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连军
“和而不同”:儒家伦理发展原则浅论
丛连军
“和而不同”,是儒家提出的一个哲学理念和原则。坚持儒家伦理“和而不同”原则,其主要依据在于人类文化多元化与多样性的根本要求和独尊自大的思想是固化僵死的思想。其核心内涵与意义则包括:一是儒家伦理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二是儒家伦理与其他思想、文化、思潮等的协同关系,即“一”与“多”的协同;三是中和——儒家伦理之至高境界。“和而不同”这一儒家伦理重要发展原则,对于化解异质文化、文明间冲突,分析和解决现实社会诸多矛盾问题以及更深切地关注人们“如何生活得更好”这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和而不同;儒家伦理;发展原则
“和而不同”是儒家提出的一个哲学理念和原则。“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郑语》),“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和而不同”是要承认“不同”,在“不同”的基础上形成的“和”(有差别的统一或多样性的一致)才能使事物变化发展;如果只有“抽象的同一”、“排斥一切差别的同一”(黑格尔语),而无差别和对立,事物就难以发展,甚至是衰败。和而不同原则,主要是处理儒家伦理思想与其他各种文明、思想之间的关系准则,其中包括否定萨缪尔·亨廷顿提出的“文明冲突论”思想,还包括构建多样性文明和谐相处、共存共荣的世界新秩序,积极促进多元文明的融合、共存和发展,这是儒家伦理文化积极参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集中体现,也是儒家文化传统的一贯立场和主张。
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后天逐步形成的,但这种形成是基于一定客观条件规约的。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也是有一定规律的,不是任意更变、发展的。文化多元化与文明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重要动力。在人类历史上,各种文化、文明都以自己的方式为人类文明发展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存在差异和不同,各种文化、文明才能相互交流、借鉴、共同发展。即是说,各种文明之间只有充分碰撞、交流才能得到相互提升。既然存在一个理论性前提——承认各种文化、文明(包括儒家伦理文化)之间有差异存在,那么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对待各种文化、文明之间的差异,而在这方面,中国传统儒家贡献出了卓越的智慧。
儒家在历史上曾多次遇到过如何对待异质文化的问题,其总的思路是“道并行而不相悖”(《礼记·中庸》),“主张文化的多元化和多样性,而这种文化的多元化和多样性主张恰恰是以‘和而不同’原则为理论根据的”。[1]儒家推崇和而不同原则,就是尊重和承认差异、崇尚和谐,反对搞单一的文化兼并或融合,更反对文化或文明间的冲突和对抗,显然这种主张是很有见地的。由此,儒家便形成了一个“理论互推”模式:一方面,儒家以和而不同原则为依据,承认并主张文化的多元化和多样性,可以消除误解,避免文化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从而有利于世界文化的和谐发展,进而可以说,世界就是一个多样性的统一;另一方面,基于人类文化的多元化和多样性的根本特征,处理各种多元化、多样性的文化、文明采用的原则应是“和而不同”。和而不同原则,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已被证实可以作为处理各种异质文化或文明之间关系的一条准则,将有助于消除所谓的“文明冲突论”;如今,和谐则共生共长,不同则相辅相成。和而不同思想业已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世界的指导性思想,是社会事物和社会关系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是人类各种思想文化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则。
如前所述,儒家在如何对待异质文化问题上总体上是坚持和而不同原则的。但儒学(包括其伦理思想)作为一种官方哲学曾被统治者推为一尊,结果可想而知,必定不利于儒家思想文化的不断更新和自我超越,同时也阻碍了人类文化的整体向前发展,这在中国汉代那里便可看到实证。从汉代起,儒学开始被统治者定为一尊,这带来的影响无疑是具有两面性的:积极方面主要在于加强了民族的内聚力,形成了统一的文化发展路向;而消极方面则表现得更为多一些:其一,汉代统治者独尊儒术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的百家争鸣、学术高度繁荣的盛况;其二,独尊儒术辖制了思想家们思想的自由和解放,促使了有些学术流派(如名家、墨家)的中断或消亡,严重阻碍了文化的发展和进一步繁荣;其三,也是最为隐匿的,从儒学自身发展的利弊得失来看,这是极为不利的。儒学成为统治阶级的官方哲学,表面上看儒学得到了统治者的肯认和采纳,但实质上儒学自身的发展受到了极大辖制,不符合官方要求的思想言论当然就不能够被吸纳、推广,完全成为统治者统治人民的思想工具,这在汉代以后直至明清之际表现得十分明显,尤其是在宋代理学时期,不怪戴震高喊“以理杀人”。儒学发展到宋代已经到达了无法回头、癫狂的状态,不难想象,这时候的儒学着实不是“先进文化”的代表了,更多的是“历史的糟粕和陈腐”。[ 2]
儒家思想文化,自孔子创立之日起,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绵延发展了两千余年,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采用“和而不同”的原则去对待异质文化。儒家思想文化在面对诸多文化的挤压和排斥时,仍能够绵延发展:一是靠自身的思想特色——官方哲学的身份一定程度上成就了它;二是靠其发展的时代性特征——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三是它本身与其他文化间的相互碰撞和交流——兼收并蓄,和而不同,不断地发展壮大自己,等等。正是因为这些缘由,儒学才得以绵延发展和兴旺发达。而独尊自大、一味地排斥其他,这样的儒学肯定是固化僵死的思想,是达不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3]的境地的,当然也是发展不远的。相反,儒学发展应当“探讨文化的自我认识、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和世界多元文化之间的共生理念以及达到‘天下大同’的途径。这也是中国传统的经验里所一直强调的‘和而不同’思想的反映。”[4]这无疑给儒学,尤其是给儒家伦理思想未来的传承、绵延和发展以深刻的启迪。
和而不同原则作为儒家伦理发展原则的内涵,要论述儒家伦理在和而不同原则的指引下,如何发展、具有哪些理论内涵与理论品质的问题。显然,这要比诠释原则本身更有价值和意义。
判别一种文化或文明,是否具有鲜活的、持久的生命力和远大的发展前途,其标准和尺度理所应当是多方面的。在这诸多方面之中,势必应该含有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从其思想来源和内生动力来看,该文化或文明的思想来源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内生动力是否具有“持久性”和“创新性”,即该文化或文明发展是否具有“普适性”与“共通性”价值;二是从其思想发展和更新程度来看,该文化或文明是否能够做到“常新”,即是否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而不是始终保持相对滞后、固化僵死的理论学说。在某种程度上,这两方面揭示出一种文化或文明要想得到充足的发展空间和自我超越与更新的能力,前提条件是其思想的内涵与外延是否具有发展潜力以及该文化或文明的时代性特征问题。诚然,这对于任何一种文化或文明都是普遍适用的,儒家伦理思想自不例外。
儒家伦理思想,在不同的时代,也体现出具有不同时代特征的思想内核与理论观点。历经岁月过滤,儒家伦理包含了许多超越时代、具有恒久价值的思想和观念。这些思想和观念的普遍性不仅在于思想观念本身的意义和价值,还在于其自身的更新速率和自我超越与转化能力,即“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深刻道理。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时代不断向前推进,这就要求思想文化也要同步发展和变迁。否则,将会出现文化相对滞后、甚至一种文化变异成另一种文化,失去其原有发展特色的现象,很显然这是一种文化代替另一种文化的现象,经济学上称之为吞并或兼并。儒家伦理思想也遭受到了这样一种境遇,尽管它是被迫的抑或是不情愿的。从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到汉武帝时期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到魏晋隋唐时期的“三教(儒释道)合流”,再到宋明理(道)学时期的“存天理、灭人欲”,以及后来五四运动时期“批孔反孔”、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文化,儒家伦理思想这一路来的传承和发展,不能不说是历尽坎坷。但同时也应看到,每个时代都具有特有的文化形式和文化特征,是历史的不断发展塑造了文化的多变不一。而儒家伦理思想恰恰是适应了历史的发展和文化的变迁而没有中断、停止,甚至消亡。这一切只能归结为儒家伦理是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满足了时代发展的伦理需求,把握住了时代发展的伦理大趋向,具有别样文化所不具有的卓越的忧患意识和时代精神,而这恰恰是最为珍贵的价值资源和理论品质。
如果说儒家伦理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是对各个时代儒家伦理思想发展的纵向把握,是儒家伦理在历史上不断自我发展和超越的话,那么,儒家伦理思想的发展和创新还应从横向这一维度来加以审视,即儒家伦理思想与其他思想、文化等的交流与碰撞,亦即“一”与“多”的关系。儒家伦理思想可作为一种普遍的伦理资源来迎接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而在国际上与之并驾齐驱的还有基督教文明、伊斯兰教文明、印度文明等。而这个横向的维度,就是要妥善处理好儒家伦理思想与其他各种思想、文化或思潮的关系,“存异求同”的文化交流过程,使儒家伦理思想逐步走向普世化,这将是儒家伦理思想走出本土、走向世界必然面对的重大挑战。
儒家伦理要想走出本土、走向世界,必须处理好不同文化传统之间的关系,即在不同文化传统中,应该“可以通过文化的交往和对话,在讨论中取得某种共识”。[5]在某种程度上,儒家伦理思想与其他思想文化之间构成了一种紧张的关系。这种紧张关系的确立,其实主要是由于文化或文明本身的这种“吞噬性”导致的,一种文化吞噬(消灭、同化)另一种文化,有时变异成另一种文化,即一种文化的存在、发展和消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本身的特性,也存在着一种亘古不变的法则——“适者生存”。这样,在处理各种文化或文明之间这种紧张的关系就要审慎得多,而不应简单地、一味地舍弃谁、批判谁、推崇谁,应该理性地看待和处理这种关系。和而不同原则恰恰是处理这种紧张关系的“法宝”,应该很好地珍视它、利用它。这也正验证了乐黛云教授所论述的那样:“保护并发扬文化的多样性正是世界文化之幸、人类之幸……不同文化的差异构成了一个文化宝库,经常诱发人们的灵感和创造性而导致革新。”[6]
中国古人认为,“德莫大于和”(董仲舒:《春秋繁露·循天之道》)。“和”不仅仅有着整体的价值取向和要求,还是一种道德的准则,更是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我关系的总法则。“和”的思想和理念,是儒家孜孜以求的至高境界,“贵和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之一”。[7]所以说,无论是孔子弟子有子的“和为贵”(《论语·学而》)、孟子的“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荀子的“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荀子·王制》)等思想,还是“致中和”(《礼记·中庸》)境界,都要求万事万物做到整体动态的和谐与统一,以此来推动事物的协调发展和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
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着诸多严峻的冲突和挑战,这些冲突和挑战,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人自身的身心关系以及各种文化、文明之间的关系冲突。处理这五个关系,显然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情。对此,儒家伦理所倡导的“和而不同”的思想和原则,似乎在操作性上和现实性上能够发挥卓越的智慧,具有典范的作用。可以说,“儒家哲学并不是一种本体论、认识论,或者是‘超然的’或‘救赎的’理论,也不是一种宗教,而是一种对‘生活方式’的关注。它是一种主要回答‘如何生活得更好’这一问题的哲学。”[8]但这恰恰昭示和反映了“和而不同”的思想和理念,作为一种儒家伦理重要发展原则,对于化解异质文化、文明间冲突、分析和解决现实社会诸多矛盾问题以及更深切地关注人们“如何生活得更好”这一问题的价值和力量。
[1]丛连军,付云雷.儒家伦理发展原则探析[J].社会科学战线,2014(9).
[2]张岱年.汉代独尊儒术的得失[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2).
[3][4]费孝通.多元一体和而不同[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0-07-27(4).
[5]汤一介.和而不同原则的价值资源[J].理论学习与探索,1997(3).
[6]乐黛云.跨文化之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6.
[7]张锡勤.尚公·重礼·贵和: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J].道德与文明,1998(4).
[8]【爱尔兰】 Hans-Geory Moeller(赵峰芳译).浅谈儒家伦理[A].第六届世界儒学大会学术论文集[C].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4.430.
(责任编辑 胡爱敏)
丛连军,吉林师范大学德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伦理学博士研究生(邮政编码 136000)
B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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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359(2016)03-0104-04
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高等教育价值取向研究”(吉教科文合字[2015] 第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