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明珠张超
(合肥市委党校,安徽 合肥 230031;合肥市建委,安徽 合肥 230001)
关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几点建议
夏明珠张超
(合肥市委党校,安徽 合肥 230031;合肥市建委,安徽合肥230001)
近日,合肥市建委、市委党校通过对广州、上海、苏州等城市调研发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普遍性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1.规划管理有难度
前期立项不明确。很多地方普遍没有将城市综合管廊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范畴,综合管廊的建设缺少规划依据。各管线权属单位往往不服从规划部门的统一管理,造成重复建设和浪费,使地下空间资源的整合成本越来越大。
2.技术规范有冲突
因与行业规范相冲突,综合管廊能够同时容纳哪些管线未有定论。现行的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对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有明确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电力电缆不应和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廊内的规定。同时,综合管廊附属的通风管道、进出口等,建筑上都突破了消防的标准,消防验收也成了困扰建设单位的一个难题。
3.资金投入有不足
建设综合管廊一次性工程投资较大 (综合管廊的土建费用较管线直埋敷设高出约3倍),配置的消防、通风、照明、监控等附属系统及其运行还将产生费用。如果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管理和协调,必将造成各类管线维修养护或扩容增容之间的矛盾,直接影响到综合管廊的使用功能。
4.配套法律有空白
对地下空间利用包括综合管廊的建设缺少配套法律或法规规范方面的界定,如地下空间权属,管线入廊,费用分摊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管线的主管单位不同且很难协调,仅以行政手段来执行,其力度必将大打折扣,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1.全面开展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编制工作
综合管廊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的全面建设和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协调发展。综合管廊的建设应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进行。建议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考虑城市道路、水、电、热、气等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抓紧组织编制我市综合管廊设计建设的规划。
2.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及标准
综合考虑管廊的工程造价及管线之间的兼容性。建议我市综合管廊建设规模采用双室结构,一室布设供电、通讯、供水管线,另一室布设燃气管线和供热管线;同时预留管廊内空间,供未来管线增加或扩容需要。根据工程造价,建议提高管廊建设的补助标准。
3.研究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模式
建议成立国资公司作为投融资平台和管廊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建议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县(市)区、财政局、城乡建委、物价局等推进综合管廊PPP项目推介工作,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综合管廊建设,健全费价机制、运营补贴、合同约束、过程监管等配套政策机制,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模式。
4.完善综合管廊发展的配套法规体系
把综合管廊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县、开发区在实施示范工程时,应规定已建管廊区域管线必须入廊,规划部门不得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位置,不予掘路许可审批;科学合理制定一次性的入廊费用和日常运营维护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审定,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同步制定相应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和运营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许岭
2016—03—18
夏明珠,合肥市委党校理论研究室讲师;张超,合肥市建委总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