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的回溯推理

2016-02-10 17:28马前进
政法学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案情充分条件侦查人员

马前进

(江苏警官学院 基础课教研部,江苏 南京 210031)



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的回溯推理

马前进

(江苏警官学院 基础课教研部,江苏 南京 210031)

由于刑事个案侦查思维的回溯性,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必然普遍运用回溯推理。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的回溯推理是以现有案情事实为起点,反推能够蕴涵它的充分条件的推理。作为一种形式有效的推理类型,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的回溯推理以现有案情事实为大前提,以相关背景知识为小前提,以可能蕴含现有案情事实的充分条件为结论。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的回溯推理呈现出推理进程的逆向性、推理要求的非严格性和推理结论的或然性三个基本特征,根据刑事个案侦查的实际可以分为多种实用类型。基于回溯推理结论的或然性,为了提高其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必须遵守一些相关的推理原则。

回溯推理;案情事实;背景知识

刑事个案侦查既需要实证方法和科技手段的运用,更离不开思维的参与。刑事个案侦查中所运用的思维可以不严格地称为刑事个案侦查思维,具体是指刑事个案侦查中的侦查人员借助于大脑所进行的对侦办的刑事个案的相关信息进行加工的过程,包括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无疑,逻辑思维是刑事个案侦查思维的主要方面,以推理为主要表现形态。因此,刑事个案侦查思维需要运用推理以对刑事个案的相关信息进行加工,以得出新的信息。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运用的推理类型较多,其中最常用和最常见的就是所谓的回溯推理。在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由于侦查假说处于核心地位,回溯推理不仅可以用以形成侦查假说,还可以用以间接检验侦查假说。

在刑事个案侦查中,刑事犯罪活动一般是在比较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而且整个犯罪活动又不具有可重复的特征。也就是说,从时间上看,刑事个案侦查活动开始于刑事犯罪活动发生之后,犯罪事实是时态上的“过去时”,是已经成为过去的历史。侦查人员不太可能目睹整个刑事个案发生的全过程,只能从犯罪行为遗留下的犯罪事实出发,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来反推、追溯引起这些犯罪事实的其它未知待查的案情事实,诸如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作案过程、作案动机等。这种由现有案情事实逆向推导其它案情事实的推理就是回溯推理。

一、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的回溯推理的含义和要素

(一)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的回溯推理

关于回溯推理的定义,目前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概括起来,学者们提出的关于回溯推理定义的观点包括因果说、相关说、理由说、前提说、推断说等。其中,因果说在学界最为流行,它认为回溯推理是从结果探究其原因的推理,所以也称溯因推理;至于推断说,波兰著名的法律逻辑学家奇姆宾斯基在其1976年出版的《法律应用逻辑》一书中认为:“(人们通常认为,)回溯推理是这样一种推理,它的前提是由结论推出来的。但是这一定义还必须做出如下补充:推理的前提不是仅仅由结论逻辑地推出来的,而是由结论和通常被省略的其它前提结合起来逻辑地推出来的。这涉及被省略的前提结合结论与已有前提之间的联系。”[1]

周安平教授在分析上述五种回溯推理定义的基础上,认为回溯推理是依据思维者的背景知识, 借助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 由后件出发过渡到前件的逻辑推理。[2]张学立教授辩证地分析了每种定义的优点和不足,给出了自己对于回溯推理的定义:回溯推理是从已知事实出发, 结合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 借助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 由后件出发过渡到前件的一种非归纳的或然性推理。[3]

笔者认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回溯推理。广义的回溯推理是从思维进程和思维方法的角度界定的,它是根据事物发展过程所造成的既有事实,推断蕴涵该结果的一系列未知条件或者过程的整个逻辑思维进程;而狭义的回溯推理是从推理的角度界定的,它是从现有结果反推其充分条件的一种推理。限于篇幅和主题,笔者这里采用狭义的回溯推理定义。据此,笔者认为,回溯推理是以现有案情事实为起点,反推能够蕴涵它的充分条件的推理。

例如,在某刑事个案侦查中,侦查人员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朱某时,用宿迁话与犯罪嫌疑人朱某交谈时,犯罪嫌疑人朱某开口竟然说的也是正宗的宿迁话。远在千里之外的犯罪嫌疑人朱某一开口说的话竟然是宿迁话!如何解释这个十分反常的现象?警方推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土生土长的宿迁籍人,那么他在毫无戒备的情况下脱口而出的就是宿迁话。据此,警方得出结论:犯罪嫌疑人朱某很可能是土生土长的宿迁籍人。警方这里就是以现有反常现象为推理起点,推出了导致这一反常现象的充分条件。当然,如果所谓的反常现象能够得到合理解释,那么反常现象也就不再是反常现象了。

回溯推理在刑事个案侦查中应用极其广泛,对于刑事个案侦查工作具有特殊的作用,以至于刑事侦查人员特别是破案专家对此都倍加推崇。回溯推理是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最常用的一种推理,而且可以相当有效地反推出刑事个案其它诸要素,可以说是侦查人员不可或缺的思维工具。著名侦探福尔摩斯就曾说过:“我已经对你说过,凡是异乎寻常的事物,一般都不是什么阻碍,反而是一种线索。在解决这类问题时,最主要的事情就是能够用推理的方法,一层层的回溯推理。这是一种很有用的本领,而且也是很容易的,不过,人们在实践中却不常应用它。在日常生活中,向前推理的用处大些,因此人们也就往往容易忽略回溯推理这一层。如果说有五十人能够从事物的各个方面加以综合推理的话,那么,能用分析的方法推理的,不过是个把人而已”、“大多数人都是这样:如果你把一系列的事实对他们说明以后,他们就能把可能的结果告诉你,他们能够把这一系列事实在他们脑子里联系起来,通过思考,就能得出个什么结果来。但是,有少数人,如果你把结果告诉了他们,他们就能通过他们内在的意识,推断出所以产生这种结果的各个步骤是什么。这就是在我说到‘回溯推理’或者‘分析的方法’时,我所指的那种能力。”[4]119

如同回溯推理的定义未形成共识一样,回溯推理的形式和类型也尚未形成共识。当然,回溯推理的形式和类型取决于对回溯推理的界定。回溯推理的形式有“皮尔斯——汉森模式”、齐姆宾斯基模式、波利亚模式和何向东模式。在这四种形式中,笔者倾向于赞同何向东模式,即回溯推理的形式为:

Q;

如果P,那么Q;

所以,可能P。

注意,它不同于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虽然二者在形式上确实很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后件式的形式是:

如果P,那么Q;

Q;

所以,P。

仅仅从推理形式上看,回溯推理与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后件式就存在着诸多不同。第一个不同在于大、小前提的顺序不同:回溯推理的大前提是陈述已知案情事实的直言命题,小前提是充分条件假言命题;而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后件式的大、小前提的顺序与回溯推理刚好相反。虽然从逻辑上说,根据合取交换律,推理的前提的顺序无关紧要。但是实际推理不仅与形式有关,而且与内容有关。因此,实际思维中的推理的前提的顺序是很重要的,不可随意更换。第二个不同在于结论的性质不同:回溯推理的结论是一个模态命题“可能P”,而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后件式的结论是一个实态(直言)命题“P”。“可能P”不易为事实所推翻,而“P”则极易为事实所推翻。第三个不同在于推理的性质不同。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后件式是无效的,即其前提都真时,也不能保证结论真;而回溯推理的性质,正如后文将要论述的那样,是有效的,即其前提都真时,结论必然真。

就回溯推理的独立性问题而言,有学者认为回溯推理不是独立的推理,因为它或者可以划归为演绎推理(就其推理形式而言),或者可以划归为广义的归纳推理(就结论的或然性而言)。有学者认为回溯推理是一种独立的推理类型。[5]还有学者从心理学、逻辑学、哲学角度论述了回溯推理是一种独立的推理类型。[2]有学者在将回溯推理与演绎推理、(狭义)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进行全面的比较后认为回溯推理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的不同于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的新的推理类型。[6]有学者提供了回溯推理独立的理论依据和经验证据。[2]笔者倾向于赞同实战部门同志的看法,即回溯推理不是一种独立的推理类型。从推理形式上看,回溯推理依据的是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逻辑性质,即后件真,前件可能真。因此,回溯推理是一种特殊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形式。

至于回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问题,有学者甚至多数逻辑学者认为回溯推理采用的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因此回溯推理从形式上是无效的;有学者认为回溯推理的形式是有效的。比如,有学者在给出了回溯推理的新形式后,认为回溯推理从形式上看是普遍有效的。[7]有学者从模态推理和古典必然性推理的两个角度论证了回溯推理是一种必然性推理。[8]有学者从现代模态逻辑的角度论述了回溯推理在形式上是有效的,是一种必然性推理;但是,即使回溯推理形式是有效的,其结论也是或然的。[9]

笔者粗浅地认为,多数逻辑学者认为回溯推理是无效的,乃是因为他们将回溯推理的结论表述为一个实态(直言)命题“P”。如果采用模态命题“可能P”作为回溯推理的结论,将正如一些学者主张和论证的那样,回溯推理在形式上是有效的。

(二)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的回溯推理的要素

从回溯推理的上述形式结构可以看出,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的回溯推理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等要素。

1. 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的回溯推理的大前提:对侦查获得的已知案情事实的陈述

该前提是回溯推理的大前提,也是回溯推理的起点,没有此前提就无所谓回溯推理。从形式上看,回溯推理的大前提一般表现为单称肯定命题。

2. 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的回溯推理的小前提:能够解释已知案情事实的背景知识

该前提是回溯推理的小前提,也是回溯推理所依据的一般性知识;从形式上看,它一般表现为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它的前件和后件分别是能够解释已知案情事实的充分条件和已知案情事实。作为推理小前提的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一般是现行的法律条文、相关的科学理论及其原理以及被证实的日常生活常识判断等。

对于回溯推理的小前提陈述的内容,有学者认为是陈述因果关系的命题,有学者认为是陈述条件关系的命题,有学者认为是陈述相关关系的命题,有学者认为是陈述推断关系的命题。[10]笔者认为,回溯推理的小前提不是陈述因果关系的。回溯推理不都是甚至主要不是探究某已知案情事实的产生原因的,而是推测能够蕴含已知案情事实的充分条件的。因此,不能认为回溯推理就是由果到因的推理,不能将回溯推理称为溯因推理。笔者认为,回溯推理的小前提陈述的是充分条件关系,因此回溯推理可以称为溯源推理。从回溯推理的形式来看, 回溯推理在逻辑上是依据小前提中“如果P,那么Q”所陈述的P 与Q之间的充分条件关系进行推理的。所以,此前提是回溯推理中基本性的前提,它表述了回溯推理的推理根据。

3. 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的回溯推理的结论:能够对已知案情事实进行解释的陈述

回溯推理的结论就是对已知案情事实的一种可能解释,在形式上它表现为一个可能模态命题。将回溯推理的结论表述为可能模态命题基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的考虑。从理论上看,对于小前提充分条件假言命题而言,即使后件被大前提已知案情事实所肯定而在事实上真实,也不能据此推出小前提的前件也在事实上真实,而是可能真实,也可能不真实,或者真假不确定。基于此,回溯推理的结论只能是可能模态命题,而不能是实态直言命题。从现实来看,由于受认识能力、客观物质条件以及推理者的背景知识等因素的限制, 回溯推理的结论只能是“可能P”。结论以可能模态命题的形式出现,有利于防止侦查人员过于武断或者草率地做出断言,避免冤假错案,留下检验和修正结论的空间和必要性。

“可能”作为一种模态,可以分为客观模态和主观模态。无疑,回溯推理结论中的模态“可能”表示的是主观的模态,它只是在主观的意义上被使用,只是一个标志着对回溯推理的结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信的概念,反映了一种不十分肯定的认识。从逻辑上说, 当“Q”和“如果P, 那么Q”真时,只是给侦查人员思维中断定“P”可能真提供某种支持,只为侦查人员在某种程度上相信“P”可能真提供证据。 因为“Q”真只表明了“P”真的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在事实上肯定“P”真。在未经证实或者确证之前, 回溯推理的结论都存在可信度问题,而且这种可信度有高低之分。基于证据支持程度的不同,回溯推理的结论的可信度或者可靠度可以借助于概率等定量分析工具进行描述或者刻画。

因此,对于回溯推理的结论“可能P”,应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实际意义来加以理解,即:当我们断言可能P时,意味着P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这不同于现代正则模态逻辑中的模态词“可能”的含义。因为在现代正则模态逻辑中,可能P并不意味着可能非P。所以,有学者认为回溯推理的结论只是提供一种可能性,不能真正确认。[11]

二、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的回溯推理的特征和类型

(一)刑事个案侦查思维回溯推理的特征

刑事个案侦查中的回溯推理的特征源于刑事个案侦查思维的回溯性、假设性和或然性三个基本特征。

1.推理进程的逆向性

回溯推理是从已知案情事实(Q)出发,借助于背景知识(如果P,那么Q )去逆向推可以蕴涵该已知案情事实的可能充分条件(可能P)。这种思维的方向正好与人们常规思维的方向相反。一般而言,人们习惯于根据事物之间的规律性知识,从条件出发去探求结果。而回溯推理却是以已知事实为起点,借助于相关背景知识,去逆向推导使得已知事实产生的充分条件。这类似于数学中的倒推分析法,即从待解释的事实出发,通过分析各种背景知识和初始条件,一步步往回探索,从而发现或者选择能够对已知事实提供最佳解释的侦查假说,这与常规思维过程相反,有利于破除思维定势。

一般说来,侦查工作始于刑事案件发生之后。侦查人员通常面对的是既有案情事实,而需待探索的则是作为能够蕴涵这一结果的充分条件的其它相关案情事实。侦查人员只能根据已知的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开展侦查工作。刑事个案诸要素之间的充分条件关系是进行回溯推理的客观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整个刑事个案侦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既有案情事实,去反推足以蕴涵既有案情事实的一系列充分条件因素的过程。

2.推理规则的非严格性

运用回溯推理去探究既有案情事实产生的充分条件,所受的逻辑规则的约束较小,因而灵活性较大,是一种很具创新思维的推理方法。有些案件发生的机制具有非观察性,不可进行直接的经验描述,对它们的认识只能是大胆地进出创造性的猜测。对于这一点,很多哲学家和科学家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当代著名的科学哲学家亨佩尔这样高度评价回溯推理的创造性:“从材料到理论的过渡需要创造性的想像力。科学假说与科学理论不是从观察事实中导出,而是被发明出来借以解释这些事实的。它们包含着对所研究的现象之间可能具有的联系的猜测。”[12]16-17其实,不仅科学研究中的回溯推理如此,刑事个案侦查中的回溯推理同样如此。有学者认为,回溯推理是最能体现创造性也最需要侦查人员发挥创造性的推理方法——此言有理。

回溯推理以其猜测性特征而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甚至给人一种“自由创造”的直觉、顿悟之感。有人据此认为回溯推理是非逻辑的、纯直觉的。这是错误的。无疑,回溯推理是刑事个案侦查思维这种创造性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从现有已知案情事实到其充分条件的探索确实没有唯一的逻辑通道,也不可能遵循纯逻辑的固定程序来推理,而是需要侦查活动的主体——侦查人员发挥其创造性思维能力,透过现象挖掘其内在本质,揭示其深层机理。如果没有创造性的思维活动,侦查人员确实难以找到隐藏于案件事实背后的本质。但是,需要借助于创造性思维的回溯推理并不因此而是非逻辑的和纯直觉的。这主要是因为回溯推理也是一项以相关科学原理为指导,以侦查人员已经掌握的、查证属实的案情事实材料为依据的理性思维活动。在侦查思维中,虽然侦查人员借助于直觉、想象等方式也可能产生侦查假说,但是有的侦查假说一闪而过,旋即被侦查人员抛弃,而有的侦查假说被侦查人员保留下来并最终予以证实,这不能不说回溯推理是具有较强理性的。也就是说,侦查人员提出并坚持某一侦查假说,多是运用了回溯推理等推理方法才得以实现,回溯推理并非某种超逻辑的、纯心理学的东西。

3.推理结论的或然性

虽然推理在形式上是有效的,但是其结论是一个模态命题“可能P”,因此,回溯推理的结论是或然的。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的回溯推理的结论的或然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回溯推理的形式决定了回溯推理结论的或然性。如前所述,由于回溯推理的大前提是对小前提的后件的肯定,根据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性质,前件不必然真,也不必然假,而仅仅是可能真。齐姆宾斯基指出:“我们从真前提出发而得出假结论不是不可能的,但我们有理由期望结论是真的,这样的推理就是或然推理。”[13]168由于能够蕴涵后件的前件往往并非只有一个,因此,即使小3前提中的前件不成立,其它的充分条件仍然可以蕴涵后件从而使得小前提仍然成立。

(2)刑事个案侦查思维的推测性决定了回溯推理结论的或然性。刑事个案侦查工作主要是在犯罪嫌疑人已逃离现场以后才开始展开的。只有通过现场堪查、调查访问来收集案情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和研究,才能推断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条件等。在侦查开始阶段,不仅很难把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全部收集,而且对已经收集到的材料真假也一时难以分清,加上现场的人为或自然的破坏等因素都使得侦查人员很难作出必然性、确定性的结论。

(二)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的回溯推理的主要类型

关于回溯推理的类型,有学者将回溯推理分为联言式回溯推理和选言式回溯推理两种类型和五种模式。[1]有学者认为除了具有充分条件式之外,还有必要条件式、充要条件式乃至二难式。[14]106-109有学者将回溯推理分为联言式、选言式和假言式三种类型,假言式回溯推理又可以分为充分条件回溯推理、必要条件回溯推理、充要条件回溯推理。[15]有学者在将回溯推理分为一般回溯推理和特殊回溯推理的基础上,给出了前者的两种形式和后者的三种形式。[16]有学者认为回溯推理可以分为简单式和复杂式两种类型。[17]意大利安哲学家伯托·艾科( Umbero Eoo,1932-)将回溯推理分为直接型、竞争假说型、创造型、元回溯推理型四种类型;英国逻辑学家保罗·萨罗德(Paul Thagrand)将回溯推理分为简单型、存在型、类比型、形成规则型四种类型;舒姆认为这两人的分类是各自独立的,并将这两人分类结果结合起来,形成16种回溯推理类型。[18]有学者提供了回溯推理从强到弱的五个推理模式。[19]

上述分类无疑是具有创新性的意义,但是存在着分类标准混乱不一、实用性不大等问题。笔者认为,从刑事个案侦查的实际出发,根据结构形式的不同,侦查思维中的回溯推理可以分为多元回溯推理、多级回溯推理、并案归纳回溯推理等类型。

1.多元回溯推理

由于蕴涵已知案情事实的充分条件的复杂多样性,进行回溯推理时应该考虑到各种可能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可以对蕴涵同一已知案情事实的充分条件作出多种可能性猜测或者解释,这种回溯推理就是多元回溯推理。它的结构形式可以表示为:

Q成立;

如果P1成立,那么Q成立;

如果P2成立,那么Q成立;

……

如果Pn成立,那么Q成立;

所以,(P1或者P1……或者Pn)可能成立。

由于某案情事实的产生总是在特定因素在特定条件下作用的结果,侦查人员应该找出其真正机理。多元回溯推理的优势在于侦查人员可以根据其它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运用其它推理方法,在比较多元解释优劣的基础上,进行筛选或者排除,以求揭露案件发生的最终真正条件。为了提高多元回溯推理的结论的可靠性,要确保所谓的多元充分条件之间是排斥和穷尽的。“穷尽”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绝对穷尽,即用逻辑方法穷尽一切可能。只要按同一标准划分,就有穷尽一切的可能。另一种是相对穷尽,即具体案件下的穷尽。在这种情形下,有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在排除其它情况后保留全部现实可能的情形。

例如,某地十余年前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朱某因为一时口角挥刀杀死了吴某。之后,犯罪嫌疑人朱某畏罪潜逃,杳无音信,宛如人间蒸发,公安机关数次追捕未果。十余年后的一天,一直负责侦办此案的专案组获得了一条重要线索:平时不出门的朱某老母亲竟然从南京坐上了飞往昆明的飞机。朱某家经济并不富裕,其母亲平时更是省吃俭用,基本上不出门,为何这次要坐飞机到昆明呢?专案组根据常理进行回溯推理:家境并不富裕、平时更是省吃俭用、基本上不出门、年龄很大的朱某母亲从南京坐上了飞往昆明的飞机,有三种充分条件可以解释:朱某母亲去昆明探亲、旅游和看人。很明显,侦查人员这里的穷尽就是相对穷尽。

2.多级回溯推理

由于蕴涵已知案情事实的充分条件的复杂多级性,侦查人员可以对蕴涵同一案情事实的充分条件从不同层次上逐级向上追溯,这种回溯推理就是多元回溯推理。它的结构形式可以表示为:

Q成立;

如果P1成立,那么Q成立;

如果P2成立,那么P1成立;

……

如果Pn成立,那么Pn-1成立;

所以,Pn可能成立。

侦查人员所探究的客观世界是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充分条件联系具有阶段性和层次性。与此相应的是,侦查人员对于案件本质或者规律的认识因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也势必表现出阶段性和层次性。这样,随着获取的事实材料逐渐丰富,侦查人员对于某一案情事实的充分条件的认识也逐渐由浅入深,逐步深化。多级回溯推理的优势在于侦查人员可以探究案件事实产生的根本条件和深层条件,便于认定责任,采取防范对策,运用其它侦查措施。在侦查思维中,到底追溯到哪一级,取决于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侦查人员的思维水平和客观认知条件等多种主、客观因素。

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碎尸案件中,一名驾驶员张某回忆说,他在看到乘坐其出租车的男子将一只大旅行箱搬放到车子的后备箱里时有些吃力,就想帮其一把,结果被该男子拒绝。侦查人员据此进行回溯推理:如果该男子的大旅行箱装的是不想让人知道的物品,那么该男子会拒绝别人善意的帮助;如果该男子的大旅行箱装的是对其不利的隐秘物品,那么该男子不希望他人知道该物品;如果该男子的大旅行箱装的是犯罪行为留下的物品,那么该物品对该男子不利;如果该男子的大旅行箱装的是该碎尸案件中尚未寻获的其它尸块,那么该物品是犯罪行为留下的物品。所以,很有可能该男子的大旅行箱装的就是该碎尸案件中尚未寻获的其它尸块。

3.并案归纳回溯推理

刑事个案侦查中的并案归纳回溯推理是指侦查人员根据有关案件的若干现象或者事实都具有相似甚至相同的特征,进而推出这些相似甚至相同的特征是可能由同一充分条件所蕴涵的。其结构形式可以表示为:

案件E1具有属性A、B、C;

案件E2具有属性A、B、C;

……

案件En具有属性A、B、C;

如果H(这些案件是同一作案人作为),那么案件E1 、E2……En都具有属性A、B、C;

所以,可能H(这些案件是同一作案人作为)。

例如,某地公安机关在一个月之内接到十多起入室盗窃案件,其中5起久侦未破。有一天,又接到报案,当日上午10时许,窃贼捅开门上暗锁窜入3楼一住户家中,盗走存款数万元的定期银行存折一本。失主发现后立即到银行挂失,但是发现存款多数已被取走。侦查人员在分析案情时联想到前5起未侦破的案件,发现这6起案件有许多相似之处:一是作案时间都在上午9时左右,这时失主已经上班,家中无人;二是作案人选择的作案地点都是楼房住户;三是作案手段都是捅开暗锁登堂入室行窃;四是被盗财物都是万元以上银行定期存折且得手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抢在失主发现挂失前取走多数存款,留下少量不取完;五是根据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反映,几个案件的取款人年龄相近,特征相似,签字笔记经鉴定几乎出自同一人之手。于是侦查人员经过反复分析后认为,这6起案件极其相似的案件,均系同一作案人作为。因为,同一作案人所犯的案件,总会出现若干相似甚至相同的特征。后续侦查表明,这6起案件确系同一人所为。

这种回溯推理是并案归纳和并案类比的综合运用,它在并案归纳概括基础上再推导多起案件之所以具有相似甚至相同特征的充分条件。运用这种推理时,既要注意对多起案件之间的相似甚至相同属性的归纳概括是否真实和全面,还要注意多起案件之间的相似甚至相同是否只有同一作案人才能导致或者解释。否则,得出的结论可靠度就会很低。

三、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的回溯推理的运用原则

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的回溯推理的形式是有效的,但是其结论是或然的。但是,侦查人员不能因此而因噎废食甚至裹足不前,而是应该发挥思维的创造性,同时遵守一些原则。

(一)确保作为大前提的已知案情事实陈述真实

回溯推理的起点必须是已经查证属实的案情事实,而不能是假定事实。在刑事个案侦查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往往伪造现场、制造假象,或者是由于勘查现场不细,或者是由于技术鉴定上的失误等缘故,有时往往会出现把彼种事实误认为此种事实的情况。因此,在侦查工作中运用回溯推理,首要的问题就是把事实调查清楚,以便确立真实的前提,这是正确运用回溯推理的首要条件。否则,得出的结论不可靠。

虽然案情事实本身是客观的、无真假可言,但是侦查人员对案情事实的认识的陈述是主观的,有真假之分。因此,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在面对所观察到的事实时,要特别注意事实所陈述的对象是真实的情况还是歪曲了的情况。这在回溯推理中至关重要。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伪造证据、提供假的供诉、证人作伪证等危害司法秩序的情况,或者由于侦查人员的失误,把本没有的情况当作发生了的某种情况,那么,以此虚假的案情事实陈述作为回溯推理的前提,进行推测所获得的结论就很可能是假的。这样的情况在侦查实践中一旦发生,就会严重干扰侦查活动,不仅带给侦查人员错误的线索,而且会延误对案件及时、有效地侦破。

为了确保回溯推理的大前提真实,首先要求侦查人员的调查必须迅速及时、全面细致、避免各种主客观的不利影响,以便侦查人员所观察到的事实尽可能接近实际情况;其次要求侦查人员获得的案情事实材料必须查证属实;再次,必要时需要将已有案情事实材料与其它案情事实材料相互印证。

(二)确保作为小前提的背景知识的前件和后件之间具有必然联系

刑事个案侦查中的回溯推理的小前提表现为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它的后件正是大前提所陈述的内容。根据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性质,只要后件真,无论其前件真假如何,该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就是真的。因此,如果前述的原则(一)被遵守,即作为大前提的已知案情事实陈述确实被查证为真实的,那么作为小前提的一般性背景知识陈述就是真的。在遵守原则(一)的情况下,确保小前提真实是没有问题的。

如前所述,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之所以运用回溯推理,乃是为了寻求现有已知案情事实的一种可能解释,进而探究其它相关而未知的案情事实。小前提的前件能够蕴含或者解释后件,乃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性联系,据此也要求小前提的前件和后件之间存在着必然性联系。否则,如果小前提的前件和后件之间不具有必然联系,则回溯推理就失去了其推理的客观依据,运用回溯推理就显得毫无意义,也不可能得出有意义的结论。

为此,小前提的前件P和后件Q之间必须存在内容上的或者意义上的蕴涵关系。这就涉及到美国模态逻辑学家刘易斯提出的严格蕴涵概念,即P严格蕴涵Q意味着“如果P成立,那么Q成立”是必然的,或者不可能(P 成立而Q不成立)。严格蕴涵概念克服了实质蕴涵概念只考虑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前件和后件之间的真值关系的致命缺陷,强调充分条件假言判断还要考虑前件和后件之间内容或者意义上关联。

就该原则而言,侦查人员在刑事个案侦查中运用回溯推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能在毫无联系的现象之间强加充分条件关系。例如,“某人暴尸荒野,其亲人会有心灵感应。”这里,“暴尸荒野”与“心灵感应”之间并没有任何联系。

2.不能在虽然相干但是不具有必然充分条件关系的现象之间强加充分条件关系。例如,“如果说谁是凶手, 那么谁身上就一定有血迹”。 这里的“杀人凶手”与“身上一定有血迹”之间虽有关联性但是并无必然的充分条件联系。

3.不能忽略甚至要主动挖掘客观存在而不为人所知或者难以察觉的隐蔽的条件联系。

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和条件关系的隐蔽性,一些反映案情事实之间相关性的条件联系难以觉察甚至不为人所知,而这些条件联系对于刑事个案侦查又是极其必要和重要的。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形成自觉的探究意识,在一些貌似不存在条件联系的现象之间发现条件联系并给予解释和证实。

4.逆推时所设想的充分条件陈述不能依赖于被考察的已知案情事实自身的特征。因为充分条件是用以解释已知案情事实的,如果解释已知案情事实的充分条件陈述本身还需要被考察的已知案情事实来解释,那么就会陷入所谓的“循环论证”谬误。正如汉森所言:“为了能以‘如果P真,那么Q理所当然地可解释’的方式来表述,P和Q必定具有更深刻的逻辑性质。如果P是用以解释Q的,那么P本身就不能依赖于要求解释的Q的特征。”[20]131-132

作为回溯推理的小前提,背景知识一是通过学习科学理论知识而获得,二是靠侦查人员的经验积累。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多样,尤其是近几年来智能犯罪上升,决定了刑事侦查所涉及到的知识领域极其广泛,要求侦查人员精通各门专业知识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侦查人员能尽可能地扩大知识面,通晓法医学、物证学、军事学、生物学、生理学、心理学、物理学、化学等知识,无疑会帮助侦查人员以有关的理论知识为基础建立起相应的正确的背景知识。同理,靠经验积累起来的背景知识,因往往是侦查人员在侦查经历中通过分析归纳得来的,没有得到科学的证明也难免不出现反例。因此,侦查人员在积累经验时,应尽可能和理论知识结合起来,并尽可能地加以科学的阐述,以求得背景知识的可靠。

(三)确保作为小前提的背景知识的前件是可能真的

虽然前件假的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必然真,但是这对于刑事个案侦查工作毫无意义,甚至有害无利。小前提的前件假包括逻辑假、理论假和事实假三种情形。逻辑假是指小前提的前件包含、隐含或者能够推出自相矛盾;理论假是指小前提的前件明显与已经证实的相关科学原理不符;事实假是指小前提的前件被事实证实为假。刑事个案侦查中运用回溯推理的目的是为了探求真相,即“求真”,因此,绝对不能把逻辑假、理论假或者事实假的命题作为可以解释已知案情事实的某一充分条件,尤其要避免所谓的反事实条件句作为回溯推理的小前提。只有排除了逻辑假、理论假和事实假,小前提的前件才是可能真实的,才可能成为能够解释已知案情事实的一个充分条件因素。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寻求背景知识作为小前提时,必须严格检查小前提的前件的真实性,确保其是可能真的,可以按照逻辑假——理论假——事实假的顺序检视。

(四)回溯推理的结论应该是可检验的而且必须诉诸检验

回溯推理的结论是在未经检验之前是一个侦查假说。虽然侦查假说可以借助于非推理方法得出,但是推理方法无疑是得出侦查假说的主要方法和常用方法。而在得出侦查假说的诸多推理类型之中,回溯推理是得出侦查假说的主要和常用推理类型。这一点已在学界形成共识,甚至有学者专文论述了侦查假说与回溯推理之间的天然、内在联系。

既然仅仅是侦查假说,那就必须是可检验的。回溯推理的结论首先必须是可检验的,而不能是特设性的。如果回溯推理的结论不是可检验的,而是特设性的,那么从它就不能推出可检验的事实性判断;而且,对刑事个案侦查而言,这样的推理也是没有价值可言的。例如,有人用“犯罪嫌疑人是超人”来解释犯罪现场没有留下任何指纹,就是这种情况。回溯推理得出的结论是关于侦查人员掌握的、查证属实的案情事实充分条件的解释性猜测,如果这种猜测是合理的,那么它就能够进行检验——它不仅能够解释其它相关案情事实,而且它能够预测未知案情事实。如果回溯推理的结论不能进行检验,那么它就不能导出能够与其它事实进行对照的事实性判断,也就不能为被考察的案件事实提供任何解释说明。运用回溯推理需要避免使用一些不具有可检验性的特设性判断来解释某一案件事实。这样的特设性判断因为无法诉诸检验而永远不会被经验事实所证伪,但是它对于探究、发现导致某一刑事个案案情事实的充分条件毫无意义。

由于回溯推理的结论是或然的,因此在未经确证之前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只能作为案情推断的线索。如果要以回溯推理的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一定要调查确证它,这样才能不至于产生错误,保障办案的质量。回溯推理结论的或然性要求回溯推理的结论必须诉诸检验即将回溯推理的结论直接或者间接与相关案情事实进行对照以考察回溯推理的结论是否符合相关的案情事实。如果回溯推理的结论与已知案情事实一致,或者结论能够解释其它相关的已知案情事实,那么结论可能真;如果结论与已知案情事实不一致,或者不能解释其它已知案情事实,那么结论很可能假。检验回溯推理的结论的目的是判定其事实上的真假,以达确定的结果。由于回溯推理的结论的可错性, 侦查人员不能偏执于回溯推理的结论,当一个方向走不通时, 应及时调整侦查方向。

在检验回溯推理的结论时,先试图否定,再试图确证,最后可以进行概率考察;可以直接诉诸事实进行直接检验,也可以将回溯推理的结论的推论诉诸事实进行间接检验。

(五)在前提中要尽可能穷尽条件的各种可能性并在结论中作出优选和定向

虽然回溯推理的结论虽然具有一定的或然性,但是在具体的推测中,只要侦查人员能穷尽充分条件的各种可能性,那么其中就必有一个是真的;如果不能穷尽其充分条件的各种可能性,那么就有可能会漏掉其结果形成的真正条件。因此,为提高其结论的可靠性, 运用回溯推理时要尽可能穷尽其条件的各种可能性。

刑事个案的复杂性要求侦查人员从不同的角度全方位、立体地分析思考案件问题,多维思维的特点在刑事个案侦查中显得十分地突出。回溯推理同样也适应了刑事个案侦查思维的这种特点。虽然回溯推理从已有案情事实去探求其充分条件不能保证其结论的必然性,但却能从该案情事实出发辐射出多种不同的可能的充分条件供侦查人员参考,这集中体现在选言式回溯推理的运用上。

为了穷尽条件的各种可能性,侦查人员必须树立思维方式的发散性。思维方式的发散性,是指回溯推理在从已知事实出发,去推导导致已知事实存在的充分条件时,由于侦查人员视野的开阔,而使回溯推理的结论呈现出放射性和开放状。由于回溯推理是从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后件出发,去推测前件的可能存在。这种或然性和可错性的特点,使得侦查人员可能和必须设想多种可能性,以尽量扩大选择余地,只有这样才不会轻易遗漏真正的充分条件。这种发散性思维方式有利于侦查人员挣脱思维的单一模式,充分调动思维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应用其丰富的背景知识,大胆拓宽思维空间,使回溯推理的结论呈现多元化,从而可能得出真正导致已知案情事实的充分条件。

虽然从理论上说,蕴含某已知案情事实的充分条件很少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但是,就某一已知案情事实而言,它总是特定的充分条件在特定条件下作用的结果,不大可能其所有充分条件都出现,侦查人员应该寻找蕴含特定案情事实的特定充分条件因素。这需要借助于选言推理逐步排除那些并非真正实际导致已知案情事实的因素,保留甚至确定剩余的若干因素作为实际蕴含已知案情事实的因素。在前述的故意杀人案中,侦查人员在提出了朱某母亲乘坐飞机从南京飞往昆明的三种可能解释后,结合朱某母亲的其它事实,排除了朱某母亲从南京去昆明探亲和旅游的可能性,保留了朱某母亲从南京去昆明看人的可能性。

[1] 周安平. 论回溯推理[J].晋阳学刊,1994,(2):52.

[2] 张世萍,廖怀高. 略论回溯推理[J].九江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19-23.

[3] 张学立. 回溯推理独立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探究[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0):14-17.

[4] 阿瑟·柯南·道尔.血字的研究[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3.

[5] 周光明. 论回溯推理[J].求是,1997,(1):94.

[6] 张学立. 回溯推理新探[J].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04,(1):16-18.

[7] 李延铸. 回溯推理的逻辑结构和逻辑性质[J].社会科学研究,1991,(6):59-63.

[8] 张学立. 回溯推理的逻辑形式及其有效性判定[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1):51-53.

[9] 张学立. 回溯推理——一种独立的推理类型[J].贵州社会科学,1998,(1):58-59.

[10] 孙再思. 关于回溯推理的几个问题[J].求是学刊,1994,(5):36.

[11] 周安平. 回溯推理与侦查假说[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9):51-53.

[12] C.G.亨佩尔自然科学的哲学[M].陈维杭,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

[13] 齐姆宾斯.法律应用逻辑[M].刘圣恩,等,译. 北京:群众出版社 ,1988.

[14] 朱武. 侦探的智谋[M].南京:南京出版社,1995.

[15] 王源生. 回溯推理的另类研究[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7):36-38.

[16] 周继祥,刘玉兰. 回溯推理及其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5):81-82.

[17] 柴学友,朱武.职务犯罪侦查逻辑[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18] 梁庆寅,陈涛. 回溯推理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J].福建论坛,2009,(6):16-18.

[19] 张学立,等. 刑事侦查中的回溯推理探微[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66.

[20] N.R.汉森.发现的模式[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

责任编辑:林 衍

Backtracking Reasoning in the Thought of Single Criminal Case Investigation

Ma Qian-jin

(Dept. of Basic Courses,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Nanjing 210031, China)

Backtracking reasoning in the thought of single criminal case investigation regards the existing case facts as its starting point to ratiocinate conversely the sufficient conditions which can imply them. As a valid method of reasoning, backtracking reasoning takes the existing case facts as its major premise and the relevant background knowledge as its minor premise Backtracking reasoning in the thought of single criminal case investigation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nverse reasoning process, non-strict reasoning requirements and probable reasoning conclusion. Therefore, it can be divided into many practical styles according to the reality of single criminal case investigation. Based on probability of backtracking reasoning, we hold that some relevant reasoning principles shall be followed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reliability of its conclusion.

backtracking reasoning; case facts; background knowledge

2016-04-01

江苏警官学院科学研究项目“刑事侦查中证据与假说相关性的二元定量研究”(2015SJYSY01);江苏省教育厅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平安江苏建设视角下江苏公安工作中的大数据、云计算和定量推理”(2015SJD208);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TAPP)

马前进(1977- ),男,湖北襄阳人,江苏警官学院基础课教研部讲师,从事侦查逻辑、法律逻辑和侦查思维学研究。

DF793

A

1009-3745(2016)03-007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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