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内蒙古自治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持续发展的几点意见建议

2016-02-11 20:37
中国司法 2016年12期
关键词:调解员专业性纠纷

三、促进内蒙古自治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持续发展的几点意见建议

(一)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1.建立纠纷排查机制。这些年来,全区从嘎查(村)、苏木乡镇(街道)、旗县(市区)司法局到盟市司法局直至司法厅建立了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同样适用这样的工作机制。利用这样快速全面的畅通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开展常态化、动态化、规范化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资社保和历史遗留问题等重点领域矛盾纠纷进行排查,适时了解和掌握纠纷信息,对可能引发纠纷的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将纠纷解决于萌芽状态;对已经形成的纠纷,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反馈,及时调处化解。

2.建立纠纷预防机制。在强调“调”的同时,更加注重“防”。 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要定期对所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汇总,分析评估纠纷的基本情况、特点、规律和原因,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为这些管理部门加强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供参考依据,努力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

3.建立多元化解机制。2015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指出“要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适应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需要,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可以探索创新四种工作模式,推动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建立“大调解”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在旗县普遍建立人民调解调解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苏木乡镇(街道)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对行业性专业性社会矛盾纠纷采取直接调处、分流、督办等方式,努力调解跨地区、跨行业、跨年度、跨部门的复杂疑难和重大矛盾纠纷。二是建立“公调对接”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在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街道)建立公调对接模式,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在苏木乡镇(街道)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对反映到派出所、适于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行业性专业性社会矛盾纠纷,形成了派出所审查移送、人民调解室咨询调解、司法所具体管理指导的工作模式。三是建立“三级联动、六方联调、司法确认”工作模式。对一个少数民族地区来说,尤其是一些偏远牧区,发生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单靠专业调解组织调解本身就比较困难,再加上有的调解组织交通工具不足,有的是摩托车,有的汽车车况不好,这样难度就更大,如果专门去调解,一趟下来少则二三百公里、多则五六百公里,这样的形势下,应推动建立适合农村牧区矛盾纠纷化解的联动联调机制。实行“镇、村、社”三级联动,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维稳办、综治办、信访办联合调处,实现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法庭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治安调解与法庭调解对接的“三对接”方式,全方位、多层次的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四是建立“草原110”工作模式。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针对牧区点多、线长、面广、居住分散、交通和通讯等基础设施落后的情况,要大胆探索适合牧区特色的工作方式,以“草原110”巡逻车和“草原110”报警电话为单位,建立盟、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浩特自然村(居民小组)五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确保偏远牧区的矛盾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专业性强,调解纠纷的标准高、要求严。目前我们的调解员有的是司法行政部门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年龄偏大;有的是新招聘的,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还不长,工作经验、业务素养还不是很全面。因此,要根据矛盾纠纷的行业、专业特点,指导医调委严格标准和条件,认真审核把关,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真正把具有较丰富专业知识、较强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员吸纳到调解员队伍,建立一支既懂医又懂法,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还可以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购买时,应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尽量选聘一些蒙汉兼通的双语人才。从近年来这方面的工作实践看,少数民族调解员在调解有少数民族成员参与的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无论从语言、风俗习惯,还是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往往从一开始就能找到切入点和突破口,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这项工作,我区起步比较晚,发展的也比较慢,应加快步伐。要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机构队伍的整合,特别是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发生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比较少,如果全部实现机构队伍独立,势必也不切合实际工作,可以将不同类型的调委会以及调解员进行整合,减少运行成本,增强调解合力。同时,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常用法律法规、常用业务知识、调解技能技巧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协作配合

1.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工作指导。指导、帮助调委会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协同主管部门抓好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要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标准,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标识、标牌,凸显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三方中立性。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争取政策支持,提供工作保障。

2.相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同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协作,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取有关方面的政策支持,共同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积极向司法行政部门推荐退休相关方面的专家和具体业务工作者参与纠纷调解工作,不断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同时,要在本地区选拔一批在各领域有权威影响的专家,建立专家库,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反馈信息,商讨对策措施,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强化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提高协议履行率。

(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

1.切实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积极构建党政主导、综治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工作格局。司法行政、卫生、公安、住建、人社、保险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加强督导,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

2.切实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相关部门要按照《预算法》《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重视支持,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员编制和工作场所,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水平,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在全区统一的财政保障政策没有出台之前,可以借鉴其他省市区的经验,多角度、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比如,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方面,已经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可以从保险费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调解经费。

3.切实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引导。近几年,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很快,在城市社区,大家对这项工作了解的比较多一些。但是在草原牧区,有许多人对这项工作了解不多,认同感不强。因而,要加大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等方式,大力宣传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方法、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地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这项工作的了解和认可。宣传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先进经验、先进做法,提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正能量、感染力和社会影响力。

课题组组长:

尤俊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课题组组员:

黄利军: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处长

闫晓军: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副处长

(责任编辑朱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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