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契约精神提升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可行性研究

2016-02-08 05:55董研林郭小平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契约观念法治

董研林,郭小平

(1西安交通大学文治书院,陕西 西安 710049,yanlindong@mail.xjtu.edu.cn;2 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以契约精神提升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可行性研究

董研林1,2,郭小平1

(1西安交通大学文治书院,陕西西安710049,yanlindong@mail.xjtu.edu.cn;2 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以自由、平等、权责对等为基本内涵,还蕴涵着诚信意识的契约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重要内容。法治观念所蕴含的人们对正义的渴望、对公平的认同、对诚信的依赖,无不源于契约当事人对公平的期待、对义务的履行、对有效合同的信守等契约精神。法治观念不仅反映了契约精神的本质要求,而且是法治观念得以实现的外化形式。因此,培育大学生的契约精神是提升大学生的法制观念的有效选择。而当前培育契约精神的路径主要有理论研究、环境熏陶和制度完善三种。

契约精神;法治观念;自由;平等

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者,理应是最具有法治观念的群体,但是就现实情况来看,一些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不强,全面提升我国大学生的法治观念有其必要性。

已有的研究表明,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提升一般有以下两方面的具体方法。第一,将大学生法治观念提升的主要路径放在学校法律课程的教学和实践环节方面,要求改变传统的法律课程教学方式,通过案例分析、增加法律实践等教学方法的改变[1-3],提升大学生的法治观念。第二,通过改变大学生所处的社会、家庭、学校的法治观念和氛围提升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其中有些学者提到了大学生作为法治观念需要提升的主体,要发挥主体能动性的作用[4-6],而大部分则只是关注学校、家庭及社会法治文化氛围的提升[7]。现有的这两种主要的提升方式总体而言都有其各自的优势,且我国大学生的法律认知主要来自于学校的基础教育和家庭及社会的影响,但由于我国的传统社会缺乏法治文化的传承,虽然通过学校的教育和社会宣传能在较快的时间内提升大学生的法律认知,可是学生由于缺乏由内而发的对法律的信仰和对自觉的依赖,通常教育和实践的分离在学生的实际生活中表现明显,因而单纯的改变教学方法并不能很好的提升大学生的法治观念。此外,改变家庭、学校及社会整体法治氛围本身就比较难于操作,大学生作为先进文化的引领和实践者尚存在法治观念不强问题,更何况是改变社会和家庭环境,因而这两种方式都有其可作为的方面,但也有着其不足的方面。由于我们现在所讲的现代法治观念起源于西方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核心就是契约精神,因此契约精神在现代法治观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本文将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以期通过分析契约精神与法治观念之间的深层次关系,论述以培育契约精神提升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可行性。

1 契约精神的内涵

随着西方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契约思想逐渐被法学思想家们引入到社会、政治生活领域,契约之所以能够从经济领域迁移到社会、政治领域是因为,契约在形成过程中蕴含了人们对自由、平等、公正等意识的追求和向往。当契约的意识和内容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内化为人的行动准则的时候就称之为契约精神,因而契约精神的本质是人以契约的意识和内容指导自身行为时所形成的一种理念。而这些理念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自由的理念。马克思曾言只有体现自由的东西对人而言才是好的[8],契约则完全体现并保证了人的自由。这主要表现在:①自由选择订约方;②自由决定订约内容;③自由选择订约方式等。首先,缔结契约是具有独立性的主体的自愿行为,是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充分了解信息,充足考虑利益收获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其次,签订契约要求签约的主体一定是基于对自身有利的情况下,独立的自愿订立契约,不管是其物质利益或是精神利益,没有强迫、威胁等存在。因而自由理念是契约精神的本质。

第二,平等的理念。马克思直言:只有能够自由的支配自己的人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权利平等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9],平等是实现自由的前提。而个人自由的延伸就是社会平等,正如恩格斯所言:对于自我规定不足的意志来说,平等是无效的[10],契约本身就意味着订立契约者在权力和能力上具有同样平等的地位。契约订立者无论强弱,在所订立的契约面前都是平等的,如果订约各方在身份地位上不平等,如果一方将原有的社会身份带入契约,就可能出现一方支配或掠夺另一方的情况,那么契约就很难达成。契约还意味着订约双方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契约是双方权利让渡的记录,一个人让渡权利“其暗含的必然条件则是一个人要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给予他人,并且以相同的方式承认他人的所有行为。[11]”即便是握有强制权力的行政主体,也必须在契约缔结和执行中做到平等的对待不同的人。因此,如果没有平等的存在就没有合作的可能也就没有订约的可能。

第三,权责对等的理念。契约的达成,意味着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自身处于履行义务的约束当中。契约的实现过程,就是契约参与主体自觉履行义务的过程。这是一种主体对自我、他人以及社会的责任。而这种责任意识和责任行为,使得契约的成效得以彰显,促使自律、自治的法人人格得以树立[12]。霍布斯说,契约就是互相让渡权利,任何单方面的让渡都不是契约行为的体现。也就是说任何订约人都必须承担与所享受的权利对等的义务,不存在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契约,也不存在只承担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的契约。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学校与大学生的关系。

第四,诚信理念。人在社会中生活,总是要与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而处理这种社会关系就必须遵从一定的规则,并且要做到遵循规则、履行承诺;否则,个人在社会上就没有立足的基础,同时社会就会失去其运行的规律。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就是诚实守信。“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这人人皆知的古语,即是说诚信的重要性,千年来,“一诺千金”的佳话不绝于耳。在缔结契约时更要遵循诚实不欺诈的守则。

总而言之,契约精神就是以自由为核心,以平等为前提基础,蕴含权责对等及诚信理念的思想意识,而当这些思想意识被用于指导人的行为方式的时候,也体现为一定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2 契约精神是法治观念的核心内容

法治观念是人们对于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其本质是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有公平、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以能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为提升目标,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性和工具性为一体的思想意识。

2.1从法治观念的价值属性来看,契约精神就是法治观念的价值表现

依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核心内容包含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等内容。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等都是契约精神所蕴含的内容。

首先,法治观念中的民主法治,是契约精神的自由平等观念在社会政治领域的体现。主体的自由是民主得以实现的根本,而主体的平等是民主得以实现的灵魂,只有当人与人之间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平等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思想时,才会体现出社会相应的民主程度。法律是实现人的自由、平等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虽然法律上的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可也正是这种相对的自由,才是确保自由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正如赫费所言:“自由的限制挣得了自由的保障,对自由的放弃回报以对自由的权利。”[13]因此民主对自由进行认定、分配的媒介就是法律。而民主法制就是契约精神在社会、政治领域的体现形式,契约精神则是是民主法制的核心内容。

其次,公平正义是契约精神追求的目标。大学生所向往的公平、正义就是指大学生要在思想上意识到,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要同时承认并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在进行自我的自由发展的同时尊重他人自由发展的权利。社会政治生活的公平、正义是要求政府能够保障个人的各项权利,能给予个人发展的均等机会,并保证个人有权实现自由,反对因为出身、特权等造成的不公平对待;大学生则要承认群体中个人之间存在的天赋差异及生活背景差异,允许个人通过自己的勤奋努力、诚实劳动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无论从大学生层面、公民个人层面还是社会层面,公平、正义都是权责对等的体现,即契约精神能体现公平正义,而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正是契约精神追求的价值目标。

再次,诚信是契约精神的基本要求。契约精神蕴含的理念之一就是诚信,一般而言契约是权利人之间权利义务相互转让的形式,一方的权利要顺利的转让给另一方,就必须是另一方以相应的义务转让作为前提条件,并且转让双方必须坦诚以待、诚实守信。否则,就不能达成契约。因此,契约要能达成,必须权利人和义务人都要信守承诺,诚实履行承诺,因为如果“契约没有信用作保证,等于一纸空文。[14]”

2.2就法治观念的工具属性来看,契约是实现法治观念工具属性的科学方法

英国法学家梅因曾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5]之后,契约作为一种工具迅速在世界范围内蔓延。直至近代的思想家们把契约更是作为一种有力的论证工具而广泛使用,并由此描绘出人类社会交往的一种模式——契约模式,并论证了国家存在的原因及政府权力应该被限制的理由。而在私法领域,契约更是成为订约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成为媒介交易的工具以及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法治观念的外在表达形式。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法治体系。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就是高度契约化的商品经济的一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亦是市场化的商品经济,这是在高度社会分工的基础之上形成的新的社会化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方式。而这种联系方式表现出来的形式就是各种各样的契约关系。

订立契约的参与主体必须要遵循市场规律、信守市场交易的规则,最终确保市场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是参与主体实现预期目标的必要条件。存在于市场交易中的参与主体,为确保自身的利益而遵循的原则,与社会政治领域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是一脉相承的。以人民主权原则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以及以人权保障原则建立的法律体系,需要有相应的法治观念作为支撑。而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所蕴含的人们对正义的渴望、对真理的认同、对法律权威的服从、对法律至上的信仰,无一不是源于契约参与主体对公平利益的期望、对合同条款的认可、对合同义务的诚实履行等契约精神。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中对法律期待的基本形式就是订约人对于合同条款中公平权利的期待;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中对于法律的认同则是定约人对于合同条款的义务形成的意思表示的一种转换;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中对法律的遵守和服从则是订约人对已成立合同的履行和信守;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中对于法律的信仰则是订约人对合同预期利益的信赖,是对法律运行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的原始依据。

契约精神不仅体现了法治观念的核心内容,更是法治观念在现实应用时广泛存在的媒介形式。因此,以自由平等为核心,以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合理规则为基本形式,以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前提条件的现代法治观念,是契约精神在国家在社会管理领域中一种转换和发展,是契约精神在大学生行为上的一种体现,具体表现为大学生对于法律的认可、遵守、应用和信仰。

3 以培育契约精神提升大学生法治观念的路径

以契约精神为新导向,推动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提升,既要求我们在宏观上把握培育大学生契约精神的主要内容,更需要在主体型塑、诱致性方式等方面加以研究。本文以为可以有以下三种途径可尝试。

3.1进行契约精神的理论研究

在新的时代背景之下,培育大学生契约精神首先应认真研究有关契约精神的理论。因为要从契约精神的角度出发提升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就不得不梳理契约精神与大学生及大学生法治观念之间的必要联系。只有理清了这其中的理论关联,才能使用有效的手段通过契约精神提升大学生的法治观念。所以,其一,进行契约精神本质及相关理论的进一步研究,是以契约精神提升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前提和基础。其二,通过契约精神的理论研究可以发现契约精神如何在西方社会从经济领域迁移至法律、社会、政治领域,给予我们以具体的迁移建议。毕竟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契约精神在市场和商品流通领域的使用非常的广泛和深入,但是,我们并没有很好地从经济领域将契约精神迁移至法治观念及社会、政治领域。当代的大学生从出生起就生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在经济生活和自己的日产生活方面能够很好地利用契约精神,例如,现在同学的合同意识、人权意识等。但是,在法治观念方面接受的却是系统的法律知识讲授,并不能把已经熟练使用的契约内化为契约精神提升自己的法治观念和社会政治生活,大学生中普遍存在法治是国家的事情,自己的法治观念是一些文字性的话语,并不能内化为自己的信仰和行为准则。因而我们需要系统的研究契约精神理论,给予大学生相应的理论引导,尽快使得大学生能将契约精神从经济生活领域迁移到法治及社会、政治生活领域。

3.2通过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增强契约化环境熏陶

源于商品经济交换基础之上的契约,本就是经济发展下的产物,我们要使大学生能对契约产生依赖并最终信仰契约精神就需要我们的大学生在其学习和生活的过程中时时、事事都能感受到契约的存在,通过契约感受到契约精神所蕴含的自由、平等、权责对等和诚信等理念,进而形成对契约精神的信仰,理解课堂教学所赋予的关于契约、关于法治的知识,最终让学生在日常生活的过程中认识、了解、应用、信仰。以国家“十三五”规划为契机,持续深化改革,提升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让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能更多地感受和体验到市场规则的作用,以自由平等作为自己行为选择的前提。这样当大学生作为积极参与现代政治生活的社会主体,就会对契约精神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而作为理性的社会公民,就自然而然的学会通过合法形式向政府表达意见,以促使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众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建设。

3.3逐步完善契约化的社会生活制度

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这一特点决定了当前我国的商品经济是不发达的商品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也并不十分完善和规范。作为市场经济制度运行保障的契约模式在我国还仅属于部分的市场经济范围内,因而有必要在持续深化改革的基础之上,完善社会制度,使得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有契约精神的生活文化氛围,为大学生营造更符合课堂讲授的法治社会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大学生的法治观念。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契约精神因其所蕴含的内容与法治观念所蕴含的内容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因此通过培育大学生的契约精神提升其法治观念是具有可行性的。在提升大学生法治观念的过程中,通过培育契约精神这一中介,使得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亲身体验自由、平等、权责对等和诚信等比较抽象的法治观念的内容,使得在课堂上讲授的法治观念能够具体为日产生活的事件和感受,从而达到提升大学生的法治观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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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回日期2016-09-20〕

〔编辑吉鹏程〕

Research on the Feasibility of Enhancing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of the

College Students by the Spirit of Contract

DONGYanlin1,2,GUOXiaoping1(1WenzhiAcademyofXi′anJiaotongUniversity,Xi′an710049,China,E-mail:yanlindong@mail.xjtu.edu.cn;2CollegeofMarxism,Xi′anJiaotongUniversity,Xi′an710049,China)

The spirit of contract, with freedom, equality and reciprocity of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as basic connotation and containing credit consciousness, is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People′s desire for justice, recognition of fairness, reliance on integrity contained in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all originate from the spirit of contract, such as contract party's expectation of fairness, 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 abiding by the valid contract. Not only does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reflect the essence requirement of the spirit of contract, but also is the external form of realization. Therefore,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of the college students, it is a certain choice to cultivate the spirit of contract. However, the current paths to cultivate the spirit of contract are mainly theoretical research, environmental influence and system perfection.

The Spirit of Contract;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Freedom; Equality

10.12026/j.issn.1001-8565.2016.05.50

R192

A

1001-8565(2016)05-0898-04

20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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