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市场条件下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和出路*

2016-02-11 23:29:13宁立志王少南
政法论丛 2016年6期
关键词:双边界定效应

宁立志 王少南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双边市场条件下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和出路*

宁立志 王少南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双边市场理论给相关市场界定带来了全新的视角,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课题。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双边市场条件下需要根据双边市场所呈现出来的交叉网络效应等特征做出调整。在双边市场条件下进行相关市场界定,应先根据双边市场的类型确定竞争约束所在的市场,进而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替代分析方法进行市场范围的测试,同时要考量双边市场条件下各种因素的影响。相关市场界定在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确较为困难,因此,特定案件中可通过直接证据认定市场力量的存在,但总体上仍应相当重视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案件中的基础性作用。

双边市场 相关市场 平台企业 交叉网络效应

传统产业中常见的商业模式一般是由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支付价款获取商品或服务,此时的交易参与方通常只有买卖双方,这种市场又被称为单边市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以信息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为动力的新经济迅猛发展,以双边平台为核心的商业模式得到迅猛发展,双边市场理论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双边市场并非新生事物,而将双边市场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实体进行研究是近年才发展起来的新领域。双边市场在双边市场理论被提出之前就广泛存在于经济实践中,现实中存在大量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平台企业,这些企业通过策略性行为向产品或者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差异化产品或服务,进而促进交易双方在该平台达成交易。如传媒企业、大型购物中心、银行卡企业、电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等,其经营模式不同于传统市场(为了将其与双边市场作区分,本文将传统市场称为单边市场),均体现出双边市场的特征。

在反垄断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界定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双边市场的出现及其理论的发展给相关市场的界定带来了全新的课题,实践中一些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平台企业(如微软、谷歌、腾讯、奇虎、百度等)引发的一系列反垄断案件都引起了学界的极大关注和热烈讨论。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及地域)的可替代程度。由于双边市场的特性对于地域市场的界定影响不大,本文主要讨论相关产品市场。

一、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双边市场条件下的困境

(一)究竟什么是双边市场

2004年法国产业经济研究所(IDEI)和政策研究中心(CEFR)在法国图卢兹联合主办的“双边市场经济学”会议上提出了双边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平台概念。但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学界目前对双边市场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一是从价格总水平和价格结构关系的视角,认为当平台向需求双方索取的价格总水平P=PB+PS不变时(PB为用户B的价格,PS为用户S的价格),任何用户方价格的变化都会对平台的总需求和交易量产生直接的影响,这个平台所处的市场就是双边市场。如果交易平台实现的交易量只与价格总水平有关,而与价格结构无关,这个市场就是单边市场。[1]P648二是从网络外部性的视角,认为如果市场中交易平台通过一定的价格策略向交易双方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且一边的决策结果会对另一边决策产生影响,即一边所获得的效用取决于另一边参与者的数量,这样的市场就是双边市场。[2]P668三是从商业模式的视角,指出双边网络、市场或平台实质上是一种经济环境,平台向两组不同的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为了将这两组用户拉到平台上而对他们设定不同的价格,这两组用户通过平台相互起作用,每组用户的利润都随着另一组用户数量的增加而上升。[3]P121

我国学者近年来对双边市场进行了大量深入研究。有学者在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认为,若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供求双方之间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而使得平台企业将买卖双方同时凝聚到一个交易平台,在平台企业向买卖双边收取的总价格固定的情况下,价格结构变化对平台的总需求和平台实现的交易量有直接影响,这样的市场就是双边市场。[4]P45有学者认为平台是市场的具化,表现为一种交易空间和场所,可以存在于现实世界,也可以存在于虚拟网络空间,该空间引导或促成双方或多方客户之间的交易,并且通过收取恰当的费用而努力吸引交易各方使用该空间或场所,最终追求收益最大化。[5]P18-19

上述对双边市场本质的不同表述,体现了认识角度和认识层次的差异。对双边市场特征的准确捕捉,有助于缩小认识上的差异:

1. 交叉网络效应①

对于双边市场而言,同类用户之间固然存在网络效应,但更重要的是平台两边用户相互之间产生的交叉网络效应,即任何一边的用户数量都将影响另一边用户的数量和交易量。[6]P142例如office的开发商对windows的需求取决于有多少用户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而消费者对windows操作系统的需求又取决于与该系统相配合的软件数量。

2. 价格结构的非对称性

平台企业为了达成交易,需要通过对一边用户采取低于边际成本定价甚至免费的策略扩大该边用户的接入规模,同时通过交叉网络外部性的作用提高另一边市场用户的需求,在另一边市场上获得更大的利润。因此在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需要就索取的总价在买方和卖方之间进行分配,而不会像单边市场那样遵循边际成本定价法则。影响双边市场价格结构的因素很多,例如平台产品的差异化水平、转换成本、两边用户的交叉网络效应强弱程度以及用户的单归属与多归属等。[2]P669平台企业在选择自身利润最大化策略时对其中一边索取的价格可以是零或者是负数。[7]P150通过这种价格结构非对称的行为,平台企业可以使交易总量最大化,保障平台企业的利润水平,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

3. 相互依赖性和互补性

双边用户对相互之间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同时具有相互依赖性和互补性,只有一方有需求或双方均无需求,那么平台企业及双边市场将无从产生。因为只有双边用户同时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产生需求时,平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才具有价值。[8]P50因此,平台企业对一方用户的定价并不反映该用户所接受的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或需求,而是反映平台厂商向双边用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或需求。若一方用户的需求或成本发生变化,则另一方用户的需求或成本也会随之产生变化。

(二)双边市场理论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意义

双边市场不同于单边市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传统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不能简单地直接适用于双边市场之中。通过对双边市场基本概念的梳理,可以看出其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具有以下意义。

1. 揭示了以平台企业为中心的特殊市场结构

平台企业通过信息发布、信息交换和服务的设施和渠道使双边客户搜寻信息的效率大大提高,是市场形态从单边市场演变为双边市场的重要条件。平台企业通过独特的运行方式同时连接两边不同类型的用户,解决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这两类用户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同时又构成了各自的市场,平台企业通常在这两个市场都面临竞争:可能在两边市场都不具有支配地位,也可能只在其中一边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还可能在两边市场都具有支配地位。这些可能性在双边市场条件下都需要着重深入分析。

2. 突出了交叉网络效应在双边市场中的基础性作用

单边市场中也有网络效应②,但在双边市场中这些网络效应体现为交互式的,即交叉网络效应。交叉网络效应是识别双边市场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双边市场区别于单边市场最显著的特征。这种交叉性既可能反映为双向的正网络效应的交叉,如典型的银行卡、电子商务平台市场;又可能反映为正、负网络效应的同时交叉,如媒体市场中受众增多导致广告商投入加大,而反过来广告商投入加大会导致受众减少。网络效应的这种交叉作用构成了双边市场的基本运行机制,同时这也意味着平台企业的市场力量可以借助交叉网络效应进行市场之间的传导,这也是相关市场界定时所必须注意的。

3. 认识到价格结构是双边市场运行的核心策略

平台企业对定价策略的选择直接决定了两边用户的参与规模和平台企业的利润,进而影响整体的产业剩余和产业运行效率。平台企业会对具有较强的交叉网络效应、而对产品或服务差异化的程度要求较低的一组用户收取更低的费用,甚至可能免费,同时对另一边用户收取较高的价格以获取利润,这种策略显然不以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为依据。那么对实行不同价格策略的两边应如何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都是面临的新问题。

双边市场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时间较短,在理论模型和实证分析方面尚不成熟,很多研究结论还不统一,其指导反垄断法实践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但是其提供的全新思路有助于更加准确地认识双边市场这一新的经济现象,也有利于相关市场的准确界定。

(三)双边市场条件下相关市场界定面临的问题

1.相关市场界定的传统思路

1997年欧盟发布的《欧盟委员会关于市场界定的通知》第7条规定,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特性、价格及用途,而被消费者视为可互换或可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和(或)服务。该通告同时指出,企业间的竞争都要受制于三个因素:需求可替代性、供给可替代性和潜在竞争。在反垄断实践中,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主要是需求替代分析法和供给替代分析法。

需求替代分析法是立足于消费者的角度,从产品的功能和价格等方面考察产品的可替代性。在产品功能方面,如果两种产品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功能,则认为他们之间具有可替代性,从而具有较强的竞争关系,属于同一相关市场。在价格因素方面,主要是通过消费者因产品价格的变化而转向购买其他产品的可能性的方式考察产品的合理替代性,这种关联关系即需求交叉弹性。美国1982年横向合并指南中应用该原理发展出了假定垄断者测试法,即通过“一个数额不大但很重要且非临时性的涨价”来测试假定垄断者是否有利可图,也称SSNIP测试法。欧盟在1997年《欧盟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中采用了这一方法,我国在2009年《相关市场界定指南》中也对该方法有明确的规定。SSNIP测试是非临时性的、幅度不大但有意义的价格上涨,它把市场看作是一组产品群或一个区域,寻找最小的产品群(最窄的地理区域)来判断假定的垄断者是否能够赢利性地维持高于竞争价格的价格(通常假定增长5%~10%)至少一年,如果假定的垄断者在最小产品群中实施价格上涨而不能赢利,就把下一个最接近的替代产品加入相关市场中并再次运用SSNIP测试分析,这个测试过程反复进行一直持续到假定的垄断者可以赢利性地施加5%~10%的价格上涨为止,这样界定的产品范围或地理区域就构成相关市场。SSNIP测试法是一种思想试验,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对相关市场进行精确分析,较产品功能界定法更为客观。

供给替代分析法是立足于经营者的角度,从生产投入、风险承担、时间成本等方面考察产品的替代性。如果市场上的经营者虽然不生产销售某种产品,但能够以合理的成本在短期内生产销售具有需求替代性的相关产品,这两种产品之间就具有了供给替代性。供给替代分析的意义在于通过考察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可能性而对需求替代分析构成辅助和补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修正需求替代的主观性。

2.传统界定方法在双边市场条件下面临的新问题

由于未考虑到双边市场的特征,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双边市场条件下适用面临着一些新问题。

(1)竞争约束的多样性。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是为了分析企业所受到的竞争约束的范围。在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所受到的竞争约束较单边市场更加复杂,主要受到以下三种竞争者的竞争:为同类用户提供服务的其他平台企业;仅向其中一边用户提供服务的单边企业;仅在其中一边的市场存在竞争的平台企业。[9]P672例如网络搜索平台企业就面临着不收费的搜索引擎用户和收费的广告用户,其两边的市场分别为搜索引擎市场和互联网广告市场,这就需要判断在具体案件中到底在哪个市场上有竞争约束:究竟是选择其中一边的市场,还是同时选择两边的市场,或者是将两边市场作为一个统一的市场?

(2)交叉网络效应的复杂性。双边市场两端的需求是相互关联的,价格变化对需求的影响存在乘数效应。假设双边市场的两边都存在正的交叉网络效应,如果提高A边用户的价格,B边用户量或使用量会下降;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作用,平台对于A边用户的价值随之下降,A边用户量或使用量会进一步下降,循环往复的连锁反应使SSNIP测试法的应用受到限制。传统的SSNIP测试未能考虑到乘数效应,如果直接应用于双边市场,会低估提价所带来的损失,使得把原本无利可图的提价误判成有利可图,从而导致界定的相关市场过窄。有些双边市场上同时存在正、负网络效应,例如在网络搜索行业,搜索用户一边对广告商一边就是单向的正网络效应,即搜索用户的数量增多会吸引更多的广告商增加广告投入;同时广告商一边对搜索用户一边却存在单向的负网络效应,即广告的增加会降低搜索引擎对于搜索用户的价值。这种复杂的交叉网络效应又进一步增加了SSNIP的分析难度。

(3)定价策略的特殊性。双边市场中普遍采用倾斜定价策略,即通过对交叉网络效应强的一边实行低价甚至免费策略来解决鸡与蛋的问题。如果企业采取免费定价策略,相关市场界定将面临着新的难题,即对于免费产品,如何从价格因素考量需求替代或供给替代?特别是基于价格分析的SSNIP测试法无法在基准价格为0的情况下通过5%~10%的价格涨幅来分析需求交叉弹性,因为涨价的结果始终是0,这使SSNIP测试法无法直接适用。另外,SSNIP测试通常以充分竞争市场中的价格为基准价格。但是在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对双边的定价并不完全反映产品的成本。比如在双边市场特性较明显的互联网市场中,产品通常表现出高研发成本与低边际成本,即在提高互联网产品或服务质量方面投入大量成本,但是就每一个用户而言其边际成本几乎为0。这就使SSNIP测试在选取基准价格时遇到困难。

(4)价格成本关系的独特性。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平台企业的利润来源于相互关联的两边,在选择利润最大化的价格时,既要考虑两边的需求弹性和边际成本,也要考虑两边需求之间的关系和平台运行的成本,这就给供给替代分析带来困难,因为无法判断潜在竞争者所可能付出的合理成本。

二、双边市场条件下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评析

相对于单边市场而言,在双边市场条件下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有不同之处:首先面临市场选择。单边市场条件下竞争约束只来自一个市场,不存在选择哪个市场。但是双边市场条件下,由于竞争约束可能来自于多个市场,就产生了市场选择问题。其次面临测试方法的完善,要结合双边市场的特征,通过一定的方法测试这个市场范围有多大。

(一)竞争约束的市场选择

1.根据双边市场功能不同进行市场选择

有学者按功能对双边市场进行了分类,将双边市场分为三种具体类型:一是市场创造型,由中介市场组成,其中平台起到两边之间匹配者的作用。这类包括约会服务、不动产代理商、因特网B2B、拍卖行和股票交易系统。二是受众创造型,其中平台发挥市场制造者的作用,即把成组的购买者与成组的销售商匹配起来。这一类市场有黄页目录、电视、报纸和因特网门户网站。三是需求协调型,其中平台帮助双边用户满足相互的需求。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计算机软件、服务器、PDAs和视频游戏。[10]P7有学者认为,市场创造型双边市场尽管具有正网络效应,但是由于技术水平和投入比较低,因此竞争度比较髙,市场集中度比较小,很少有垄断型的企业存在,界定相关市场也就失去了意义。受众创造型双边市场中通常存在的负网络效应能够抑制企业滥用自已的优势地位,极少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界定相关市场的意义不大。需求协调型双边市场具有正网络效应,相关市场通常可以根据产品性能界定法和假定垄断者测试法清晰地界定。[11]P128-129

上述方法区分了平台企业的不同功能,并指出了不同种类的双边市场中垄断行为的不同表现。其不足之处在于:一是该种分类在产业实践中缺少明确的界限,互相交叉的情况非常多。如基于网络的软件平台就既具有传统软件平台需求协调型的特征,又具有媒体平台受众创造型的特点。二是没有涉及定价策略这一双边市场运行的核心特征,未能说明非中性的价格结构对于SSNIP测试法的影响。三是夸大了负的交叉网络效应对平台企业获取市场支配力的抑制作用,欠缺说服力。事实上以网络搜索产业为代表的受众创造型双边市场也存在垄断行为,实践中各国对谷歌等网络搜索企业也有过多起反垄断诉讼。

2.根据双边市场交易类型不同进行市场选择

有学者认为交叉网络外部性能否被内部化或以何种方式被内部化,关键取决于市场双边用户之间是否存在着直接交易,据此将双边市场分为交易型双边市场和非交易型双边市场。[12]P5交易型双边市场的特点是两类用户之间存在可观测的交易,如银行卡组织、网上购物平台和拍卖行等。在这类双边市场中,平台可以向双方收取费用(如注册费、会员费),还可以根据观测到的交易量向双方收取交易费。比如银行卡组织,商户和持卡人都需要缴纳注册费,而且每笔交易商户还需要根据交易量缴纳手续费。非交易型双边市场则相反,两边用户之间不存在交易,或交易不可观测,如报纸杂志和大部分以广告为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双边平台。在这类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无法根据交易收取费用。[13]P9对于交易型双边市场,双边用户对于替代品的认知是一致的,尽管市场是双边的,但市场的双边性质在实际中影响不大。[10]P8因此只需要根据产品功能替代法,从平台功能的角度从总体上界定一个市场,如银行卡市场、电子商务市场等。对于非交易型市场,双边用户对于替代品的认知是不一致的,因此需要分别界定两个市场。对于只有一边存在网络效应的特殊的非交易型双边市场,可以仅关注不存在网络效应的一边,在该边界定相关市场。

上述方法对于相关市场界定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以双边市场的两边用户是否存在交易为依据划分类别,其实质是考察平台企业在两边市场的竞争约束性质是否同一。交易型双边市场中的平台企业更多的是起到交易中介作用,利用其信息资源优势将两边客户的需求连接到一起,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两边用户处于同一个产品或服务市场,平台企业在同一个市场中开展竞争,面临着同样的竞争约束。而非交易型双边市场中的平台企业则更多的是起到创造市场的作用,在平台一边通过某种方式积累用户资源(如免费吸引媒体受众),并以此为基础在另一边通过另一种方式获取利润(如收取广告费)。两边的用户分别处于不同性质的市场,平台企业在这两类不同的市场中分别开展竞争,面临着不同的竞争约束。第二,分析双边用户对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替代性上的认知度是否一致,其实质是需求替代分析法在双边市场中的运用。相关市场界定的关键是要找出某一种产品或服务的集合,分析消费者对该集合的需求弹性,进而考察企业在其中的市场力量。非交易型双边市场用户对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显然是不一致的,无法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中分析需求弹性,因此需要分别界定相关市场。但其亦存在不足之处:第一,为何对于只有一边存在网络效应的特殊的非交易型双边市场,只在不存在网络效应的一边界定相关市场,解释不够充分。第二,是否存在“只有一边存在网络效应”的非交易型双边市场,这样的市场是否属于双边市场,在理论上缺乏深入分析。

3.根据平台产品的盈利模式进行市场选择

有学者认为市场竞争本是一种利益追逐的过程,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赢利,双边市场平台企业的盈利性是反垄断法适用的前提条件,应以利润来源市场为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依据。如互联网产业中平台企业的广告业务收入、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交易手续费等均构成了平台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应以此为依据,结合交叉网络效应来分析竞争约束。如果平台的交叉网络效应为负,那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指控是缺乏实质意义的伪案。[14]P74欧盟委员会已在实践中尝试采用盈利模式测试法来确定相关市场,凡盈利模式具有可替代性者属于同一市场,而无需考虑特定信息产品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业知识情况。[15]P55

上述方法以平台企业开展市场竞争的目的为方向,抓住了双边市场的营利性本质,通过直接分析利润来源选择市场,避开了替代分析法的适用困境。其不足之处在于:第一,简单地将盈利模式的可替代性等同于产品的可替代性。盈利模式是平台企业采用的商业模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用户的选择,但是相关市场的界定本质是追求产品本身的可替代性,应从用户的角度出发,考量用户对产品所持的态度。第二,忽视了利润产生的基础。平台企业在一边获取的利润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为另一边用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特别是这种产品或服务往往是免费的。例如百度的广告费收入往往取决于网络搜索用户的使用量,不能忽视百度在网络搜索领域与谷歌、搜狗等其他搜索平台企业的竞争。第三,同样夸大了负的交叉网络效应对平台企业获取市场支配力的抑制作用。负的交叉网络效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市场支配力的传递,但是在网络效应、技术锁定、客户粘性等多重复杂因素的作用下,平台企业依然可以获得市场支配力。

4.根据单边市场分析框架进行市场选择

有学者认为,对于免费模式的互联网企业可以回归到单边市场的分析框架:免费一边可以看做企业的上游,企业购买用户的注意力,向用户提供搜索、通信、视频等服务;收费一边可以看做企业的下游,企业将购买到的注意力销售给广告商,获取广告费收入。据此,如果争议在上游,则将相关市场界定为用户注意力或其他,如果争议在下游,则将相关市场界定为广告市场或其他。例如唐山人人诉百度案中的争议是竞价排名,应从广告市场的角度加以界定,而奇虎诉腾讯案争议是腾讯让用户进行二选一,应从上游市场的角度加以界定。[16]P73

上述方法将双边市场中分处平台企业两边的市场视为单边市场中企业的上下游市场,将复杂的双边市场框架简化为单边市场框架,以竞争争议的发生环节为确定相关市场选择的基本依据,具有简单、直观的特点,为相关市场界定提供了新的视角。但是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的两边毕竟不同于单边市场的上下游:第一,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并非企业在上游购买多少用户注意力就可以卖多少给下游广告商,因为如果购买的注意力不够多,下游的广告企业很可能不会购买它;反过来广告企业又会对用户产生负的交叉网络效应,即平台企业在下游交易得越多,反而会使其上游没有足够的注意力可以出售,这是在单边市场中所没有的情况。第二,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的两边用户具有相互依赖性。在单边市场中下游企业需要上游企业的产品,但是上游企业未必需要下游企业的产品。但是在双边市场中并非如此。例如在电子商务行业这种典型的双边市场中,下游商家需要“上游”的用户注意力,同时“上游”用户也需要“下游”商家的商品。双边市场的这些特征都会影响到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力,进而影响到其所受到的竞争约束,这是相关市场界定必须考虑的因素。

(二)相关市场范围的测试方法

1.SSNIP测试法

有学者认为在双边市场条件下,当备选市场上只有一种产品时,SSNIP测试法面临多种选择:一是将A边的价格提高5%,二是将B边的价格提高5%;三是将两边的价格同时提高5%;四是先将A(B)边的价格提高5%,然后将B(A)边的价格提高5%;五是将A边的价格提高X%,将B边的价格提高Y%。当备选市场上有两种产品时,假定垄断者将面临更加复杂的选择。[17]P32有学者认为针对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应该采用不同的方法来改进SSNIP测试。对于交易型双边市场,平台的利润来自向双边用户收取的总费用,因此SSNIP测试应该以总价格为基准价格。对于非交易型双边市场,应该分别就市场两边的价格进行SSNIP测试,但是进行测试时应该对相关公式进行修改以反映双边的交叉网络效应。在进行测试过程中应该允许假定垄断者调整价格结构,因为在双边市场中垄断者会在提价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价格结构。[18]P45-60而对于存在单向交叉网络效应的非交易型双边市场,可以直接应用SSNIP测试,但是只针对不存在外部性的一边进行测试。

上述方法和试图对解决SSNIP测试在双边市场中遇到的价格结构变化、基准价格选定等难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一,对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采取不同的方法。在交易型双边市场中,存在的主要是正交叉网络效应,SSNIP应用起来相对容易,直接将总价格作为基准价格即可。而非交易型双边市场中存在负的交叉网络效应,需要分别进行测试。第二,解决了交易型双边市场中一边为免费模式时SSNIP遇到的困境。单独对免费一边无法进行SSNIP测试,但是将价格总水平作为基准价格就可以避免这个问题。但是要给出一个完善的SSNIP测试公式是非常困难的,经济学家进行了大量的尝试仍然未能达成一致的认识。此外,对于非交易型双边市场,上述方法仍然未能解决免费问题。

2.产品性能测试法

有学者认为,短期内价格的小幅变化对互联网产品的需求虽有影响,但其影响比较有限,而产品性能的每一次显著变化都可能使消费者很快地弃旧择新,产品需求状况会发生显著变化。因此可以依据产品性能的变化来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即考察某种产品性能特征的显著变化能否引入其他替代产品。产品性能测试法运用SSNIP测试的原理,以产品性能的变化取代价格的变化来测试需求弹性,进行相关市场界定。产品性能特征的显著变化分为性能显著降低和性能显著提高两种,如果某一产品性能显著降低,使得消费者转移到其他替代产品,或者新产品性能显著提高,能够把足够多的其他产品的用户吸引过来,那么替代产品就应该被划入所分析产品的相关产品市场。[19]P14

上述方法以产品核心性能特征的变化为基础,对于避免SSNIP测试法在双边市场中应用的不足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在奇虎360诉腾讯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中更加注重质量、服务、创新等方面的竞争而不是价格竞争。随着技术更新速度的不断加快,平台企业尤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产品的品质与性能要素和价格要素相比显得更为重要,品质方面的竞争带给互联网企业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它们在价格上的竞争。以网络搜索平台企业为例,虽然其利润来源于广告费,但是其竞争的主战场无疑在网络搜索一边,因为网络搜索引擎的服务品质直接决定了用户的数量,进而影响平台另一边的广告商投放广告的意愿。而网络搜索一边通常是免费的,适用SSNIP测试法较为困难,因此正好可以使用产品性能测试法进行分析。其不足之处在于:第一,产品核心性能难以定性。双边市场中的平台产品功能日趋多元化,例如软件平台对软件商提供开发工具、开放用户资源、构建应用门户等功能,同时对最终用户提供应用程序购买及使用环境等服务。[20]P82在这些功能当中究竟何为核心功能难以确定。第二,具体操作中难以量化。提升或降低的百分比存在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实际操作中性能衡量有难度。

3.性价一体化测试法

有学者认为,能体现兼顾双边市场 “总价格”的只有产品质量本身,而产品质量不仅包括产品性能,还应考虑影响双边市场交易平台的定价策略,如网络效应、用户数量、产品差异化、网络产品的兼容性、用户锁定效应强弱、信息传播度、设置排他性使用限制以及产品与辅助工具的综合匹配度等。通过将产品质量量化为多个衡量指标,将之与产品竞争价格结合,即可构造一个以性价一体化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体系。如果目标产品性价指标下降后,即使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但其仍然有利可图,则目标产品就构成相关产品市场。[21]P174-176

性价一体化测试法实质上是在吸收产品性能测试法优点的同时对SSNIP测试法所做的改进,指出了双边市场条件下相关市场的测试所应该要考量的多种因素,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其立足于克服传统SSNIP测试仅以价格为核心的局限性,力求构建新的理论模型,避免了产品性能测试法的主观不确定性,为相关市场的测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维方法。不足之处在于,产品质量所包含的各种考量要素的组成与比例究竟如何确定,性价比变化幅度如何设置等尚缺乏科学的理论模型,从而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三、双边市场条件下相关市场界定的新思路

有学者比较了欧盟和我国的实践,对各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机构在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相关市场界定归纳出了三种类型:一是“无视现实型”,即完全忽略多边平台的存在,机械适用单边市场的方法;二是“隔靴搔痒型”,即承认多边平台的特殊性,但继续采用传统单边市场的分析方法;三是“实用型”,即在承认多边平台特殊性的同时,相应调整分析框架,取得更理性和有效的执法效果。[22]P30各国实践态度的不一致一方面说明了传统单边市场的思维定势依然牢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双边市场理论需要进一步完善,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导需要进一步深入。

最高人民法院在奇虎360诉腾讯案中指出:平台之间的竞争已不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是目前互联网企业之间客观存在的竞争状况。显然,最高法院已经认识到互联网行业中的双边市场特征,但遗憾的是并未在相关市场界定阶段考虑这种特征。事实上即时通信、网络安全等网络平台企业的双边市场特性很强,属于典型的非交易型双边市场。双边市场的特性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应该被充分考虑,而不是绕开或忽略。[12]P42适用双边市场理论并不是对相关市场传统理论及界定方法的彻底颠覆,需要改变的只是思维惯性,以新的思路完善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因此应有的态度是:准确识别市场属性,对于实质为单边市场的适用传统单边市场的分析方法,不能人为地将其复杂化为双边市场;同时对于确具双边市场属性的则要转向双边市场理论,不能人为地简单化为单边市场。

(一)准确识别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竞争约束

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相关市场界定,与传统单边市场条件不同的首要之处在于需要考虑是在一个市场中界定还是在多个市场中界定,其实质就是判断在哪个市场存在竞争约束。例如在银行卡相关案例中,需要确定相关市场是在给持卡者提供服务的市场一边,还是在给商家提供服务的市场一边,抑或是将银行卡服务市场作为一个整体来确定相关市场。在这方面,以交易方式为依据将双边市场划分为交易型双边市场和非交易型双边市场,进而分别判断竞争约束的方向,是较为科学、可行的方法。

1.交易型双边市场中的竞争约束

交易型双边市场中的两边用户围绕平台的功能发生直接交易,因此对平台功能的认识是相同的。这种双边市场中的平台企业开展竞争,是在同一个市场中进行竞争,这个市场就是竞争约束所在。如在银行卡行业中,银联和维萨的功能都是跨行支付结算,无论是持卡人还是商户都围绕跨行支付结算功能发生交易,也都认为这两种银行卡是可以替代的,因此银联和维萨的竞争处于同一个市场即跨行支付结算市场,相关市场应确定在跨行支付结算市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测试范围大小。电子商务平台亦如此,不同的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双边用户不会有太大的区别。因此对于交易型双边市场来说,可以从平台企业的主要功能出发,将平台的两边视为一个整体,从中确定相关市场。在2007年荷兰花卉拍卖市场与荷兰阿斯米尔拍卖市场兼并案中,荷兰竞争管理局将该案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观赏园艺产品交易市场”,包括拍卖市场以及直销、电子商务和中间贸易等其他销售渠道。种植者和购买者通过该市场进行交易,两者对于交易平台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花卉拍卖市场属于典型的交易型双边市场,只需从交易市场的功能角度界定一个相关市场即可。[23]P27

2.非交易型双边市场中的竞争约束

非交易型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较为复杂,因为其平台两边的用户对平台功能的认知是不一致的,这就增加了需求替代或供给替代分析的难度。比如在互联网行业,广告商可能会认为视频网站和门户网站是可以替代的,进而根据所宣传的产品会选择不同的平台投放广告;但用户对于视频网站和门户网站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在视频网站上主要是观看视频文件,而在门户网站上则是浏览更为广泛的信息,因此视频网站和门户网站是不可替代的。基于此,对于非交易型双边市场可以采取如下步骤:第一,先在平台两边分别界定两个市场;第二,确定具体案件的争议焦点所在的一边市场,在竞争分析时将该边市场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兼顾另一边市场的竞争约束,综合起来为相关市场界定提供判定依据。例如在唐山人人诉百度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搜索用户的需求角度判断产品的替代性,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搜索服务引擎市场”。如果从双边市场的角度分析,百度搜索引擎平台属于典型的非交易型双边市场,向搜索用户提供网络搜索服务,同时向广告商提供广告服务,因此需要在百度平台的两边分别界定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和广告市场。由于案件的争议由竞价排名而产生,因此应将相关市场定为广告市场,然后在此基础上使用产品功能替代分析或SSNIP测试方法来确定相关产品市场是否是广告市场、网络广告市场还是搜索广告市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学术界对非交易型双边市场的认识并不一致。有学者指出,在双边市场中,平台的两边相互之间均应具有交叉网络效应;但是在以网络搜索产业为代表的媒体产业中,该交叉网络效应仅存在于搜索用户对广告商的方向,反过来并不存在,因此这类传媒市场并非双边市场。[24]P70本文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双边市场,应从双边市场的主要特征出发。以网络搜索平台企业为例:第一,广告数量与搜索用户数量成零或负的相关性,这也是一种交叉网络效应,只不过从结果上看属于零或负的交叉网络效应。第二,搜索平台企业在两边分配的价格结构是非中性的,而且平台会根据获取利润的需要来调整价格分配结构。第三,广告商的投放意愿依赖于搜索用户的数量,而用户使用搜索引擎的意愿也受到广告商的影响:用户是否使用该种引擎直接基于其技术先进程度,而搜索引擎进行技术革新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又主要来源于广告商,因此两边用户是存在相互依赖性和互补性的。从这个角度看,传媒市场仍然属于双边市场。另外对于有学者所称的“只有一边存在网络效应”的所谓非交易型双边市场,本文认为这并不属于双边市场,因为交叉网络效应是双边市场的根本特征,没有交叉性的网络效应不是双边市场。例如电话机、传真机等存在网络效应但不存在交叉网络效应的传统产业,并非双边市场。

3. 防止双边市场理论的滥用

双边市场理论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平台战略这一新的经济现象在传统的经济学或法学理论中难以得到合理的解释。但是目前对双边市场内涵与基本属性的认识存在诸多误区,导致双边市场理论被滥用,滋生了一种双边市场的“帝国主义”倾向,使人们误以为任何连接着两边用户的网络型平台都是双边市场或者皆具有双边市场特征。[25]P1对双边市场的判断,仍然需要准确把握交叉网络外部性、价格结构决定交易量、两边用户的相互依赖和互补性这三个核心要素,并且这三个要素应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予以考量,不可孤立看待:由于双边用户的相互依赖性和互补性而产生交叉网络外部性,平台企业作为将交叉网络外部性进行内部化的机制而出现,并且为创造价值、获取利润而采取倾斜式的价格结构。从结构上看任何企业的经营活动都连接产品或服务的两边,但是单边市场中的两边是供方和需方(或者说是上游和下游),企业则处于中间环节,根据边际成本确定市场价格和产量(交易量)水平,起着一般性的交易作用。例如超市的两边是供货商与消费者,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与价格水平(边际成本)有关而与超市实行的价格结构无关。而在双边市场中两边是相互依存、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的不同用户,一边用户的量对另一边用户的量产生影响;企业并非根据边际成本确定价格,而是对两边实行不同的价格策略,通过价格结构的调整来促进交易量的提升,获取最大化利润。例如电商平台的交易量就决定于其对消费者和供货商实施的价格结构。因此电商平台是双边市场,而从事买进卖出经营活动的超市却不是。

事实上,在双边市场与单边市场之间还存在着中间状态,即某一个企业同时具备双边市场中的平台企业特征和单边市场中的一般中间环节企业特征。可以按照平台企业在策略变量(价格、广告与渠道等)、风险分担 ( 承担主体) 与买方归属(平台品牌与卖家品牌的影响)等三个方面的控制权强度来判断双边市场性质。[26]P129例如沃尔玛、家乐福等大型超市和亚马逊、京东商城等电子商务企业在实践中都是这种混合状态。在特定交易中平台企业是表现出双边市场中的平台企业特征还是单边市场中的中间环节企业特征,取决于其交易策略。如果企业仅仅作为赚取商品差价获取利润的转售商,则此时其仅仅是单边市场中的中间环节企业;如果企业是作为吸引双边用户达成交易的平台企业,则其是双边市场中的平台企业。对交叉网络效应强度还可以进行定量分析,并进而将双边市场划分为强双边市场、中度双边市场与弱双边市场。[25]P9这对于判断在相关市场界定过程中是否适用双边市场理论来考察企业受到的竞争约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相关市场测试方法的完善

1.需求替代分析方法的完善

虽然SSNIP在双边市场条件下遇到很多使用上的困难,但是作为一种基本的测试思路仍有使用的空间。第一,在交易型双边市场中,由于两边之间的价格可以传递,可以直接适用SSNIP测试法。此时应该以平台企业对两边实施的总价格为基准价格,但是应相应地减小提价的幅度,因为一方面交叉网络效应会扩大提价带来的需求变化,另一方面总价格可能会高于成本。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价格主要是指平台企业收取的服务费用,而非具体商品的价格。例如在电子商务平台中进行SSNIP测试,总价格应该是平台企业向供货商和消费者收取的总服务费用,而非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交易的商品的价格。有时电子商务平台也有自营商品,但这只是作为单边市场中的转售商,与双边市场无关。第二,在非交易型双边市场中,对免费的一边可以采用产品性能测试法。因为消费者愿意为优质的产品支付较高的价格,为劣质的产品支付较低的价格,因此产品质量的下降与价格的上升在测试效果上是等同的。[27]P152非交易型双边市场中的平台企业通常面临两边不同市场的竞争,需要分别进行测试。例如腾讯在争夺用户注意力一边与百度、雅虎、奇虎、新浪(门户及微博)等企业竞争,在网络游戏平台、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等盈利的一边与网易、淘宝、奇虎、百度等企业竞争。在盈利的一边可以通过适当调整提价幅度而适用SSNIP测试法,而在争夺用户注意力的一边可以通过将假定垄断者测试中的价格变量改为服务质量变量进行测试,即通过程度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质量下降的方法进行。这里的质量,应该是从用户体验度的角度来进行考量:如果用户体验度下降,说明该平台企业提供的服务能够吸引到的用户注意力减少,即是质量发生了下降。虽然平台企业开展市场竞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通过提供网络安全产品、即时通信产品、网络搜索产品等方式,但是最终都是争夺用户注意力,因此可以通过用户注意力的测量来把握质量的变化,如用户数量、用户付出的时间、使用的频率等等因素。

2.注重供给替代分析方法

供给替代分析以市场进入为视角分析经营者的竞争约束。由于双边市场的特性在互联网行业中表现尤为突出,我们以互联网行业为例。互联网行业体现出三个特征:一是以信息技术为发展基础。这些信息技术之间的壁垒不强,行业产品很容易转换,特定企业保持持续性的高市场份额和利润难度较大。正如最高法院在奇虎360诉腾讯案中指出:提供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并不存在较大的技术困难,提供非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的经营者可以非常容易地转而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即时通信服务。因此互联网行业内成功的产品、服务及商业模式很容易被其他企业模仿,市场进入门槛不高。二是网络的无限延展性。例如电子商务行业,中国的用户可以通过淘宝平台购买中国和外国的商品,外国的用户亦可以通过淘宝平台买到中国或其他国家的商品。这样淘宝就可能与全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平台构成潜在竞争关系,这些电子商务平台的潜在进入可能性很大。三是创造市场价值的内生动力。互联网行业不仅充满着技术创新,也充满着商业模式的创新,能动地创造着市场价值。平台本身就是创造价值的内生动力的体现。与传统市场条件下消费需求的扩张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催化过程不同,互联网行业可以能动地创造消费者需求,从而产生一种创新式的供给替代,即不仅会出现生产与选定产品功能相同或近似的替代产品的企业,还会出现生产超越选定产品、更能够吸引消费者的全新功能产品的企业。生产企业对市场发展的方向具有举足轻重的支配权,许多产品差异化的特征都是由供给企业基于消费者的内心需求而创造的。[28]P225而企业在强化产品差异化过程中,造成足以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以吸引购买者的特殊性,从而加强了消费者的偏好和忠诚度,进而强化了其市场力量。如微博曾成为人们普遍使用的互联网即时通信产品,但是后来居上的微信则夺取了更多的市场份额,其拥有的功能给用户带来更多的方便和更好的体验。因此在双边市场中不能将供给替代分析方法仅作为需求替代分析方法的补充,应充分重视其应用价值。

3.其他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

基于双边市场的特征,在进行替代分析的同时,需要尽可能全面地考量各种影响因素,以综合地判断平台企业的市场力量。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负的交叉网络效应。在非交易型双边市场中存在着负的交叉网络效应,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平台企业市场力量的限制。例如网络搜索企业如果在网络搜索一边拥有很大市场份额的用户就可以增强其在网络广告一边的市场力量,但是反过来却不能无限制地提升网络广告的量。然而这种负的相关性仅与广告量有关,而与广告的价格无关。平台企业仍然可以通过提升广告价格来获取垄断利润,却不会损害网络搜索用户基础。该因素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第二,特定行业的法律进入障碍。虽然各国在消除贸易壁垒、降低准入标准等方面存在很多共识,但是不可否认在现实情况中仍然有许多审批性的行业限制,例如在我国从事即时通信服务需要在注册资本、营业场地、设施、技术、人员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该因素限制了潜在市场进入者,对相关市场的范围有缩小的作用。第三,用户锁定。行业先入者往往具有先发优势,例如拥有更良好的声誉、更坚实的用户基础、更完善的产品功能体系等,同时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付出了较高的沉淀成本,例如用户积累的QQ或微信的好友资源、商户积累的口碑品质等,使两边用户转换平台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产生了一定的客户黏性。相对来说,交易型双边市场比非交易型双边市场的客户黏性要强。在该因素作用下,潜在竞争会受到限制,进而对相关市场范围又有缩小的作用。第四,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竞争是动态的,相关市场界定应该在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内考察竞争约束,这在SSNIP测试法中有所体现。在双边市场条件下,技术的更新、用户需求的转移、市场准入障碍的加强或消除、企业经营策略的变化、平台两边互补性和相互依赖性的加强或减弱等因素都可能影响相关市场的界定。例如在奇虎360诉腾讯案中,争议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而案件的诉讼发生在 2012年到2013年,在这段时间内互联网的技术、产品、服务的变化巨大,这些情况在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时需要被考虑。

(三)正确对待直接证据的作用

相关市场界定直接决定着反垄断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研究是反垄断法理论的基石。然而越来越多的案件事实表明,相关市场的界定并非那么简单而明晰。在双边市场中,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与市场竞争程度的相关性并非很明确。针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在奇虎360诉腾讯案的判决中指出:并非在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是否能够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尤其是案件证据、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相关领域竞争的复杂性等。应该说,双边市场条件下进行相关市场界定确实非常复杂,尤其是在双边市场特征明显的互联网领域进行相关市场界定,难度非常大。例如市场份额并不很高的平台企业,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存在而具有了很强的市场力量;而市场份额很高的平台企业,由于用户多归属情况的存在而并不一定拥有很强的市场力量。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于2010年联合颁布的《横向合并指南》已明确指出,具有竞争性影响的证据本身就能够体现或借以确认特定的产品形成一个相关市场。可见美国执法机关已经认识到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份额方法的局限,开始寻求其他更为合理有效的方法。

但是相关市场界定困难并不意味着在反垄断案件中可以绕开或弱化相关市场界定。即使有其他方法或证据能够更直接地分析市场竞争效应或合理地评估企业的市场势力,也不应该弱化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在反垄断分析中的作用。有学者认为淡化相关市场概念虽然为一种务实的态度,但同时强调这种淡化应符合严格的条件,即其他事实应证据充足、逻辑清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成为唯一合理解释,其他合理原因均已被排除;误判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已远远小于任由竞争损害持续下去造成更大损失的可能性;相关市场界定过于困难或不可能完成。诚然,除了通过从结构上界定相关市场来判定市场支配地位之外,还可以从绩效和竞争等方面来判定,这些方法的确提供了多样化的分析思路。在确实无法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的情况下,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可能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的确是更为直观和简便的方法。但是这些方法对数据及有关考量因素的分析要求很高,未必能够得出精确的结论;同时何种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市场支配力,或是证明消费者福利的损失与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相关,目前也尚未有非常成熟的理论支撑。

纵观美国的反垄断诉讼历史,多数案例的解决最终要寻求于市场界定而不是其他重要的反垄断议题,市场界定在评估市场势力和判断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效果方面,经常是极为关键的一步。[27]P129相关市场的界定不仅考察企业在何种市场上与其他企业竞争、与多少企业竞争,更重要的是考察企业在该市场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是否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反垄断法进行追责的基础和前提。依据相关市场界定而推算的市场份额虽然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因素,但是其对于判断市场力量仍然具有至关重要的参考价值。特别是互联网企业的竞争逐渐转向用户规模的争夺,而用户规模的最佳表达方式就是市场份额。[29]P73因此,虽然双边市场中相关市场界定存在许多困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法的执行不需要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反垄断法执行者也不能轻易地绕开相关市场的界定。尤其是在涉及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更是必要的。在具体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制度性的安排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如法院可以组织互联网专家、法学家、经济学家等组成专家团队,借助其专业分析来确定相关市场,而不是将此举证责任全部归由原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专门发布司法解释,就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相关市场界定做出指导性意见。

注释:

① 很多文献对网络效应(Network Effects)与网络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ies)两个概念未做区分。严格来讲,网络外部性与网络效应并非同一概念。网络效应一般是指用户从网络中得到的额外的福利变化;而市场参与者不能将网络效应内部化(Internalize)时,即网络效应不能通过价格机制进入收益或成本函数时,网络效应才可以被称为网络外部性。参见闻中、陈剑:《网络效应与网络外部性:概念的探讨与分析》,载《当代经济科学》2000年第6期。就双边市场理论而言,交叉网络外部性是双边市场形成的前提条件,平台企业的价值在于使交叉网络外部性内部化;交叉网络外部性被平台企业内部化之后就不存在了,只存在交叉网络效应,因此交叉网络效应是双边市场的特征。

② 网络效应可分为直接网络效应和间接网络效应。直接网络效应是指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与该种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规模的相关性,如电话、传真机。间接网络效应是指随着某种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规模变化,使用者获得其互补品的效用变量的相关性,如硬件和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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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保芬)

Research on the Definition of Relevant Market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wo-sided Markets

NingLi-zhiWangShao-nan

(Law School of Wuhan University,Wuhan Hubei 430072)

The theory of two-sided markets supplies new ways for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 and meanwhile a new challenge emerge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wo-sided markets, the traditional definition method of relevant market is required to adjust according to the cross network effect of the two-sided markets. To define the relevant market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wo-sided markets, the specific market where competition constraint exists needs to be fixed first according to the mode of two-sided markets, and then doing the test of market scope by improving the analysis of alternative, while the effects of the various factors of the two-sided markets being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simultaneously. Although defining the relevant market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wo-sided markets is difficult,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which in the anti-monopoly cases requires great attention to be given.

two-sided market; relevant market; platform enterprise; cross network effect

1002—6274(2016)06—121—12

本文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宁立志(1964-),男,湖北麻城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王少南(1981-),男,湖北蕲春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D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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