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与“圣人”政治
——比较霍布斯与荀子针对人性恶的两种方案

2016-02-11 18:40程政博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利维坦霍布斯礼义

程政博

“利维坦”与“圣人”政治
——比较霍布斯与荀子针对人性恶的两种方案

程政博

霍布斯的“利维坦”与荀子的“圣人”政治都是基于他们共同的认识——性恶论而提出的,但两者有很大的不同。从前提上看,“利维坦”针对的是人的恶本性是不可改变的状况,而“圣人”政治的前提是人的恶本性可以后天改变;从内容上看,“利维坦”强调的是权责相应的政治标准,“圣人”政治强调的是教人向善的道德标准;从目的上看,“利维坦”的目的是和平、安全和共同防卫;“圣人”政治则是为了“合于道,归于治”;从本质上看,“利维坦”的核心是“理法”,“圣人”政治则强调“礼教”。“理法”要求平等,而“礼教”讲究定分。

霍布斯;荀子;“利维坦”;“圣人”政治

霍布斯与荀子都是性恶论的倡导者,他们都认为人性在最初的自然状态下是恶的,然而他们却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解决方案。霍布斯提出了“利维坦”,企图通过人们相互订立契约,将人的部分权利让渡给第三方——主权者,从而树立绝对权威的“利维坦”,利用国家颁布的法律约束臣民的自由,最终实现国家的治理;荀子则提出了“圣人”政治,他认为礼义、法度是圣人制定的,在圣人的教化作用下,百姓“化性起伪”,改变自身的恶本性,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虽然两位思想家生活年代相差甚远,社会背景也大不相同,但从霍布斯与荀子的思想比较研究中,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中西方传统文化思维的不同。

一、共同的认识:人性恶

霍布斯是根据人类发展史从人的原始自然状态角度来探讨论证人性本恶的。他认为人在自然能力上是平等的,这种自然能力上的平等能够给人以实现目的希望的平等,这使得每个人在原始社会中所获得生存资料的机会与可能性都是相同的,人和人之间不存在高低贵贱的区别。然而,每个人都是趋利避害的,这使得“当人们想要取得一个东西但又不能同时享有的时候彼此就会成为仇敌。”[1]按照霍布斯的说法,人类争斗的原因在于获得安全、求得利益或者争夺名誉,这是人的天性,是不可以改变的。在自然状态下,为了实现自我保护,人们总是从自己的私人角度出发,猜疑别人,防卫别人,甚至先发制人、摧毁别人,这样就造成了人人为战的混乱状态。因此,霍布斯得出结论:人性本恶。

人的恶本性在没有外在权威慑服的时候就会充分地暴露出来,是非观念、产业观念在这儿都不存在,人与人的关系就像禽兽一样是冰冷的生存竞争关系,这使得人的生活状况十分紧张恶劣,正如霍布斯所说,“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2]但是霍布斯又认为,人天生有“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3]这种自由就是人的理性,也就是他根据自己的思维采取最适合的手段去做相应事情的自由。单纯的天性使人处于恶劣混乱的状态,显然这种状态是不能作为人类生存的常态,人们希望生存,渴望和平,并努力寻求一种合作方式来“保全自己并因此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这使人产生了和平的激情。[4]正是由于对死亡的恐惧和对和平的激情,才唤醒了人们的理性,才使得人们超脱这种恶劣的自然状态成为可能。理性要求人们通过方便易行的条件促成和平,这是人的基本倾向,也被霍布斯称为自然律。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它要求每个人只要有希望获得和平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因此人们就必须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就为人们相互订立契约建立利维坦奠定了社会基础。

荀子虽然也认为人性本恶,但与霍布斯不同的是,荀子的人性观是从人的道德层面来考察分析的。荀子对人性的定义是:“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之,不事而自然谓之性。”[5]荀子认为人生下来之所以这样叫做性,这种“性”是天生和气所生,是精神接触外物感受的反应,是不经过人为努力而自然形成的东西。荀子在《性恶篇》中进一步阐发“性”与“伪”的区别,认为“性”就是指“天之就,不可学,不可事”,即天生所具有的,不学而能的自然属性;而“伪”是指“可学而成,可事而成”,即“伪”是指人的后天努力学习实践。

荀子认为人性恶是因为人天生“好利而恶害”、“好欲而欲得”,每个人都是如此,正如他所说的“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6]荀子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7]荀子认为人的自然本性是好利多欲,若顺从人之情性,那么在无限欲望的驱动下,人们面对有限的自然和社会资源就必然发生争斗,“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在相互争夺的局面下,人人自危,丝毫不会心存辞让之心,也不会心存任何礼义道德,社会必然陷入持久的混乱之中。

霍布斯与荀子都认为人性本恶,这与他们生活的社会背景是分不开的。17世纪的英国正处于政治、经济、宗教剧烈变革的时代,亲眼目睹社会动荡以及政治混乱的他,看到了人的贪婪、自私、残暴无情,因而他产生了对人性的悲观情绪以及对一个强力君主王国的渴望。为了避免人们陷入相互为战的局面,他认为,只有形成一个强力政治——利维坦,去约束人们自私贪婪的本性,才能把人们从相互为战的状况中解救出来。与霍布斯相比,荀子生活的战国末期同样是“礼崩乐坏”的乱世。各国诸侯利欲熏心,醉心于领土扩张与权力争夺,整个社会急剧动荡,人性日趋堕落。同时,儒家学术因“迂远而阔于事情”,得不到当权者的重用,而法家、兵家、纵横家们却因为能够满足权力争夺和领土扩张的需要而得到了诸侯们的青睐。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荀子不仅反对孟子的性善论而提出了“人性恶”的观点,而且还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政治主张,以期望儒术能够变得切实可行。

二、两种解决方案:“利维坦”与“圣人”政治

“利维坦”一词引自《圣经·旧约》,原指一种凶猛的海上怪兽,霍布斯用来指代国家主权,并把国家主权者视为一个绝对权威的第三方,人们在国家主权权威的保障下享有和平与安全。人们在国家内通过相互订立了社会契约,约束各自的权力和自由。为了保障利维坦的至上权威,人们就必须赋予利维坦足够的武力和相应的惩处权力以保障契约强制履行,正如霍布斯所说:“没有武力,契约便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民得到安全保障。”[8]在国家绝对权威的保障下,人人都必须遵守国家的律法,这不仅结束了人们混乱恶劣的自然状态生活,更使得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与霍布斯的思路不同,荀子主张通过圣人制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即通过“隆礼”和“重法”,来改造人性,从而达到天下大治的理想。荀子认为由于人性本恶,要想社会长治久安,就不能放纵人性,必须用“礼义”化之、导之,用“法度”治之、禁之,这样社会就不会发生动乱。他进一步指出,“礼义”、“法度”是“圣人”所制定的,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他们制定“礼义”、“法度”等社会规范,并以之来引导、约束人们的行为,劝导百姓向善。在这一过程中,圣人获得了无上的权力,不仅仅是政治上的统治者,更是道德上的楷模,人们对圣人的崇拜之情也油然而生。

虽然霍布斯的“利维坦”与荀子的“圣人”政治都是针对人性恶提出的解决方案,但我们从上面的论述中看到了它们有着明显的不同:

(一)从前提上看,“利维坦”针对的是人的恶本性是不可改变的状况,而“圣人”政治的前提是人的恶本性可以后天改变。霍布斯的“利维坦”是基于人的正当性(即人的自我保存)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证的。人的相互为战局面都是出自于人的自我保存,这种人的正当性是不可以剥夺或者改变的。因此,霍布斯认为只有从社会控制的角度,通过人的理性相互妥协订立契约,从而构建一种社会治理体系,结束人与人之间相互为战的局面。荀子虽然也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但他是从人的道德层面加以考虑的,认为人性恶虽是天生的,但却是未经礼义教化的结果,这种恶本性可以通过后天努力得到改变。因此荀子提倡人的“化性起伪”,主张向圣人学习,通过礼义教化提高自我的道德伦理水平,最终使得天下“合于道,归于治”。

(二)从内容上看,“利维坦”强调的是权责相应的政治标准,“圣人”政治强调的是教人向善的道德标准。霍布斯的“利维坦”对于普通臣民来说,是一个绝对权威的第三方,臣民通过契约将自身的部分权力让渡给主权者,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或权利,国家根据契约法有权对触犯法律的臣民做出相应的惩罚。因此,普通臣民对于“利维坦”来说,是一种恐惧心理。与霍布斯的政治控制不同,荀子的“圣人”政治更多倾向于一种文化上的引导。荀子说:“凡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夫薄愿厚,恶愿美,狭愿广,贫愿富,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9]普通国民渴望为善,是因为自己道德水平低下的缘故,圣人文化水平高,人心归服。荀子还说:“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故圣人之所以同于众,其不异于众者,性也;所以异而过众者,伪也。”[10]圣人和普通人在性方面是一样的,但是圣人在“伪”方面,即在后天努力方面比普通人更加出色,所以圣人能够“起礼义,制法度”。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普通国人对于“圣人”政治更多出自于一种崇拜心理,圣人是百姓文化上的开导者、领路人。

(三)从目的上看,“利维坦”的目的是和平、安全和共同防卫,“圣人政治”则是为了“合于道,归于治”。霍布斯的“利维坦”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其目的是“和平与共同防卫”,和平就是“对内谋求和平”,保障国内稳定的社会秩序,共同防卫就是“对外互相帮助抗御外敌”,保卫主权国家不受外国侵犯,也就是说,主权的目的就是“安内攘外”。除了和平与共同防卫外,霍布斯还提出“安全”作为主权的目的,要“为人民求得安全”,既要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又要保障国家主权的权威性。可以说,和平、安全与共同防卫就是主权的目的,这三者共同对应着自然法所规定的“自我保存”。从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人类生活的目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达成目的的手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免于暴死的自我保存,其实现手段就是私人力量的争斗;在公民社会,免于战争的和平,其实现途径则是依赖于国家主权。而荀子“圣人”政治的提出目的是“出于治,合于道”,它不仅仅从国家政治层面上要求要结束国人之间相互争斗的局面,实现国家的“治”,更是从文化道德方面要求国人“化性起伪”,提高国人的道德水平,即要“合于道”。“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始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11]“圣人”政治的核心是“化性起伪”,圣人的历史使命就是教化国民改变相互争夺的人性,使国民能够懂得礼义法度,懂得相互辞让,最后达到“人情”美好的和谐社会。

(四)从本质上看,利维坦的核心是“理法”,而“圣人”政治的核心是“礼教”。“理法”要求平等,而“礼教”讲究定分。“理法”讲究的是人人天生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大自然赋予的,任何人不可剥夺和改变的。霍布斯的“平等”不仅仅体现在自然能力方面的平等,同样体现理性方面的平等,人人都可以靠理性反思达成交往共识。理性要求人人必须服从于共识的法则,将权力让渡给主权国家,才能保障每个人享有相同的权利,这就必然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利维坦的核心是“理法”,即要求人人都是理性的,在权利义务方面人人平等。而荀子思想的核心在于“礼教”,“礼教”讲究社会秩序的“定分”。《荀子·王霸》有言:“治国者分已定,则主相臣下百吏,各谨其所闻,不务听其所不闻;各谨其所见,不务视其所不见。所闻所见诚以齐矣。则虽幽闲隐辟,百姓莫敢不敬分安制,以化其上,是治国之征也。”礼之“分”讲究的是差异有序原则,《礼记·曲礼》说:“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现实中人与人之间不是完全平等的,不仅仅在自然层面上人的体能、智力、相貌有所差别,而且在社会层面上人的身份、地位、财富也有所不同。人按照自己的现实境遇和自身情况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就是礼。礼者,宜也,人有差等,职有分属,各安其职,各定其位,这样就将不同的要素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所以荀子“圣人”政治倡导的是一个讲究差异有序的和谐社会。[12]

[1][2][3]霍布斯.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93. 95.97.

[4]刘笑菊.利维坦与圣人政治——霍布斯与荀子人性观比较分析[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08(4).

[5][6][7][9][10][11]王先谦.荀子集解[M].中华书局,2012. 399.422.420.425.424.421.

[8][12]达恒.论荀子、霍布斯人性论的差异[D].东北师范大学,2008.

(责任编辑 丛文娟)

程政博,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文化学硕士研究生 (邮政编码 1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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