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老子“善”之道思想内涵及其现代意义

2016-02-11 16:45王玖枝山西师范大学山西临汾041004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不争

王玖枝(山西师范大学,山西临汾041004)



试析老子“善”之道思想内涵及其现代意义

王玖枝
(山西师范大学,山西临汾041004)

摘要:在《道德经》中,老子以明、暗两种方式为人们揭示了“善”之道思想内涵的本质特性及其丰富性。明的方式表现为对“善”的直接描述,例如关于“上善”、“水之七善”、“圣人常善”等论述;暗的方式表现在对“道”的认识、体悟和践行的过程中。从天下“皆知善之为善”的绝对性到“善之与恶、相去若何”的相对性,从“水善利万物而不争”的手段之善到“夫唯不争、故无尤”的结果之善,揭示了“善”所具有的丰富内涵;另一方面,又以对“道”的体悟、遵循和践行中所展现出的利人、利物的行为特性,为具体形象的“善”确立了所应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善之道;利万物;相去若何;不争

在《道德经》中,老子通过种种具体、形象的描述揭示了“善”所具有的特性,例如“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又如,“善行,无辙迹;善言,无瑕谪;善数,不用筹策;善闭,无关楗而不可开;善结,无绳约而不可解”等等。这些确定、具体、形象的“善”规定性,虽然有助于老子“善”之道思想内涵的认识,却不足以把握老子关于“善”之道思想的本质性、整体性、统一性的规定。要深刻、全面、完整地把握老子“善”之道思想内涵,就必须将老子的“善”与“道”论述相结合,以“道”来分析“善”的具体规定,从具体规定来体会老子之“道”,也就是善之道。

一、突破以人类为中心思维模式的“善”之道:利万物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老子用“利万物”一词来表述“善”,这种规定性,不同于具体之善,它不受具体事物的限制;也不同于一般人们所认定的善,它不仅超越了一般人们所认定的善———仅仅具有利人的片面性,而且揭示了“善”内涵的本质性。一方面,将善与不善置于一个更宏大的视野领域,有助于突破长期以人类为中心思维模式;另一方面,赋予“善”一个精神性的内涵,对于人类行为具有一定引领作用。

中西方发展史上,大多学者都从是否满足人类自身需要和愿望的角度来界定事物、现象的善与恶。例如孟子说,“可欲之谓善”(《孟子·尽心》),是以主体需要、欲望为标准,界定事物的善。罗素认为,“善的定义必须出自愿望。我认为,当一个事物满足了愿望时,它就是善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我们可以把善定义为愿望的满足。”再如斯宾诺莎所说,“所谓善是指我们确知对我们有用的东西而言。”也就是说,人们总是把那些有利于自己、他人及社会群体的行为和事件当成是善,而把那些有害于自己、他人及社会群体的行为和事件当成恶。将满足人的愿望与需要作为善,这种思考模式建立在以人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基础上,这种思维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人类与其他万物之间的关系,其结果极容易导致人类难以深刻地认识善与不善。科学发展史上出现的“善”动机引发的“恶”的发明创造,就是对人类自我中心思维模式的警示。

老子的“上善”,不仅在于其表现为“利万物”的特征,更在于其隐含在“利万物”特征中“几于道”性质,“上善若水…故几于道”。在此老子站在天地、万物与人的整体视野,揭示出“善”之为“善”,在于其具有“几于道”的“利万物”特性。这种“几于道”“利万物”的特性,在天地层面,表现在“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中的“不自生”的奉献情怀,表现在“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中的“损有余而补不足”的英勇无畏精神;在圣人层面,表现在“后其身而身先”中的“后其身”的服务情怀,表现在“圣人不积”中的“不积”的无私精神,表现在“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中“无弃人”、“无弃物”的悲天悯人的胸怀。这种“利万物”的特性,正是道的“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的体现,是天地之道的体现,是圣人之道的体现。这种“利万物”的特性,对于当今一些政府官员,利用人们赋予的公权力以权谋私,缺乏无私的服务精神;暴力执法,不顾百姓死活,不仅缺乏悲天悯人的情怀,甚至仗势欺人,一味攫取私利的行为,不能不是一种鲜明的对照。在今天社会不仅要有“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觉悟,更要有将天地万物纳入视野,谨慎思考、认真取舍一项政策的推行与废弃,从更广阔的视野了解善与不善,才能避免一些因缺乏对事物的深刻认识所引发的政策的短期效应和行为的浪费现象。

二、审视人类认知局限性的“善”之道:善之与恶相去若何?

老子“善”之道的思想内涵,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不了解老子“善”内容的这种统一,就难以对老子“善”之道思想内涵做全面性的认知。老子不仅通过“善”之“利万物”本质性内涵揭示了“善”的绝对性,而且还通过具体确定的标准丰富了“善”的绝对性,但是这种具体确定的“善”标准,又明显带有相对性的色彩,忽视了“善”的相对性,就会引发相反的结局。

(一)“人之所畏,不可不畏”的善之绝对性的表现

善之为善,就在于具有“几于道”“利万物”的本质性内涵,这正是善的绝对性的体现。善的绝对性,可以帮助人们确定善恶之标准,促使人们区别善之与恶。(天下)“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老子在这里,明确告诉人们善恶具有绝对性,善的就是善的,恶的就是恶的,善恶是有分别的,而能否具有“几于道”“利万物”的精神特性就是善恶之分的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落实在现实生活层面,表现为“善”之具体规定,同样体现了“善”之绝对性。例如老子言“水之七善”,“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就是说人应效法水,以低下谦虚为善,以包容大度为善,以真诚慈爱为善,以诚实守信为善,合乎正道为善,以发挥所长为善,以把握时机为善,在此老子确定了“善”之具体规定。正因为具有善恶之具体规定的存在,人才应该有所畏惧,不敢、不愿、羞于为恶,“人之所畏,不可不畏”,这正是善之确定性,绝对性的表现。

(二)“善之与恶,相去若何?”的善之相对性的表现

善具有确定性、绝对性,然而“善”的这种绝对性规定,却不能离开“善”的相对性,忽视了善的相对性,就会引出相反的结果。“善”不是孤立存在的,它的存在具有条件性、局限性。“道,可道,非常道”,既然能够说出来的“道”并非“常道”那么能够说出来的“善之道”,也应该不是“善之常道”了,善也有“具体之善”与“上善”和“常善”之别了。只是要真正完全理解、体会老子“善”之常道与非常道,就必须结合以老子对道的论述。

在老子看来,善恶两者之间距离并不遥远,仅仅是“若何”的距离,“善之与恶,相去若何”。处理不当,“善”就会引发恶的结果,“善复为妖”。例如在“水之七善”中几种具体之善,如果忽视了其中的相对性,就会引发恶的结局。谦虚不当变成虚伪,仁爱不当变成软弱,诚信不当变成鲁莽,凡此种种,明明出于好的动机,却引发了令人哭笑不得的结局。比如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之后种种纠纷的产生实非所预期的结果。本来是为了激励人们努力进行学术创新的科研评价机制,却导致不正之风泛滥,各种论文代写、代发的机构产生,绝非原本科研评价设立的初衷。

为了避免善之“非常道”带来相反的结果,老子以“无”来警示人们如何将“善”之具体规定实施下去。“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善之具体规定的存在,给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便利,而蕴含、体现在具体规定之中“利万物”的精神特性,才是“善”之基本原则。“善行,无辙迹;善言,无瑕谪;善数,不用筹策;善闭,无关楗而不可开;善结,无绳约而不可解”,在此老子以否定形式为“善”之道设定了一个“度”的范围;也就是说,老子之“善”并非随意的迁就、忍让与施舍,而是讲究原则与精神的。不仅如此,老子用“去”来引领人们向圣人学习,悟道的圣人正是明白“善之道”的相对性,行为做事能够避免极端,“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老子又以“去”的方式为“善”之道设定了一个行为的榜样,以此避免将“善”之道引向极端,造成相反的结局。学习老子“善”的思想内涵,对于避免人类认知的局限性,从全面、整体来认识分析社会问题,避免一些技术操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仅不能很好解决问题,反而使问题变得愈加复杂的情况,无疑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三、反思人类欲望无度的“善”之道:不争与无尤

老子“善”之道的思想内涵,是“善”之手段和“善”之结果的统一,不了解老子“善”之道内容的这种统一,就难以对老子“善”之道思想内涵做全面性的认知。

(一)不争:“善”之道之手段及其确立依据

“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具体形象的描述,提出了“善”之手段——不争。老子对“善”之手段“不争”的推崇,也体现其“善”的具体规定当中,“善为士者不武,善战者不怒,善胜敌者不与,善用人者为之下”,这里的“不武”、“不怒”、“不与”以及“为之下”,实际上正是“不争”手段的具体表现。

“不争”的手段,之所以是“善”的手段,不仅仅在于其表现形式是谦下的,是柔弱的,更在于“不争”的手段是符合“道”的,是体现“道”的,因而它是“善”的。“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水”之所以具有“上善”的品质,因为其“几于道”。也就是说,在老子看来,手段的“善”与“不善”,要从善“道”来出发,而不是从别的什么标准出发。“夫唯道,善贷且成”,只有“善”之手段“唯道”,才能得到“善贷且成”的结果。而且“善”之“道”没有偏爱,平等给予善人与恶人,一切人都能“求以得”。“求以得”不仅仅表明“道”的重要性,更重要是希望人们遵循道,坚持道,从而最终有益于事物的发展。正是由于对道的遵循,所以“善行,无辙迹;善言,无瑕谪;善闭,无关楗而不可开;善结,无绳约而不可解”结果的存在。老子“不争”手段的实施,并不是绝对不变的。“不争”之所以作为人们行为的手段,是因为从“道”出发,采用“不争”的手段有利于事物的发展。如果面对特殊情况,这种“不争”的手段,不足以解决所面临的问题,作为“不争”手段的补充,那就是“争”,那就需要采取强硬的手段。例如,“兵者,不祥之器也,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尽管采用“兵”的手段有悖于“不争”的思想,作为君子通常情况下并不采用它,但是在情况特殊的条件下,也还是要“不得不”采用。在通常情况下,管理百姓要以“不争”的手段,特殊情况下,那就要“吾得而执而杀之”了。

(二)“无尤”:老子“善”之道的结果认识

在老子看来,这种“不争”之手段,并不仅仅是手段之善,而且能够带来结果之善。“不争”并不是要求做无谓的牺牲,并不是要一味地放弃个人利益。如果一个人通过“不争”的手段得到的只是或只能是个人利益的牺牲,那么这种手段即便是“善”的手段,其结果也不是“善”之结果。“不争”作为“善”的手段,不仅在于它体现出来的道的“利万物”特性,更在于能够在“利万物”过程中得到“善胜”的结果,“天之道不争而善胜”。

在“利万物”的过程中,在给万物带来益处的同时,水带来了“无尤”的结果,“夫唯不争,故无尤”。天地带来了“天长地久”的结果,“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私矣”。而圣人带来了“愈有”、“愈多”的结果,“圣人不积,己以为人,己愈有;己愈与人,己愈多”。也就是说,在利万物的过程中,在成就万物的过程中,水成就了自己,天地成就了自己,圣人也成就了自己,实现了助人助己,利人利己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老子著,张国庆,张养年注译,道德经[M].安徽:安微人民出版社,2001.

[2]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63.

[3]刘固盛.论老子“善”的思想[J].教育文化论坛,2010 (01):4-6.

[4]马二杰.上善若水——读老子道德经[J].哲学研究,2010(7).

(责编:许淑贤)

〔作者简介〕王玖枝(1964-),女,山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收稿日期〕2015-12-12

中图分类号:B2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 8431(2016)02 - 0059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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