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刊更改“通讯作者”为“通信作者”的说明
自2016年第1期起,我刊在标注论文作者中的联系人时,一律改用“通信作者”,不再使用“通讯作者”。
《通信科学技术名词》中,词条“通信”的释义是:“按照达成的协议,信息在人、地点、进程和机器之间进行的传送,曾称‘通讯’。”《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通信”的释义是:“①用书信互通消息,反映情况等……②利用电波、光波等信号传送文字、图像等……旧称通讯。”可见,原来使用的“通讯处”“通讯作者”等,现在都应统一为“通信处”“通信作者”等。
特此说明,望作者、读者周知!
《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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