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航,马开军
(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上海 200083)
水中尸体的法医学实用检验要点
孟航,马开军
(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上海 200083)
在中国沿海沿江以及南方地区,水中尸体极为常见。因此,对水中尸体的检验鉴定已成为基层公安一线的法医工作者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不同的水中尸体情态各异,对其进行检验可依据的实验室手段很少,故水中尸体的检验非常依赖检案法医的经验。水中尸体的检验要点有三个:死者相关、上浮规律相关和案件性质相关。这些要点均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法医病理学;水中尸体;溺死
在中国沿海沿江以及南方地区,尤其是江南地区,水中尸体极为常见,有公安法医工作者统计,有时达到案件总数的19.8%[1],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有关统计,平均每年每10万人中有9.7人溺死,在非自然死亡人数中,水中发现的尸体约占8.9%,其中溺死的占5.7%[2]。即使是面向社会的医学院校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检验水中尸体的案件比例也较大,有的地方到达案件总数的7.22%[3]。因此,对于沿海、沿江及南方地区的广大法医工作者,尤其是身处基层公安一线的法医工作者来说,对水中尸体的检验鉴定已成为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本文侧重于公安对水中尸体检验的实践,所选取的检验要点均是检验水中尸体的重点和难点,具体总结如下。
(一)死者性别
根据全国多地多名法医工作者的统计数据,在水中尸体中,男性死者数量均高于女性。有法医工作者对南方地区水中尸体进行过统计,男女数量之比在1.76至2.6之间,这可能是男性的性格(较女性更为冲动或过于自信)、体质(较女性更为强壮,会游泳的比例也更高——善游者易亡)特征所致。
(二)死者年龄
张开乔对武汉地区2000年至2009年186具水中尸体的年龄分布进行统计,发现死者以中青年为主,其中各年龄段占总数的比例为:10~20岁占22%,21~30岁占18%,30~40岁占15%[4]。鞠裕山对江苏地区456具水中尸体的年龄分布进行分析:15~30岁占31.36%,31~35岁占29.17%[6]。这可能跟中青年的性格特征(接触水的机会多——意外溺水,社会适应能力及自我调节能力差——自杀溺水)有关。
(三)腐败程度
水中尸体按腐败程度可分为新鲜尸体和腐败尸体,腐败尸体又分为轻度腐败、中度腐败和高度腐败。鞠裕山对江苏地区456具水中尸体的腐败程度进行分析,并按季节统计腐败程度,其中新鲜水中尸体在四季中占水中尸体总数的40.44%,夏季高度腐败率最高,达83.67%[5]。
(一)尸体上浮所需时间
水中尸体的沉浮取决于尸体的比重,人体比重在吸气后为0.967,呼气后为1.057[7],故新鲜尸体在水中一般情况下皆是下沉。随着水中尸体腐败程度的增加,尸体的比重也逐渐减小,比重等于1,则在水面下悬浮,比重小于1,则上浮。影响尸体上浮的因素可分为两大类:外部因素(水温、水体环境等)、内部因素(即死者本身的状态,如死者胖瘦、衣着、包裹及所系重物等)。由于影响尸体上浮所需时间的要素众多,故法医工作者一般以观察实践为基础,以平均状态(如死者所穿与本季节相符的衣物,则可认为是平均状态)为常态进行研究。周进认为:安徽芜湖地区尸体上浮1~2月份需24~26日,3~4月份需15~20日,5~6月份及9~10月份需3~4日,7~8月需1日,11~12月需20-23日。胡升明等认为夏季水中尸体一般12小时左右开始上浮,冬季一个星期左右或更久才开始上浮[8]。毛坤云、周建清等对江苏镇江地区大量水中尸体检验后认为:影响尸体上浮的最关键的因素是水温主导的腐败产生的腐败气体量,并给出公式tn=1.195(25-Tn),其中tn是尸体上浮时间,Tn是水温[9]。
(二)男女尸体浮起时的体位
以往经典教科书认为,男女尸体浮起时的体位有明显差异,男性多呈俯卧位,女性多呈仰卧位,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男女生理结构不同[10][11]。但有法医工作者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认为:尸体在水中呈俯卧位还是仰卧位,是人体中心和浮力平衡的结果,性别差异不明显,并根据此理论分析:新鲜尸体无论男女多呈俯卧位,随着腐败加剧,尸体可能反转过来变成仰卧位。
(一)判断生前溺水还是死后入水
水中尸体判断案件性质主要是要判断是生前溺水(性质多属意外或自杀),还是死后入水(性质多为他杀),这也是公安法医工作者面临的首要问题。有法医工作者统计,水中尸体的案件性质多为意外(50%以上),其次是自杀,他杀案件最少(不足10%)。水中尸体因为腐败、水中物体、水中生物等多种因素影响,往往会使对这一问题的判断变得困难。判断该问题的方法有很多,笔者仅选取和公安实践最相关的几个检验要点进行归纳分析。
1.硅藻检验。
(1)硅藻检验的方法。硅藻检验的方法很多,但笔者认为公安法医工作更注重工作效率,一些酶法(所需时间太长)、遗传学的方法(成本太高)不太适用于公安实践。笔者推荐的仍是传统的硝酸破机法及其各种改进的方法。苏会芳、刘超等人以传统的硝酸破机法为原理,运用特殊的微波消融装置,并结合扫描电镜观察,使脏器检出率大大提高(肺、肝、肾、骨髓组织的阳性率分别达到100%、94.3%、92.9%、82.9%),检材使用量也大大减少,并且该方法耗时少,适合在全国省市级公安机关推广[12]。如没有设备条件可以尝试其他改良的硝酸破机法[13][14][15]。
(2)硅藻检验的结果判定。运用传统的硝酸破机法,国外学者提出过硅藻结果判定标准:在每个检验的肺、肝、肾等脏器中,至少找到5个硅藻[16]。笔者认为传统的硝酸破机法除了肺脏之外,其余脏器的硅藻检出率均不高。实践中,大多数办案单位均仅对肺脏进行检验。笔者经验性地认为:取肺脏进行硅藻检验,每次光镜下观片硅藻种类应在两种以上,至少找到10个以上硅藻及硅藻碎片,这样才能判定为阳性结果。
2.溺死指数(Drowning Index,DI)。
溺死指数(Drowning Index,DI)为肺与胸腔液体的重量之和与脾脏重量的比值。日本学者Yoko Nishitani提出,溺死尸体的溺死指数的数值显著高于其他死因[17]。笔者认为该计算溺死指数的方法简单易行,在公安法医实践中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公安法医工作者还可以在平时的工作中积累数据以便作进一步的研究。
(二)水中尸体损伤
有公安法医工作者把水中尸体的损伤按产生时间分为生前损伤、濒死期损伤和死后损伤,并认为濒死期损伤性质多为意外[18]。这种分类的目的主要是便于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判断,这也是公安法医工作者对水中尸体检验的重点。以下几类水中尸体损伤应格外注意。
1.螺旋桨损伤
在通航的水系中,船只螺旋桨击打是水中尸体常见的致伤方式。螺旋桨同时具有锐器和钝器两种工具的致伤特征,需要与一些类型的损伤(如高坠后入水、交通事故后入水等)相区别。公安法医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还特别需要区别螺旋桨损伤与入水前损伤(如人为碎尸)的情况。目前,判断水中尸体损伤是否由螺旋桨造成的方法还多限于形态学方面,主要从软组织损伤及骨质损伤两大类出发进行分析[19]。李旭、龚茂华等通过观察离断面和离断部位两个方面,对螺旋桨损伤致肢体离断与人为碎尸进行了鉴别[20]。
2.颈部损伤的鉴别
在对水中尸体损伤进行检验时,需要特别注意对颈部损伤出血的鉴别,尤其是女性尸体。这往往和案件性质(是生前溺水还是死后抛尸入水)相关。目前形态学上鉴别仍是比较困难的。有时在死者溺水过程中,因发生剧烈挣扎和痉挛可以导致颈部呼吸辅助肌群出血,有法医工作者认为这种情况可占溺死总数的10%左右[21]。对于高度腐败的水中尸体,还要注意区分颈部生前出血与腐败溶血。笔者认为,主要应从分布部位(对称与否)、分布范围(生前出血较局限,死后溶血较广泛)、形态特征(生前损伤出血多为小斑片状)等方面鉴别,必要时要结合现场、案情及硅藻检验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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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克
DF795
A
1009-3192(2016)05-0058-03
2016-08-01
孟航,男,河南开封人,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主要从事公安法医现场勘验及法医病理学等方面的研究;马开军,男,上海人,上海市公安局物语鉴定中心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学及现场勘验方面的检验鉴定及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