒品犯罪案件作案手法隐蔽、一般不易被别人发觉的特点而规定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技术侦查部门适时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对确定犯罪嫌疑人、配合完成抓捕工作以及固定犯罪证据等方面都有着其他侦查手段无法比拟的优势。但需要强调的是,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一定要注意相关证据的固定和保全。例如注意固定保全相关犯罪嫌疑人的语音通话信息、外线跟踪信息,以及确定犯罪嫌疑人和事实而进行抓捕工作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注意将相关的证据材料恰当地转化为合法的证据形式。按照相关规定,转化的证据应该形成保密卷宗,以便于案件的诉讼工作。
(三)注意视听资料证据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运用
毒品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因此在侦查工作中,适时运用好视听资料证据意义重大。例如,在抓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行踪诡秘,交易迅速,如果被发现,就会快速转移甚至销毁毒物,所以应当制作录音录像材料。这一点可以结合公安执法记录仪加以运用。此外,毒品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严重,一般都不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时供时翻,甚至在法庭审理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辩解称,其供述是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等情况下而做出的。对此,我们在每次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均应制作视听资料以保障案件的顺利诉讼。
(四)恰当地运用诱惑侦查手段
对于一般性的刑事犯罪案件(不包含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等财物的犯罪)而言,相关法律是不允许使用诱惑侦查手段的。但因毒品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且难以查获,为了追根溯源,达到在最大程度上打击、遏制此类犯罪的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上对打击毒品犯罪使用诱惑侦查手段给予了确定。《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查获了吸毒人员甲,完全可以通过诱惑侦查方式让甲供述出提供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乙,以诱惑侦查的方式让乙继续实施贩卖毒品给甲的行为,公安机关进而可以采取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手段将乙抓获。
运用诱惑侦查手段,要注意防止诱惑犯罪问题及诱惑程度扩大化问题的发生。诱惑侦查,是指没有犯罪意图,诱使他人犯罪的行为。例如,甲从乙处购买过毒品,甲被查获后,公安机关让甲诱惑乙再次施行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但乙明确表示自己已经戒掉毒瘾、不再吸毒,而甲极力恳求乙,让乙从他人处弄些毒品。乙迫于情面,又从他人处购买毒品之后给甲。本案中运用的诱惑侦查手段,已经超出了法律范畴的规定,即乙在缺少犯罪意图的前提下,由甲诱惑产生了犯罪意图进而完成了犯罪行为,这一点不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诱惑侦查容易导致的另外一种问题,是诱惑程度的扩大化。例如,甲从乙处购买过毒品,甲被查获后,公安机关让甲诱惑乙再次施行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为了规避打击,以往每次乙贩卖给甲的毒品均不超10克,而这次诱惑时,甲则强调要求乙一定要超过10克,也就是说本案中使用诱惑侦查手段的目标,错误地演变成使侦查查获的毒品数量能够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法定定罪标准——这种明显超过犯罪嫌疑人主观意愿的诱惑手段,不能也不应被法律所认可[3]。
(五)深化情报信息的收集,物建耳目特情
基于毒品犯罪案件隐蔽性强、不易察觉的客观特征,我们在侦办毒品犯罪案件时,要深化情报信息的收集和耳目特情的物建工作。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对涉毒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汇总,对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加以整合,为侦查毒品犯罪案件奠定基础。同时要选择那些已经戒除毒瘾、表现良好、愿意为我们工作的一些涉毒人员成为耳目、特情,通过耳目、特情所发现、反映的涉毒线索,侦破毒品犯罪案件。在物建耳目特情方面要注意:一是选好、物建好;二是管理好;三是耳目、特情所反映的线索,一旦查实,要注意耳目、特情所反映的证言的转换问题,要变成合法的诉讼证据材料。同时,要注意对耳目、特情身份的保密。必要时,可以采取化名、代号等方式制作证人证言。
(六)提高毒品犯罪网络侦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普及,通过网络交流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加,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完成毒品交易。这就要求我们要重视毒品犯罪的网络侦查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预防通过网络进行的毒品交易犯罪活动。在打击通过网络进行的毒品交易犯罪工作中,侦查人员要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犯罪嫌疑人在网络聊天中,不会直接讲明毒品的名称和数量,一般会用隐语、代号等方式进行交流。因此,我们侦查人员只有不断学习、总结工作经验,才能满足毒品犯罪网络侦查的工作需求。
(七)要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
根据毒品犯罪案件的特征,涉毒违法犯罪人员在毒品犯罪中一般会涉及一些重点行业,对此,我们应当加强对这些行业的监管。
一是物流、邮寄快递行业。毒品犯罪多为跨区域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物流、邮寄、快递方式运输毒品,减少直接交易被现场抓获的风险。这种通过物流、寄递业将毒品隐藏于包裹之内运输、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模式,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表现愈加突出。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管。比如,邮寄包裹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增加对寄递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使从事物流行业的人员能够从色、香、味等方面分辨出毒品;对发现毒品线索的寄递业从业人员可以采取现金奖励的方法,以此增强其工作的责任心、使命感。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对大型的物流公司派出侦查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检。必要时可以常驻人员检验。二是宾馆、旅店业。一些涉毒违法犯罪人员会选择在宾馆、旅店内进行毒品犯罪活动,要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目前,对宾馆、旅店业常规性管理已经实施了实名登记制度和登记后与公安系统联网制度。但在具体管理中,还应当对宾馆、旅店从业人员加强培训,促进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可能的人员物品、可能线索,迅速上报公安机关。三是娱乐性场所。娱乐性营业场所,也是涉毒犯罪案件的多发地。公安机关除常规性管理外,更多应当依靠娱乐场所本身加强监管,发现线索及时上报,张贴醒目标识、标语,预防、控制涉毒犯罪案件的发生。四是个体出租屋。在公安机关加大了对旅店宾馆业、娱乐性场所管理后,一些涉毒违法犯罪人员会选择个体出租屋进行涉毒犯罪活动。近年来,这类在出租屋内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案件也呈现高发态势,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个体出租屋登记和管理制度,强化责任落实,不断地挤压毒品犯罪的空间。
(八)加强区域性协作
毒品犯罪案件,多属跨区域性犯罪。为了真正达到打击犯罪、除恶务尽的工作目标,就必须形成区域性合作模式,制定区域性协作规定和制度,共同努力形成打击合力。首先是国际协作。世界各国对打击毒品犯罪基本都能达成共识,但在侦办具体犯罪案件、个案时还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其次,是国内城际协作。为了打击犯罪,要形成统一的步调,比如抓捕团伙犯罪嫌疑人,有时需要几地公安机关同时出击,统一行动,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抓获团伙成员,并肃清毒品犯罪团伙。如果协作不好,不但不能除恶务尽,会出现犯罪团伙网络中断,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些案件还会出现明知是毒品犯罪嫌疑人却因证据不够充分,只能从轻处理,甚至不能依法律惩处的情况。为了避免出现毒品犯罪人员气焰愈发嚣张、毒品犯罪案件愈演愈烈的局面,加强区域性协作势在必行。
[1]看准网.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发布[EB/OL].(2016-02-23)[2016-03-01].http://www.kanzhun.com/ baogao/1631705.html.
[2]万辉.南昌市毒品犯罪现状及打击对策[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2):38-42.
[3]卜静波.毒品犯罪案件的实证分析与对策建议[J].人民检察,2014(19):67-68.
责任编辑: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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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2016)05-0032-03
2016-07-04
冯瑛琦,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吉林警察学院侦查系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侦查学、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